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合集下载

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公司资本制度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出资财产总额。

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公司资本的特征1、公司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

公司的原始财产就是公司资本。

2、公司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

公司资本总是表现为一定的“资本额”,即总是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额。

无论股东出资财产的种类,在公司资本上都抽象为一定的货币额。

3、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公司资本是股东出资财产的总额。

4、公司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的。

5、公司资本具有稳定性。

公司资本并不因为公司实际财产的增值或贬值而发生变化。

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1、注册资本。

2、授权资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董事会发行的公司资本。

这是英美法国家采用“授权资本制”的一种做法。

3、发行资本:公司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

4、实缴资本:股东已经缴纳股款的资本5、待缴资本:公司已发行但股东尚未缴纳股款的资本6、保留资本:公司破产时才可向股东催缴的资本。

三、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1、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2、公司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保障3、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4、公司资本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界限第二节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一、公司资本原则“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的早期含义是指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记载并全部予以缴足。

目前,资本确定原则一般是指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记载。

区别在于前者是“一次付清”,而后者可以“分期缴付”。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经营期间应当保持公司实际财产与公司资本之间的相当性。

即公司资本应当具有相应的实际财产做保障。

例如,公司应当“无盈不分”、股东不得擅自退股、公司不得折价发行股份、公司应当提取公积金等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不得随意改变。

三种公司资本制度

三种公司资本制度

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比较分析
一、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
1.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

2.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

3. 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二、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1.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优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权流动性强、融资渠道多样化等优点,有利于企业扩大规模、拓展市场。

缺点: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承担较高的发行成本和信息披露成本,容易出现股东矛盾和代理问题。

适用范围: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规模较大、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的企业。

2.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优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设立简单、管理灵活等优点,有利于企业快速启动和运营。

缺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限制,融资渠道相对较少。

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规模较小、创业初期、资金需求不大的企业。

3. 合伙制企业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优点:合伙制企业具有灵活性高、管理简单等优点,能够有效地激励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缺点: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高。

适用范围:合伙制企业适用于规模较小、行业风险较低、合伙人信誉较高的企业。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各有优缺点,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梁钢[摘要] 20多年来,我国《公司法》及其公司资本制度推动了外商及港澳台商企业的建立,促进了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改革,它具有内外有别、适用灵活、严宽相济的特点。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中诸多不足日渐突出,亟待完善。

本文建议《公司法》修改时,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提高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并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词] 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公司人格否认[目录]1 引言p. 32 公司资本制度促进了企业市场化的改革pp.3-4 2.1 对外开放、企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创立的公司法pp. 4-52.2 我国公司法奉行的公司资本制度pp.5-63 公司资本制度在不同主体中的适用pp.6-7 3.1 内资公司实行严格法定资本制pp. 7-8 3.2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行折衷资本制pp. 8-93.3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前臵审批pp. 9-114 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p. 11 4.1 降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高门槛pp. 11-13 4.2 提高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pp. 13-14 4.3 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取消差别待遇pp. 14-154.4 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违法股东的民事责任pp. 15-175 结论p. 176 参考文献注释p.18参考资料p.19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pp.20-26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缺陷及完善1引言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法依照一定的原则对公司资本所做出的相关规定的总和。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资本不仅仅是投资者考虑的问题,各国的公司立法对资本制度也相当关注。

公司资本不仅构成了独立公司人格的物质条件,作为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同时也是影响公司债权人风险高低的核心因素,形成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

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每个部门的法律都是有他啊各自的特点或者是制定的规则存在的,我国的关于公司的额法律也就是公司法也是如此的,它是有它的基资本制度的,一般在制定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的时候要使用于所有的公司的类型,所有在我国的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每个部门的法律都是有他啊各自的特点或者是制定的规则存在的,我国的关于公司的额法律也就是公司法也是如此的,它是有它的基资本制度的,一般在制定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的时候要使用于所有的公司的类型,所有在我国的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特点是什么?▲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特点是什么?(一)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普遍适用的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主要内容包括:1、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公司法》分别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视其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或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时,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二,注重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累计转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50%;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负保证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除《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此外,《公司法》对股东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规定上述出资必须依法评估作价后折合股份。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是指由国家或政府完全或者部分拥有并控制的企业资本。

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分析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概念、特点以及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和挑战,并探讨如何加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创新,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

一、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概念和特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是指由国家或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和控制的企业资本。

它与私有企业的资本来源不同,来源于政府资金或国家财产的直接投入。

国有资本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所有权:国有企业的资本归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和决策。

这种所有权确保了国有企业与国家利益的直接关联,使其发展符合国家战略需求。

2. 政府控制权:国有企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控制,政府通过股权管理、董事会安排等手段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管理。

3. 公共利益导向: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服务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利益。

国有资本注重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 优势产业支持:国有资本在经济战略性和基础性产业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如能源、交通、通信等。

国有企业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使其能够在关键领域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作用和挑战1. 作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经济增长、提供就业机会和公共服务有着重要作用。

其次,国有企业是创新和改革的重要力量,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行业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

最后,国有企业具有优势资源,能够参与重大国家举措和国际竞争,在一带一路建设和产能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2. 挑战然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绩效问题亟待解决,部分国有企业面临资源闲置和不良经营,需要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及成因核心内容:自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有关资本的规定在公司法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

它贯彻于公司资本立法的始终,形成不同的资本制度。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法定资本制曾被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采用,直到20世纪上半叶,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三个原则依然在这些国家公司法中被严格贯彻;与此不同,普通法系国家公司法则实行授权资本制。

由于上述两种制度各自的利弊,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们在一些国家出现了融合。

本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其公司法的修改完善中,不同程度地吸收授权资本制,形成了折中授权资本制。

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比较,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具有两方面的特点:首先,在总体上不采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而是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资本制度。

体现在: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三原则;并实行验资制度。

其次,我国采用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与《公司法》的规定有较大差异。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但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同时,对公司成立时第一期出资以及最后一期出资,法律对其数额及缴纳期限均有严格限制。

二、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形成我国如此独特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原因何在?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角度看,确立有限责任制及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通过对公司行为的规范及对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调整,确立并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精神。

各国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仅仅是为了使公司更好地成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工具。

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一般都从本国实际出发,以期达到公司制度的科学和实用。

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公司资本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的股份结构、股东权益与公司治理的规定和约束体系。

它是公司运营的基础,对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一、股份制度的灵活性和可转让性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在于股份制度。

通过发行股份,公司将自身的所有权分割成若干等份,给予股东相应的股东权益。

股份的发行和转让都具有灵活性。

股份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方便股东进行投资和退出。

这种可转让性使得公司在融资和扩张方面具有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二、自主性与联系性的平衡公司资本制度既追求股份制自主性,也尊重所有股东的权益。

公司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来平衡自主性和联系性,并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自主性使得公司能够独立决策,追求最大化利润,而联系性则是为了建立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共享关系,加强公司内外的监督与约束。

三、风险与效益的分散和共享公司资本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风险与效益的分散和共享。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但同时也享有公司盈利的权益。

公司通过股份制度,将风险分散到多个股东之间,同时也将利润共享给股东们。

这样一来,无论公司的业绩好坏,都能够实现风险和效益的平衡。

四、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建立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治理结构。

公司通过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来实现内部的监督和约束。

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而监事会则独立于董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进行监督。

这样的治理结构可以减少公司内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五、法律保护和强制性规定公司资本制度的实施和运作需要依法进行。

公司资本制度受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司的股份结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的要求,确保公司资本制度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法律也为股东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和手段,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知识点: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定义: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

● 详细描述:① 资本法定,新的《公司法》允许公司资本的分批缴纳。

② 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③ 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例题:1.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

2.以下关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说法错误的是()。

A.强调公司资本必须一次性缴足B.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C.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期资本总额相维持D.资本法定正确答案:A解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新的《公司法》允许资本的分批缴纳。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普通工商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资本一经设立,不得变更B.公司不必有法定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C.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股东会通过了即可,不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正确答案:C解析:公司资本制度规定:①资本法定②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③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行。

4.关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特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B.《公司法》不允许公司资本的分批缴纳C.《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资本总额相维持D.《公司法》强调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变更正确答案:B解析: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包括:①资本法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一)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普遍适用的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主要内容包括:1、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公司法》分别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视其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或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时,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二,注重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累计转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50%;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负保证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除《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此外,《公司法》对股东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规定上述出资必须依法评估作价后折合股份。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三,规定公司不得任意增、减资本;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在减资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增、减资本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验资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资本的规定类似于目前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通行的折中授权资本制,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局的规定,这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在确定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根据其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算。

关于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转让,公司经营期间注册资本的增减等,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但在注册资本缴纳问题上有较大的差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中外合资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营或合作各方在合同中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一次缴清或分期缴清。

合同约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或合作各方应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或合作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的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合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可以于公司设立时一次缴清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缴付期限应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鉴于在实践中一些公司注册资本不多,但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过长,影响经营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1994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后缴纳期按注册资本数额不同作出了限制: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公司,其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公司,其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公司,其注册资金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齐;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立法时,对公司资本制度也作出了上述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出台后,仍不断有股东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甚至利用公司登记诈骗等行为出现。

笔者认为,其中固然存在多种因素,但从立法的角度看,《公司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我国现行《公司法》缺乏一套严实的防范和处罚措施来保证其立法意图的实现。

具体表现在:(一)仅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现金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以现金出资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格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

实际上,此类情况较为普遍。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办理设立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出资金。

如某报所载,某人原有一家资产不小的公司,为达到扩张地盘,扩张资本的目的,以自己原有的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抵押贷款1000万元,转入另一个银行,该银行为其出具了1000万元的资金证明,此人拿到这1000万元又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一家新的公司。

不久1000万元还了银行,这家新成立的公司却仍在运行,后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查处,其虚假注册及抽逃资金的行为才一并被查处,被判以虚报注册资本罪。

这只是企业或个人虚报注册资本。

抽逃资金受刑事处罚的极少数之一。

如果不是此人因其他犯罪被查处,他虚假注册的问题可能仍不会发现,而现实中此类现象却不为少数。

(二)《公司法》规定,办理设立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发起人或股东承担补交注册资本的责任。

但此种责任是否是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的不明确。

(三)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同时又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债权人能否直接向该股东请求清偿,清偿的范围有多大,《公司法》均没有规定。

(四)对股东抽逃出资的预防措施不够。

《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限制性规定过于简单,存在疏漏。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思考由于上述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实践中人们认识上的偏差,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标准不一,处理结果也就大相径庭。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公司法》作必要的修改,以完善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一)关于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的补缴责任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董事对公司资本不足额补缴的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承担补缴责任的立法依据是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种类的不同以及是否设立时的出资不影响对这种责任的追究。

股东间对公司资本不足额承担连带责任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同时也为了加强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

公司董事承担连带责任是由于公司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成立后,因公司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造成股东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数额的,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造成公司资本不足时的连带补缴责任应扩展适用于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情形。

同时此种连带责任应实用于公司减资时的资本缴纳,此时连带责任的主体应当包括负有责任的董事。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资本不足额补缴的连带责任。

由于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特殊地位,通过加重发起人的责任,使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法履行义务,防止公司资产不足。

另外,即便发生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公司也能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填补资本空额。

(二)对股东与公司之间交易的限制问题我国《公司法》仅仅限制公司股份的购回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股东与公司的交易,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不正常交易不作限制,不公不足以有效抑制股东与公司这间的不正常交易,反而为股东通过与公司交易的方式转移资本提供了方便,这对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极为不利。

因此,建议《公司法》借鉴国外立法,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作出进一步的限制。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实质性减资的责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实际存在的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因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往往是造成公司实质性减资的原因。

在国际上,各国法律都有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以董事、经理为核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造成公司减资,导致公司和债权人损失的情形及责任未作规定。

因此建议《公司法》应当规定,在因公司违法减资造成公司及债权人损失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和经理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四)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公司债以人承担的责任问题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发现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债权人能否直接股东追偿,追偿范围有多大?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些国有的公司法或审判实践中,采用了“公司人格否定原则”予以解决。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指在处理上述情况时,不考虑公司独立法人的特性,追究被公司法律特殊性所掩盖的经济实情,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成员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这一原则虽然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上,已有不同程度的适用。

例如: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就适用了该原则。

但是,我国是成文法系的国家,公司人格否定这样的一个原则究竟应当如何体现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一个仍然在探讨中的问题。

而作为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原则,公司人格否定原则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也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因此在适当时机,应将公司人格否定原则体现在我国的《公司法》之中。

(五)对注册资本验证制度的规定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均规定了严格的出资检查制度。

我国《公司法》亦规定,“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同时公司法对资产评估、验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等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对验资机构的地位、权利、义务及责任规定不够细致,同时,处于验资法律关系中的公司登记机关、验资机构及公司之间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

公司登记机关通常对提交的验资报告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导致资产评估、验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验资制度的完善对公司资本的维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防止上述情况发生,国外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审计机构,对验资报告在内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起到了很好的制约作用。

因此建议,《公司法》应进一步完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证制度,借鉴外国的资本审查制,建立相应的审计机构,对验资机构进行制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