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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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法律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

公司破产法律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

公司破产法律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破产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

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的不稳定性,很多公司不得不面对财务困难和破产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就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一、公司破产的定义与形式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以及公司负债超出资产的总额而被迫停业或清算的情况。

公司破产有两个常见的形式,即清盘和重整。

清盘是指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变卖,所得款项按照法定顺序优先支付债务。

重整则是指公司重新组织和调整负债结构,以实现债务的清偿和持续经营。

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在公司破产中,债权人是非常重要的一方。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特定的权益保护措施,以确保其能够得到应有的债权回报。

首先,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到期违约债务。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参与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对其进行监督和审核,以确保重整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此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债务人财产的优先清偿权,即在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其他权益人。

三、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尽管在公司破产中,债务人处于被动地位,但法律同样保护其权益,以确保其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

首先,债务人有权自愿申请破产,并通过清盘或重整方式进行公司财产的处置。

其次,债务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债务重组方案,以保护其自身利益。

最后,债务人可以依法争取破产程序中的自由权,包括选择合适的法律代表和对破产决定提起上诉等。

四、破产法律保护的影响公司破产法律保护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规定了债权债务的优先顺序和支付规则,保证了债权人能够按照既定的顺序获得债务清偿。

其次,重整计划可以有效地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实现企业的持续盈利和发展。

最后,法律规定了破产程序的时限和流程,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和保护。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破产案件企业破产重组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案件企业破产重组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案件企业破产重组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重组,作为一种保护企业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法律措施,旨在通过企业的内部修复和外部干预,实现企业债务的偿还和经营状况的恢复。

在这一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本文将探讨破产案件中企业破产重组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1. 破产重组的基本原则破产重组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优先偿付原则和信用建设原则。

首先,公平原则强调破产重组过程中各相关方应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其中债权人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受害者,应得到应有的保护。

其次,优先偿付原则要求债务人在破产重组后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最后,信用建设原则鼓励破产重组的债务人信守承诺,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日后恢复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2.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在破产重组中,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起到了关键作用。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的代表,参与制定并执行破产重组计划,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委员会中的成员通常由债权人中持有大额债权的代表组成,其权力包括审查重组计划、监督债务人履行义务等,以确保破产重组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破产重组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破产重组计划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它是融合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见和权益保护的方案,旨在实现企业的经营状况恢复和债务偿还。

在编制破产重组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和利益,确保其债权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破产重组计划需要清晰明确地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数额和偿还方式等,并对重组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合理评估。

4. 债权人投票与监督债权人的投票权是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债权人通常会对破产重组计划进行投票表决,以决定是否同意该计划和相关权益的处置。

债权人的投票权应根据债权数额进行合理划分,避免少数债权人占据绝对话语权。

此外,债权人还应对破产重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债务人按照计划履行义务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护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公平正义的关键因素。

本文深入探讨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债权人的不同类型、法律框架、程序和挑战。

我们分析了优先债权与次优先债权、担保债权与无担保债权、未清偿债权与已清偿债权等不同类型的债权人权益,以及法律法规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此外,我们还提出了改进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建议,包括法律改革、最佳实践分享和国际合作。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为债权人和监管机构提供有关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全面理解,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破产程序、债权人、权益保护、优先债权、担保债权、未清偿债权一、债权人权益的类型在金融和商业交易中,债权人是借款人的债权人,他们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或贷款,并希望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分为不同类型,这取决于债务的性质以及债权人在还款过程中的地位。

以下是债权人权益的主要类型:(一)优先债权和次优先债权1. 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盘时,具有较高优先级的债权。

优先债权持有人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偿还。

通常,拥有优先债权的债权人是公司债券持有人或贷款人。

他们在债务人还款时首先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优先债权通常与担保债权相关,以提供更高的保障。

2. 次优先债权:次优先债权是指在债务人清偿债务时,排在优先债权之后但在普通债权之前的债权。

次优先债权持有人在优先债权持有人之后但在普通债权持有人之前获得偿还。

次优先债权通常涉及较高风险,因此在偿还时的地位相对较低。

(二)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1.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品来保证债务偿还的债权。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条件还款,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品作为抵销债务的手段。

担保可以是房地产、股票、机器设备或其他财产。

担保债权通常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2. 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是指没有物理资产或财产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围绕破产重整的背景和意义,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重组措施,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获得偿债能力的法律程序。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复苏具有重要意义。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等。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 程序繁琐: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有待完善,如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

四、对策与建议(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应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为降低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应简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优化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重整周期。

(三)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措施,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建立债权人保护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逃避债务。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为确保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

破产清算结束后法律后果(3篇)

破产清算结束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变卖、分配等一系列法律程序,以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

破产清算结束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管理人等各个方面。

二、破产清算结束后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 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破产清算结束后,债权人的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清偿: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将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

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债权,并按照债权清偿顺序获得清偿。

(2)债权优先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优先权,即优先于破产企业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3)债权保护措施:破产清算结束后,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防止破产企业财产被非法转移、处置。

2. 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破产清算结束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财产清理:破产管理人将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财产评估:破产管理人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3)财产变卖:破产管理人将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

(4)财产分配: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债权清偿顺序,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3. 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破产清算结束后,破产管理人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如实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如实向法院报告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情况,包括财产清理、评估、变卖、分配等情况。

(2)履行职责:破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3)责任追究:如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破产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破产清算结束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将终止。

具体表现为:(1)破产企业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再从事经营活动。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经济运行中,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一、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即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是指破产企业自愿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则是债权人发起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主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在其范围内各个州都有所不同的适用方式。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别的不同拥有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的优先次序是按照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也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优先级”。

在破产清算中,具有更高债权优先级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例如,劳工工资、税款以及部分特定的债权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债权人的案件参与权美国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

根据独立证券律师协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代表他们的律师,并在破产案件的重要决策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获得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债权人的治疗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通常有权以现金或债务出资的形式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

这种方式被称为治疗权(cram-down),债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强制破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来偿还债务,而不必同意破产计划。

美国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五、债权人的破产计划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并投票通过或拒绝破产计划。

债权人的投票权数取决于其拥有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来恢复债权,接受新的债务安排或部分债务免除。

通过投票,债权人可以决定破产计划的最终结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六、债权人的诉讼权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下还享有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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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目录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第4页)(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未切实得以行使。

(第4页)(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

(第4页)(三)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5页)(四)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

(第5页)(五)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

(第5页)二、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屡过侵害的原因(第6页)(一)政企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第6页)(二)破产法不够健全,破产制度有待完善。

(第7页)(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观象比较严重(第10页)三、加强对破产过程中债仅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第11页)(一)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减少行政对破产案件的干预(第11页)(二)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第13页)(三)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推行破产、保护债权人权益所需的外部环境。

(第15页)(四)抓好诚信建设,筑就互利不欺的精神桥梁(第17页);内容提要: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实践中, 一旦企业破产,其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

针对这一情况,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本文从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主要有①政企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甩掉亏损企业包袱、往往玩弄“假破产真逃债”的手法,致使大量债权人利益在亏损企业的破产中流失;②破产法不健全,破产制度有待完善;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现象比较严重,致使有关部门、企业肆意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债权人利益,使债权人利益在企业破产过程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加强对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对策(主要有①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减少行政对破产案件的干预;②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推行破产、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外部环境;④抓好诚信建设,筑就互利不欺的商业道德标准)粗略论述了如何从国家政策,立法和制度方面来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实践中,一旦企业破产,其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这种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未切实得以行使。

依据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8条,《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但现实是大多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起,甚至是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企业领导秘密向法院提起的,由于对债务人经营状况难以全面了解,破产法对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时间界限也未规定,即对企业多少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久后应强制其破产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已达破边缘的企业在债权人因客观情况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企业又没有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状况持续恶化,使权人遭受不应有的扩大了的损失。

(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

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但在目前的许多案例中,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该项职权并未得以落实。

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无从体现和保证。

(三)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些企业将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情况;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

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四)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

有些破产企业故意制造抵押权人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银行等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造成额外损失。

(五)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

由于破产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在扣除了各种费用款项后,己所剩无几。

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清算难度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帐,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仅人受偿率降低。

二、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一)政企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我国社会经济中的政企不分可谓根深蒂固,至今旧体制形成的诸多利益关系尚未理顺,一是政府和企业的产权责任和经营职责没有分清,政府往往忽视市场的因素,片面强调计划,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控制企业,从而导致其投资决策失误或选择经营者不当。

而支持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也正是政府的“英明”领导之体现。

二是长期政企不分,使银行成为企业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同时又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

由于银行实行垂直业务管理体制,银行受不受损失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不大,故此“损银行而利地方”的错误认识比较普遍,想方设法少还债也便成了自然。

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收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但职工都在地方,故在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国家不会直接拿钱安置职工,法院在这方面无能为力,而地方却要负责职工的安置、分流、培训,所以怎样减少这方面的压力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这也是宁可损害别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也要“保一方平安”这一狭隘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根源。

政企不分使现行破产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企业破产变相地成为地道的政府行为,法院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因为企业破产涉及到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破产企业的名单似乎只能由政府决定。

企业破产从立案到清算终结,以实体处理到程序进行,基本上取决于政府;政府批准了,债务人去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则根据政府的计划宣告破产,法院没有完整的主动的审判权。

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只要政府拿出破产企业的帐目,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盖章后法院就必须认可。

事前政府定好了调子,划好了圈子,整个破产过程完全由地方政府一手“导演”,破产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则流于形式。

现如今破产法的原则和宗旨已经走样,有些地方政府只简单地将破产当作解决债权问题的主要手段,而怠于对困难企业区别对待,重组改革。

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看中了破产制度保护债务人利益,免除其不能清偿债务的一面,钻法律的空子,为甩掉债务包袱,轻装上阵而搞“破产”。

有的地立甚至将它作为一条搞活企业,搞活地方经济的经验来推广。

在企业破产时,将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及所欠国家税款列入第一、第二顺序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被悬空,实际上是将应由企业自身和政府部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全部转移到债权人身上,这样做,最终不是破债务人的产,而是破债权人的产、破银行的产、破老百姓的产,损害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破产法不够健全,破产制度有待完善。

1、在破产申请方面,没有规定企业申请破产的标准。

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是债务人陷入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财务困境。

而不清偿的原因,既可能是资不抵债,也可能是债务人资产虽然大于负债,但因资金周转不灵而陷入无力清偿或停止支付的财务境地。

就破产法申请的主体而言,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此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便形同虚设。

尽管破产法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但缺乏保障债权人实现这种权利的机制。

因为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企业除注册资金公开外,其生产经营状况、盈亏状况处于保密状态,是否严重亏损,债务人一般不会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经营状况,使得债权人特别是异地债权人无法掌握债务企业情况,从而无法及时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因此其权益就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2、在具体制度方面,试点与非试点城市企业破产的政策之间,政策、规章及与法律的规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

如破产主体适用法律问题,《破产法》规定主体为国有企业,而有关政策把适用主体又分为国有工业企业和内外贸易企业,《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则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全部企业法人。

范围,称谓不统一,具体操作常令人无所适从。

3、在破产清算方面,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那么宣告破产前的企业财产审查,清算工作由谁来做?有关破产法规规定破产清算人员的组成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等部门及有关专门人员中指定组成。

没有债权人代表参与清算,使债权人对清算情况缺乏全面客观的了解,对破产财产究竟有多少心中无数,在破产财产处理中难免受制于人。

因清算工作与清算组成人员无利益关系,事实造成企业主管部门全权掌握的状况。

而企业主管部门在利益驱动下,对破产企业,部门、地方利益考虑较多,在清算、估价、提出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等方面难以公平、公正,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4、在破产财产分配方面,破产法规定了分配顺序,但有关标准不明确,给一些人侵害债权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地方破产费用和提取标准混乱,费用提取过多,使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有的企业破产清算组、评估机构等在破产清理中高收费、乱花费、企业微薄的变现收入消耗在清理过程中,致使本己不高的清算率更为降低。

5、相关法律对于破产违法责任的规定弊端较多。

除构成犯罪外,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只给予行政处分的制裁显然太轻。

同时,因为没有相应的经济责任,使债权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

此外,该法虽规定了对于严惩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制裁,但“破产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对破产犯罪的行为,罪名,量刑尚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这就使法律对于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6、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破产制度的规范运作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而目前一些与之密切相关的制度尚不健全。

首先,是尚未形成规范、公开的产权交易,财产拍卖市场,破产财产的变卖,转让困难,秩序混乱,价格难以体现价值,使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企业有效财产处理中损失加重,破产企业有效资产中主要以固定资产和土地为主,评估变卖这部分资产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受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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