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因素分析
浅谈企业财务报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展示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分析,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评估企业的风险和盈利能力,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
本文将简要介绍企业财务报告分析的基本概念、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企业财务报告分析的基本概念1. 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一定的格式编制的,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2. 财务报告分析:财务报告分析是指通过对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各项数据进行整理、比较、分析,揭示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内在联系,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
三、企业财务报告分析的目的1. 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通过对财务报告的分析,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运营能力。
2. 评估企业的经营成果:通过对财务报告的分析,了解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等指标,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
3. 评估企业的现金流状况:通过对财务报告的分析,了解企业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投资能力和经营风险。
4. 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对财务报告的分析,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调整经营策略、优化资源配置等提供依据。
四、企业财务报告分析方法1. 比率分析法:通过对财务报告中的各项数据进行比较,揭示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内在联系。
常用的比率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率等。
2. 结构分析法:通过对财务报告中的各项数据进行结构分析,了解各项指标在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的占比情况。
例如,分析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占比,了解企业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
3. 对比分析法:通过对企业不同时期的财务报告进行对比分析,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
例如,对比分析连续几年的资产负债表,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经营风险的变化。
项目八___所有者权益分析

真正意义的资本保值增值与本期筹资和其他事项无 关,与本期利润分配也无关,而是取决于当期实现 的经济效益,即净利润。因此,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应从损益表出发,以净利润为核心。资本保值增值 率指标: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初所有者权益+本期利 润)/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资本保值增值率若为100%,说明企业不盈不 亏,保本经营,资本保值;若大于100%,说明企 业有经济效益,资本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了增值。
(三)资本积累率 是指企业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资本积累率表示企业当年资本的积累能力,是评价企业发展 潜力的重要指标。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 ×100%
1、资本积累率是企业当年所有者权益总的增长率,反映了 企业所有者权益在当年的变动水平。 2、资本积累率体现了企业资本的积累情况,是企业发展强 盛的标志,也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展示了企业的发展 潜力。 3、资本积累率反映了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全性和增长 性,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资本积累越多,企业资本保全 性越强,应付风险、持续发展的能力越大。 4、该指标如为负值,表明企业资本受到侵蚀,所有者利益 受到损害,应予充分重视。
(1)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应收款项中,账龄超过3年以 上,无望收回的款项计7563万元;(2)过期变质的存货, 其损失约3000万元;(3)递延资产中含逾期未摊销的待转 销汇兑损失为1150万元。若考虑这些因素,则该企业过去 三年并没有连续盈利,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为此,该企业 以股份制改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为 “契机”,将这些潜亏全部作为资产评估减值,与固定资产 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增值18680万元相冲抵,使其过去三年 仍然体现高额利润,从而达到顺利上市的目的。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_概述及解释说明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主要探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在商业活动中,股东的行为偶尔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审理此类纠纷十分重要。
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审理原则和案例研究,本文旨在为相关法官、律师以及债权人提供指导,确保公正裁决,并维护合法权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裁判要点、解释说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以及结论。
每一部分将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展开阐述。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在讲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之前,首先概述该问题的背景,并明确文章结构。
通过详细介绍每个部分所涵盖的内容,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整篇文章的脉络和知识框架。
同时,通过引言部分的阐述,读者也能了解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2.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审理思路:2.1 审理原则:在审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审理原则:公正性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此类案件,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平等主义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坚持对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实质公正原则: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法院应注重关注案件的实质问题,并致力于解决实际争议,保证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2 审理标准:为确保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需要依据以下审理标准进行判断:违约认定准则: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存在股东违反了他们向债权人承诺的义务或产生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因果关系判断:需要确认股东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利益受损。
法院将会评估股东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决。
合理性判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考虑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否符合经济、商业常规和道德规范。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股东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破产法对企业金融债权的保护研究

破产法对企业金融债权的保护研究摘要: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破产法在企业金融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对破产法的基本原则、金融债权的特殊性质以及保护机制的分析,本研究旨在揭示金融债权在企业破产中的地位,探讨其优先受偿权安排和破产程序的透明度与效率。
通过对现行体系存在问题的剖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债权保护体系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债权金融市场破产法1.引言破产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体系稳定的法律工具,其在企业金融债权保护中的角色备受关注。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事件频繁发生,金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成为至关重要的议题。
本论文旨在深入研究破产法对企业金融债权的保护机制,探讨其理论基础、实务运作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法规、案例和学术观点的综合分析,本研究将力图为完善金融债权保护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建议。
2.破产法的基本原则2.1 破产法的定义和范畴破产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解决因企业财务困境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其定义涵盖了处理债务人破产及清盘程序的法律体系,以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破产法的范畴包括破产程序的开启、债务重组、债务清偿和资产分配等方面。
其基本原则包括债权人平等原则,确保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获得平等待遇;债权人优先原则,根据法定次序保障某些债权人的受偿权。
破产法旨在为财务危机中的企业提供公正、有序的解决途径,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
2.2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构建了在企业经营困境和财务危机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框架。
其中,债务人平等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确保在破产程序中,各债权人平等分享破产财产,防止某一债权人受到不当的优先对待。
债权人优先原则强调按照法定次序确保特定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获得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其权益。
这两个基本原则共同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助于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通过贯彻这些基本原则,破产法为企业提供了合法、有序的破产途径,促进了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
法律案例破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公司曾一度辉煌,拥有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在当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启动了破产清算程序。
经清算发现,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亿元,负债总额为8亿元,净资产为-3亿元。
破产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报告,并依法进行了债权人会议。
二、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2)市场环境变化: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实施,公司项目销售困难,资金回笼速度缓慢,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3)债务负担过重:公司前期投资规模过大,导致债务负担过重,难以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破产申请与受理: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2)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3)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依法审查债权,确认债权。
(4)资产评估与变现:破产管理人依法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资产。
(5)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债务,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6)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3. 破产清算结果分析(1)资产变现:该公司资产变现总额为4亿元,扣除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务后,剩余资金为1亿元。
(2)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务,剩余债务为7亿元。
(3)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以应对市场风险。
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摘要]偿债能力已构成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财务能力的基本反映。
重视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其意义十分重要。
对企业内部而言,通过测定企业偿债能力,有利于科学合理地进行筹资和投资决策,灵活运用企业资金对企业外部来看,企业偿债能力的强弱是债权人确定贷款决策和方向的主要据。
[关键字]偿债能力影响因素对策目录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指标 (1)(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 (1)(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 (3)二、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因素 (4)(一)营业杠杆利益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 (4)(二)财务杠杆利益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 (5)(三)企业资金结构形态对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5)(四)贷款契约规定的条款和充作保证的抵押品对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6 三、提高企业偿债能力的对策 (6)(一)增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表外因素 (6)(二)运用现金流量表甄别企业财务状况 (7)(三)通过现金流量表结构的分析,甄别企业全面财务状况 (8)(四)通过对经济环境分析,提高企业偿债能力 (8)参考文献 (9)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能力是企业偿还本身所欠债务的能力, 分析偿债能力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 帮助企业经营者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偿债能力分析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是指企业的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及时足额偿还的保证,是衡量企业的当期财务能力,特别是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的标志。
短期偿债能力的衡量可以分为存量指标和流量指标,存量指标只涉及到资产负债表,如:营运资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等,流量指标主要指现金流动比率。
1. 营运资本营运资本是指流动资产超过流动负债的部分,是企业在某一时点以流动资产归还和抵偿流动负债后的剩余。
营运资本之所以能够成为流动负债的“缓冲垫”,是因为它是长期资本用于流动资产的部分,不需要在1年内偿还。
2016贸大金融硕士真题及考研经验之上市公司融资方式

2016贸大金融硕士真题及考研经验之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2016贸大金融硕士真题一、名词解释:1.三元悖论2.布雷顿森林体系3.流动性陷阱4.套利5.净资产收益率二、计算:1.(1)分别计算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汇率变动率〈08年-15年〉(2)套算欧元兑美元汇率变动率,欧元相比美元是升值还是贬值?2.已知公司固定股利且永续不变,公司股价已知,风险溢价已知,Rf已知(1)求公司贝塔值?(CAPM)和股利?(2)公司预期收益和市场组合收益率协方差变为原来二倍,求公司现在股价?三、简答:1.特里芬难题的含义及其影响?2.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和弗里德曼货币需求理论的差异?3.简述利率风险结构?4.什么是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5.公司理财研究的三个主要问题?四、论述:1.什么是稳定的货币政策?在经济新常态下稳定的货币政策有神马作用?2.(1)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理论的内容?(2)商业银行应如何加强资产管理?3.公司股利政策受哪些因素影响?考研经验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其中,债权融资是上市公司调整财务结构和股权获取最大利益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在调整财务结构和实现股权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常常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
因此,深入分析影响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因素,对怎样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地说,影响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因素包括股权的支配作用、经营者的地位和立场、现行债权处理政策导向、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观念陈旧五个方面。
一、股权对债权起支配作用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当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便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债权人(委托人)与债务人(代理人,为简化,假设不考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摩擦)之间关系。
当借款合同一旦成为事实,资金一旦进入上市公司,债权人就基本上失去了控制权,股东就可以通过经营者为自身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在发生财务危机时尤为突出。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是公司财务报表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记录了公司在一定时间内的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
本文将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变动原因以及影响因素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负债的定义及变动负债是指企业由于交易或其他经济事项产生的义务,需要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向他人支付经济利益的现时义务。
负债的变动通常有两种情况:负债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
负债的增加可以源于多种原因,比如新借入贷款、发行债券、未支付的供应商账款、预收客户定金等。
这些债务的增加会增加企业的负债总额,同时也增加了未来需要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
负债的减少则可能是因为债务到期归还、债务部分或全部进行了提前偿还或清偿、债务转为其他形式等原因。
这些情况下,企业的负债总额会相应地减少。
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变动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净值的权益,包括股东权益和利润留存。
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也可以分为增加和减少两种情况。
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主要来自于净利润的留存和新投资者的加入。
当企业实现盈利后,可以将一部分利润用于企业的发展,并留存在企业内部,用于扩大规模或其他经营活动。
同时,如果有新的投资者加入企业,也会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则可能是因为股东的分红、股份回购、减记留存利润等原因。
当企业决定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会从所有者权益中减少相应金额。
此外,如果企业执行了股份回购计划或减记留存利润的操作,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三、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素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盈亏情况,盈利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会增加,亏损时可能导致负债的增加。
此外,市场环境、行业竞争、法规政策等因素也会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产生影响。
另外,融资行为对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也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通过借贷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会增加负债总额;而资本注入或股份回购等行为则会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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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因素分析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影响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因素分析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其中,债权融资是上市公司调整财务结构和股权获取最大利益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在调整财务结构和实现股权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常常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
因此,深入分析影响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因素,对怎样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地说,影响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因素包括股权的支配作用、经营者的地位和立场、现行债权处理政策导向、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观念陈旧五个方面。
一、股权对债权起支配作用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当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便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债权人(委托人)与债务人(代理人,为简化,假设不考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摩擦)之间关系。
当借款合同一旦成为事实,资金一旦进入上市公司,债权人就基本上失去了控制权,股东就可以通过经营者为自身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在发生财务危机时尤为突出。
这是因为债权人对上市公司资产具有优先但固定的索偿权,而股东对上市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上市公司剩余资产具有无限的索偿权。
“有限责任”给予股东将上市公司资产交给经营者而不必偿付全部债务的权利,“无限索偿权”给予股东获得潜在收益的最大好处。
或者说,有限责任使借款人对极端不利事态(如破产)的损失事有最低保证赔款人的收益不可能小于零),而对极端有利事态所获取的收益没有最高限制。
这种损益不对等分配使得股东具有强烈的动机去从事那些尽管成功机会甚微但一旦成功将获利丰厚的投资活动。
如果投资成功,债务人将受益可观;如果投资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大部分损失,其结果是财富从债权人手中转移给了股东,而风险则转移给了债权人。
特别是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危机、面临破产的时候,上市公司股东就会采取转出资金或分发现金红利的形式保护自身利益,有的会选择特大风险的投资项目投资,盈利了对股东有利,亏损了则亏的是债权人,这会使上市公司陷入更为严重的财务危机。
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处于不平等地位,股东拥有主动权,而使权人是被动的,即股东支配债权,是影响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客观存在。
二、经营者的地位和立场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上市公司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主要特征的,而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股东)和拥有经营权的经营者都是上市公司的控制主体。
因而可以将两者统称为双元控制主体。
上市公司双元控制主体的存在,体现了上市公司“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特征:一方面是鼓动对经营者的控制,因为股东拥有对经营者的评价和任免权,同时也决定着其报酬的高低,因此可以说经营者是在股东的控制之下进行经营的:另一方面,虽然股东拥有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但在经营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为经营者所拥有,股东必然依靠经营者“尽心尽力”地工作才能实现其资本的扩张和企业价值的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又受到经营者的牵制和控制。
所以说股东和经营者是相互控制与被控制:股东为了经营者为其利润最大化更好地服务而设立一些激励机制,而经营者为了剪报酬和声誉而尽心为公司服务。
可债权人既不控制和受控制于股东又不控制和受控制于经营者,他对于公司来说或他给自己相对于公司定位仅仅是一个债务期一满,便收回本息的讨债人,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与其设有多大关系。
对经营者和债务人(股东)来说,无人在取得借款后乐意与债权人打交道,更不会为了顾及债权人利益在决策时考虑放弃或者改变已定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方案。
经营者在利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有限信息为如何实现股东和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奔波,如果能将债权人应享有的利益夺来,那更是一件经营者和股东皆大欢喜的事情。
理想化的上市公司双元控制主体的控制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其前提必须假设委托经营者是一个“忠诚”的人,他以企业(实际上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并满足于由此而实现的“个人价值”,然而,经营者实现其“个人价值”的方式和手段当然不会家想象中那么纯正,他们极有可能会利用手中“暂肘的控制权”谋求“个人价值最大化”,而此种情况下,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也将受到侵害,但无论经营者是忠诚为股东服务还是谋求“个人价值最大化”,经营者的这种地位和立场决定了债权人权益在其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必定受到损害。
三、现行债权处理保护股权的政策导向在我国,最能体现债权处置保护股权的现行政策导向是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一并已实施的《债务重组》。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
特别是对于一些st类上市公司和Pt类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对于改善这些公司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减轻其债务负担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又避免了破产程序费时耗资,社会震荡等消极因素。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对比。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入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定义中的“让步”,是指债权入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让步是债务重组的重要特征。
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
在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债务重组:(1)正常情况下,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2)债权人受偿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重组债权的贴面价值;(3)债务人偿付的现金。
非现金资产或债务转成的资本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4)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5)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6)债务人改组,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6)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这六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点: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务的账面余额,或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权的账面余额的情况,即债权人未作出让步。
目前,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方式有延期支付、停息挂账、债权转股权、部分或全部债务减免等。
无论何种债务重组,从目的、内容到结果都是对债权人的权益侵犯,因此,现行上市公司债权处置政策体现了对股权的保护和对债权的损害。
四、公司独立人格演变为侵害债权人权益的借口现代企业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其中,产权明晰的法律特征是公司享有独立人格,权责明确的法律特征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意味着公司是独立于其所有者的法律实体,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相分离。
一个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该以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为标志。
而公司的独立责任又与公司的有限责任有着颇为密切的关系。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以自己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因各种原因出现资不抵债、倒闭破产的情况时,股东承受的损失仅限于投资财产或持有股份而已。
这使得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投资迅速增长和资本的快速积累,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滥用公司法入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
上市公司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侵害债权人权益表现有:(1)股东设立上市公司时出资不实或不充分(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致使契约债权人的请求权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得满足。
从法理上而言,股东要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必须为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财产担保,此即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在我国,由于不承认股款分次缴纳制度,故投资者在成为股东之前就应缴清兵认缴的股款。
上市公司资本显着不足时,理应否认上市公司的独立人格。
衡量公司资本充足与否,主要从上市公司经营的性质、规模及上市公司成立时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理程度等方面考察。
而且,衡量上市公司资本充足与否的基准时间应在上市公司设立之初,而不应在上市公司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
这是由于,既是本已充实的资本也会在竞争严峻、经营困难时发生萎缩。
这种司法态度显然是考虑到了不同股东的出资能力及其出资状况对上市公司契约债权人的不同影响,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股东设立上市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致使上市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公司获得满足。
抽逃出资为《公司法》第十二届209条所禁止,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所严惩。
以其他方式榨取上市公司财产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在未弥补亏损、拒绝清偿巨额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向股东分发现金红利:向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股东支付不合理的高额报酬;强制上市公司在蒙受损失的基础上与控股股东进行交易活动等。
(3)上市公司的支配股东为逃避债务而解散公司、设立一个营业目的、营业场所、董事会及职工等组织和活动内容几乎相同的公司,这种做法在我国被称为“脱壳经营”。
脱壳经营实质上就是一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否认脱壳后新设公司的独立人格,让新设立的公司的所有财产成为债权人的整体财产担保。
五、债权人有关权益保护观念陈旧传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观念是到期还本付息,包含二层含义,一是债权到期还本付息,二是在债权到期限以前不得干预债务人的经营活动。
这是一种静态的权益保护观念,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密不可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产品生产和产品销售都是按计划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无市场风险,债权人到期也能收回本金和利息。
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变成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也将面临无法收回的可能,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开始采取包括诸如负债限制、股利限制、资本限制、租赁限制、兼并限制、工资限制、管理人员限制等限制性契约条款,以便能约束债务人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行为和债务人的道德风险。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中优秀企业的代表,在每一个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加剧了上市公司债权人的信任意识。
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和绩差公司的重组实例增加了债权入到期收本和收息的保险系数。
因此,上市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观念还是停留到期上市公司守信归还本金和利息,这种传统权益保护观念既不能监督上市公司经济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权益,又不能约束上市公司的侵权经营活动,使得上市公司债权人在保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