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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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课程性质。

《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

公司法学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

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配套教材。

《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顾耕耘主编,200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教材重点章本课程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分论中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八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

四、学习方法1.通读教材,划出重点。

在通读教材之前,要先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

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

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要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中划出,这样才能针对重、难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逐一理解,强化记忆。

对大纲中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要逐一阅读、思考。

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

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阅读时不能只注重速度,不注重学习的效果。

对于重、难点知识可以多看几遍,加深印象。

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

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之。

在考前,可以对该重点内容再进行突击强化记忆。

3.认真做题,查漏补缺。

同步训练对教材的每章的重、难点都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关键的法条,同时配以练习题。

考生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一道题,不但要知道其然更要知道其所以然,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度班级:13级财本2班学号:2013102030217 姓名:廖亨摘要:公司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 ,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资本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制度。

从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公司可以说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典型形态。

自我国颁布的公司法以来,确立了公司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

通过结合公司法来研究公司资本制度,充分发挥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推动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促进企业有序发展,有利于健全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影响、发展一、公司法的性质和影响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

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

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

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

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

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时 , 制财 务会计 报 告 ,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 编 并 。但是 新
《 司法 》 规定 的 一人 公 司 财 务监 督 与其 他 公 司完 全 一 公
【 收稿 日期】 0 2 0 — 6 2 1 — 5 1 【 者简 介1 作 焦琳 (9 1 ) , 西忻 州人 , 18一, 山 女 山西财 贸职 业技 术学 院教 师。
我国颁 布 的新 《 司法 》 公 中对一 人 公 司设 立 人 的资 格
并 未 作特 别 限制 ,因此如果 一 个有 巨额 欠 债无 力偿 还 的
人 要 设立 一人 公 司 , 律并 不 能禁 止其 行 为 , 法 而这 样的 一 人公 司无疑 会对 市场 经济造 成 巨 大威胁 。
( ) 二 一人 公 司注册 资本偏 高 , 不利 于社 会 融 资
产必 须 经常 保持 与其 注册 资本 额 相 当 的财 产 。我 国现行
的 《 司法 》 公 明确 规定 了资本 确 定 原 则 , 是 对 于 资 本 维 但
持原 则没 有 给予应 有 的关 注 。虽然 有公 司成立 后 , 东 不 股 得抽 回出资 等类 似 的规 定 , 但是 都 过 于笼 统 , 乏可 操 作 缺 性 。 利于 保障 一人 公司相 对人 的安 全 。 不
焦 琳
( 山西 财 贸职 业技 术 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3 ) 3 01
【 要】0 6年新 《 司法》 次在 我 国 明确设 立一 人公 司制 度 , 经过 几 年 的 实践 , 摘 20 公 首 但 一人 公 司在理 论 与 实践 中依 然存 在 大量 问题 难 以解 决。针 对一人 公 司在 最低 资本 限额 、 织机 构和 财务监 督 等 方面存在 的 问题进 行分 析 . 而提 出关于现 组 进 行公 司立 法 的完善 思考 , 以期 能 够对我 国的立 法及 司法 实践起 到积 极 的作 用。 [ 关键词】 一人 公 司 ; 资本制 度 ; 织机 构 ; 组 监督 完善

试论国有资本的运营问题

试论国有资本的运营问题
22 微 观 国有 资 本 运 营 .
使其增 值。在这里 ,也有必 要区分一下资产运 营和资本运 营这 两个概 念 。资产运营和 资本运 营属于两个完全不 同的经营层次 ,它们 的区分 是因为资本与资产的分离 。资产是所有者投 入经 营的所有 物,以机器 、 设 备 、厂房等实物 的形 态存 在。资本是所有都对 投入经营的所 有物的 所 有 权 ,它 以股 权 的形 式 存 在 。 因 此 ,资 产 运 营 是 指 资 产 的 所 有 者 对 其掌握资产通过变换其物质 形态以谋求市场机会 的最大化 ,从 以实 物 为中心 的资产运营转 向以股权 为中心的资本运 营 ,是社会主 义理论 与 实 践 中 企 业理 念 的一 大 飞 跃 。 2 资本运营的两个层次 :宏观和微观运营
民 营科 技
实践 ・ 思考
21 0 0年第 5 期

试论 国有 资本 的运营 问题
张志宏 胡玉 光 ( 尔滨 市 阿城 区房 地 产 事 业 管理 局 , 哈 黑龙 江 哈 尔滨 10 0 ) 5 3 0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 , 国有企业一直是各界人士探讨的主要课题 , 也是我 国政府工作的重点。 国有资本运营的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出了改革 从 提 的途径及 方式 , 并对 国有企业改革所需要 的必备条件做 了分析探 讨。 关键 词 : 国企 改 革 ; 本 运 营 ; 制 转 换 资 机 债率在一些地方高达 7 %,流动资金的 8 %和沽资金 的 3 %都依靠银 0 0 0 行贷款 ,不合理 的资产负债结构致使 国有企 来债务沉重 ,经 济效 益持 续下降 ,要解决这两 个问题 ,关键在 三点 :第一点是要确立 国有 资本 的真正所有者 ,即拥 有国有资本所有权 的主体 ,第二点是确 立拥 有国 有资本经营权 的主体 ,第 二是要确立拥有 国有资本经营权 的主体 ,这 咱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 约束 、自我发展 ”的能够 我 因此 ,在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 ,不仅存 在资本 ,而且要把 国有资 个主体必须是 “ 产 资本 化 ,这 一 认识 在 当前 具 有 重 要 的 理 论 和 实践 意 义 。 完全走 向市场 的企业 法人这 ;第三点是要在 这两个主体之 间划分 明确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100个优质选题)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100个优质选题)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100个优质选题)会计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财会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财会专业的特点,对于会计硕士论文来说,选好了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本文整理了100个优质“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以供参考。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一:1、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研究2、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研究3、基于知识经济的财务会计体系研究4、论经验研究方法在现代管理会计研究中的应用5、论网络会计在企业应用的实现方案6、论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安排7、人力资源价值会计的货币计量研究8、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会计核算问题研究9、论电于商务及其与会计软件的整合10、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11、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会计问题的研究12、论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应用13、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与控制研究14、关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15、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若会计问题16、对股票期权会计的探讨17、中外会计报告比较及启示18、对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思考19、关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思考20、试论人力资源会计21、关于会计政策的探讨22、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探讨23、关于商誉的会计思考24、论会计的国家性与国际性25、关于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研究26、试论重组会计27、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会计监督28、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问题的思考29、关于会计管理体制的研究30、对会计目标的重新思考31、关于或有事项的研究32、试论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33、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思考34、浅议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3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问题的思考36、债务重组会计的探讨37、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经济后果研究38、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39、试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40、试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41、浅谈不良应收账款的原因与对策42、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43、浅析企业内部审计制度44、债务重组中的所得税问题45、浅谈企业长期投资项目决策的不确定性分析46、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问题47、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对利润的影响48、试论负债和负债经营49、资本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影响50、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二:51、论审计风险的规避与防范52、会计分析企业操纵利润的常见方法53、资本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54、财务会计与财务审计的比较55、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56、完善我国利润分配和增值税核算57、会计信息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调查与分析58、会计报表审计应注意的几点意见59、浅析审计信息化处理60、浅谈所得税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影响61、长期投资决策与短期经营结合分析62、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确认63、企业财务风险防范64、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研究65、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66、高校财务财务成本与效益的研究67、初探固定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68、论新会计准则的国家化与国际化69、债务重组中的所得税问题70、浅析企业内部审计制度71、企业并购的财务问题研究72、企业/企业集团存量资产重组研究73、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74、论企业/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的建立75、企业财务目标再认识76、企业投资结构研究77、关于财务的分层管理思想研究78、试论企业表外融资的财务问题79、论战略(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80、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81、论企业收益质量及其评价体系82、企业信用政策研究83、浅议企业税收筹划84、变动成本法的应用研究85、论管理会计的设前提与原则86、论投资决策分析方法87、关于管理会计师及其职业道德研究88、预算管理研究89、关于ABC法的研究90、责任会计的研究91、业绩评价体系研究92、标准成本的研究93、战略管理会计研究94、关于内部转移价格的研究95、关于成本差异分析的研究96、关于敏感性分析的研究97、关于成本控制方法98、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99、论市场经济下审计的职能与作用100、论审计目标与审计证据的获取。

公司法名词+简答+论述

公司法名词+简答+论述

二、简答题1、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有哪些?(1)资本,即投资者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2)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其活动基本规则的文件;(3)机关,是能就公司的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机关。

2、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主要有哪些?(1)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有些经过批准;(2)转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转投资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3)发行债券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和非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能够发行债券的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4)作保证人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充当保证人。

3、我国《公司法》的主要结构如何?(1)总则,规定公司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股东出资及其转让,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规则;(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和限制。

另外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程序公示制度等;(5)公司债券,规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以及转让;(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报告的种类,公司利润的分配以及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使用等;(7)公司的合并、分立,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增资、减资,公司的变更登记等;(8)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规定有关的原则、组织和程序;(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规定其登记的程序、境内经营的原则及其权利义务;(10)法律责任;(11)附则。

试论国有企业的制度变迁

试论国有企业的制度变迁


企 业 的 契 约 理 论 与 委 托一 代 理 理 论
企 业 的契 约理 论 由科 斯 首创 ( 1 9 3 7 ) , 是 企业 理论 中发展 最快 、 创 新最 多 、 影 响最 大 的一支 , 因而成 为企 业 理
论的主流 , 主要包括交易费用经济学和代理理论 。 其共 同的基础和主 旨是 , 都把企业看作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 , 都使 用契 约 主义 的方法 考察 有关 企业 的 问题 , 揭 示企 业 的秘密 , 其成 功 和局 限皆源 于此 。 委托一代理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 ,由于利已的动 机和信息 的不对称 , 必然出现“ 道德风险” 和“ 逆 向选择” , 因此 , 企业 问题 的关键就在于 , 委托人设计一套有激励 意义 的合 约 , 以控 制代 理人 的败德 行 为和逆 向选 择 , 从 而 增大代 理 效果 和减少 代理 费用 。
代理人 , 而是代理人变成委托人 ; 不是委托权的初次分配 , 而是委托权 的重新分配 ; 不是资本雇佣劳动 , 而是劳 动雇 佣 资本 。特 别是 一 些高 新技 术产 业 中 的企业 , 其 创业 所依 靠 的主要 不 是 资本 , 而 是创 业 者个 人 的才 能 和知 识, 资本的获得和财富的积累都是 由知识劳动推动的。例如美国的微软公司 , 其创办人 比尔 ・ 盖茨 1 9 7 9 年创业 时只有 1 0 0 0 美元 , 1 9 9 5 年已经是拥有 1 3 9 亿美元财富 , 持有 1 4 1 亿股票的世界首富 , 在这里 , 更是劳动雇佣 资 本, 而不是资本雇佣劳动 。 目前 , 发达 国家的企业和企业制度都在 向这个方向发展 , 这也许与知识成为更重要的 生产资源和社会资本有关 。在那里 , 相对于比较丰裕的财富资本而言 , 创业知识和管理才能也许是更加稀缺和 更 加 重要 的东 西 。 在现 实 经济 生 活 中 , 上述 三种 企 业 形 式 和企 业 制度 是 并 存 发展 的 , 可见 各 有其 存 在 的价 值 和适 用 的条 件 。 在 中国的改革和发展 中, 多种企业形式和企业制度都有其发展 的余地 , 关键是其是否适应它的生存条件 。这是 个 自然选择 的过程 。硬性规定只能如此 , 别无他途 , 其结果必然是事与愿违 。

试论资本维持原则

试论资本维持原则

论资本维持原则——兼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立法及其缺陷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尽管人力、知识、技术等因素在现代公司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资本作为公司经济能力的基本指标,在维系企业信用、保护交易安全中仍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因此有学者认为,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资本企业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

为确保、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大陆法公司法制发展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其中尤其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实际财产给予特别的关注,力图维持公司对一定数量实际财产的享有,意图在实际意义上发挥公司资本的公司经济能力基本指标的功能,从而在资本三原则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本文试图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结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实务运作情况,讨论资本维持原则的涵及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运用。

一、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国学者通说,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中,资本确定与不变原则意指公司通过章程加以明确并公示的、非依法经特别程序一般不能改变的一定的资本额度,该资本额度无疑具有十分明显的指标性质上的形式意义,而资本维持原则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一定“资本”水平相当的实际财产,这无疑对维护公司信用,确保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与围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惟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资本”具体何所指,该“资本”之维持在实践中是如何得以实现的,而资本维持原则作为一项原则,其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及表现又是怎样的,是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首须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一个资本基准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处于一定水平之上。

换言之,资本维持原则实践之运用、功能之发挥的关键,甚或资本维持原则自身题中应有之义,即是公司实际财产维持的基准问题,该基准作为维持公司实际财产的尺度,必须具有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性质。

学界通说将该基准界定为公司资本额,即注册资本,无疑满足了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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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一)
【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创新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

公司一经注册,就合法地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可以无限地使用这些财产。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是公司立法的基石,也是公司建立、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公司资本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利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并能协助公司获得资金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从修改的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对公司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分析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采用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这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经济的原因。

《公司法》制定时,我国正处于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时期,当时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市场经济尚欠发达,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不完备,立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多问题。

公司法在进行资本制度的设计时将确保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但是,当交易相对人的安全得到完全保障时,出资者的投资自由却会受到限制。

具体而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以下一系列缺陷:
(一)内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完全统一
我国企业立法沿袭的是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内资企业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外资企业虽然也是适用法定资本制,但可以分期缴纳。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均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内外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的弊端便日益显现出来:一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其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人为的劣势地位;二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必须要统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二)公司设立的难度加重
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比其他国家的规定一般要高出10-20倍,有的甚至高达30倍。

并且要求公司设立时就必须一次性缴足全部注册资本,资本的募集、投入行为必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成,而不可延续到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在全体股东认缴完毕的情况下,公司才可成立。

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一方面抑制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使公司的设立更为困难,另一方面,也对有经济实力的公司造成了多余资本的浪费。

(三)易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危害
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上,过于相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只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

原《公司法》过于强调对注册资本的约束,导致债权人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保障其债权实现的不是形式上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的资产。

对公司设立后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如何得到保护,在原《公司法》中未做具体规定。

一个公司建立在有资格的审计部门的审计基础上的净资产,才是一个公司的信用和实力的标志。

如此规则,必然促使交易相对人去考察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而不会被形式上的注册资本所迷惑。

所以,我国原有的强制性约束模式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不仅增加了公司运营的成本,而且
没有能真正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融资,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都产生了强大的阻碍。

二、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
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最新修订《公司法》。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符合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缓合化趋势,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度改革成较为宽松的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度。

(一)折衷资本制的确立
授权资本制,又称资本授权原则,是指公司只要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的股本或股份额,股东不必认足或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原则。

未发行或未缴足部分的股本,允许公司或股东于公司成立以后发行或缴足。

任何立法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法制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发展(效率)、公平、安全三位一体。

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者中,较能体现发展、公平和安全的应为折衷资本制,它兼顾了其他两种资本制的优点,更具有生命力。

实行折衷资本制度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非国有经济占有相当的比例,适合推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应用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调节经济,我国已经具备了实行折衷制资本制的经济基础。

新《公司法》不再采取注册资本一次交齐的做法,而是改由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交足就可以。

这避免了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通过增资的方式办理的繁缛的手续。

(二)降低了法定最低资本额
资本是否必须达到最低的限额?在此方面,各国形成了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实行最低资本额制度,二是没有最低资本额要求。

美国、英国,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区的公司法都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理论上,在这些地方,一个美元或英镑都可以注册一家公司。

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保留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仍是必需的。

新《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为人民币3万元;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新《公司法》虽然大大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但通过规定必要的最低资本额,至少可以减少滥设公司而导致的整顿公司、维持市场秩序的社会成本。

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大幅降低,扫除了中小投资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障碍,有助于保持经济的繁荣,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相适应。

(三)扩充股东出资的形式
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并且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

新《公司法》在出资方式上做了很大的突破,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财产就可以出资,极大的开拓了出资的渠道,使得公司的经营更加多元化,满足公司和股东投资的需求。

新《公司法》第27条还规定,在诸多的出资方式中,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70%。

这就取消了原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不得超过20%的规定,有利于鼓励持有无形资产的人参与投资,有利于科学技术快速的转化为生产力。

(四)取消了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
过净资产的50%。

在《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转投资的比例上调到70%。

最终的修订稿步子迈得更大,为了方便公司投资,取消了转投资的比例限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公司有权利自由决定投资事项,所以投资限额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新公司法并没有限制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只要不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可。

新《公司法》第15条废除了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这样只要有好的项目,公司就可以向外投资,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上述规定保证了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保护了股东的利益,方便公司从事投资融资的活动,使公司能更加灵活的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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