公司法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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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石油大学 学报(会 学 ) 社 科 版
益 的规范 , 但也存在诸多缺陷。
1卷2 5 期
首先 ,公司法》 《 采用的法定资本制度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 司立法的基石 , 它贯 穿于公司设立 、 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世界各国立法 中主要采用三种 资本制度 , 即法定 资本制、 折中资 本制 、 授权资本制。其中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在于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可靠 , 防止设立公司中的欺诈 投机行为 ,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所 以,9 3年《 19 公司法》 治乱 ” 在“ 思想指导下引入 了
的利益要求 , 又要 满足 债权人的利益要 求, 这是公 司法律 制度设计 的一 个难题 。《 司法》 改前后债权人 保 公 修
护制度进行了分析, 并对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 出了设想。
关键词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 否认 ; 债权人保护 ;资本制度 中图分类号 : F 1 .l D 4 1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8 6 52 0 )2—0 6 —0 10 —5 4 (0 6 0 05 4
企业挂靠到集体或全民性质的单位或其他部 门, 以获得税 收、 信贷优惠 ; 当亏损时以具有法人人格为挡 箭牌仅承担有限责任。()将盈利非法转为股东财产 的利润转移行为。 6
第三 , 未明确公 司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我国《 公司法》 仅规定 了公 司董事对公司承担忠实、 谨慎义
务 。董事在代表公 司进行活动时 , 如果违反法律 、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 应承担赔 偿责任。然而, 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是否就其过错行为对公 司债权人负责 , 公司法未作规定。而在很
《 公司法》 2 0 年 1 2 修订通过。修订之前的《 于 05 0月 7日 公司法》 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进行了有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保护制度

律, 有其共 同之原 理 , 其性质 , 论 两者颇不 相 同。
盖 商事 法所 规定 者 , 在 于 维 护 个人 或 团体 之 营 乃 利, 民法所 规 定 者 , 偏 重 于保 护 一 般 社 会 公 众 则
之利益。 乜 因而 , 法最 基本 的价 值取 向是 效 ” 商 益, 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 , 兼顾公平与其他。 ] _ 3
2O O 9年第 2期 ( 总第 4 期) l
民办教 育研 究
P iae Ed c t n Re e r h rv t u ai s a c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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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合 并 中债 权人 的保 护 制度
宋 尚 华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07 ) 08 2
平 之 间完 全肯 定 一 方 而 否 定 另 一 方 这 种极 端 的 做 法都是 不正 确 的 , 而试 图完 全平 等地 对 待 双方 也不 无可 能 , 两者 之 间 的博 弈结 果 肯定 是 一 方处
因而 , 除了对公 司本 身和股东存 在 巨大影 响之 外, 也与公 司债权 人 的利益 密 切 相关 。各 国立 法 均 将债权 人 保 护 作 为 公 司 合并 的重 要 内容 进 行 规制。我国新《 司法》 改了原 《 司法》 于 公 修 公 关
一
个公 司 的法 律 行 为 。其 有 吸收 合 并 和 新 设 合
并两种 形 式 。公 司合 并 中产 生 了 民事 主 体 的变 更、 成立或 消 亡 , 人 财 产 与 债 务 的转 移 、 归 , 法 并
的法律地位 , 那么公司合并就可能因债权人 的异 议 而不 能进行 , 已经 生 效 的合 并也 可 能会 因为债 权人 的异 议而需 要 恢 复原 状 ; 而如 果 突 出强 调公 司合并 的 重 要 性 , 予 其 超 过 债 权 人 的 法 律 地 赋 位, 那么债权人就不能阻却公 司合并 的进行。很 显然 , 在公 司合 并 的效 力 与公 司债 权 人保 护 的公
公司法185条公告范文

公司法185条公告范文为了实现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公司成立清算组之后,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造成损失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专门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通知与公告义务。
(一)通知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
但公司法该条规定并未明确清算义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具体方式,比如对已知债权人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点对点”的通知,亦未明确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等。
故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明确了对于全体已知债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
(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同时赋予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的义务,二者属于并列义务。
为了完善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公司司法解释(二)》第11条进一步明确,清算义务人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三)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关于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义务人因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通知与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债权人的损失即为其未获清偿的债权,对于该部分损失,清算义务人应当全额赔偿,不受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亦不受股东在清算程序中获得的分配财产数额的影响。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部分判例在认定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将其赔偿责任的数额限定在股东从公司清算所获利益的范围内,而不是以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为限。
企业破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债务无法清偿或者资不抵债等原因,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的法律程序。
企业破产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国企业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企业破产法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企业破产法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能够依法实现债权。
3. 依法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4.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企业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 公开、公正、高效原则:企业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公开、公正、高效进行。
三、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1.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 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四、企业破产的程序1. 破产申请: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3.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宣告企业破产。
4. 破产财产的接管:破产宣告后,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
5.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6. 债权确认: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7.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依法变卖破产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分配。
8.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必要性摘要:近年来随着董事地位的提高,董事掌握的权力范围越来越大,也频繁出现了董事利用职权侵犯债权人的事件。
由于我国并未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而仅依靠破产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规定并不能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所以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司法发展的趋势。
本文主要讨论了在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债权人责任公司曾被誉为近代最伟大的发明,它解决了资本与运营之间的矛盾。
起初公司的规模较小,公司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在出资人即股东手中。
从理论上讲,公司为股东所创设,股东承担着公司的风险责任,因而享受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股东分散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若公司事务都由股东来管理,势必会产生巨额的经营成本和谈判成本。
现代公司必然会出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在公司里,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干预董事的经营行为。
各国公司法中都赋予了股东大会任命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决算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权力。
这样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股东大会的直接干预来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约束和监督。
但是如前所述,现实中,股东大会一年召开一次,股东高度分散,股东的权力越来越弱化,由公司董事会掌握着公司的运营。
董事会的权力日益膨胀,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是决策者和指挥者,关系到公司的兴衰。
伯特兰·罗素曾说,董事会对于股东所拥有的权力,较之政治上的寡头统治集团对于个别的寡头政治执政者所拥有的权力,通常要大的多。
并且董事会人数有限,不一定拥有公司股份,这就意味着可能存在拿多数人的财产进行冒险的状况。
屡屡出现的董事会成员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提醒我们,这种状况应该得到约束。
近年来各国也注意到这种情况,纷纷突破原有的法律规定,在破产法或公司法中规定董事的个人责任。
当前理论界也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只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而这种义务承担对象并不扩大到债权人,所以在公司法中没有必要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而只需在破产法中涉及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
论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法 商 论 坛
第 一 卷
论 公司合 并 中对债权 人利 益 的保护
冯 晓婷
( 北方工业 大学文法 学院,北京 ,1 0 4 ) 0 1 4
摘 要 :对债权 人利益的保护是公 司合并 中的一 个重要问题 。公司合并产生 民事主体 的变化 、财 产与债 务的转移 ,对债权 人 的利益可能造成不 利影 响,致使债权人利益得不到 有效 保护。各国均对此进行 了法律规定 ,我 国也不例外 ,但是在保 护债权 人 利益的具体制度设计上 ,我 国仍 需要进 一步完 善。 关 键词 :公司合 并;债权 人保护:知情权;异议权 ;救济请求权
题 需 要 进 一 步加 以明 确 。
公 司合 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的理论基础 关于 公司合 并中债权人利益 保护 的理 论基 础 , 目前 主要 有 公司解 散 、公 司清 算说 ,债 务人变更说 和债 务公司财 产减 少说三种 。。
一
、
( )公司解散 、公司清 算说 一 该学说 认为 ,公司合并会 导致 参与合 并的公司部分 或全 部解散 、消灭 。由于作为债务人 的公司经合并 将不存在 ,就 会严重损害 债权人 的利益 ,因此,公司合并应 当像解散 时进 行清算一样 ,对债权人履 行充分的保护程序 。 ( )债务人变更说 - 该学说认 为 ,由于公司合并会 导致合并 公司的被吸 收方 或合并各方 解散 ,使 解散公司 的债 务转移给合 并后 存续 公司 或新设公 司,发生 了债 务人的变 更,将可能危 及债 权人 的利 益 ,所 以公 司合 并必 须对债权人利 益进 行保护。 ( )债务 公司财产减少 说 三 该说认 为 由于公 司合 并时要发 生组织机构及 各种法律 关 系的变化 ,作为能够用 来偿还债务 的财产可能会减 少。也 即 对债 权人来说 ,作为其债 权受偿 的依托 和保证 的合 并公 司的 财产会有减 少的危险 。因而对合并 中债权人的保护 与资本减 少时债权人 的保 护具有相似 的理 由。当然也应看到 公司合并 中的资本减少 与公司减 资中的资本减 少并不完全相 同,前者 是 一种可能性 ,后者是 一种 必然性 ,且 是直接 的现 实的资本 减少 。因而对债权 人 的直接 影响很大 。这 种差别性也 决定 了 债权人 保护之必要程度、保护程度 的差别性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司分立前公司债务承担问题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司分立时,债权人对公司分立不能施加实质影响,但是,公司分立一般却会影响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这是因为:首先,公司分立会导致公司资产减少。
其次,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的公司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分配公司财产,包括债权债务的分割。
因此,分立的公司完全有可能单方面把债务分割给一个并不拥有与债务等值财产的公司。
考虑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均对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问题做了规定,例如德国规定,参与分立的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共同债务人责任,在分立合同中明确规定承揽债务的公司,为主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没有分给债务的企业责任的期限为5年。
如前所述,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债权人在得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分立。
从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看,该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债权人对公司分立无效的请求很难实现。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不至于因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剥夺公司分立行为的自由,修订后的本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任一公司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债务,可以说法律对债权人的利益做了充分的保护。
同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债权人同意,并与公司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免除其他分立后的公司的清偿责任,债权人一旦与分立的公司签订还债协议,就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来行使权利,其他分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浅议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法。
关键 词
公 司法
公 司债权 人
利益 保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护
作者简介: 张兆伟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2 . 2 9
利。 其次, 两 者在权 利享 有 方面 的 比较 。 从我 国 目前关 于债 权人 司债 务不 能清 偿 的部分 承担 补充 赔偿 责任 的 ,人 民法院 应当支
法律地位的实际情况来看, 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虽然都是作为 持” 。这一 司法解 释确 实弥 补 了 《 公司法》 没 有规 定“ 公司 债权人
的漏洞 , 为 公司债 权人 追究 虚假 出 公 司 的出 资人存 在 的 ,但 事 实上 两者 之 间的享 有权 利 是不平 等 追究虚 假 出资股 东赔偿 责任 ” 的。举例 来 说 , 我 国的 《 破 产 法》 中规 定 , 企业 作为债 务人 不 能清 偿 到期债 务 的 , 企 业 的债 权 人可 以 申请 宣 告债 务人破 产 。 从破 产 财产 分 配顺序 来看 , 债权 人 可 以先于股 东 分配破 产财 产 。 但是 从 司法 实 践来 看, 破 产财产 多数情 况下 是不足 以偿 还债 权人 的 。 也 就 是说 , 我国应 从 公司法 的角 度 出发 , 进一 步加 强 债权人 合法 利 益 的保护 。 最后 , 两 者在 责任 风险承 担方 面 的比较 。股东 只 以其
出资额 为限 负担 有限 的风 险 。而股 东 的有 限责任 在 实践 的司 法 独 立人格 被滥 用 , 而 否认 公司 的独立 人格 及股 东有 限责任 ,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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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措施:
1. 夸大重大事项公然
我国新《公司法》相关具体规定主要有:
第一,登记注册公然。新《公司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财务状况公然。公司财务状况最能反映公司的经营现状及远
景。新公司法第166 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年会的二旬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然发行股票的股份
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变更登记公然。新《公司法》第7条第2款对公司营业执照的内
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特别夸大: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
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清算事项公然。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旬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诉讼情况公然。对于上市公司,法律要求其应比一般的公司作
出更多的信息表露。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6条中,上市公司除了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然其财务、经营情况外,还增加了
一项内容,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然其重大诉讼情况。
2. 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新《公司法》在坚持公司
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基础上,设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因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
而遭受不利设置的,因此主张否定公司人格从而请求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的权利人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
3. 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公司清算制度是债权人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司法实践中,也是
适用最普遍的一种制度。
首先,在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
担保。新《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合并决议之日
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旬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旬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请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其次,公司破产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新《公司
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用度、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用度和法定的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债权之实现优先于股东财产之分配,从而使公
司债权人处于有利地位。
4.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特殊规定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新《公司法》为尽可能减少其对
债权人利益的负面影响,制定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1)对公司资本作出严格要求。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而且股东必须一次性
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对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目进行严格限制。依照新
《公司法》第 59 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3) 对信息表露作出特殊规定。为便于公众知晓公司形式,新《公
司法》第 60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
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 对股东决议作出特别要求。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
会,为使单个股东谨慎处理公司事务,新《公司法》要求单个股东需要
决定其他公司股东会职权内的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
名后置备于公司。
(5)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强制审计。为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
活动的外部监视,新《公司法》明确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推定制度。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侵吞公司财
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建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推定制度,
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的,就不再能凭借公司法人人格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