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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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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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年第 8 卷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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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O H N ,I G I V RⅡY(∞ Sl  ̄s &t O R A FC O C N J E s Q l S en i e 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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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

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

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

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

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

商法考试试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功能

商法考试试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功能

商法考试试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功能示例文章篇一:《公司资本三原则:内容与功能》同学们,你们知道公司就像一艘在商海里航行的大船吗?要让这艘大船稳稳地航行,公司资本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呢。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功能。

一、资本确定原则什么是资本确定原则呀?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得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且这个总额必须得记载在公司章程里,是确定下来的,不能模模糊糊的。

这就好比盖房子,你得先确定好房子要盖多大,需要多少块砖、多少袋水泥一样。

要是公司设立的时候资本都不明确,那就像盖房子不知道要用多少材料,这房子能盖得起来吗?肯定不行呀。

比如说,有个小公司打算做手工饰品的生意。

他们在公司章程里写好了,公司的资本总额是10万块钱。

这10万块就是确定的资本啦。

股东们就得按照这个确定的数额来出资。

这样做的好处可多啦。

首先,对股东来说,大家都清楚自己要出多少钱,不会到后面扯皮。

像要是没有确定好,一个股东觉得自己出得多了,另一个觉得出得少了,那不就乱套了吗?其次,对于和这个公司打交道的其他人,比如供应商啊,他们一看公司章程,就知道这个公司大概有多少实力,心里也有底。

要是公司资本都不确定,供应商敢把材料卖给这个公司吗?就像你不知道一个人有没有钱还你,你敢借给他钱吗?肯定不敢呀。

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就像是给公司的资本上了一道保护锁。

它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得保持和它的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这怎么理解呢?还拿前面那个做手工饰品的小公司来说。

公司一开始有10万的资本,那在经营过程中,不能随便把这10万都花光了,得让公司的财产一直能和这10万的资本匹配。

比如说,公司不能随便给股东分太多的利润,要是把钱都分给股东了,公司的财产就少了,可能就没办法维持正常的经营了。

就像你有一个存钱罐,本来里面的钱是要用来买学习用品的,你要是一下子把钱都拿出来买零食吃了,那到时候怎么买学习用品呢?再比如说,公司也不能用资本去做一些不合理的事情,像高价买一些根本不值那个价的东西。

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论文

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了最为热点的问题,这与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息息相关,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虽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大大激活了市场活力,但是对应的债权人配套措施并不全面,从而带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新鲜制度的确立,纵然一时不会规定的那么细致、全面,但是不能因为新制度本身会存在的一些疏漏去否认该新制度的价值,众所周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在原有制度上作出相应变更和完善,因此,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更为目前的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学习者深思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说一项制度是好或是坏,应当尽量从更多角度去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

这篇文章笔者将从本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修改后的积极影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登记制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新《公司法》修改背景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

①我始终坚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个①《马克思主义全集》因果论断。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的基本路线明确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自此在经济上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法律制度也日新月异,调整市场主体合法运行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铺天盖地,不断被制定、更新、再制定、再更新……《公司法》作为一门市场主体法,经济的迅猛发展,当然需要一门不断注入新鲜血液的《公司法》来调整,才能实现经济进一步平稳健康发展!那么新《公司法》修改的具体背景到底有哪些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单阐述:(一)政策背景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我们的改革、发展都已经进入攻坚区、深水区,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宏观调控抉择两难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调整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更大地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也是当务之急,所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②。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牛欢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改革的重点。

2013年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变,此次转变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正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

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入手,具体分析了改革后的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同时提出在当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形势下,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完善措施。

关键词: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利益保护;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11-012013年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重要修改,肯定了资本的自治属性,取消了国家对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将原有的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进一步简化了公司资本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的要求。

此次修改使得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由之前的事前预防转变为事中监管以及事后救济,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大环境下市场和商业信用还未完全建立的现状,宽松的资本制度会使债权人保护问题更加严峻。

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将成为改革后公司资本制度面临的难题。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一)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后,在公司设立、资本形成阶段,法律对注册资本的数额、缴纳等不再做强制要求,而是直接由公司章程规定,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缺少资金的中小投资者顺利创业;但同时为某些不法股东利用公司逃避个人债务或是从事欺诈等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会减少公司设立成本,继而可能出现“空壳公司”或“一元公司”等资本数额较少的公司,由于其自身资本的不足,经营风险大幅增加,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债权人很有可能要承担无法受偿的风险。

(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在认缴登记制度下,由于公司信用基础的变化,注册资本数额无法实际反映出公司的信用能力,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公司实缴资本,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也不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因此债权人不能随时了解相对人公司实际资产的变化情况,可能会影响债权人商业决策的准确性,使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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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我 国公 司资 本制模式进行重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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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体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 司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 股本总额 ,发起人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注 册资本 的百分 之二十 ,其余部分 自公司成 立之 日起 两年内缴 足 ,投资公司可 以五年 内缴足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 司时 ,注册资 本 为公 司登记机 关登记 的实收 股本 总额 ; 公 司对外投 资权及金额 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
本制。
公 司资 本 制 度 变 化 对 债 权 人 利 益 保 护 的 演 变
法 定资本 制的立法价值取 向、对债权
人利益 的保护和 实践。我 国自 1 9 年 《 93 公
公司资本制度 立法 的价值 取 向
立法价值取 向是 立法者为 了实现某种 目的或达 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 的价值取
部分 :自有资本和借八资本 ,即公 司股 东
信 用 ,虚假 出资 、虚假验 资、抽逃 出资等
行 为盛 行 ,严重扰乱经济秩序 。而以遵循
资本 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 本额 为核心 的法 定 资本 制的立法理念是通过严 格的资本要 求 ,将有限责任风险成本 内在化 ,从而最 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 的利 益。立法的价值

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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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 C C l U l n aIa K aI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所青制度的 核心 , 它既是公司股 东利益之 所在 , 也是债权人利益之保证 综观发达国家的公司法 , 公司资本制
度的设计已日臻完善, M而成为维护公司、 投东和债权^利益的基本 保证 我国公司法对促进我国现代企业糊度的建立和发展, 规范公司 的形成和运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 由于公司珐颁布的时代背景 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以及当时立法指导思想和思路的局限, 其原先设 计的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制度, 已明显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要, 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公司资本糊度已成为某些公司经营 者和大股东不当控制公司, 损害公司中小投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M一定意义上说, 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一系 { 严重损害广大中
能适应现代公司发展趋势。 当前发达国家 但对其民事责任没有规定, 这不利于中介 出现公司为达到不法目的而设立、 公司无
考虑到公司 发展的灵活性, 均向英姜 法系 机梅的公正和中立 性 正当理由在成 立后 定时间内末 开业或停 靠拢. 采折衷授捉资本射。 显然, 债 公司 3 公司 减资程序简单而笼统。 公司 业- ̄er、 司 l ,]公 控股股乐或 B 董事不 顾管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三露则对于保护债权^利益,维护社会
口石家庄经济学院 任凤珍 杨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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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起到了 应有的作用 但也存在明 相应责 我匡公司 任。 法尽管规定了 股款缴 议, 并请求法院予以 解决。 借鉴国外先进 显的不足和缺陷。 足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做法 , 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确立债权人的 1 公司资本确定原则过于死板 不 而且规定了验资不实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异议权 : 1 请求解散公司投. () 这是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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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资源★★★内容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新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

资本制度的缓和,使公司资本制度架构下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的支撑点发生了变化。

在缓和的折衷资本制度下,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文章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资本制度立法价值取向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是各国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的设立、营运和破产之全过程。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公司资本制度呈现出缓和的趋势。

在这种背景下,以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为基本点,研究如何构建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价值取向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取舍和价值选择。

它既反映了立法的目的,也是解释和执行法律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

由于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商法,而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所以,公司法的性质不可能背离商法的基本价值的指引,公司资本制度也必然要符合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一个真实运营公司的总资产来自于两部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即公司股东原始注入的资金和债权人的资金。

由于股东和债权人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利益风险分配机制的不平衡,造成任何公司资本制模式都无法消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于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必须要考虑怎样与公司经营资产不同部分的作用相吻合,与提供不同性质资本的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风险相对应,使公司资本制度的架构成为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支撑点。

所以,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公司立法理念交锋的过程。

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或缓和,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如何实现公司制度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关。

一方面在强调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即获取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募集经营资金等。

同时,在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的同时,又要兼顾债权人的权益安全,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的潜在冲突。

公司资本制度变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演变法定资本制的立法价值取向、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实践。

我国自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到2005年的修订,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这源于立法之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极不成熟;市场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公司缺乏信用,虚假出资、虚假验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盛行,严重扰乱经济秩序。

而以遵循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的立法理念是通过严格的资本要求,将有限责任风险成本内在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立法的价值目标重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然而,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甚至成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桎梏。

在现实中发生的变异表现为:公司成立时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不当攫取公司的利益;关联交易使控股股东掏空公司资金等。

总之,由于整个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使得在法定资本制模式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难以实现。

这也是我国公司资本制模式进行重新选择的重要原因之一。

缓和的折衷资本制的立法价值目标及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以及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提高整个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力,我国新的《公司法》借鉴了传统折衷资本制的优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

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3万元。

这比以前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实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本总额,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五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对外投资权及金额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决议;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况时,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增、减公司的注册资本。

折衷资本制相比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越性表现为:折衷资本制保留了最低法定资本的规定,避免了公司资本不实现象的出现;折衷资本制有缴纳出资的时间****而授权制没有时间****,这样既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风险,但又不失设立公司的便利;允许发起人和股东分期缴纳股款,克服了设立公司筹资的困难,又避免了公司设立之初资本需求相对不大而闲置资本的弊端,使公司可能尽早注册、营业。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由法定资本制到适合国情的折衷资本制的变化,体现了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主要是体现了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提高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竞争力的理念。

由于重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资本制并未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显其功效,而折衷资本制在公司设立的门槛、出资形式、出资比例、资本充实的程度等方面又大为缓和和宽松,有弱化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趋势。

因此,在折衷资本制模式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有待于在公司资本制度自身和公司法律其他制度的完善中寻求支持。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构架,体现了不同的立法理念。

目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是以提高公司效率为主旨。

同时,由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主旋律”之一,所以,在公司资本制度日趋缓和的情形下,从以下几方面健全和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公司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

指公司设立之初对公司注册资本情况的真实披露。

由于我国采取了出资分期缴纳制度,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与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数额也会不一致,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的实收资本密切相关,公司的实际发行的资本也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对以上资本情况予以准确及时的披露外,还应该对分期缴纳出资、各种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等详细记载、公示。

发起人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第84条、第94条、第95条规定了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但很简略。

在公司未成立时,或出资义务不履行导致公司未有效成立时,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或股东要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赔偿其损失;在出资义务不履行而导致公司未能成立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义务则要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作为原告诉请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同时,其他股东也可依派生诉讼原理,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对其提起诉讼。

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承担的法定连带责任,使公司发起人之间、股东之间建立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以此来防止资本不实。

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36条、第92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然而,对何为抽逃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害如何补救都未做规定。

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建立债权人委员会,确定公司债权人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这是便于公司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等。

同时,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完善公司董事责任制度。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权利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其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是巨大的。

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在行使和运用权利作出决策时,往往是片面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这样,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加重董事责任,如果是由于董事缺乏应有的谨慎注意而使第三人、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董事须承担特定的赔偿责任。

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完善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尽管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一项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但为了调整因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而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失衡,我国应该以成文法形式在公司法中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明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情形。

在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规定比较简略,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在内容上,公司的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

一旦公司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方面与公司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范围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立法中,引进和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总之,所有公司的股东都要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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