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资本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
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资本制度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对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公司法在1993年的修改中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概念,即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资本,作为公司负债能力的基础。
此举扩大了公司融资的渠道和范围,促进了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2005年公司法修改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度,即股东碰到公司注册时,可以先认缴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不需立即出资,等有需要时再出资,这种制度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初始的资本筹集门槛,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途径。
但是,认缴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不良企业利用虚假认缴来吸引投资者,导致股东资金的损失和企业的危机。
2005年公司法修改规定,公司资本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形式出资。
这一规定扩大了公司融资渠道和范围,允许创新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来增加公司资本,为企业快速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013年公司法修改规定,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并规定企业应该以实际经营需要和股东认缴出资额度为准,明确股东应负担公司在经营中的风险,并加强了对企业合法融资的监管。
这种改革鼓励了企业资本多元化,在特定情况下降低了企业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引起了社会上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质疑和争论,认为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会促进企业的非法融资和诈骗行为。
除此之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股东会及股东权益保护等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构建一个规范、公平、透明的市场经济体制。
总之,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管部门的配合加强监督才能有效落实。
只有在合理、公正的环境下,才能营造出开放、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氛围,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关键词:公 司法;有限责任公 司;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缴付的原则 为使公司拥有 、 维持其得 以运作及从事活动的必要资本, 为 保 障债权人的利益,为维护 社会秩序就必须严格规 范公 司的资 本 。因此 , 传统大陆法系 的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司资本三原则, 及 资本确定 、 资本维持 、 资本不变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 典型 的
三、 出资 的 转让
资 合公 司 , 因而 资本 三 原 则 也 集 中体 现 在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 。 就 资本确定原则而言,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东应 与公 司申请 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各 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 不得分期缴纳 。这 规定 的 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与投机行为 , 并且与 日本、 韩国等 国家及地 区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 就 资本维持原则而言 , 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 必须维持与其 资本额相 当的资产 。其 目的仍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以保护债权 人的权益 。这一原则要求在公司存 续期 间, 不许向股东分配 公 司 的财 产 , 不 许 公 司股 东将 出资 收 回 。 在我 国公 司法 中 , 体 现 资 本 维持 原则 的规 定 有 : 公 司 转 投 资 的金 额 累积 不 得超 过 本 公 司 净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 ; 公司在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 公益金之 前, 不得 向股 东分配利 润等法条 。
一
、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如果是 以现 金以外的资产 抵 充其 出资 的股款 , 应 该将 该 股 东 的姓 名及 其财 产 的种 类 、 数量 、 价格或估价的标准记载于章程 中, 并报请主观机成立时的股东对公司 负有缴纳其差额 的连带责任 。
一
就资本不变原则而言 ,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变更 章 程程序 , 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增加或减少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 和 程序 进 行 。 这 项 原 则 的 目的 在 于 防 止 资本 总 额 减 少 导致 公 司 责任范围缩小 , 以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 。因此, 我 国公司法规定 , 公 司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必 须 编制 资产 负 债 表和 财 产 清 单 ; 要 求 公 司 减少注册 资本时提 出公告 ,以及债权 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 或提供担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最低限额等均 属于资本不变原则范畴 。 二、 股东资本出资 出资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所为 的一定给付 , 且必须 根据法律规 定履行 出资义务 。为遵循资 本维持原则,保护交易 安全,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应 由股东全部缴足 , 一般不得分期 缴纳。如 日本 、 韩 国等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即明确要求股 东必须在有 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 以现金或实物方式缴足全部股 份出资, 不 得 分 期缴 纳 。 我国公 司法规定: “ 股 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各 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股东 以货 币出资的, 应 当将货 币出资足额 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 ” 采用一 次全额 的缴纳方式, 也即股东应与公司设立 登记时 , 全部缴足所 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公司法所规定 的股东旅行 出资义务原则 , 公司法 也有例外规定, 如“ 合营各方应 当在合营合同中定 明出资 期限, 并且应当按照合 营合同规 定的期限缴清各 自的出资” 等。 对于中外合 资的有 限责任公司 , 仍允许股 东在 公司成立后一次 或分期缴清所认 的出资。 我国公 司法 中有限责任公 司的 出资类别 , 不 以现金为限, 而 只能 以财产 出资, 不得采用劳务或信用等无法确实计价的资产 价值。被称作 资产 的既可 以是金钱或实物 , 也可 以是财产权 , 根 据 公 司法 规 定 , 股 东可 以用 货 币出 资 , 也 可 以用 实 物 、 工 业产 权 、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篇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
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
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
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
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度班级:13级财本2班学号:2013102030217 姓名:廖亨摘要:公司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 ,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资本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制度。
从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公司可以说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典型形态。
自我国颁布的公司法以来,确立了公司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
通过结合公司法来研究公司资本制度,充分发挥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推动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促进企业有序发展,有利于健全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影响、发展一、公司法的性质和影响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
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
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
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
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
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①这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狭义定义。
本文也正是从该角度来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
二、改革公司资本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而言,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亦是完善公司法制度,使之能够更好服务于公司法目标效率化的实现,使其致力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协助公司获得资金及人力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②。
具体而言,(一)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二)促使资本得到充分利用,鼓励企业竞争;(三)有助于推动商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四)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得到制度保障,亦是现代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简而言之,目前在全世界普遍使用的公司资本制度分为三种: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
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授权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演变和创新,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参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目前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主要内容特点包括:1、注册资本在最低限额上的强制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3、验资制度。
在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股东需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的资本额。
5、注册资本构成实收股本总额。
五、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次性发行,并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成立后若发行新股或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同意,且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进行注册登记。
试析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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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析 我 国新《 司法 》 公 司 资本 制 度 的创 夏 银川 7 0 2 ) 宁 5 0 1
摘 要: 为适应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渐趋缓和化的发展趋势 , 国在 ,司法的第三次修订 中对公 我 厶 \
基金项 目: 北方民族 大学社会科学基金 项 目“ 实施新 《 司法》 宁夏现 代企 业制 度发展 的调查 与 思考” 对 公 与
(0 6 0 9 ; 夏 回 族 自治 区 哲 学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项 目“ 业 结 构 对 宁 夏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影 响 分 析 ” 20 Y 0 ) 宁 产
现代 国际竞 争 的需 要 , 国际上 公 司资本制 度渐趋 宽松 和灵 活的发 展潮流 相符合 , 国对公 司法进 与 我
行 了第 三次修 订 。新《 司法》 认 真 总结 我 国公 司实 践 的 经验 教训 及 大胆 吸 收 国外 先 进 立法 经 公 在
验的基 础上 , 实现 了法律 观念 的转变 , 在公 司资本 制度 方 面有 许多 重 大 的突破 和 创新 , 是 它 的变 但
一
、
出资缴付制度的变革与不足
( ) 一 降低 最低 注册资本 限额 。 允许分 期 出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 降低 了公 司 的设 立 门槛 , 宽准 入的条 件 , 有限 公 司的最 低 注册 放 将 资本额 统一 降到人 民币 3万元 , 份公 司的最低 注册 资本 额下调 到 50万 元 。并采 纳 了“ 股 0 二元 化公 司资本 制度双 轨制 ” , 对有 限责任 公 司 、 国有 独 资公 司 和发 起 设立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 采用 缴付 折 衷 资本 制 』而 对 于 募 集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仍 采 用 严 格 的 法 定 资 本 ,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基本法律。
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份、股东投资和分红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改,其中资本制度方面也有相应的改动。
以下是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调整
2013年公司法修订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改为“依法认缴的注册资本”,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注册资本,不再受制于固定的最低额度。
此举有利于降低企业初始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增加企业数量和就业机会。
二、股份制度的完善
2013年公司法修订还对股份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发行方式、转让、收购、注销等方面的规定。
此举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三、股东投资和分红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修订中对股东投资和分红方面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了股东投资
认缴和实缴的时间和金额,加强了对股东资金的监管;同时规定了股东分红的原则和方式,保障了股东的权益和企业的稳定运营。
以上是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这些修改不仅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也加强了市场竞争规范化和股东权益保护,促进了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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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体系,对公司的资本构成、变
动及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通过集资形成的、
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资金总量、结构和运作机制。
下面将从基本概念、资
本构成、资本变动、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概念。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通过股东出资或
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公司运作的资金总量。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通过股
本出资、决策权和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构建起公司的投融资体系和治
理机制。
其次,公司资本制度的资本构成。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的
资本构成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和认缴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
注册时股东认缴的最低出资额,它在公司成立之初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实缴资本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实际支付的出资额,也是公司用于开
展经营活动的真正资金总量。
认缴资本是指股东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应该实
际支付的出资额,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股东的经济实力。
第三,公司资本制度的资本变动。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多种方式的资本
变动,包括增资、减资和股本转让等。
增资是指股东根据公司需要,在原
有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投资额,以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活动范围。
减资是指公司股东通过减少公积金、吸收赤字等方式,从公司资本中抽取
部分资金,以减少公司的资本量。
股本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
给其他投资者,以实现投资收益或退出公司。
这些资本变动的操作必须依
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以确保资本变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公司资本制度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通过设立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保障了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
其中包括股东权利、股东优先条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股东权利包括股东的投票权、知情权、分红权和转让权等。
股东优先条件是指公司增资减资等操作时,必须优先向现有股东提供相应的认缴权利,确保其在变动操作中的利益不被克扣。
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应当及时公开与股东权益有关的重大信息,确保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和监督。
综上所述,公司资本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形成、变动和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通过公司资本制度的构建,能够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