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法律文书-公司减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公司减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公司第一百七十条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目前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集团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主张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银行的利益。
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
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议案的方式、通
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公司、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
还资本的条件等。
关于减资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我国公司法明确了通知指明和
公告程序。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债权人通知,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这些银行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司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准许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清偿债务的既以及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
未到期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权利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
行套利投资人的,如果公司有权有权对该类财政赤字不予清偿,则公
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来逃避充分运用债务。
同时公司法外国银行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公司减资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同时必须注意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的实际操作 内容 。比如 : 何种情形下应 当 了财产混 同外, 格混 同、 员混 同等 是 人 人
二、 我国 《 司法》 公 对一人公司债权人 视为公司财产混 同于股 东 自己的财产 ? 除
利 益保 护措 施 的 不 足
( ) 人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不 周 否接受限制 ?在认定了混 同的情形下 , 一 一 是
( )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缺 乏 可 三 公
一人公司较之普通公司更易发 生 弊 之 后 纷 纷 建 立 起 一 人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 从事各类投 机或 冒进 等风 险极高 的经 营 操作性 。
公 / 中 4条 是 2 0 新 修 订 的 公 司 法 对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行 为 的可 能性 大 大 增 加 , 股 东 的 不 当 经 混 同 的情 形 。 《 司 法》 只有 第 6 0 5年 但 却 作 出特 别规 定 , 标 志着 我 国 正 式 以立 法 营 所产 生 的不 良后 果 或 各 种 风 险 , 可 通 直接 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 这 缺 认可形 式上 的一人 公司在 中国的法律 地 过有限责任机制 , 转嫁给包括债权人在 内 但 这一 句 话 只 能 说确 定 了框 架 , 乏 更 多 位, 因此关于一人公司债 权人利益保护是 的 他人 承 担 。 公 司法 上 比较 重 要 的 论 题 之 一 , 对 社 会 它
信 用 l法制 /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口文 /顾 晓1 , 2
(. 1 中国人 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2 安徽大学在职研 究生 安徽 ・ 合肥 )
这一条对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的 [ 提要] 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投 资 使一人 公司很容 易演 变成股 东个人 的权 于失效 。 公司治理 中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制度 规定十分的简单, 未充分注意到一人公 司 创业、 累资金 、 积 发展 经济和增加就 业, 其 利场, 存在和发展有其 历史必然性和 重要 意义。 在 一人 公 司 中难 以实 现 , 终 导 致 公 司 债 制衡机制缺失的弊病 , 最 依然强调治理中的 但 由于一人公 司股 东唯一性 和责任 的有 权 人 可 能 承 担 因股 东 个 人 意 志 产 生 的 经 股 东本 位 主 义 , 公 司 的 权 利 全 部赋 予 了 将 限性 , 容易导致其唯一股 东在有限责任制 营 风 险 。 和公 司独立人格 的保护 下, 在所有权和经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内容和观点

一、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重要性公司作为法律实体,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或者出资设立的,其通过设立公司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在公司的权益体系中,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具有重要的地位。
债权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订立人、受让人和受让后的持有人。
公司的债权人包括债券持有人、借款人等,他们是公司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
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主要内容1. 知情权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有隐瞒、歪曲、欺骗的行为。
公司债权人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获取公司的财务信息,这样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2. 优先权保护在公司清算时,公司债权人享有优先清偿权。
公司法规定,清偿顺序依次为清偿清盘费用、支付员工工资、赡养费、给付赔偿金等,其次才能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务。
这种清偿顺序的设立,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公司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
3. 追索权保护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追索权进行了保护。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违约时,有权依法追索公司的债务,并且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索。
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行使其追索权,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提起诉讼等,确保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参与权保护公司法允许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享有表决权。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享有权利表决,包括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改变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样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在公司经营中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
5. 法律救济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通过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的设立和完善,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保障,这样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全面、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减 资 程 序 也 无 须 征 求 债 权 人 意 见 。 债权 人 仅 在 公 司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时方 可 参 与 公 司事 务 。而 在 公 司 运 营期 问 , 权 人 无 任 何 权 利 , 债 这
在 公 司合 并 、 立 或 重 大 资 产 转 让 危 害 债 权 人 权 益 时 债 权 人 无 任 分 何 救 济 途 径 。寻 求 公 司 发 展 与公 司 相 关 者 股 东 , 权 人 权 益 之 间 债 的衡 平 是 公 司 法 的 宗 旨 , 善 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制 度 , 于公 司合 理 完 对 运 作 、 济发 展 、 会 进 步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经 社 三 公 司 法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对 债 权 人 利益 的保 护
传 统 公 司 法 理论 认 为 , 司 股 东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 两 种 性 质 不 公 是
同 、 利 义务 有 别 、 律 地 位 迥 异 的 利 益 关 系 主 体 ” 权 法 。股 东 是 到 损 害 的 原 因 , 出要 从 建 立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提 制 度 、 权 人 的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加 强 债 权 人 对 公 司 债 完
的一 大 亮 点 。基 于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中 资 本 多 数 决 对 中小 股 东 的 不 利 , 公 司 法 》 7 条 , 13 的规 定 为 中小 股 东 设 嚣 了 退 出机 新《 第 5 第 4条 制 。依 资 本 维 持 原 则 股 东 出 资后 不 得 抽 回 出 资 , 目的 在 于 防 止 因 公 司 资 本 的 绝 对 减 少 而 影 响 公 司 的偿 债 能 力 , 而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进
浅谈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新范文

浅谈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理价值分析1.1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公司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一方主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经营利润。
公司生产的商品和消费者的货币交换的过程,其实就是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过程,公司的稳健运行离不开债权关系的调整作用,良好的债权关系,能够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客户,促进公司的发展,为此,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也是在为公司自身的发展打基础。
1.2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成员,其目的和公司成立的目的一致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相比较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来说,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如前者密切,甚者将债权人置于“局外人”的地位,对于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来说是及其不利的。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享有各种权利,而公司对债权人则没有这样优厚的待遇,股东的投资安全得到了保障,债权人的交易却完全陷入困境当中,因此应优先照顾债权人的利益方可使两者的利益达到平衡,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要求。
1.3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股东本身、公司及债权人有着不同的影响。
对股东个人而言,其是该项制度的直接受益者,避免了自己的财产利益受损;对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制度,能够激发股东投资公司的热情,快速充实公司的资本,同时也使得公司独立财产权更好地行使;然而该制度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则是弊大于利,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促使债权人只能以公司的经营好坏来决定自己的受偿效果,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及其不利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似乎在风险的分配上为股东撑起了“保护伞”,将更多的风险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交易关系的建立。
2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2.1债权人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难度增加。
在“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有获取公司经营状况信息的权利,更加有利地保障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人则没有这样的优惠条件,债权人的“知情权”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并未得到体现。
浅谈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浅谈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摘要]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制度产生强大冲击。
在公司的设立上,其打破了公司法上多数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设想;在公司的人格上,其造成传统公司法内多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无法发挥,并导致公司的独立人格趋于弱化,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和其他的方式损害债权人提供了方便;在公司组织机构上,其导致有关公司机构设立简单化,公司意思形成过程形式化。
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也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形式和实质之分。
形式的一人有限公司又分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和设立后的一人公司。
设立时的一人公司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法律就允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设立后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为两人以上,但设立后由于出资的转让而剩下一个股东。
实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虽然股份或出资额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持有,但实质上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只由一人持有的公司。
①二、一人公司得以在公司法中确立的原因通过上述我们可知,无论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一人公司能否得到合法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市场中一种无可避免的公司形式。
之所以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中的确认姗姗来迟,是因为一些反对者坚持认为,一人公司破坏了传统公司的法人社团性。
另外,一人公司不仅使复数股东之间和公司内部的相互制衡不复存在,而且对公司独立人格的维护也构成威胁,置有限责任制度于合法不合理的尴尬之中。
一人公司之惟一股东通常同时作为公司董事或经理而直接经营公司时,极易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形式上讲,一人公司的产生是必然的。
浅议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法。
关键 词
公 司法
公 司债权 人
利益 保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护
作者简介: 张兆伟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2 . 2 9
利。 其次, 两 者在权 利享 有 方面 的 比较 。 从我 国 目前关 于债 权人 司债 务不 能清 偿 的部分 承担 补充 赔偿 责任 的 ,人 民法院 应当支
法律地位的实际情况来看, 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虽然都是作为 持” 。这一 司法解 释确 实弥 补 了 《 公司法》 没 有规 定“ 公司 债权人
的漏洞 , 为 公司债 权人 追究 虚假 出 公 司 的出 资人存 在 的 ,但 事 实上 两者 之 间的享 有权 利 是不平 等 追究虚 假 出资股 东赔偿 责任 ” 的。举例 来 说 , 我 国的 《 破 产 法》 中规 定 , 企业 作为债 务人 不 能清 偿 到期债 务 的 , 企 业 的债 权 人可 以 申请 宣 告债 务人破 产 。 从破 产 财产 分 配顺序 来看 , 债权 人 可 以先于股 东 分配破 产财 产 。 但是 从 司法 实 践来 看, 破 产财产 多数情 况下 是不足 以偿 还债 权人 的 。 也 就 是说 , 我国应 从 公司法 的角 度 出发 , 进一 步加 强 债权人 合法 利 益 的保护 。 最后 , 两 者在 责任 风险承 担方 面 的比较 。股东 只 以其
出资额 为限 负担 有限 的风 险 。而股 东 的有 限责任 在 实践 的司 法 独 立人格 被滥 用 , 而 否认 公司 的独立 人格 及股 东有 限责任 ,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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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创,仅供参考))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体制机制都在积极改变以适应市场经济带来的变化,与此同时,不难发现,债权的地位更加突出和重要,债权已经从最初的作为一种调节法律关系的手段逐步发展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由于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债权的形式造成了一种趋势:经济越发达,对债权的依赖程度就越高。
债权的安全性问题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针对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从债权人的概述出发,在探讨我国公司法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现代经济活动中,股东和公司债权人都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可以说,没有公司债权人,就没有公司。
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公司债权人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通过各种传导链条迫使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林投资银行相继倒闭或被接管,并促成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这一经典案例全释了债权人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与博弈极大的影响着经济环境的稳定与否。
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涉及公司设立阶段、营运阶段和清算结束阶段,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公司法》关于债权人保护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但是,我国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一、债权人概述债权人是除股权资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广义上的债权人指一切对企业负有偿还义务的对象;狭义上的债权人仅指企业外部提供大量贷款及持有大量债券的资金提供者。
在公司法中,公司债权人被看做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与公司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司债权人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的身份决定了其本身的合理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因为企业如果想要得到发展,单纯的依靠企业所有者的投入与企业自身的盈余积累是无法满足扩大发展的需求,同时公司债权人并不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等情况也决定债权人的利益是需要得到关注的。
从我国目前关于债权人法律地位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虽然都是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存在的,但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关系确是不平等的。
举例来说,我国的《破产法》中规定,企业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来看,债权人可以先于股东分配破产财产。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破产财产多数情况下是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
也就是说,我国应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二、公司法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我国目前公司法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成立阶段在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现象较为普遍。
股东虚假出资严重影响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和维持,损害了公司、足额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
公司法中更多的是关注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事后救济,忽略了对于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其他未履行其出资义务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追究。
后来颁布了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确实弥补了《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债权人追究虚假出资股东赔偿责任”的漏洞,为公司债权人追究虚假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该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等都没有规定。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股东滥用,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阻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直接追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当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有限责任是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刺激股东的投资热情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加快了的公司资金链的运作,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司法人制度推动股东投资、降低股东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将交易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的债权人,当风险发生时,股东可以通过现有的各种手段降低甚至转移投资风险,而与此同时债权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是公司资本的两大重要部分,如果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会严重的危及到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为了平衡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之间的利益矛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不要狭隘的理解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对立,它其实是作为一项软性规范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尽量去克服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是: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难发现,公司法中的规定目的是好的,方向也是对的,只不过规定过于了粗糙和原则化,不利于在实践中很好的贯彻实行。
3. 公司解散清算企业解散破产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权益,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政府机构、雇员等,其中应当把债权人利益保护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上考虑。
首先,债权人在企业中处于重要地位。
任何一个公司的成立于发展都离不开债权人资金的注入,因此企业追求的目标也不应该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其次,一个有信用、有保障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促进资金流动,增强市场经济活力,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
当债权人的利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而受到伤害时,就可能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得不到保障,债权人的投资的风险性上升、回报率大大下降,企业融资就会更困难,市场经济发展受阻,由此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都是需要引起大家重视的。
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债务清偿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表现形式,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得到清偿,才能避免债权人与市场秩序之间发生的恶性循环,才能更好发展经济。
从目前公司解散清算的规定来看,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联系密切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八十七条。
具体规定是: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从实践上来看,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到其注销登记工作完成之前这段时间里,其法人地位仍旧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企业仍旧可以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为,同时我国的法律也规定必须在公司配合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清算权利才能够实现,可以看出,目前的清算制度并不能有切实有效的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在立法上仍需进一步探讨完善。
三、如何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个人观点1. 明确股权转让后的虚假出资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权都随时可能会发生变动的,特别是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证券交易市场的存在,股权的变动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
为了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由法律来明确股权转让后虚假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
根据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过错来合理的分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2.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债权人与公司经营决策者之间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都是为了使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我认为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去明确债权人参与公司的治理,通过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从而更有效的掌握公司实际财务状况,保障各方利益主体的信息知情权。
3.完善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应当细化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际操作流程,该实际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保护公司人格否认实现中的诉讼参加主体,股东滥用事实的认定,诉讼程序的适用等。
其次,对于一般的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借鉴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归责。
但是该举证应当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从而既有效的发挥了举证的积极作用,又能有效的避免由于举证困难而造成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被动。
4.引入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使破产程序能够更加公正、公平、高效、顺利地完成,也使债权人的利益有专业人士的保障。
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应当由法院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产生,法院有权撤销由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名单,债权人会议也有权再次提交管理人选任名单。
从而充分发挥双方的作用,保证清算的公正、公平、高效。
综上所述,从公司法的角度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既是一个动态的工程,又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不仅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来加以保护,更需要各方主体的配合才能实现。
因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需要法学工作者们持之以恒的贡献。
【参考文献】:[1]梁永利,王中.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分析与途径探讨[J].煤炭经济研究,2009(10).[2]贾文杰.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2 (05)[3]贾纯.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 (1).[4]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11.[5]李业健.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经济与法,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