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
公司减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一、概述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状况、投资决策、市场变化等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减资需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定。
以下将对公司减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三、减资的条件1. 公司章程规定的减资条件成就;2.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减资有助于改善;3. 公司对外投资收益不佳,减资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4. 公司面临破产风险,减资有助于挽救公司;5.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资本结构。
四、减资的程序1. 董事会决议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减资的原因、减资方案、减资金额、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等。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 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减资决议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减资决议通过后,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减资的原因、减资方案、减资金额、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等。
4. 债权人申报公司减资公告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此期间,债权人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5. 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减资决议通过并公告后,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6. 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五、减资的注意事项1. 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时,应当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 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减资后,应当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因减资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减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开透明公司减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的实际操作 内容 。比如 : 何种情形下应 当 了财产混 同外, 格混 同、 员混 同等 是 人 人
二、 我国 《 司法》 公 对一人公司债权人 视为公司财产混 同于股 东 自己的财产 ? 除
利 益保 护措 施 的 不 足
( ) 人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不 周 否接受限制 ?在认定了混 同的情形下 , 一 一 是
( )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缺 乏 可 三 公
一人公司较之普通公司更易发 生 弊 之 后 纷 纷 建 立 起 一 人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 从事各类投 机或 冒进 等风 险极高 的经 营 操作性 。
公 / 中 4条 是 2 0 新 修 订 的 公 司 法 对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行 为 的可 能性 大 大 增 加 , 股 东 的 不 当 经 混 同 的情 形 。 《 司 法》 只有 第 6 0 5年 但 却 作 出特 别规 定 , 标 志着 我 国 正 式 以立 法 营 所产 生 的不 良后 果 或 各 种 风 险 , 可 通 直接 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 这 缺 认可形 式上 的一人 公司在 中国的法律 地 过有限责任机制 , 转嫁给包括债权人在 内 但 这一 句 话 只 能 说确 定 了框 架 , 乏 更 多 位, 因此关于一人公司债 权人利益保护是 的 他人 承 担 。 公 司法 上 比较 重 要 的 论 题 之 一 , 对 社 会 它
信 用 l法制 /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口文 /顾 晓1 , 2
(. 1 中国人 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2 安徽大学在职研 究生 安徽 ・ 合肥 )
这一条对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的 [ 提要] 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投 资 使一人 公司很容 易演 变成股 东个人 的权 于失效 。 公司治理 中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制度 规定十分的简单, 未充分注意到一人公 司 创业、 累资金 、 积 发展 经济和增加就 业, 其 利场, 存在和发展有其 历史必然性和 重要 意义。 在 一人 公 司 中难 以实 现 , 终 导 致 公 司 债 制衡机制缺失的弊病 , 最 依然强调治理中的 但 由于一人公 司股 东唯一性 和责任 的有 权 人 可 能 承 担 因股 东 个 人 意 志 产 生 的 经 股 东本 位 主 义 , 公 司 的 权 利 全 部赋 予 了 将 限性 , 容易导致其唯一股 东在有限责任制 营 风 险 。 和公 司独立人格 的保护 下, 在所有权和经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2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一、单项选择趣(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0分)1.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商法一般原则中提高经济效率原则的内容?( )。
A. 产权保护 B.信用的维护 C.交易的便捷 D.行为效力扩张 2.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
A.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监事会主席 D.董事长 3.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哪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C.作出增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应当编制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损失。
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A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丁均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在A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5.以下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C.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6.下列各选项中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其请求人不必具备的条件是( )。
A.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B.必须是没有担保权的债权 C.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D.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7.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便会无效。
汇票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包括( )。
保护债权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权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公平原则;(三)诚信原则;(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一)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二)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权利;(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四)请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权利;(五)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债权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约定向债务人提供债权凭证;(二)不得滥用债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四)依法接受债务人的抗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债务人的义务与责任第九条债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二)不得非法转让债权;(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逃避债务;(四)不得非法处置担保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继续履行债务;(二)支付违约金;(三)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四)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债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二)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四)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五)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是指为了规范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和操作,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企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制度。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债权债务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债权债务登记制度: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将债务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债权人信息、债务本金和利息等。
3. 债权债务管理流程:制定债权债务管理的流程和程序,包括债务发生、履约和清偿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4. 债务风险评估和控制: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预警,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5. 债权债务合同签订和管理: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合同模板,规定合同签订的流程和内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约可行性。
6. 债务清偿和违约处理:明确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时限,建立违约处理机制,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7. 债务信息公开和披露:建立债务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及时向债权人和相关部门公布企业债务情况,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声誉,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减少债务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应按照债权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制度由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债权债务的管理流程第六条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流程包括债权的登记、债务的确认、债务的履行和债务的清偿。
第七条债权登记是指债权人向企业提供债权资料,并由企业进行登记核实的过程。
第八条债务确认是指企业与债务人对债务的确认和金额的确定的过程。
第九条债务履行是指企业按照债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过程。
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司法债权债务是指在公司设立、运营和清算过程中,公司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1. 发起人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3)在设立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发起人转让股权时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起人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应当承受转让前的债权债务。
但发起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运营阶段的债权债务1. 公司对外债务(1)公司对外债务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对外债务的履行:公司对外债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
2. 公司内部债务(1)公司内部债务是指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承担债务。
(2)公司内部债务的解决:公司内部债务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3. 公司担保(1)公司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可以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公司担保的法律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债务1. 清算组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2. 债权申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的完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首先分析了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随后提出了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建议,包括加强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督,加强诚信原则构建等方面。
结论部分强调了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指出了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为相关法律的改进提供参考。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完善、现状分析、不足、措施建议、信息披露、审计监督、诚信原则、重要性、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一人公司是指只由一个人拥有和经营的公司,其法律地位和责任与公司分开,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人公司在我国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债务方,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一人公司中,由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由同一人掌握,债权人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和权益被忽视的状态。
当前,我国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不足之处,一些债权人面临诉讼成本高、证明难、执行困难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督,构建诚信原则已成为迫切需求。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和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我国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一人公司的运作,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1.2 研究意义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一人公司债权人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其利益往往处于较为脆弱的地位。
加强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不足以及建议措施,可以有效促进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为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摘要]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制度产生强大冲击。
在公司的设立上,其打破了公司法上多数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设想;在公司的人格上,其造成传统公司法内多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无法发挥,并导致公司的独立人格趋于弱化,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和其他的方式损害债权人提供了方便;在公司组织机构上,其导致有关公司机构设立简单化,公司意思形成过程形式化。
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所谓一人公司(onemancompany),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1一人公司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之分,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仅有一人,并拥有公司全部资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东虽有多人,但仅有一人真实出资,其他人有股东之名却不出资。
自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案(SalomonvSalomonCo.Ltd)1开始,一人公司由事实上的存在逐渐走上了被立法承认的道路,并在1925年被列友敦士登以成文法的形式最早肯定了其法律地位。
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充分认识一人公司的利弊之后纷纷建立起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2005年新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中对一人有限公司作出特别规定,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标志着我国正式以立法认可形式上的一人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但是,在为一人公司制度的产生而欣慰的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它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冲击,特别是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相关制度的冲击。
虽然世界上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法律,但是我们仍然期望能在我国新修订公司法的基础上研究一人公司制度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的理论和机制上的冲击,并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一人公司股东唯一性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重要背离之一就是其股东的唯一性。
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它是由二人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单独一人一般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是独资企业。
2即公司应当是建立在多数成员基础之上的。
这种考虑是为了增加在公司设立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财产,从而达到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效果。
传统公司法排斥一人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即在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对公司的社团性这一基本属性的否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威胁。
然而,在公司设立上,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首先打破了公司法上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初始设想。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前提,公司之设立无非两种结果,即设立失败或者成功。
通常情况下,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自有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这时,对债权人来说,其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公司财产的多寡,与股东个人财产的多少无任何牵连,与股东人数的多少也无任何联系。
股东的唯一性也就不会成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障碍。
但是,我们还必须关注那些未能顺利成立的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
当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过程中产生之债务无法转嫁给未来公司,而直接跌落至发起人头上,此时投资人数量的多少、投资人财产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能否实现。
传统公司法意义下的多数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由于一人公司发起人具有唯一性而转变成为具有唯一性的担保。
特别是在一人公司的发起人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并且需要由其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发起人自有资本总额的数量必然限制着债权人利益的最终实现,即其资本的多寡决定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程度。
此外,在一人公司已经设立的场合,如果发生股东出资不实而违反资本充实原则的情形,同样会因为股东具有唯一性而没有其他股东对其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可以依法追缴所欠资本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结果与设立失败下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障碍并无区别。
其次,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公司法内多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无法发挥。
公司法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计了一整套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
由于多数股东的存在,股东利益呈现多元化与分散化,使任何股东权利的行使均受制于其他股东的权利。
如果某个股东意图滥用权利操纵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其他股东则可以通过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行使相抗衡。
但是,这种美好的想法和制度设计在一人公司中却成为空中楼阁。
单一股东独自拥有对公司的一切权利和全权支配公司的事务,使一人公司很容易演变成股东个人的权利(权力)场。
西方国家在长达三百多年的公司实践中创造了构思精巧的公司内部权力分配与制衡方法,并已经成为各国公司立法所普遍遵循的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基本原则,但所有这些在一人公司中却难以实现。
再次,就公司而言,不受制约的股权将泯灭效率,不受制约的董事权力可能会损害股东的权益,并弃置公平。
1传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是以公司股东多元为基础确立的,其法律价值在于调整公司内部复数股东的利益关系。
然而,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其唯一投资者会轻易地通过公司的独立人格来做出直截了当的意思表示。
特别是单一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如兼作公司的董事、经理。
此时,他除拥有董事、经理职权外,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仍拥有公司股东会的所有权力,可以做出符合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决定。
当这些身份混同时,因一人公司不存在复数股东的相互监督,因而无法及时纠正一人股东的不当行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无法起作用。
2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难以搞清楚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也无法保证公司财产的完整性,最终导致公司债权人承担因股东个人意志产生的公司经营风险。
即使一人公司的股东拥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并且努力使个人意思与公司的意思分开,由于公司意思乃是股东个人意思程序化的结果,导致个人股东对公司决策的错误而造成的公司资不抵债,却因该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最终由公司的外部债权人自行消化资不抵债之后余下的那部分债权。
二、一人公司独立人格的弱化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登记创设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于个人的法律人格。
由于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separatelegalentity),因此其可以独立地进行起诉和应诉、拥有自己的财产、拥有印章、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1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司的人格特征,二者有着明显的相同性。
例如,公司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往,可以有财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股东负有限责任和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2在这些特征当中,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对公司股东最为有利的一项原则。
一般地,立法上所采纳之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由此,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到其股东身上。
股东利用这一原则可以将自己的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以避免发生因无限责任而导致一次经营失败即倾家荡产的结局。
因此,有限责任这一优点极大地刺激了投资人的积极性,也使公司的规模迅速扩大,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说“有限责任原则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蒸气机和电的发明”4也就不为过了。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使用应当以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和财产上的彻底分离为前提条件。
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入,当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则该财产在名义上成为公司所有,与股东其他财产相分离,由公司独立支配。
股东以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支配的财产承担公司名下的全部责任。
在对外表现上,股东和公司管理人的身份也应明晰化,股东即是股东,管理人即是管理人,不可混淆,股东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管理人则依法以公司名义行使管理权,具体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财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彻底分离。
这种分离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确信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
由此可见,分离原则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得以确立和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在一人公司制度下,公司的独立人格趋于弱化,有限责任原则行使的基础发生动摇。
一人公司制度最有诱惑力之处在于有限责任原则,一人公司的广泛兴起,皆缘于该单一股东对有限责任原则的不懈追求。
一人公司要具有独立的人格就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财产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
在股东权和管理人经营权行使相分离的传统公司中,股东通过行使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和重大决策的三大股东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并间接地控制公司的经营与责任,除非大股东恶意地滥用股权、操纵公司,否则有限责任原则会发挥正常的作用。
但是,在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中,由于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界限的模糊使股东控制公司的利益与责任、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变得轻而易举。
在一人公司中股东具有了股东和管理人的双重身分,一方面其利用管理公司的权力控制公司并为自己谋取利益,同时又因为股东的身份而不必承受为自己的不当权力行使产生的巨额债务,用有限责任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另外,一人公司人数的特殊性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有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无法发挥,公司监督力量被弱化或消除,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个人财产的完全分离难以实现。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股东将经营风险所产生的损失转移给债权人的诱因空前地加强,而且这种现象在资本不充分时表现得更为明显。
故而,当公司独立人格被弱化后,股东从事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从事各类投机或冒进等风险极高的经营行为的几率大大增加,但股东的不当经营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各种风险,却可通过有限责任机制,转嫁给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他人或由国家承担。
同时,一人公司的这种人格的弱化也为其通过其他的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方便。
如前所述,一人公司的股东同时行使股权与管理权,在难以监督或者无法监督的情况下该股东通过各种方式侵蚀公司财产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例如,该股东可能同时创设多个一人公司1,通过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或者虚假交易创设公司债务达到转移特定公司财产的目的;该股东还可以为自已或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确定过高的薪金间接套取公司财产;滥用决策权将公司的资产用于担保或者挪作自用;甚至恶意利用人格之独立将公司财产低价售予自己或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或令公司高价收购自己或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的财产。
前述一人公司股东的种种不当行为必然造成公司资本被侵蚀,用于承担债权人债权的责任财产随之被人为减少,但是该单一股东却享受有限责任特权的保护,公司债权人承担的风险显然极不公平。
三、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的简化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是以股东多元化为基础,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权力构造模式组建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