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与评述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篇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
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
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
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
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
中国国企制度

中国国企制度中国国企制度,是指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
它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特点和现状等方面,对中国国企制度进行全面探讨。
一、历史背景中国国企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重要的经济资源进行了国家所有权的确立,并通过国企的设立和管理来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1978年中国开启改革开放以后,国企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二、特点中国国企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所有权:国有企业是中国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国家通过掌握企业的产权来实施对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 盈利和社会责任的平衡: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需要履行社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
3. 政企分开:国有企业与政府机构的分开,使国企具备了一定的市场性质,增强了其市场竞争力。
4. 监管机制:国有企业设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机构,包括国资委、审计机构等,加强对国企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国企健康发展。
三、现状目前,中国国企制度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国企改革不断深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日益显现。
以下是中国国企制度的现状概述:1. 市场化改革:国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改革,推进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吸引了更多民营资本的参与,提高了国企的竞争力。
2. 提质增效:国企积极推进企业管理和运营模式创新,注重创新驱动和技术升级,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效益。
3. 社会责任:国企不仅关注自身利益,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入大量资源用于环境治理、扶贫济困和公益慈善等社会事业。
4. 国际化发展:国企积极参与全球竞争,通过海外投资和国际合作,提升了自身的全球化竞争能力和影响力。
四、问题与挑战虽然中国国企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1. 产权不清晰: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由于产权不明确,导致企业管理和治理困难。
我国企业制度的变迁

我国企业制度的变迁中国企业制度的变迁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民营企业,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的变革也对企业制度带来了改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中国企业制度的变迁。
一、民营企业时期20世纪初,随着中国人民的觉醒,民营企业开始兴起。
这是中国国家工业化的开端,也是中国企业制度的起点。
民营企业在经济领域的发展让人们看到了希望,但面对来自欧美国家的强势竞争,企业制度需要进行创新。
在这一时期,企业规模比较小,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简单,企业家个人在企业经营中起主要作用。
二、计划经济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营企业被接纳为社会主义生产力,加入到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中。
在此期间,国有企业成为中国经济的主体,企业制度也由此变更。
企业制度亮点有以下几点:1、国家为主导,国家有绝对控制权,并享有企业所有权;2、职工不再是企业主人,成为设计方案的执行者和生产经营的执行者;3、企业管理者由国家任命,执行国家指导方针。
在这一时期,企业的决策过程中,国家政策和规划在经营和管理中进行强制性约束和引导,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更为集中、统一和垂直化。
三、市场经济时期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型。
企业制度也在逐步地改变。
1、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深刻改革,增加了社会机制在国企治理中的作用。
实行股份制改革,让经营管理分离,形成“公司化、市场化、现代化”的新型企业制度模式,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手段。
2、外资企业的兴起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形成了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三种经营模式。
外资对中国经济和企业管理方式的引入和传播,推动和塑造中国市场绩效、企业战略和管理方式。
3、发展中小企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中小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制度更为完善。
通过以上三个时期的对比,可以发现企业制度变革的趋势是多元化、市场化、机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企业制度的变革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逐步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推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基本法律。
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份、股东投资和分红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改,其中资本制度方面也有相应的改动。
以下是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调整
2013年公司法修订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改为“依法认缴的注册资本”,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注册资本,不再受制于固定的最低额度。
此举有利于降低企业初始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增加企业数量和就业机会。
二、股份制度的完善
2013年公司法修订还对股份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发行方式、转让、收购、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此举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三、股东投资和分红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修订中对股东投资和分红方面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了股东投资
认缴和实缴的时间和金额,加强了对股东资金的监管;同时规定了股东分红的原则和方式,保障了股东的权益和企业的稳定运营。
以上是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这些修改不仅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也加强了市场竞争规范化和股东权益保护,促进了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三大资本制模式比较及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定位

公司三大资本制模式比较及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定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过程,实则是不同公司立法理念的交锋过程,是认知公司法功能的过程。
现代商业社会的运营,内在地渴求一种多赢的概念与多元化选择的空间。
这种需求反映在公司资本制模式的功能定位上,就是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公司资本制是以股东利益为主导并致力于融资机动化,抑或以债权人利益为主导兼顾筹资机动性。
本文在重思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三大资本制模式对股东、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并反思在全球竞争经济下我国公司资本制模式的选择。
一、重思三大资本制的内涵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三大资本制的类型概括,是我国公司法学理的一种流行表述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大陆法系概念化与类型化的学理产物。
在笔者看来,三大资本制的类型化概念,是一个公司法学理上待重新解释的可争辩话题。
何为法定资本制,是一个两大法系存有分歧的话题。
大陆法系关于法定资本制的经典界定是: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之际,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资本总额一旦记载于章程,即应一次认足并募足,不得分次发行,但股份认足后,股款可分期缴纳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
英美法系关于法定资本制(thesystemoflegalcapital)的共识认知是:凡公司设立之际,有法定声明资本要求与限制,且在公司分配或回购之际,以声明资本为底线标尺要求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均为法定资本制。
之所以产生上述分歧,在笔者看来,可归结为两大法系公司法学理观察视角的宽窄度的把握不同。
在大陆法系,公司法学理是从公司设立之际的资本形成环节来定位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在英美法系,公司法学理则从公司资本形成、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变动、公司分派、公司回赎股份、公司回购或公司股东资本退出的资本运作全程来归纳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比较而言,从公司资本运作的全程定位一种资本制度的内涵,或许更为可取,其不仅可揭示公司资本制的全貌,且可指引立法者从公司资本运作的全局把握制度的功能。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历史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历史、现状与解决方法一、我国国有资产的历史在改革开放30年中,国有企业改革(以下简称国企改革)始终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与此紧密相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国资改革),如果以1988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为标志,中国的国资改革则走过了20个春秋。
国企改革和国资改革经历探索、磨难、曲折、实践的过程,有经验,也有教训,在中国的改革开放步入"而立之年"之际,值得认真回顾总结。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设立:国资改革的起点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开始鼓励引入外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允许民营企业存在和发展,建立私营企业。
历经10年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由此而引起了我国经济基础的企业制度结构发生了变化,即由改革开放前单一的国有制形态开始向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形态发展。
这样的状况客观上要求上层建筑--政府的双重管理职能要分开,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面对全社会各种经济制度企业)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面对国有经济制度企业)在机构上分开。
这是因为,在改革开放之后,面对多种所有制企业,政府要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社会公共管理。
应当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政府资产也曾经遇到过同样的问题,它们的经验是将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政府的出资人职能分开,以体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既然市场提出了问题,就要用市场的办法去解决,这就是我国国资改革必要性的起点。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理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建立国有资产专司管理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就愈来愈迫切地提上了工作日程。
1988年初,国务院根据原国家体改委及世界银行的建议,开始把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从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
1988年5月批准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归财政部管理。
1988年9月国家及各省市均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政府层面上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机构方面开始了实质性的探索。
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公司资本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的股份结构、股东权益与公司治理的规定和约束体系。
它是公司运营的基础,对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一、股份制度的灵活性和可转让性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在于股份制度。
通过发行股份,公司将自身的所有权分割成若干等份,给予股东相应的股东权益。
股份的发行和转让都具有灵活性。
股份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方便股东进行投资和退出。
这种可转让性使得公司在融资和扩张方面具有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二、自主性与联系性的平衡公司资本制度既追求股份制自主性,也尊重所有股东的权益。
公司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来平衡自主性和联系性,并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自主性使得公司能够独立决策,追求最大化利润,而联系性则是为了建立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共享关系,加强公司内外的监督与约束。
三、风险与效益的分散和共享公司资本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风险与效益的分散和共享。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但同时也享有公司盈利的权益。
公司通过股份制度,将风险分散到多个股东之间,同时也将利润共享给股东们。
这样一来,无论公司的业绩好坏,都能够实现风险和效益的平衡。
四、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建立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治理结构。
公司通过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来实现内部的监督和约束。
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而监事会则独立于董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进行监督。
这样的治理结构可以减少公司内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五、法律保护和强制性规定公司资本制度的实施和运作需要依法进行。
公司资本制度受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司的股份结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的要求,确保公司资本制度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法律也为股东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和手段,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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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与评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公司管理体制不断优化,公司资本制度也发生了不少变化。
本文将从公司资本概念入手,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进行评述。
一、公司资本概念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通过各种形式筹措的、组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资产,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金等。
股本是指公司发行的股票所对应的资产价值,是公司的初始资本,也是公司的基础性资本。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发行过程中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或者通过新股发行获得的资金。
资本公积金主要从两方面宏观调控公司融资结构,一方面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并充实公司资本,另一方面用于公司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
1、股份制公司股本认缴制与实缴制
在我国股份制公司发展初期,股本认缴制是被广泛采用的,即股东认缴的股本的一部分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一部分不需要立即缴纳。
然而,股本认缴制带来了很多弊端,如带来股东拖欠缴纳资金的现象,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为此,我国在2005年颁布《股份有限公司法》,明确从股本认缴制向实缴制过渡,即股东必须在公司注册之后,实际缴纳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本,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实缴制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2、股份制公司股本与实物资本
在我国公司的起步阶段,公司的注册资本多数是以实物如房屋、设备、机器等为主。
但在股份制公司兴起之后,以股东认购的货币资金作为注册资本越来越成为了一种常态。
实物资本和股本相比,其实物流动性差,实物估值不确定性大,因此不存在股本市场和对股权的流通和转让。
股份制公司股本与实物资本的变革,使得公司转型更加灵活。
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独特的比例结构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渐渐成为政府的发展重点方向,未来有可能成为鼓励、约束及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抓手。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制度相结合,使得公司备案及设立难度大,并且公司运营初期缴纳注册资本要求,影响了公司的灵活性。
因此,未来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优化注册资本核准制度,促进有限责任公司发展。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评述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体现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司制度建设的变迁,为公司发展带来了更多的优势。
例如,从股本认缴制向实缴制的转变,有效保障了公司的稳定发展,对于那些存在投资欺诈、经营的危险性的公司,可以有效遏制这些风险。
此外,股份制公司股本与实物资本的变化,为公司的转型创新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但现实中,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过高的情况下,一些刚创业或资金短缺的企业很难得到政府的支持,使得公司能够进行更大规模的拓展。
此外,在大量股份制公司股票被举报和重大违纪事件暴发的情况下,许多投资者对公司认为存在发行虚假股票、股票操纵等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对公司的合规性提出了质疑。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