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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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资本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

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资本制度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对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公司法在1993年的修改中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概念,即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资本,作为公司负债能力的基础。

此举扩大了公司融资的渠道和范围,促进了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2005年公司法修改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度,即股东碰到公司注册时,可以先认缴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不需立即出资,等有需要时再出资,这种制度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初始的资本筹集门槛,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途径。

但是,认缴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不良企业利用虚假认缴来吸引投资者,导致股东资金的损失和企业的危机。

2005年公司法修改规定,公司资本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形式出资。

这一规定扩大了公司融资渠道和范围,允许创新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来增加公司资本,为企业快速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013年公司法修改规定,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并规定企业应该以实际经营需要和股东认缴出资额度为准,明确股东应负担公司在经营中的风险,并加强了对企业合法融资的监管。

这种改革鼓励了企业资本多元化,在特定情况下降低了企业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引起了社会上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质疑和争论,认为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会促进企业的非法融资和诈骗行为。

除此之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股东会及股东权益保护等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构建一个规范、公平、透明的市场经济体制。

总之,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管部门的配合加强监督才能有效落实。

只有在合理、公正的环境下,才能营造出开放、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氛围,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关键词:公 司法;有限责任公 司;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缴付的原则 为使公司拥有 、 维持其得 以运作及从事活动的必要资本, 为 保 障债权人的利益,为维护 社会秩序就必须严格规 范公 司的资 本 。因此 , 传统大陆法系 的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司资本三原则, 及 资本确定 、 资本维持 、 资本不变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 典型 的
三、 出资 的 转让
资 合公 司 , 因而 资本 三 原 则 也 集 中体 现 在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 。 就 资本确定原则而言,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东应 与公 司申请 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各 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 不得分期缴纳 。这 规定 的 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与投机行为 , 并且与 日本、 韩国等 国家及地 区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 就 资本维持原则而言 , 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 必须维持与其 资本额相 当的资产 。其 目的仍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以保护债权 人的权益 。这一原则要求在公司存 续期 间, 不许向股东分配 公 司 的财 产 , 不 许 公 司股 东将 出资 收 回 。 在我 国公 司法 中 , 体 现 资 本 维持 原则 的规 定 有 : 公 司 转 投 资 的金 额 累积 不 得超 过 本 公 司 净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 ; 公司在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 公益金之 前, 不得 向股 东分配利 润等法条 。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如果是 以现 金以外的资产 抵 充其 出资 的股款 , 应 该将 该 股 东 的姓 名及 其财 产 的种 类 、 数量 、 价格或估价的标准记载于章程 中, 并报请主观机成立时的股东对公司 负有缴纳其差额 的连带责任 。

就资本不变原则而言 ,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变更 章 程程序 , 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增加或减少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 和 程序 进 行 。 这 项 原 则 的 目的 在 于 防 止 资本 总 额 减 少 导致 公 司 责任范围缩小 , 以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 。因此, 我 国公司法规定 , 公 司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必 须 编制 资产 负 债 表和 财 产 清 单 ; 要 求 公 司 减少注册 资本时提 出公告 ,以及债权 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 或提供担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最低限额等均 属于资本不变原则范畴 。 二、 股东资本出资 出资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所为 的一定给付 , 且必须 根据法律规 定履行 出资义务 。为遵循资 本维持原则,保护交易 安全,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应 由股东全部缴足 , 一般不得分期 缴纳。如 日本 、 韩 国等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即明确要求股 东必须在有 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 以现金或实物方式缴足全部股 份出资, 不 得 分 期缴 纳 。 我国公 司法规定: “ 股 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各 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股东 以货 币出资的, 应 当将货 币出资足额 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 ” 采用一 次全额 的缴纳方式, 也即股东应与公司设立 登记时 , 全部缴足所 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公司法所规定 的股东旅行 出资义务原则 , 公司法 也有例外规定, 如“ 合营各方应 当在合营合同中定 明出资 期限, 并且应当按照合 营合同规 定的期限缴清各 自的出资” 等。 对于中外合 资的有 限责任公司 , 仍允许股 东在 公司成立后一次 或分期缴清所认 的出资。 我国公 司法 中有限责任公 司的 出资类别 , 不 以现金为限, 而 只能 以财产 出资, 不得采用劳务或信用等无法确实计价的资产 价值。被称作 资产 的既可 以是金钱或实物 , 也可 以是财产权 , 根 据 公 司法 规 定 , 股 东可 以用 货 币出 资 , 也 可 以用 实 物 、 工 业产 权 、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篇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

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

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

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

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度班级:13级财本2班学号:2013102030217 姓名:廖亨摘要:公司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 ,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资本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制度。

从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公司可以说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典型形态。

自我国颁布的公司法以来,确立了公司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

通过结合公司法来研究公司资本制度,充分发挥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推动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促进企业有序发展,有利于健全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影响、发展一、公司法的性质和影响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

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

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

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

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

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①这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狭义定义。

本文也正是从该角度来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

二、改革公司资本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而言,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亦是完善公司法制度,使之能够更好服务于公司法目标效率化的实现,使其致力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协助公司获得资金及人力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②。

具体而言,(一)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二)促使资本得到充分利用,鼓励企业竞争;(三)有助于推动商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四)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得到制度保障,亦是现代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简而言之,目前在全世界普遍使用的公司资本制度分为三种: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

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授权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演变和创新,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参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目前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主要内容特点包括:1、注册资本在最低限额上的强制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3、验资制度。

在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股东需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的资本额。

5、注册资本构成实收股本总额。

五、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次性发行,并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成立后若发行新股或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同意,且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进行注册登记。

试析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

试析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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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析 我 国新《 司法 》 公 司 资本 制 度 的创 夏 银川 7 0 2 ) 宁 5 0 1
摘 要: 为适应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渐趋缓和化的发展趋势 , 国在 ,司法的第三次修订 中对公 我 厶 \
基金项 目: 北方民族 大学社会科学基金 项 目“ 实施新 《 司法》 宁夏现 代企 业制 度发展 的调查 与 思考” 对 公 与
(0 6 0 9 ; 夏 回 族 自治 区 哲 学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项 目“ 业 结 构 对 宁 夏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影 响 分 析 ” 20 Y 0 ) 宁 产
现代 国际竞 争 的需 要 , 国际上 公 司资本制 度渐趋 宽松 和灵 活的发 展潮流 相符合 , 国对公 司法进 与 我
行 了第 三次修 订 。新《 司法》 认 真 总结 我 国公 司实 践 的 经验 教训 及 大胆 吸 收 国外 先 进 立法 经 公 在
验的基 础上 , 实现 了法律 观念 的转变 , 在公 司资本 制度 方 面有 许多 重 大 的突破 和 创新 , 是 它 的变 但


出资缴付制度的变革与不足
( ) 一 降低 最低 注册资本 限额 。 允许分 期 出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 降低 了公 司 的设 立 门槛 , 宽准 入的条 件 , 有限 公 司的最 低 注册 放 将 资本额 统一 降到人 民币 3万元 , 份公 司的最低 注册 资本 额下调 到 50万 元 。并采 纳 了“ 股 0 二元 化公 司资本 制度双 轨制 ” , 对有 限责任 公 司 、 国有 独 资公 司 和发 起 设立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 采用 缴付 折 衷 资本 制 』而 对 于 募 集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仍 采 用 严 格 的 法 定 资 本 ,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基本法律。

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份、股东投资和分红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改,其中资本制度方面也有相应的改动。

以下是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调整
2013年公司法修订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改为“依法认缴的注册资本”,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注册资本,不再受制于固定的最低额度。

此举有利于降低企业初始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增加企业数量和就业机会。

二、股份制度的完善
2013年公司法修订还对股份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发行方式、转让、收购、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此举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三、股东投资和分红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修订中对股东投资和分红方面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了股东投资
认缴和实缴的时间和金额,加强了对股东资金的监管;同时规定了股东分红的原则和方式,保障了股东的权益和企业的稳定运营。

以上是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这些修改不仅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也加强了市场竞争规范化和股东权益保护,促进了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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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的角度,浅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

而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也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

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公司法》颁布的这十多年来,不可否认,它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认为只有有以下几点:
.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
例如 A、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B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C、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意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它是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真实。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试图建立一种事先防范机制,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

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后,公司实际资产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公司资本难以真实反映公司实有财产状况,故这种事先预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

其实,对于公司资本的三原则,立法者确立此种制度初衷是为了平衡因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给债权人所带来的利益失衡。

但从《公司法》运行的实际来看,债权人利益并未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仍然很普遍,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大量存在,公司资本制度陷入一个令人窘迫的境地。

此外,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过分迷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公司资本功能定位过高。

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

决定公司信用的不只是公司资本,公司资产对此起作更重要的作用。

[15]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种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不利于公司营运,公司开始运作时将随时根据市场行情调整投资计划、增加投入,法定资本制所规定的修改章程、召开股东会、变更登记等烦琐程序无法适应市场的瞬息变化。

因此,唾手可得的商机也可能失之东隅。

[16]诸多不足导致债权人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该制度也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2、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最低资本限额过高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公司法一般都有最低资本限额规定。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3条及第78条第2款等相关规定,都能看出最低资本额过高的现象。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大多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

美国公司法及部分洲已取消了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因为任何关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
的规定都是武断的,它并不能为投资者提供任何实质意义的保护所以我认为限定最低资本限额具有一些弊端,比如(1)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阻碍了竞争,不利于新公司进入市场和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2)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过高不利于吸引外资,与现代国际竞争环境不相适应。

(3)造成公司资本闲置和浪费。

严格的资本制度将迫使公司设立之初筹集超过企业所需之巨额资金,大量的“冷冻”资金闲置,既不利于社会资本的合理配置,又不利于公司自身的财政,公司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财政负担。

[19](4)过高的最低资本限额可能导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5)不利于科技人才创立公司。

由于我国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过高,许多科技人才虽身怀绝技,并希望从事实业活动,但却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创立公司,无疑是人才资源的浪费。

3、《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财产类型及出资比例规定过于严格
我国《公司法》第24条及《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可见,我国《公司法》严格限制无形财产出资比例。

此种立法模式在确立之初,对于确保公司资本真实,降低公司设立难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现代社会,科技发展迅速,公司对其他无形财产出资需求强烈,故这种立法规定的弊端逐渐显现:(1)列举立法方式不能周延其他出资方式。

一方面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新型财产的出资要求,而法律又具有相对滞后性,导致新型财产闲置浪费,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无形财产出资比例过低,不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现代社会以知识经济为主导,如果无形财产出资比例过低不仅不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起阻碍作用。

4.4 验资制度不健全,缺乏严密的预防和处罚措施
为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我国《公司法》对验资制度也作了相应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会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为了牟取暴利,求得生存与发展,排挤竞争对手,与公司相互串通,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从而使公司得以设立,使得法律希望通过验资制度确保公司资本真实,进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落空,债权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此外,我国《公司法》还缺乏严密的预防和处罚措施。

例如,现金出资低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对发起人或股东的责任规定还不够明确。

《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基本上未作限制性规定等等。

诸多缺陷难以保证公司资本充实,从而也就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因而应尽快加以完善,为我国经济发展铺平道路。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合理选择
1、在我国采用混合资本制
目前,我国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不利于贯彻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竞争和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的理念。

这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设计,而且在近10多年的实践也证明它并未达到它的最初设计目的。

因此,我建议采用混合资本制,即普遍的折中资本制和局部的授权资本制,对于小公司,我们用授权资本制,让其限制少一些,鼓励人们创业,其指导思想是:减少限制,激发民智;广开财源,启动民资。

对于中型、大型企业,我们可以严格一点,采折中资本制。

此外,我们还可以对公司类型做一些细分,对某些类型的公司,要求严格一点,对另外一些类型的,就可以缓和点;最后,我们可以根据各省的发展状况,分阶段的实施。


们总体思路就是:按规模、看类型、分阶段。

2、加强和完善资本充实
完善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就可以通过充实资本来实现。

措施主要有:(1)进一步强化资本信息的公开,特别是资本变动的动态信息公开,在放松设立方面的资本管制后,可以要求非上市公司向管理机关提交必要的财务报告,并且保证第三人、债权人或评估机构可以以低廉的成本获得这些信息;(2)加强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监控,增加对关联交易控制的条款,规定大股东对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的责任;(3)加强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监控;(4)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实质性资本减少的责任。

3、降低最低资本限额标准
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资本最低限额过高,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予以适当降低。

对此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此种最低资本限额为5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此种最低资本限额为50万元,这里的最低资本并非公司注册资本,而是指公司股东第一次所缴付的股份资本总额所应达到的要求。

[25]此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市场机制不健全,为防止公司滥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还不适宜完全取消最低资本限额规定,规定最低资本限额是非常必要的。

设置法定最低资本额规则的目的就是设置一个“门槛”,以防止缺少对自己的风险经营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财产的人进入,防止没有基本担保财产的公司设立。

这个“门槛”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底线,是公司设立者以公司方式从事风险经营时所必须支付的代价。

[26]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应保留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在公司资本制度的配套机制尚未健全之前,贸然取消这类规定,势必会加大债权人的风险,故可在将来时机成熟后,可以取消这类规定。

4、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罚措施,完善验资制度。

结束语:
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了世界某一组织,为了能够很好的适应,当代国际竞争的环境,不断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势在必行。

因为先进合理的公司资本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市场环境,有利于投资主体创造更为广阔的投资空间。

特别是在中国成功入世的今天,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加快中国市场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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