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章公司法公司资本
(完整版)《公司法》完整笔记

《公司法》完整笔记 指定教材: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全文

《公司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登记第三章有限货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九章公司债券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3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5, 1999;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8, 2004; Revised at 18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5; and amended for the thir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Seven Laws Includ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ix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 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8, 2013)目录Conten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Liability Companies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Companies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 of A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2 Shareholders' Assembly第三节董事会、经理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rs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股份发行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 第二节股份转让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A Company第七章公司债券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ACompany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Chapter IX Merger and Split-up of Company; Increaseand Deduc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Chapter X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第十二章法律责任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ies第十三章附则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道和律师事务所丁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方面予以介绍和评价。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资本,是依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
它涉及了公司在资本的形成、资本的维持和资本的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认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要增加资本必须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一次性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法定资本制注重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性,目的重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发起人一次全部缴足,发起人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公司章程。
授权资本制降低了公司设立要求,简化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投资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股本全部发行后未全部利用时可能导致的资金闲置和资源浪费。
折衷资本制是前两者的有机结合,指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确立的资本总额不需一次全部发行完毕,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总额须符合法定最低比例的要求,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而随时发行,但全部公司股本的发行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
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我们都知道,公司都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设立公司首先要解决的事情便是筹资。
所筹集来的资金即为注册资本,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相应的职责,分得相应的利润。
今天小编就要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
▲一、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
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分类依据主体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按投资主体分为六种:国家资本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
集体资本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的资本。
个人资本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港澳台资本港澳台资本: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外商资本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依据形式实收资本按照投资形式可划分为: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三种。
货币资金以人民币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入账。
公 司 资 本

授权资本制具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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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制的特征:1)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 这一点与法定资本制相同。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 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需要全部发行完毕。3)公 司成立后,股东应对认足的股份实际缴纳股款。4) 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不需要变更章程。由于 公司设立时仅发行了公司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 成立后,如需增资,仅需在授权范围内——章程确 定的资本总额扣除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后的股份数 额,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需经股东决议变 更公司章程。
国际商法
公司资本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原则 二、公司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 三、出资的转让 四、增资和减资 五、股份和股票 六、公司债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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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原则
公司资本也叫公司注册资本,专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并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资产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之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即全体股东实缴的股款额之和。
(1)法定资本制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授权资本制
(3)折中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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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 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 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 部认足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a、法定资本制具有的特征 b、法定资本制具有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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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定资本制特征:1)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 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 的资本总额。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 司设立的过程中必须全部发行或筹集完毕。3) 股东认足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股款必须 一次性全额缴清,不允许分期缴纳;或者股东对 其应缴纳的股款可分两期以上缴纳,不必一次全 额缴足,其余部分由公司另行通知股东缴纳。(4) 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变更章程、 发行新股等程序。
九十章公司法公司资本

九十章公司法:公司资本引言公司资本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向企业注入的金钱和其他资产形成的初始资本额。
在中国,相关法律对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章中。
本文将对该章节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公司资本的定义、认缴和实缴资本、资本维持等方面的内容。
1. 公司资本的定义公司资本是指股东或投资者向公司注入的资金和其他资产,用以支持公司经营和发展的资本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资本应当由股东按规定进行认缴和实缴。
2. 认缴和实缴资本2.1 认缴资本认缴资本是指股东或投资者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承诺向公司注入的资金和其他资产的金额。
认缴资本在公司设立之初或增资时需以书面形式进行承诺,并在合同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2.2 实缴资本实缴资本是指股东或投资者按照认缴的金额和时间要求,实际向公司注入的资金和其他资产。
实缴资本是公司经营的真实衡量,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3. 资本维持公司法对资本维持有明确规定,即公司应当保持一定的资本额度。
资本维持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防范风险。
3.1 最低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同时认缴和实缴达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3.2 减资和股权转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减资或股权转让的情况。
在进行减资或股权转让时,应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且需满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3.3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股东对公司的资本贡献应当受到保护,不得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结论公司资本是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基础,对于股东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认缴和实缴资本是公司资本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注册时必须达到一定的资本额度。
资本的维持对于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法律对于资本的减少和股权转让有明确规定,以保护股东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对于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内容有更深入的理解,以便在实际操作和决策过程中能够更好地遵循法律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最新的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是怎样规定的呢?看完店铺整理的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1、二者的相同之处: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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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权的具体保护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 1、概念和性质
a.概念: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 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b.性质: 抽象:固有权和期待权 具体:债券
2、股利分配的要件 a.实质要件——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
b.形式要件——公司的意思 3、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与股东股利分配
第二节 股东权保护的平等原则
一、股东平等原则内容
股东依其持有股份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原则。
1、形式意义上的平等 2、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二、股东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1、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时 2、公司向股东提供股利或剩余财产之外的财
产利益时
3、股东表决权之确定,股东大会之召集和决 议程序,应遵循此原则。
第九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 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 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 保证。在实际中,公司资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1、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体股东认缴的资本总额。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 司在存续期间,应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目的是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总额非经严 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增减。目的是防止资本减 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 多的风险。
第十章 股东权及其保护
股东权与普通的民事权利相比,有两个区别:
1、股东权是社员权。与物权、债权不同 2、股东权具有较高的流通性。
也就是说,股东权是具有较高流通性的社 员权。
二、股东权的分类
1、根据股东权行使目的不同分为:自益权(受 益权,包括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 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 )和共 益权(治理权,包括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 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 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
6、净资产,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节 外国公司的基本制度
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中主要采用三种资本制 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 制。
1、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 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 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的 公司资本制度。
2、授权资本制
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 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 分股份,公司即可成立,其余的股份则授权 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再分次发行的 公司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的优越性体现为:一是便于 公司的快速成立;二是不易造成公司资本的 闲置浪费;三是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 变更章程,就可以由董事会授权发行股份, 不再履行有关程序。
3、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以募集的全 部资本,它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募足,可以在公司 成立后分期缴付。
4、认缴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已向股 东发行的资本总额,即股东承诺以货币或非货币方 式认购的资本总额。认缴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 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
5、公司资产,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全部财产。
第一节 股东权概述 一、股东权的概念与性质
股东权,又称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 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本章仅指狭义股东 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 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 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其缺陷在于既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 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又不利于对债权人 合法权益的保护。
3、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是指在 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额或者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总数,或者同时规定第一次发行的股 本或股份数,在认足、缴足一定比例的股本 后,公司即可成立;第一次认缴、缴付的股 本与授权股本总额的差额,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在公司成立后逐渐补足的原则或制度。
折衷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在 “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吸收“授权资本制” 的优点,弥补两种资本制度的不足而形成的 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节 公司资本制度原则
传统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 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 部认足。
2、根据股东权行使方法不同分为:单独股东 权(自益权和共益权)和少数股东权 (共 益权)。
3、根据股东权重要程度不同分为:固有权 (法定股东权)与非固有权(非法定股东 权)。
4、根据股东权的行使主体不同分为:一般股 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包括优先股、劣后股 或者后配股、混合股、转换股、无表决权 股)。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特征为: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2)注册资本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募足。
2、实收(缴)资本,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的约定,股东实际交付的出资额。由于我国新 《公司法》允许公司资本分期缴付,实收资本处在相对 变动的状态,而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实收资 本实际上是随着股东按期缴付出资而不断发生变动的, 公司实收资本一旦发生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法定资本制既有其优点,也有其缺陷。 其优点是确保了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和公司 的对外信用,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和交易安全;缺陷是要求在公司设立时 必须一次性地筹到大量资本而导致公司设立 困难,同时在公司设立之初可能出现公司资 本的积压和闲置。另外给公司注册资本的变 更,也带来了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