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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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章程试题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章程试题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章程试题答案解析(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提示】上述股东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1)对内(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考点具体内容责任承担足额缴纳出资和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权利限制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效解除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链接】《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扔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注意】解除股东资格的规定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适用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记忆口诀】对内:还本付息、已知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2)对外(对债权人)考点具体内容责任承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相应)责任“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老侯提示】对“设立时”的出资问题,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公司董、监、高”均不承担责任。

对“增资时”的出资问题,已尽职的人员不承担,“监事”不承担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记忆口诀】对外:补充赔偿、已知连带、设立发起,增资董高【举例】A、B、C 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三人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均为 100 万元,BC 均如实缴纳了出资,A 只缴纳了 10 万元。

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股东的权益及义务[概念]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人,有权列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余合资经营的工商公司的投资者。

[简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中心因素;没有股东,就不行能有公司。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录股东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许名称、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录于股东名册。

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劳。

因而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而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同意刊行记名股票,也同意刊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刊行记名股票的,应该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记录于股东名册。

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拥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拥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处记录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分类]公司股东按不一样的标准,能够做出以下分类:(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质状况与登记记录能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固然实质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资猜中却记录为别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质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状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质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拜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余组织。

机构股东包含各种公司、各种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公司、各种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以下是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合同(协议)主体: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标的:本章程旨在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运营。

权利义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3.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4.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7.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 公司解散清算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违约责任:1. 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1. 股东之间因本章程或与本章程相关的事宜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2 公司的经营范围。

1.3 公司的注册资本。

1.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5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51 股东会的职权。

1.52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1.53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54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55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结合九民纪要谈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清算义务.docx

结合九民纪要谈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清算义务.docx

公司进行清算时,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对只占有小部分股权且不参与实际经营的财务投资人来说,当出现解散事由,控股股东失联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作为小股东的投资人应否、如何承担清算义务?对外部债权人来说,其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债权清收时,能否、如何对有清偿能力的小股东主张连带清偿等责任?清算义务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过去司法实践中不乏在公司无法清算时判决过错较小甚至无过错的小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例。

针对现实中很多不适当扩大股东清算责任的现象,九民纪要试图在债权人保护和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本期内容为东方邦信置业有限公司张奇《结合九民纪要谈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清算义务》,结合九民纪要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清算义务责任进行探讨,尝试回答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小股东是否负有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小股东对此享有哪些抗辩权等问题,并对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投资人及外部债权人提出一些风险控制建议。

公司〃死亡"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妥善处理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否则公司股东将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68条[1]的规定,公司〃死亡〃路径之一为岀现解散事由——清算——注销登记一一法人终止。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分为法人约定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三种类型,自解散事由岀现之日起15日内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 公司进行清算时,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对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投资人来说,其往往只占有小部分股权且不参与实际经营,当出现解散事由,控股股东失联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作为小股东的投资人应否承担清算义务、如何承担清算义务?对外部债权人来说,其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债权清收时,能否、如何对有清偿能力的小股东主张连带清偿等责任?清算义务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未进行有效制度设计,过去司法实践中不乏在公司无法清算时判决过错较小甚至无过错的小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例,引发了学者和公众广泛的思考和讨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控股股东责任义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股东和控股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义务:1. 财产出资责任: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向公司出资。

而控股股东则应当履行更加深入的出资责任,保证公司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经营发展。

股东和控股股东还应当注意不得利用虚假出资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

2. 尊重公司独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得随意干涉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在决策关键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利益,不得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

3.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

特别是对控股股东而言,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4. 股东及控股股东的监管责任: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

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其应当充分履行监管责任,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实际控制人作为对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在公司经营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义务:1. 公平对待股东的权利:实际控制人在行使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的权益,不得滥用控制权谋取不当利益。

实际控制人不得对其他股东进行不正当的不利竞争行为,需要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真实披露实际控制关系: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如实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得隐瞒实际控制关系以逃避法律监管。

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自身与公司关联交易等信息。

3. 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忠实、审慎、勤勉等法定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有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有什么?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有什么?股东权利: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查阅权;提案权质询权;撤销公司决议和宣告公司决议无效的诉权;代表诉权的提起权;解散公司的诉权。

股东义务:出资义务,《公司法》第28、30、35、166条。

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

新公司法备受广大公司集团的关注,该政策中对于中小企业相当收益,比如说该规定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极大程度上鼓励人们创业。

那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和义务到底有哪些呢?这些权利和义务对于公司和股东的利弊是如何的呢,下面将进行介绍说明。

一、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权利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2. 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4. 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享有的义务5、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6、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股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人选权。

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1)缴付所认购的供款;(2)公司注册后,不得撤回出资;(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是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股东是持有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人。

他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也有权参与其他合资企业的投资者。

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中,作为出资人的股东享有股东分享收益,作出重大决策的权利,并根据出资额选择经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股东之间的关系中,股东的地位是平等的。

原则上,股票是相同的,相同的股份是相同的,但公司的章程可以做出其他协议。

我们的法律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规定。

一、股东的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人选权。

具体来说,股东有以下权利:1、股东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存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股持有一票。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当年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将利润的10%纳入公司法律公积金,并将利润5%~10%纳入公司法定公益基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能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一年的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损失,然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前款规定设立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撤回任意公积金。

公司应当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盈余。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题1.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答:(1)划分依据不同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从属关系,分公司之间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

(2)法人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3)责任不同子公司各自负责债务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负责债务关系。

(4)表现形式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分公司冠以总公司名称,无自己章程。

2.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哪些义务?答:(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购的出资额。

(2)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无权收回其投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3.什么是股东平等原则?答:是指股东在一切法律关系中,按照股份数额比例而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律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有哪些责任?答:(1)公司不能创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过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具有资本填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召开?答:(1)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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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是指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而对公司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股东在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时,也应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输。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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