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分)为什么?(2分)(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分)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2分)(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2分)[析]:(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
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论我国公司分立与债权人的保护

均需 由分立各方签订分 法典》 规定 , 司分立包括新设分 立和吸收分立两 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 , 公 决定) 。但《 司法》 公 没有关于分立协议或 种 形式 。公 司 新设分 立用 于让 新设 立 的公 司承继 原 立协议 ( 者分立文件的明确规定 , 这显然过于简陋 , 缺乏实践 公 司 全部 或者 部分 资 产 和 负 债 ; 司 吸 收分 立 适 用 公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于让 新公 司承 继原公 司全部 或者 部分 营业 项 目。韩 中的可操作性 。在此之前 的《 反倒 对公 司分立 协议 作 了较 为 粗 略 的规 定 :公 “ 国商 法规 定公 司分 立包 括 三 种形 式 , 1 单 纯分 立 , () 见》 司分立时 , 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分立协议 应 不含合并因素的分立 , 即公司直接分立 为一个或者 营业范围 、 债权债 务 数 个公 司 ;2 分 立合 并 , 司 在分 立 过 程 中可 以与 中明确划分分立各方 的财 产 、 () 公 ” 关于外商投 个或者数个 已存续公司进行合 并; 3 新设 及分 等 。 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颁布的《 () 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则作了更为进一步 的规 立合并 , 上述两种形式的混合运用 , 即公 司可直接分 分立决议或决定 的内容大 立为一个或者数个公司, 与此同时, 也可以与其他公 定 。参照国外立法实践 , 体包括 :1 分立后各有关公司 的基 本情况 : () 名称 、 司进行 合并 。 章程 、 资本额 、 组织 机构 、 行新 股 总 数 及 种类 等 事 发 参照国外的立法规定及我国现行有关外资企业 () () 的规定 , 以认 为 , 可 以公 司主体变化 的结 构来看 , 国 项 ;2 分 立 的条 件 ;3 资 产和债 务 的划 分 及 归属 ; 我 4 有关存续公司章程更改的说 明及新设公司的安 公司分立 的形式至少应 包含两种形式 即新设分 立 ( 解 ( ) 排 ;5 其他。具体内容应 由《 司法》 () 公 作出便于操 散分立) 和存续分立( 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 司将其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分割, 形成两个或两个以 作 的准确规 定 。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上的公 司 , 并解散 原有公司 的行 为 。派 生分立 是指公 3 履行 相应 的审批手 续 。股 份有 限公 司的分立 、 司将其部分财 产和债务或 营业分离 出去 , 立一个 或 成 须经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几 个新公 司 , 而原公司也继 续保 留的行 为。 4 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对债权人 的保护程序 、 ( 公 司分立的程序 三) 公 司分 立 是公 司法 律 制 度 中 的一项 重 要 内容 , 是公 司 分立过程 中的十分重 要 的 内容 。 5 实施分立 , 、 进行 公 司有关 变更 或注销 登记 。 对公司资产重组、 调整组织结构 、 减轻包袱 、 降低风 依我国《 公司法》 规定 , 变更登记应在分立 的决 险或合法 的降低公 司注册资本、 提高公 司盈利能力 0日后进行 , 要提交分立的决 等均具有积极意义。但公司分立毕竟属于公 司资本 议或决定作出之 日起 9 议或决定 、 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 修改 的绝对分散和降低 , 这对公 司原债务人来说必然存 报纸上登载公告证 明及债务清理等的说 明, 在着一 定 的风险 , 何 保 护 拟分 立 公 司债 权 人 的合 的章程 、 如 要 法权益便成为公司分立过程 中一个 十分重要 的问 股份公 司分立 的 , 提交 省 级 人 民政 府 或 国务 院授 权部 门 的批 准文 件等 。 题 。我国《 司法> 0 5 l 公 > 0 年 0月 2 第 三次修订 2 7日
企业破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债务无法清偿或者资不抵债等原因,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的法律程序。
企业破产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国企业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企业破产法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企业破产法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能够依法实现债权。
3. 依法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4.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企业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 公开、公正、高效原则:企业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公开、公正、高效进行。
三、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1.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 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四、企业破产的程序1. 破产申请: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3.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宣告企业破产。
4. 破产财产的接管:破产宣告后,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
5.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6. 债权确认: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7.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依法变卖破产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分配。
8.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1〕3号【发布日期】2011-01-27【生效日期】2011-0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刘安琪《新公司法》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

刘安琪《新公司法》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对我国公司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涵盖了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
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的主要条文逐条进行解读,结合实际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公司法。
第一条: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新公司法第一条明确了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该条文体现了公司法的法治理念,强调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为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公司的基本属性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法律属性,强调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独立性,为公司的合法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案例一:某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失。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受损方的损失,而不应由公司的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设立,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规范了公司的注册程序和要求,为公司的合法成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二:小明和小红共同创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产生了债务。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未经注册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小明和小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
第四条:公司的名称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合法、唯一,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文字、符号。
公司应当有足够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真实、合法,出资人应当认真履行出资义务。
论一人公司之债权人保护

21 0 0年 6月 C l r n i oyV s n T er ) ut eA dH s r i o ( h o u t i y Jn 2 1 u .0 0
论一人公 司之债 权人保护
谢 蔚
[ 摘
一
要] 一人公 司(n — nc mpn ) o e ma o ay 又可称独资公 司或独股公 司。它是二十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公 司形式 , 是指 只有
所 以公 司法特 别规 定禁 止 自然 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同时拥 有 两个 以上一 人公
司 的股权 , 也不能 间接控制多个 一人公 司。
( ) 行《 司法》 一 现 公 对一 人公 司的规制 为 “ 于社会资金 投 向经 济领域 ” 为 了更 好 的保 护交 易 利 “ 相 对人 的利益 , 降低 交易 风险 ” 接受 了“ 会各方 面 的普 遍 , 社 建议 ”…我 国公司法顺 应 了世界 各 国的发展 趋势在 2 0 , 0 5年 的 公 司法修 正 案 中承 认 了一 人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法 律 地位 。 “ 司法理应 针对 一人公 司之负面效 应 ,构建 一套有 利 于其 公
发 展。
人公 司 的设 立 目的在于 赋予 中小 投 资者有 限 责任 的
惠利, 从而达到降低风险 , 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的效果。 但若
不对 自然 人设 立一 人公 司 的数 目加 以限制则 可 能 出现 自然
一
、
我国对一 人公 司债权 人法律保护 的现状及存在 的不足
人细化 资本 , 将公 司细微资本 难 以承载 的外 部经营 风险过 多 让渡于债 权人 , 而危 害到债权 人权益与 市场秩 序 的稳 定 。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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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摘要】我国《公司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
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公司法》主要调整公司内部,公司、股东、
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显
得更为重要。规范公司、股东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成
为公司法规范的重点。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 设立 运营 清算 利益保护
公司债权人是依其对公司的债权合同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
求权的人,其依法相遇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
畅通。公司债权人是仅次于股东的公司利益的相关者,而公司债权
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这就使公司债权
人权益在公司法中处于不利的局面。因此,确立和完善债权人权益
保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公司设立阶段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设立阶段的立法保护是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首道屏
障。公司在设立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
并需经公司全部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法》第25条、
26条、27条、91条、94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在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或股款必须
认足、募足,以及相应的验资证明一同提交给登记机关,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而且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这些规定使公司法人具有良好的资金信
誉,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和保障。另外,公司法中还规定了股
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和发起人的责任,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完善对发起人的损害责任赔
偿,防止股东和发起人在设立阶段使公司的利益受损,从而影响债
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运营阶段对债权人的保护
(一)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
重大事项公开是为了让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权人以及社会了
解公司的资信状况、责任性质、营业状况及其前景等。从而使债权
人在交易前对其有充分的了解,减少交易的盲目性,增加交易的安
全性。《公司法》的公开制度主要分二个方面:①登记、注册事项
公开制度。②公司财务状况公开制度。
(二)提前请求清偿债务制度。
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应按约定期限请求清偿,但是在公司发生
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则有权在债务未到期时,要求公司
提前清偿和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一种
变通手段。提前请求清偿债务制度明确又具体的规定了债权人的求
偿权和债权无法实现时的救济措施,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指明了方
向。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较旧公司法最大的改变就在于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
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
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
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
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新公司法的出台使债权
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是能做到有法可依。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重整制度。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出现恶化,出现破
产原因时,公司债权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可以和公司董事,持有
公司股份一定比例的股东一样具有申请公司重整的资格。公司通过
重整而获得新生。其优越性就在于它是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充
分发挥债权人和股东的主观能动性,使对立的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协
调一致,使即将破产的公司通过落实重整计划,摆脱财产恶化状况,
恢复正常经营和清偿能力。
二、公司清算阶段对债权人的保护
优先清偿制度。《公司法》中的优先权制度一般发生在公司因合
并、分立、破产、解散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时,
清算程序也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因为债权人承担着公
司因经营不善及不可抗力带来的不能实现其债权的风险,又因其不
能参加公司的管理。因此,法律规定在公司盈余回报及财产分配方
面,有优先于股东的权力。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司法》
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
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公司法》第18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
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严格的通知和公
告程序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有提供了一项保护措施。任何一个公司
都会有一个兴衰的过程,清算程序是最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维护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目的之一,现行公司法较原公司法增加了对债权人利益保
护一项重要内容。新的公司法体现了公司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
益由不均衡渐渐向均衡化发展的趋势。对股东和债权人等多元利益
主体的保护方法和体系的不断完善,进而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利
益的合理均衡。我国公司法在立法、司法及公司经营活动中逐步适
应对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发展趋势的要求,摒弃不利
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原则,以实现《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凤江.试述《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辽宁经济 ,
2003,3.
[2]程晋龙.现行的公司法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的认识.
[3]杨静.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j]. 广东法学,2005.
[4]喻磊.公司债权人保护和我国公司法完善[j]. 江西科技师范
学院学报,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