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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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1.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公司法》上采取多种方式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资本保护制度,公司资本,指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为达到公司设立及经营的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

[1]我國《公司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对公司资本进行规范;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义务与责任承担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第35条、第83条、第93条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进行规制。

第9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16条、第21条、第124条、第216条对实际控制人与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进行规范;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禁止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54条、第165条、第20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依法公开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重要资料的义务以及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债务承继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4条、第176条分别对公司合并和分立时的债务承继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主体或者新设的主体承担,对于公司分立后的债务则由分立后的所有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且各分立后的公司不得以内部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以此来预防由于公司合并、分立而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公司债权优先权制度,所谓债权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事由而导致公司终止时,在清算程序中,公司债权优先于股东权益进行分配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及《破产法》第113条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了规定;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第175条、第177条对此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公司债权人发生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由其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在第20条、第63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保护更加完善: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权,提高了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2. 债权人参与公司决策权增强:新公司法规定了债权人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权益保护机制,如债权人可以参与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合并、分立、解散等决策,增加了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

3. 债权人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债权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增加了债权人了解公司情况的途径,提高了信息公开透明度。

4. 债权人维权渠道畅通:新公司法加强了债权人维权的渠道和手段,明确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和程序,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总体来说,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在于提高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参与公司决策、了解公司信息的机会,以及便利债权人维权等方面,有助于增加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内容和观点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内容和观点

一、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重要性公司作为法律实体,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或者出资设立的,其通过设立公司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在公司的权益体系中,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具有重要的地位。

债权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订立人、受让人和受让后的持有人。

公司的债权人包括债券持有人、借款人等,他们是公司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

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主要内容1. 知情权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有隐瞒、歪曲、欺骗的行为。

公司债权人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获取公司的财务信息,这样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2. 优先权保护在公司清算时,公司债权人享有优先清偿权。

公司法规定,清偿顺序依次为清偿清盘费用、支付员工工资、赡养费、给付赔偿金等,其次才能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务。

这种清偿顺序的设立,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公司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

3. 追索权保护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追索权进行了保护。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违约时,有权依法追索公司的债务,并且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索。

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行使其追索权,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提起诉讼等,确保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参与权保护公司法允许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享有表决权。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享有权利表决,包括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改变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样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在公司经营中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

5. 法律救济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通过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的设立和完善,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保障,这样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全面、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减 资 程 序 也 无 须 征 求 债 权 人 意 见 。 债权 人 仅 在 公 司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时方 可 参 与 公 司事 务 。而 在 公 司 运 营期 问 , 权 人 无 任 何 权 利 , 债 这
在 公 司合 并 、 立 或 重 大 资 产 转 让 危 害 债 权 人 权 益 时 债 权 人 无 任 分 何 救 济 途 径 。寻 求 公 司 发 展 与公 司 相 关 者 股 东 , 权 人 权 益 之 间 债 的衡 平 是 公 司 法 的 宗 旨 , 善 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制 度 , 于公 司合 理 完 对 运 作 、 济发 展 、 会 进 步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经 社 三 公 司 法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对 债 权 人 利益 的保 护
传 统 公 司 法 理论 认 为 , 司 股 东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 两 种 性 质 不 公 是
同 、 利 义务 有 别 、 律 地 位 迥 异 的 利 益 关 系 主 体 ” 权 法 。股 东 是 到 损 害 的 原 因 , 出要 从 建 立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提 制 度 、 权 人 的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加 强 债 权 人 对 公 司 债 完
的一 大 亮 点 。基 于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中 资 本 多 数 决 对 中小 股 东 的 不 利 , 公 司 法 》 7 条 , 13 的规 定 为 中小 股 东 设 嚣 了 退 出机 新《 第 5 第 4条 制 。依 资 本 维 持 原 则 股 东 出 资后 不 得 抽 回 出 资 , 目的 在 于 防 止 因 公 司 资 本 的 绝 对 减 少 而 影 响 公 司 的偿 债 能 力 , 而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进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完善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完善

要求无不 良经济记录 等等 ; 禁止 一 该 款 项 予 以 冻 结 , 司 出现 非 支 付 不 可 债 务 的 时 侯 , 公 由相 关 审 或法 人在 中国境 内有住所 : 禁 计机构对公司 的财 务进行全面审查 , 证明股东确实没有滥 用公 人 公司股 东用任 何方 式 向公司借款 , 止公司为一人公 司股东 司人格 的行为后 , 才可 以解冻基本 储备金用 以偿还债 务 , 解冻 与 第 三 人 交 易 出现 的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惟 一 股 东 要 严 格 遵 守 程 付款后如果 公司没有破产 , 则在后面的业务进款 中再 重新建立 序 , 对重大事项 的全 部决议做 出书面记录 并存入档 案 ; 应 规定
护, 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 定过于简单 , 规 对一人公司的债 权 人保护存在 隐患。笔者 分别从 四个方 面论述一人公 司债权人保护的完 善: 即严格 资本充 实和 资本维持 制度、 完善登记公 示和信 息披露 制度 、 完善公 司治理 结构 和明确一人公 司法人人 格否认 制度 的适
用情形。 【 关键词】 一人公 司; 债权人 ; 资本; 治理结构 ; 人格 否认
基 本 储 备 金 , 从 一 定程 度 上 限 制 了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人 格 , 保 股东责任 , 这 并 当股东 出现滥 用权力 损害债权人 利益 的情况 , 当 应
护 了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 。 3 .股东对其 出资的担保责任 。由于一人公 司股东 的唯一 性, 从而缺乏 来 自其他股东对其 出资的监 督。一人公司 的出资
出于 对 交 易 安 全 的考 虑 , 行 公 司 法 在 承 认 一 人 公 司 的 同 公司 到底还有 多少财产 ,确保公 司财产和股 东个人 财产 的分 现 公 时也对一人公司相关制度进行 了一 定程度 的规范 。比如 将最低 离 。财 务 会 计 凭证 也 应 公 开 , 司 的财 务会 计 账 簿 能 反 应 出 公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收稿 日期 :0 1— 6—1 21 0 6
法》 中欠缺 的或不 足的保 护公 司债权人 的制度 , 提
作者简介 : 邬云霞 ( 95 , , 17 一) 女 黑龙江牡丹江人 , 讲师 , 主要从事法学教育教学及研究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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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这是 极为 不公平 的。 2 2 未规 定公 司债权 人会 议制 度 .
公 司制度 涉及多 个利 益相关 者 , 包括 公 司股东 、
债权人、 雇员、 消费者 、 区、 社 社会公众等 , 公司制度
的设 计要 平衡 各利 益 相关 者 的利 益 , 护 各 利 益相 保
关者。传统公司法认为 ,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所有者 ,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的情况下 , 经营者的 职责就是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 这被认为是天经地
邬云 霞
( 京工 业 职业技 术学 院 , 京 104 ) 北 北 00 2

要: 作为公 司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公 司债权人 , 司制度设计时应保护其合法的利益 , 公 然而在我 国《 公司
法》 中对公 司债权人保护有许多不足 , 司法 中更侧重对公 司股 东利益的保护 , 公 为此 , 应从 5个方面对公司
债权人保护制度予以完善 , 具体 包括公司债权人参与公 司治理、 司债权人会议制度、 司董 事对公 司债权 公 公 人承 担信 义 义务 、 司债 权人 派生诉 讼制 度 的建立 、 司法人人 格 否认 制度 的完善 。 公 公
关键 词 : 司债 权人 ; 司治理 ; 司法人 人格 否认 公 公 公
Yu x a n i
( e igP l eh i C l g , e ig10 4 , hn ) B in o tc n o ee B in 0 0 2 C ia j y c l j

现行公司法相关制度之缺陷分析及完善建议——以中小股东及债权人保护为视角

现行公司法相关制度之缺陷分析及完善建议——以中小股东及债权人保护为视角

到判 决 ,却 并不完 全符 合案 件客观 实 际的情 况 。
依 据 现 行 公 司法 第 2 的 规 定 , 决议 瑕 疵 之 诉 仅 包 括 无 效 2条 确 认 之 诉 和 决 议 撤 销 之 诉 ( 质 上 皆 属 于 停 止 侵 权 之 本
以补充 、修改和完 善, 以切实保护可 能受瑕疵决议侵 害的
虽然现行公司法第 3 将 查 账 权 界 定 为 单 独 股 东 权 , 规 章 时 ,是 否 可 以提 起 决 议 瑕 疵 之 诉 、 以 维 护 原 告 股 东 利 4条
且该条 对股 东的持股 比例与 持股 期限未作任 何 限制规 定 ,
因 此 查 账 权 的权 利 行 使 门槛 非 常 低 。 但 该 条 中 “ 司有 合 公
定 具 有 明显 进 步 。但 不 可 否 认 的 是 , 该 法 关 于 决议 瑕 疵 的 法 规 定 了原 告 担 保 制 度 ,但 该 制 度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和 简 单 。 司法干 预制度 的规 定仍存在 不足 ,相关规 定亟需 细化 : 应 当规 定 只 有 当 公司 能够 证 明原 告 股 东为 恶 意 时才 有 权 请求 ( 1) 该 法 没 有 借 鉴 日本 、 韩 国 关 于 决 议 不 存 在 之 诉 法 院 责 令 原 告 股 东 提 供 合 理 担 保 。 对于上述 不足 ,需要通 过司法解 释或修改法律 对其加 的规 定 ,设 立 决 议 不 存 在 之 诉 。 导 致 实 践 中 出现 案 件 虽 得
Hale Waihona Puke 作 出严 格 的 限制 。
二 、公 司 决 议 瑕 疵 的 司 法 干 预 制 度
与 19 9 3年 公 司 法 相 比, 现行 公 司法 关 于 决 议 瑕 疵 的 规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目录一、立法背景及目的 (2)1. 新《公司法》出台背景 (3)2. 新《公司法》立法目的 (3)二、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5)1. 公司设立登记制度 (6)2.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 (7)3. 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 (9)4. 公司决策机制 (10)5. 公司解散和清算 (12)三、新《公司法》存在的立法缺陷 (13)1. 设立登记制度简化程度不足 (14)2.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定义模糊不清 (15)3. 股东权益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16)4.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不足 (17)5. 公司决策机制对中小企业缺乏灵活性 (18)四、新《公司法》完善建议 (20)1. 对设立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简化 (21)2. 明确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定义 (22)3. 构建更加完善的股东权益保障机制 (23)4.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能 (24)5. 加强对中小企业个性化需求的关注,提高公司决策机制的灵活性256. 加强新《公司法》的解释和司法实践 (27)五、结语 (28)1. 新《公司法》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9)2. 立法层面应及时关注和完善相关法规 (30)一、立法背景及目的新《公司法》是在总结历史经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球公司治理理念提升的基础上,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修订和完善。

它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

原有《公司法》存在着一些立法缺陷,如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不够充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够严格,以及对公司破产、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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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1.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公司法》上采取多种方式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资本保护制度,公司资本,指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为达到公司设立及经营的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

[1]我國《公司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对公司资本进行规范;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义务与责任承担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第35条、第83条、第93条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进行规制。

第9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16条、第21条、第124条、第216条对实际控制人与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进行规范;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禁止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54条、第165条、第20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依法公开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重要资料的义务以及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债务承继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4条、第176条分别对公司合并和分立时的债务承继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主体或者新设的主体承担,对于公司分立后的债务则由分立后的所有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且各分立后的公司不得以内部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以此来预防由于公司合并、分立而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公司债权优
先权制度,所谓债权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事由而导致公司终止时,在清算程序中,公司债权优先于股东权益进行分配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及《破产法》第113条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了规定;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第175条、第177条对此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公司债权人发生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由其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在第20条、第63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

2.公司法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不足
2.1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
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信息披露的标准,起源于美国的知情者运动,并受到20世纪90年代欧共体的相关指令的强化。

[2]但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信息披露的标准不明确、内容格式不确定,披露主体不履行等问题,而且公司所发布的相关信息都是企业自行确认,相关部门没有监督、确认的权限,由企业自行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这就很难保障企本文由收集整理业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2.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司法审查标准。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
律关系中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予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该法条的目的是在公司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越过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实则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但是在现实案例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用效果甚微,其原因在于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宽泛,欠缺实际操作性。

在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下,举证责任的划分也不合理,一般按照传统的证据法举证责任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因不是公司内部人员,在举证上存在很大的困难。

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3公司法人财产不确定,对公司债权人保障不足
新《公司法》一项重大改革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此改革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但相比实缴资本制公司以股东实际缴纳的资本为法人财产,这种公司法人财产确定的情形,认缴资本制则使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之下,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出资期限,此期限为意定,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将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可能尚未到期,这就无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也对债权人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挑战。

3.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
3.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虽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相对完善,但对于那些非上市公司的
信息披露还需进一步完善。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首先,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包括企业应该及时纰漏的事项、披露的时间以及披露的渠道。

其次应健全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者及时、可靠地的披露信息给社会公众。

最后政府应加强监管。

对于企业披露不实的应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可以利用“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的企业上企业黑名单公布于社会,还可以建立公司高管、股东失信惩罚体制,进一步约束企业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债权人利益。

3.2正确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创立,极大的赋予了公司生存发展的活力,但是这一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同时,因其规定宽泛,操作性不高实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用处不大。

本文认为作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制度,应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如在程序上必须由债权人主张,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适用。

除满足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各项要件外,重要的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这里不能完全适用证据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合理划分公司和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不宜取证的公司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股东负责举证。

其余举证责任由债权人负责。

3.3在法律上增设提前催缴制度,使未缴纳出资加速到期
2014年《公司法》改革将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实缴资本改为注册资本,一方面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对债权人利益保护
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目前的公司制度中,只有破产才能加速股东的缴纳出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法院对公司破产慎之又慎,况且公司一旦到达破产的边缘,也往往预示着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提前催缴制度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当出现法定事由时还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全部出资,以保护债权人的制度。

此项制度需基于一定的法定事由,比如虽在认缴期内,但是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或者认缴期过长,可以加速到期股东的认缴义务或者逼迫其转移股权,以使公司正常存续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4.结语、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多重制度的保护,但是在信息披露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认缴资本追缴制度上还存在不足,因此我们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种手段保护好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提高市场效率,维护市场的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的有序、快速、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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