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资本制度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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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缴纳股款。该义务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在不允许分期缴纳股 款的情况下,该义务事实上只是认股人的义务,而非股东义务;在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的情况下,认股人只要缴纳了首期出资,即取得了股东资格,此后所负的出资义务则 为股东义务。 ② 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无限公司的股东及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即不以股东的出资为限。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 司的债务则仅以其出资额或任教的股款为限,此外不负其他财产责任。 ③ 其他。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节 股权
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
股权,亦即股东权。狭义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 而享有的权利。广义股权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本书采狭义股权概念。
股东之所以向公司出资,是借此取得股权,实现自己 的经济目的。
股权是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股权分类: ① 按股权内容不同,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② 按股权性质不同,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第九章 股东与股权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权
【本章重点】 1、股东的概念 2、股东的法律地位 3、股东的权利和股权的性质 4、股权的行使 5、股权的转让
【本章参考资料】
1. 覃有土,陈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 法商研究.2005(4). 2. 王艳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再认识———兼评我国新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①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 ②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③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或质询; ④ 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 ⑤ 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 ① 向公司缴纳股款义务。即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
《公司法》相关规定之进步与不足.法学.2006(11). 3. 王伟.反对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研究.当代法学.2006.11. 4. 张伟,叶名怡.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法商研究
.2009(3). 5. 胡智强.论表决权信托———以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背景展开的研究.现
代法学.2006.07. 6.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 法商研究.2005(3). 7. 刘小玄,李利英.企业产权变革的效率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2005(2). 8. 周友苏.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法学.2006(12). 9. 王勇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自由继承的理论基础.法学.2005(10).
③ 按股权行使方式不同,将股权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 数股东权。
二、股权的性质
股权是公司法上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章程中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一)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的主要观点; ① “股权所有权说”股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即在公司中并存两个所
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 ② “股权债权说”股权实质是债权。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
第九章 股东与股权
股东概述 一般说,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就出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人。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向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司出资或者在公司存续 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公 司股份并就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相关概念: 发起人: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
机关经商办企业。
3. 公司的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最低人数。我国承认一人公 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取消下限,保留上限。即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作为发起人。
4. 关于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限制。我国,国家作为 特殊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规定由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发起人是公司当然股东;股东不以发起人为限。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一般都是公司发起人。
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 份而成为股东的,属原始取得,这些股东为原始股东 (包括发起人或创办人,和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时即认购了股份的人);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就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动机,将股东分为三类: ① 投资股东---为投入资本赚取股息和红利等收益,而
取得公司股份;
② 经营股东---为取得经营企业的权利,不排除营利目 的;
③ 投机股东---短线投资,目的是司机牟取暴利。
股东的法律地位表现: ① 股东享有股东权。股东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
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无限公司中,所有与经营合一,股东权 与所有权内容差异不大,联系较为紧密,股东权中有浓厚的所有权 痕迹。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不再享有直接 支配其投入到公司财产权利,股东权的内容与传统素有权的全能有 了较大差异,二者联系较为疏远,是股东权成为与所有权迥然有别 的新型权利。 ② 股东平等原则。法律给予股东的资格,对其权利义务给与平等的对 待,这就是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平等原则。各股东安其所持股份比 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平等原则不排除股权 内容不同,也不意味着所有股东只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相反, 股权不仅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分,股东所拥有的出资额和所持有的 股份也有多寡之别。股东平等是指,资本平等基础上的平等,即同 股同权,同股同利,一股一票表决权。
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承继取得公司股份的, 其股东资格均为继受取得,此类股东为继受股东(包 括受让原始股东的出资或股份的人,即因其他事由继 受他人出资或股份的人)。
对公司发起人的限制: 1.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2. 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不受限制的法人。禁止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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