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眠公司”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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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是一种参与企业融资的投资者,他们向企业提供资金以换取债券,公司债券是企业发行的一种债权凭证。

债权人在企业中的地位类似于贷款者,在企业经营盈利时可以获得息费,并在企业破产时优先获得偿还。

在公司债券投资中,债权人需要考虑的主要是债券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因此,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关键。

一些公司为了获得资金,可能会发行大量债券,这可能会导致公司未来债务陡增,从而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投资方面的风险。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著手。

首先,公司应该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这就意味着公司应该具有可靠的业绩和健康的财务状况,避免公司在债务方面过高,而信用应该得到充分的认可。

其次,公司应该提供透明且及时的信息。

公司必须向债权人透露其财务和业绩状况,以及资产和负债状况,以便债权人能够理解公司的财务实力和投资风险。

第三,公司应该与债权人建立互信关系。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与企业未来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企业应该为维持与债权人之间互动的机会而努力。

定期开展债券持有人大会,以便各方彼此了解。

通过发展长期持有关系,能够使公司更具稳定性,并减少债券风险。

第四,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置机制。

违约是公司债权人可能遇到的最大风险之一。

因此,公司应该建立违约时候的应对机制和解决方案,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公司应该及时处理资本结构变化。

当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变化时,公司应该及时告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最后,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增强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加大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企业和管理人员的追责力度等方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总之,企业应坚持稳健经营原则、透明治理理念,定期披露公司财务信息和严格落实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在投资者保护上的政策制定和法律保障,减少资本市场风险,以此为基础推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及应对策略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及应对策略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及应对策略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财务困难而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法院的裁定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面临着被削减甚至损失全部权益的风险。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关法律和制度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机制,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1. 破产重整法律框架破产重整法律框架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

各国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破产重整的程序和程序的权益,包括债权人的参与权、债权的排列顺序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了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机构,由债权人自愿组成,代表整体债权人的利益参与破产重整事务。

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有效监督债务人的行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和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

他们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作为第三方机构,能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平、公正。

4. 优化破产重整程序为了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优化破产重整程序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简化手续、加快审理速度、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等,旨在减少破产重整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高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水平。

二、债权人应对策略1. 主动参与作为债权人,要主动参与到破产重整过程中,了解自身权益,并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可以通过加入债权人委员会、聘请专业律师和顾问团队等方式,积极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强化风险管理在与企业进行业务合作时,债权人应加强风险管理,合理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减少破产重整风险对自身利益造成的影响。

可以采取分散投资、确保拥有足够的抵押品等风险控制措施。

3. 网络债权人利益保护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破产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调整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展开讨论,探究其现状、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我国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足。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的债权人常常无法了解具体的破产程序进展情况,缺乏实质性的参与权。

其次,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存在困难。

破产企业常常有大量的债权人和复杂的债务关系,其中一些债权可能处于长期的亏损状态。

此外,破产企业的资产监管机制亟待加强,破产清偿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问题分析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前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完善债权人权益的信托机制。

建立债权人权益信托,将债权人的权益委托给独立第三方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有效保护。

其次,加强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权。

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破产程序的相关信息,并有权参与关键决策。

此外,加强资产监管机制,确保破产企业的资产能够得到妥善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部分:解决方案与建议为了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基金,为债权人提供最低保障,避免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因为破产而遭受损失。

其次,加强破产企业的企业治理机制,提高破产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效率。

此外,完善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机制,便利债权人追索债权、确定债务优先次序。

最后,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处置机制,确保破产企业的资产能够通过有效的方式变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需求。

结论: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在我国的破产法中已经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公司破产纠纷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

公司破产纠纷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

公司破产纠纷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在公司破产纠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破产纠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破产纠纷背景破产纠纷是指公司无法履行其到期应付的债务,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因此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相对较高。

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1. 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在破产程序中,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

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破产诉讼、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来实现债权的获偿。

2.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允许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共同行使权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和管理。

3. 制定优先支付条款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制定优先支付条款,确保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先行受偿。

这样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获偿能力。

三、债务人的权益保护1. 重整程序的选择在破产纠纷中,债务人可以选择进行重整程序,以实现企业的短期生存和偿债能力的恢复。

重整程序可以帮助债务人解决短期经营困难,保护其经营和生存权益。

2. 债务人委员会的设立与债权人委员会类似,债务人委员会的设立可以代表债务人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和管理。

债务人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制定偿债计划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偿债计划,通过重组债务、延长偿还期限等方式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降低其破产损失。

四、共同利益的保护1.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和合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纠纷中可以通过协商和合作,寻求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共同发展。

2. 破产信托的设立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共同设立破产信托,将部分资产交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分配,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债权人获偿。

3. 法律保护破产程序中,法律要求公正、公平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破产纠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曲瑞琦摘要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体,其伴随着市场而产生,同时也应当在市场中寻找发展的机会。

另外市场具有优胜劣汰的规律,任何企业在市场中具有平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被淘汰的威胁。

企业破产重整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个体现,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破产重整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形式,但是企业的破产重整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其中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更需要进行保护,这是立法的一个原则,也是各方面利益博弈的一种体现,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破产法的规定,结合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分析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权益保护清算从2007年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破产法出台,至今已经有近十年的时间,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内容,并通过专门的章节对该内容进行规定,在这部法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的立法,实施几年来也取得了显著的立法指导成就,但是在该法律的落实过程中,我国破产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最明显的体现就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暴露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有待进一步分析和解决。

在以下的内容中笔者将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角度对这些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一、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因破产重整制度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在企业宣布破产或者重整的情况下所必须遵守的制度,该制度的发起通常是由相关利害人主动提起的,由法院进行主持、多方利害关系人参与,对该企业内部债权债务等关系进行处理或者再分配的活动和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并不同于破产,而是一种通过调整经营关系和内部权益,促进企业再发展的手段,目的是维护企业正常或者摆脱当前困境的一种方式。

当然企业的破产重整包含的利益主体不仅仅是债权人,还有债务人、股东,但是相比来说本文研究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基于以下原因:(一)从社会利益平衡的角度需要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公司的破产重整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很多,按照法律的要求应当对其利益进行最大可能的兼顾考量,这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也是现实中进行利益公平性的维护。

浅析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浅析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摘要:本文阐述了公司债权人的含义,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研究,指出现有制度的不足,并给出了建议,以促进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主题词:债权人保护制度建议公司之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主要可根据形成公司之债的法律关系的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债、合同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三种类型。

公司债权人是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与公司发生了债权关系的法律主体。

由于公司机制的特殊性,一般债权人保护的理论已经不足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应该建立特别保护制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公司以公司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是有保障的。

但由于公司风险外化的要求,基于公司的独立法人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特性,债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监督,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保障被弱化,甚至出现侵害债权的情形。

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是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发展的一个理论前提。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的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可以看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强化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当今可谓“公司经济”的社会里,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确立,可以解决公司经济力量壮大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保护的基本制度1.公司设立时对出资方式及比例的限制制度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债权人保护利益的最低财产担保,公司的责任能力和责任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大小,因为,依法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就成为使公司保持一定的经营规模、承担一定责任的基本保证。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是指在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保护。

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其主要的权益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在公司破产程序中采取一些措施。

应加强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公司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这包括确立债权人的优先权,确保债权人在破产清偿中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应加强债权人权益的监管保护。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管,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对于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算,要确保清偿债权人的权益;对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要确保债权人的参与和权益保护。

应完善债权人权益的救济机制。

对于公司破产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的情况,债权人应具备救济的途径。

这些途径可以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请求行政干预等,以便债权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

还应强化债权人的风险管理能力。

债权人应加强对债务人的资信评估和风险控制,降低债权人在破产情况下的损失。

债权人还可以采取一些衍生工具来对冲风险,如保险抵押、信用担保等,以规避风险。

应提高债权人的维权意识。

债权人要了解自身的权益和权利,及时跟踪公司的财务状况,以便在公司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债权人还应积极参与债权人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法律保护、监管保护、救济机制、风险管理能力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个人原创,仅供参考))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体制机制都在积极改变以适应市场经济带来的变化,与此同时,不难发现,债权的地位更加突出和重要,债权已经从最初的作为一种调节法律关系的手段逐步发展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由于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债权的形式造成了一种趋势:经济越发达,对债权的依赖程度就越高。

债权的安全性问题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针对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从债权人的概述出发,在探讨我国公司法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现代经济活动中,股东和公司债权人都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可以说,没有公司债权人,就没有公司。

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公司债权人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通过各种传导链条迫使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林投资银行相继倒闭或被接管,并促成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这一经典案例全释了债权人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与博弈极大的影响着经济环境的稳定与否。

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涉及公司设立阶段、营运阶段和清算结束阶段,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公司法》关于债权人保护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但是,我国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一、债权人概述债权人是除股权资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广义上的债权人指一切对企业负有偿还义务的对象;狭义上的债权人仅指企业外部提供大量贷款及持有大量债券的资金提供者。

在公司法中,公司债权人被看做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与公司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司债权人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的身份决定了其本身的合理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因为企业如果想要得到发展,单纯的依靠企业所有者的投入与企业自身的盈余积累是无法满足扩大发展的需求,同时公司债权人并不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等情况也决定债权人的利益是需要得到关注的。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作为一项关乎经济体制稳定和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设计和落实对于确保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破产程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研究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并探讨其现存问题与改进方向。

一、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企业破产法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破产清算的特殊法律制度。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公平是指破产程序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公正要求破产程序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公开是指相关信息透明公开,债权人能够获得足够的知情权;高效意味着尽快实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分析1. 破产立案制度破产立案是破产程序的起始阶段,通过法院的介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立案过程中,债权人应享有参与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

2. 债权确认机制债权确认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它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地位和权益。

债权确认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确保债权人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能够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相应的参与权,并可以推选债权代表参与破产程序管理。

4. 债务重整机制债务重整是一种旨在避免企业破产的机制,其目的是通过重新协商债务、重组资产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实现经营复苏。

债务重整机制更倾向于对企业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现存问题尽管企业破产法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相关信息披露不够透明。

其次,债权人权益的行使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于小额债权人来说,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较高,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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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休眠公司”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探析章合运关键词: 休眠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灭失预警机制/公司人格否认/保证金制度内容提要: 休眠公司主要是公司为逃避债务而产生的一种存在状态。

由于目前我国对休眠公司的处理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休眠公司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缺失。

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公司法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立公司保证金和承诺还债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并增设逃避清算之罪状等措施,保护休眠公司中的债权人权益。

一、休眠公司及其相关法规概述截至2006 年6 月,全国个体工商户有2505 万户,私营企业有464 万户,两类企业的从业人员达1. 12 亿,占当年城镇就业人口的41 % ,创造了全国49. 7 %的国内生产总值,已占到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

[1]但伴随着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符,诸如休眠公司的产生。

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内资企业年检公示数据显示,2004 年北京市有三万户以上的公司没有年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检,2005年没有年检的公司有四万多户。

[2]天津市2003 年、2004 年因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有2 万多户。

[3]对于这些因不参加年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撤销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进行清算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学界称之为“休眠公司”或“公司下落不明”、企业法人“弥留之际”、“公司恶意消失”、“短命公司”等。

目前我国休眠公司的存在形态主要有三种:“资格无,人犹在”。

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是指那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依法撤销后,没有进行清算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

公司未办理注销登记,在法律上其法人主体资格尚存,但是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依法撤销,在事实上公司已经丧失从事有关民事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资格有,实体无”。

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是指公司没有正常的经营活动,处于一种“潜伏”、“歇业”或者“非法存续”的状态,但是其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依法撤销,即其营业资格还存在,只不过处于一种“法律资格尚存、经营实体已无”的休眠状态。

“人诈死,责任在”。

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是指公司经过了清算程序、注销程序,但由于清算程序、注销程序中的某些瑕疵,存在着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尽管休眠公司存在的形态具有多样性,但它们都是为逃避债务而产生和存在,并且这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4]我国新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第十章对公司解散和清算做出了具体规定,赋予了债权人司法保护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利用休眠侵害债权人的情形发生。

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些规定对于惩处故意休眠的公司来讲还远远不够。

一般而言,债权人做出起诉决定后,法院通常采用三种做法: 当公司营业执照未被吊销时,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当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时,判决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同时,判决成立清算组织承担清算责任; 判决驳回起诉。

但就是采取前两种做法时,法院判决的执行也常常不能得到落实。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调查显示,目前北京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占全部民商案件总数的20 %,其中大多数为公司。

[5]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能够有效遏制公司休眠和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机制,因此当公司休眠时,债权人往往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起诉,债权就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司法保护;如果起诉,不仅判决可能无法执行,而且还得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从奴隶到将军”是对当前一些债务人的真实写照,休眠公司的存在见证了“杨白劳的强势和黄世仁的弱势”。

在司法实践中,对休眠公司的处理和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主要采取行政解散公司制度,我国香港主要采取“公司名称别除”制度,韩国和日本则主要采取公司的拟制解散制度和拟制清算制度。

[6]上述制度根据公司解散与终止的实际状况,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予公司登记机关行政解散公司的权力和司法机关对休眠公司强制清盘的权力,兼顾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诉讼需求,节省了人力、物力,保护了债权人权益。

例如,韩国商法为了解决拟制清算制度下可能发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了一些配套处理机制,如拟制清算的公司仍存在某些权利关系而事实上有必要进行整理时,在该范围内不消灭其法人人格,仍有可能进行实际的清算,且不影响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成员的法律责任。

[7]因此,借鉴国外公司法例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积极探索休眠公司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措施。

二、休眠公司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1. 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在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处于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任何公司都有可能因受内外因素的影响而遇到经营危机,从而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国外经验,可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对公司经营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危机信息并发出警情预报,把灭失风险引入公司内部,让公司、管理者、股东共同承担风险责任,使责、权、利三者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公司灭失预警机制一般由三个部分构成: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 公司灭失预警管理机构公司灭失预警管理机构是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财政、物价、统计、银行等部门,收集企业经营信息,对公司灭失风险进行实时监测,但不直接干涉公司的经营过程。

机构成员实行专兼结合,以兼职为主,由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会计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高校教师和职业经理等人员组成。

机构日常运行机制可以参照行业协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模式建立。

(2) 公司灭失信息分析机构公司灭失信息分析机构是建立在对公司经营信息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抓住公司灭失风险的征兆,预知公司可能发生的危机。

为了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信息分析一般有两个要素构成,即先行指标和扳机点,先行指标是用于早期评测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变动指标,扳机点是章合运:“休眠公司”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方式探析指控制先行指标的临界点,也就是预先所准备的因按计划必须开始起动之点,一旦评测指标超过预定的界限点,则因应计划随之而动。

[8]信息分析是公司灭失预警机制良性工作的基础。

(3) 公司灭失预警的结果及处置为了直观地预报不同类型的警情,公司灭失预警的结果可以参照国家经济统计监测预警的做法,采用蓝、绿、黄、红的方式。

其中,蓝灯状态代表经营正常(无警) ,表示比较保守、风险小,但相应地可能会丧失一些收益机会;绿灯代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低度风险警戒(轻警) ,表示经营风险小并处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此时对公司经营实施静态监控即可;黄灯代表中度风险警戒(中警) ,表示公司经营已经出现一定的风险,需要提高对公司经营的监控力度,并应采取动态监控措施,及时反馈监控信息,尽可能地化解经营风险;红灯代表重警,即重度风险警戒,表示公司经营风险已经很大,此时应对公司经营采取一级警戒监控措施,提防随时可能出现的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事件的发生。

[9]根据预警结果,预警管理机构必须要求公司采取具体的防范措施来化解风险。

首先预警发现市场性风险时,要及时向公司进行通报,提醒公司关注市场风险发展动向并反馈风险防范和处置情况,立足于自救。

其次预警发现公司内部经营矛盾风险时,要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授权和自身组织章程的规定,组织人员对公司进行直接调查; 建议工商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应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力度,对公司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通报公司债权人要关注公司的发展动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债权。

2. 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公司法规中,缺少在公司休眠时追究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也是休眠公司产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可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对休眠公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也就是把休眠公司与债权人、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矛盾,转移到公司内部。

当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同公司生存与发展绑在一起后,他们就会顾忌公司休眠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公司通过休眠而进行投机的情形发生。

公司人格否认是在总结法院判例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公司法理论,它产生于20 世纪上半叶的美国司法实践中,以后为各国及地区所仿效,并逐渐发展成为许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

我国自公司制度建立以来,公司滥用其人格的情况也屡有发生并呈不断增多的趋势,我国法律业界和学者也开始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他们普遍主张我国也应该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修订中也基本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在《公司法》第20 条和64 条做了严格规定。

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公司法已经正式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0]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倾向:“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的独立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资,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不正当活动,牟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两者在深沉的张力中, 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1]。

”马强等学者论述了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形下,公司资本不实、超范围经营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原理。

[12]但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根据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休眠公司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一些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主体要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问题:首先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承担者的问题,其次是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相对人问题。

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相对人即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我国《公司法》第20 条将其明确界定为“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承担者即公司人格的滥用者,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人是公司股东,其责任承担也只能是公司股东。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往往可能是由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实施的。

如果上述人员具有股东身份,那么在法律适用时责任主体不存在问题;如果他们不具有股东身份,一旦其实施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对其个人责任的追究只能适用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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