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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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查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红利的分配权;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资本的充实责任。

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成果给中国带来了数以万计的公司,这些公司有大有小,在发展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法律上的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问题肯定少不了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家请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企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企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企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1,经营参与权。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

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

2,利润分配权。

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

3,处置股份权。

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

4,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7、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的义务;
8、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复制权等权利。

股东权利及义务

股东权利及义务

股东权利及义务一.股东的权利的划分主要是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资讯权。

二.股东权利主要范围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

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范围有: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帐目、董事或经理室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以及必要时集团总帐目;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的报酬总金额,这些人员的人数。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

当然,我司的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5.红利的分配权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

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

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对此,《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

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

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

股东依据自己实缴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表决权及代理行使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当股东由于健康原因、交通不便、时间不便等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以保证其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所参加的股东大会的名称,参加表决的事项,并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向公司提交。

除书面委托书外,其他委托方式,如口头委托、电话委托都无效。

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以股东的名义行使表决权,对所授权的事项以股东名义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或叫投资⼈。

股东亦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商企业的投资者。

那到底作为公司的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为进⾏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持股资料;
2、股东⼤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股⽅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力与义务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力与义务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力与义务本文为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力与义务。

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经营方式和股东的权力与义务。

本文将从股东的权力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股东权力1. 出席股东大会权力:股东有权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在会议上行使发言权、提案权和投票权。

2. 行使选举权:股东可以行使选举权,参与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并对其提出质询和投票表决。

3. 分红权:股东有权按照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获得相应的股息或红利。

4. 转让与处分权: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公司决策,并对重大事项行使否决权。

5. 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告和内部管理情况。

二、股东义务1. 保守商业秘密: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的商誉和竞争优势。

2. 遵守章程规定: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决策方式。

3. 不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应在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下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的财产和声誉。

4. 不得违法违规: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司的利益。

5. 不得侵害其他股东权益:股东应尊重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权力与义务的平衡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在充分保障股东权力的基础上,合理规定股东的义务。

股东的权力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的,旨在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章程还可以通过设立投票权不对等的不同股权类别,以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与权力。

对于股东行使权力超出法定限度的情况,公司章程应规定必要的约束措施,以防止权力滥用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总之,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力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规范股东行为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股东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力与义务,并在行使权力时注重平衡,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股东的权益及义务[概念]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人,有权列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余合资经营的工商公司的投资者。

[简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中心因素;没有股东,就不行能有公司。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录股东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许名称、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录于股东名册。

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劳。

因而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而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同意刊行记名股票,也同意刊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刊行记名股票的,应该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记录于股东名册。

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拥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拥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处记录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分类]公司股东按不一样的标准,能够做出以下分类:(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质状况与登记记录能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固然实质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资猜中却记录为别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质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状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质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拜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余组织。

机构股东包含各种公司、各种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公司、各种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股东管理制度

股东管理制度

股东管理制度股东管理制度1. 引言公司的股东是公司所有权的持有者,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股东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和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介绍股东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2.1 股东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持有者,拥有以下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 受益分配权;- 收购新股权的优先权;-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2 股东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一员,也有一定的义务需要履行:- 忠实信用义务,即遵守公司章程和合法指令;- 不得利用股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 股东大会3.1 股东大会的组成与职责股东大会是公司股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 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例如股东权益变更、合并收购等;- 审查和批准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年度预算等。

3.2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程序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具体的程序包括:- 召集通知:由董事会向所有股东发送会议通知书;- 准备材料:将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议案发送给股东;- 会议流程: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和表决;- 记要记录:由公司秘书或指定人员记录会议的记录和决议。

4. 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权益保护是股东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主要措施包括:- 股东知情权:及时向股东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 股东监督权:确保股东能够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股东提案权:允许股东提出重要事项的议案;- 股东诉讼权:股东在公司内部出现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5. 总结股东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保护股东权益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规章制度。

通过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程序、加强股东权益保护等措施,有助于公司营造稳定的股东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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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概念]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简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分类]公司股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

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权利]1.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5.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

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8.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虽然从理论上说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但实践中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

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9.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责任,符合现代民法的一般原理。

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与义务上看,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兼信托关系,董事对公司的义务有忠实义务、注意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不得为自己利益而使用公司的商机;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时要运用自己的经验、技能和勤勉为公司服务,并达到人们或法律所期待的标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行使有关权利造成侵权损害时,个人应当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董事既是自然人又是法人机关,具有双重人格,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个人的责任随之产生。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主观上的过错,违反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公司利益的实际损害,构成了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其个人要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对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索赔。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股款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筹办公司义务;4.出资填补责任;5.不得抽回出资;6.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7.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8.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9.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0.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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