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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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资本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

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资本制度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对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公司法在1993年的修改中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概念,即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资本,作为公司负债能力的基础。

此举扩大了公司融资的渠道和范围,促进了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2005年公司法修改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度,即股东碰到公司注册时,可以先认缴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不需立即出资,等有需要时再出资,这种制度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初始的资本筹集门槛,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途径。

但是,认缴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不良企业利用虚假认缴来吸引投资者,导致股东资金的损失和企业的危机。

2005年公司法修改规定,公司资本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形式出资。

这一规定扩大了公司融资渠道和范围,允许创新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来增加公司资本,为企业快速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013年公司法修改规定,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并规定企业应该以实际经营需要和股东认缴出资额度为准,明确股东应负担公司在经营中的风险,并加强了对企业合法融资的监管。

这种改革鼓励了企业资本多元化,在特定情况下降低了企业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引起了社会上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质疑和争论,认为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会促进企业的非法融资和诈骗行为。

除此之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股东会及股东权益保护等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构建一个规范、公平、透明的市场经济体制。

总之,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管部门的配合加强监督才能有效落实。

只有在合理、公正的环境下,才能营造出开放、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氛围,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篇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基本法律。

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份、股东投资和分红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改,其中资本制度方面也有相应的改动。

以下是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调整
2013年公司法修订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改为“依法认缴的注册资本”,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注册资本,不再受制于固定的最低额度。

此举有利于降低企业初始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增加企业数量和就业机会。

二、股份制度的完善
2013年公司法修订还对股份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发行方式、转让、收购、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此举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三、股东投资和分红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修订中对股东投资和分红方面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了股东投资
认缴和实缴的时间和金额,加强了对股东资金的监管;同时规定了股东分红的原则和方式,保障了股东的权益和企业的稳定运营。

以上是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这些修改不仅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也加强了市场竞争规范化和股东权益保护,促进了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法通常包括五大基本制度,分别是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决策制度和公司信息制度。

1.公司组织形式制度公司组织形式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和权责关系等重要问题。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人地位。

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在法律上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等个人。

公司具备诉讼能力和财产权利,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两种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有所不同。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权责关系。

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它们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公司法明确了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它们之间的协调关系,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2.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司的资本规模、构成和使用方式等相关问题。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应当在注册成立时明确规定其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吸收股东投资的基础,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保障。

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济发展需求,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责任。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股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分红。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也要求股东承担起合理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资本增减和退出机制。

公司资本可以通过增资或减资的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清算和破产等问题,以确保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3.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权责分配和决策机制等相关规则。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设立和运作中涉及到的资本相关的制度和规定。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主要体现了国家对资本的管理和调控,旨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公司设立、股东资格、资本运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公司设立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设立需通过设立文件、公司章程的编制和登记程序等法定程序。

公司设立需要有注册资本,并通过支付或者设置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等方式进行认缴和实缴。

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减少了虚假设立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秩序。

其次,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对股东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应当合法取得注册资本,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

股东享有公司收益权和管理权,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规定保障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了非法获得股东身份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也重视资本运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运作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分配的公正性。

公司在进行股权融资、资本增值等活动时,需要进行审慎评估和风险防控,保证运作的可持续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这些措施有效防范了非法集资、股权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在公司设立、股东资格、资本运作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有效保障了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资本的管理和调控,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共同富裕。

2024《公司法》最新修订

2024《公司法》最新修订

新《公司法》框架下定向减资的适度限制
• 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减资
• 法定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约定例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7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按股比减资 原则+例外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治理与合规
《公司法》修订2024
2023年12月
目 录
1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2 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3 股权交易规则的完善 4 公司治理制度的优化 5 国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6 一人公司管制的放松 7 公司法其他重要调整
01
4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公司法》的修改历程
欠缴股东 失权
宽限期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
书面形式发出
不得少于六十日
• 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经催缴失权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相应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 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23

欠缴出资
低价出资
50条 21
瑕疵出资
《 公 司 法 》修 订 2 0 2 4
欠缴出资
•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足额缴纳出资
低价出资
•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瑕疵出资—欠缴股东的失权&失权股东的救济
• 董事会未核查/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诉讼

公司资本制度三原则

公司资本制度三原则

公司资本制度三原则一、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确定了公司资本的构成、筹集、管理和退出等方面的规则。

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公司资本制度中,有三大原则至关重要,它们分别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二、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并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得到明确和公开,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能够了解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作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资本确定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不法行为。

为了确保资本确定原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在设立或增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其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的一致性,确保公司资产充足、可靠。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防止公司资产流失,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例如,公司应当设立账簿并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可靠;公司不得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发行股份或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等等。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通过随意增资或减资来损害他们的利益。

同时,资本不变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竞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有时需要进行增资或减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例如,增资和减资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增资和减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等。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关于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一、股东出资制度第四十七条(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大法学博士李建伟观点:1.在出资期限层面。

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之前认缴出资的公司,应逐步调整其股东出资期限,国务院的具体办法会设置一个过渡期,而不是立刻要求存量公司调整到位。

遵循法律一体适用原则,假设暂不考虑过渡期,存量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9年6月30日。

因此,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长于2029年6月30日的存量公司,其将面临修改章程、调整股东出资期限的问题。

2.在出资数额层面。

尽管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数额既无上限也无下限之规定,但是在“五年缴足”的压力下,当初股东认缴出资数额过大的存量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减资程序调减股东认缴出资数额。

《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所谓“出资额明显异常”,结合“五年缴足”规定来看,“出资额明显异常”,应当主要是指注册资本明显不合常理的过大情形。

因此,存量公司在应对“五年缴足”规定时,或需要做出既减期限又减资的双重调整。

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减资,没有规定逐步调整,而是及时调整,所以应当不会设置过渡期,具体办法还得看国务院的具体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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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授权资本制——章程明
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股 东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 本,公司即可成立,但有限 制性规定;未认足部分,授 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募集。
折衷资本制
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 的基础上,以其中一种公 司资本制为基础,兼采另 一资本制的优点,创建出 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许可资本制——章程明确记
第四节
资本制度
1
一、资本的含义
资本(Capital): 股本或者
股份资本,是公司章程确定并 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
一种生产要素 人工生产的而又进一步投入生 产并带来增值的生产资料
2
二、资本的特征
抽象的公司独立财产
表现为一定数额
股东出资
由章程规定 相对确定
3
资本的不同名称及其含义
4
思考 ——资本与资产的区别
外延和内涵不同。资本是以股东出资为基础而通过注 册登记所核定的财产;而资产则是公司实际拥有和控 制的财产。
法律要求不同。公司资本是依法核准的一个常数,非
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更改。而资产始终是一个变量,
其增减变化无须履行特定手续。
5
三、公司资本三原则
6
(一)资本确定原则
15
(三)资本不变原则
• 公司的资本一 经确定,
增 加 资 本
减 少 资 本
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 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 程序进行。 • 立法意图同上一原则
16
增加注册资本
增资的程序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进行公司变更登记
减资的程序
①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
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3
股权出资规定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 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 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 转让的其他情形。
3.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
本,仅需在授权范围内, 由董事会自行决议发行新 股,而无需股东会决议变 更公司章程。
10
授权资本制
注册资本
已发行资本
待发行资本
(一)资本确定原则
优点——资本充实、安全、稳定
缺点——没有弹性,公司设立困难
优点——便于设立 缺点——一段时间内资本 “名不副实”
12
(一)资本确定原则
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成立
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 权可以发行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又称已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 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
实缴资本: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待缴资本:是指公司已经发行、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 的资本。
③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④进行公司变更登记。
四、出资制度
总体规定
股东出资制度
出资形式 与要求
出资责任
19
21
(三)股权、债权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资的财产除外。
非典型出资形式
用益物权
22
1.股权出资
理论上:允许股权出资 实务上: 满足股权转让条件
(一)总体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新《公司法》:
价值性
转让性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 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 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 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 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 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 股本总额。
14
(二)资本维持原则
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 本额相当的资产。其目的是防止资本的是 指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防止股 东不正当的盈利分配请求,确保公司本身 业务的正常开展。 例: 禁止股东退股 公司股份不得折价发行 无盈利,不分配
合法性
20
(二)出资形式与要求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 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 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管理规定》
公司章程必须确定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总额
,且应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法定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

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
2.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总额
一次性发行完毕,由股东或认 股人全部认缴和认购。
3.公司成立后非经履行变更章
程、发行新股等程序,不得增 加资本。
4.对无形资产出资额占全部出
资额的比例作了相当严格保守 的限制。
8
法定资本制中:
实缴资本 + 待缴资本
注册资本
发行资本
9
(一)资本确定原则
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 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制
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
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一次 性发行完毕。
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有股 东全部认足,方可成立;但 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于 公司成立后一定年限内,一 定范围内发行新股。
13
我国采用的何种资本制度类型 2013年修订20140301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 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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