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量法》修改的两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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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计量法》的战略思考

关于修订《计量法》的战略思考

简化操作流程
优化计量操作流程,降低计量成 本,提高计量效率,是修订《计
量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修订原则的确定
科学性原则
修订《计量法》应遵循科学性 原则,确保法律内容符合计量 科学的发展规律和实际应用需
求。
公平公正原则
在修订过程中,应确保法律内容的 公平公正,避免出现利益倾斜和不 公现象。
国际化原则
在修订过程中,应积极借鉴国际先 进经验和做法,推动《计量法》与 国际接轨,提升我国计量的国际竞 争力。
修订《计量法》需要充分考虑现代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以及各类新型测量技术和设备的应用,需要加强技术研究 和开发,提高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06
结论与展望
修订《计量法》的意义与价值
会发展 的需求,促进计量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保障公共利益
分步实施对象
针对《计量法》修订后的实施,需要进行分步实 施,逐步推广。
分步实施内容
分步实施内容应包括实施时间表、实施重点、实 施措施等。
分步实施方式
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加强监督检查等方式进 行分步实施。
跟踪评估策略
跟踪评估对象
对《计量法》修订后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跟踪评估内容
跟踪评估内容应包括实施情况、效果评估、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修订《计量法》的必要性
为了解决现有《计量法》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01
02
修订《计量法》可以
完善计量单位的规定,使其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需要。
03
04
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打击违反计量规定的行为。
明确计量器具的制造、使用、检定等方面的规定,提高 实际操作中的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计量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计量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计量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8.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计量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85年8月3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洁琼本次会议于8月27日至8月29日分组对《计量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改稿修改得比较好。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经与国家计量局研究,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造假的可能性较大,最好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来搞。

据国家计量局介绍,一些地方个体工商户多年来一直制造、修理一些简易计量器具,这些简易计量器具的需求量又相当大,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难以完全代替。

目前应当限制其生产经营的范围,加强管理,并逐步引导他们组织起来实行集体所有制。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八条中增写一款,作为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二、有些委员提出,对制造假秤的应规定刑罚。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写一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些委员提出,计量监督人员失职,也应给予处罚。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写一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有的委员提出,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但是,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有权决定。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改的几点浅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改的几点浅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改的几点浅见
魏仲生
【期刊名称】《质量指南》
【年(卷),期】2001(000)0S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整整15年有余了。

15年来,在《计量法》的指引下,保证了全国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加强了计量基标准的全面建设和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监督,规范了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和提高了计量器具的质量,建立、健全了计量行政执法管理组织、队伍和计量技术保障机构,进行了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强了全民计量法律意识,配套完善了一批计量法规、规章,在计量工作法制化的轨道上大大迈进了一步。

对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社会主义现代化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魏仲生
【作者单位】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1.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做部分修改 [J],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J], ;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改的几点浅见 [J], 魏仲生;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改的几点浅见 [J], 魏仲生;
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改的几点浅见 [J], 魏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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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

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

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简介本文主要讨论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展开探讨:计量法中的计量检定规程的定义、存在的问题、适用范围、需加以改进的地方以及存在的挑战和解决办法。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为进一步完善计量法中的计量检定规程提供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计量检定规程的定义根据《计量法》中的相关规定,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用以确定计量结果可靠性和可比性的技术要求、测试程序和方法的文件,以及实施这些要求和方法所必要的设备、材料和环境条件等。

计量检定规程是保证计量结果准确可信的重要手段,通过规定计量检定的要求和程序,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存在的问题1. 缺乏统一的计量检定规程标准目前,计量法中缺乏统一的计量检定规程标准,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计量检定规程存在差异,无法保证计量结果的可比性。

这给跨行业、跨部门的计量结果比对和数据交换带来了困难。

2. 对新兴技术的适用性不明确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涌现出各种新兴技术和新型设备。

然而,计量法中的计量检定规程对这些新兴技术的适用性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 规程更新滞后计量检定规程的更新滞后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计量法中对计量检定规程的更新要求不明确或不具体,导致很多行业的计量检定规程陈旧而无法适应新的需求和技术发展,影响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人员培训不足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支持,然而当前在计量检定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相对不足。

这导致许多单位缺乏专业人员参与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影响了计量结果的可靠性。

适用范围计量检定规程适用于所有进行计量检定的单位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检定机构、生产单位、质检机构等。

需加以改进的地方1. 统一计量检定规程标准为了确保计量结果的可比性,我们建议制定统一的计量检定规程标准。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各行业的实际需求和特点,在统一的框架下,制定相关行业或部门的计量检定规程,以保证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浅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承担强制检定的实施主体,是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我国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的技术机构。

由于目前仍在使用的《计量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明显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时代烙印,政府管得过严、过细、过宽,使得现行的计量管理制度所决定的强制检定计量管理方式,已经滞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如果不及时修改和改革现行管理模式,将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面临的问题和现状(1)发展动力不足。

由于历史原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按计划经济模式和行政区域设置的事业单位,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以及靠政策吃饭的行为模式根深蒂固,往往习惯于把自己封闭在自身设置的行政区域框框内,不敢竞争,也害怕竞争,普遍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尚处于依赖行政资源发展的阶段。

(2)管理体制不顺。

自从垂管上划以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便失去了地方政府的支持,而省局也没有投入,主要依靠自身的积累,因此发展步伐缓慢,明知有效益的项目,因缺乏资金也只好放弃。

虽然现在事业单位改革的大局已逐步明朗,但具体的政策迟迟未见,何时实施,如何实施皆不明确,目前政事二合一,定位不清,机关不像机关,事业不像事业,。

(3)运行机制不活。

由于管理体制的不顺,带来了内部管理上一系列的不畅。

如“官检”作风和衙门意识强烈,“商检”意识和客户概念淡薄,参与竞争、拓展市场的意识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校准和服务收入极少。

再比如,用人体制的僵化,年轻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难进难留。

虽然所有的计量技术机构都实行了绩效工资,但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合理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尚未有效形成。

(4)检测能力不强。

由于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人员多,基础差、底子厚、欠账多,其检定设备已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无论是省级,还是地市一级,还是与一些大型企业相比,设备都存在明显差距,设备陈旧老化的多,新增更新的少,低技术含量的多,高科技含量的少,低精度的多、高精度的少,上世纪的多,本世纪的少。

计量法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征求意见稿

计量法征求意见稿尊敬的有关部门:我是一名普通市民,对于计量法征求意见稿,我也有一些看法和建议。

首先,我认为计量法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计量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国家的科技创新、贸易往来、环境保护等方面。

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计量领域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对计量法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我认为在修订计量法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管。

计量器具是计量活动的基础,其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使用。

二是加强对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管。

计量服务机构是提供计量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不合格计量服务机构的存在。

三是加强对计量数据的保护。

计量数据是计量活动的重要成果,其保护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个人的隐私。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数据的保护,防止计量数据被篡改、泄露或滥用。

四是加强对计量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计量人员是计量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直接影响到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认为在修订计量法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计量法的宣传和普及。

计量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计量意识。

二是加强对计量法的执行和监督。

计量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保障计量活动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因此,应该加强对计量法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计量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是加强对计量法的修订和完善。

计量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法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修订计量法时,应该注重加强对计量器具、计量服务机构、计量数据和计量人员的监管和保护,同时加强对计量法的宣传和普及、执行和监督、修订和完善。

新版计量法解读和缺陷

新版计量法解读和缺陷

新版计量法解读和缺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出国务莞计至政部门行制定。

”(二)出去第九条第二欢十药“县然以上人民政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多”。

(三)将第十三亲修改为:“制茎、傣早计亲器具的全业、巧业单位,必须兵育与所制录、修理的计过器具润适应的设放、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一四条修改为:“任信单位和个人不得说反规定制造、银和过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至器。

”(五)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那去第十条第二款。

(七)第巴幸塔加…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二人长政府计丘政部门应兰农法对制造、修、销舍、进元使司计量器具,以及计登检定等相关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在关位和个人不担绝、噩挠。

”(八)屈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7017年12月23日起施。

《中华人民共和日都标说标法》、《中华人民共和间计量法》提据本决定作相应修孩,重新公市。

修订对照()将第二条第一教修改为:“东实行法定计处单位度”第三次修改为:“区特殊亲要采用非法定计五单位构管群杂法。

出国务完计正行政部门行制定。

“修订前:第三条国家采用巨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司计女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共低计量革位,为国家定计证此位,对家法定计量草位的忽称、符号出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反除。

我国《计量法》修订中法律责任完善研究

我国《计量法》修订中法律责任完善研究

法治採究2021-4我国《计量法》修订中法律责任完善研究张云摘要:现行《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违法成本低,所列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法》存在冲突,违法行为发现方式传统,法律责任效果有限。

通过对计量法律制度中法律责任部分的研究,建议修法时加大违法成本;调整行政处罚的内容,增设资格罚;减少计量违法行为发现成本,建立 完善的举报奖励制度;突破传统计量违法行为责任方式,建立信用责任制度。

关键词:《计量法》修订违法成本法律责任我国现行《计量法》(1986)作为调整计量活动、支撑社会发展的基本规范,在统一我国计量单位制度,规范计量器具管理,促进生产、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 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 作用。

但是,《计量法》作为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实 施30余年却从未做全面修订,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 中屈指可数。

近年来,为配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的需要,现行《计量法》虽经五次个别条款的应急修 订,但仍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巨大变迁的需要,无法体 现计量与国际接轨的高度,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需要相去甚 远,与我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势不相适应,更与 我国建设“质量强国”的理念存在巨大差距。

2018年7 月13日,司法部启动《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公开 征求意见程序,共征得两百余条意见。

目前,《计量法 (送审稿修订稿)》正在进一步修订中。

笔者拟对现行 《计量法》法律责任部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 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一、现行计量法律制度中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现行计量法律制度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 中在《计量法》(1986)、《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商 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这些规定发布的时间较早,尤其是《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已经超过三十年,远不能适应现实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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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m、 5 7 02 m 1 . mm、05 3 2 .mm 和 2 m , 5 m
定 规 程 中并 没有 规定 可 以 放宽 要 求
设备 列入 检 定 的 范畴 . 对于 企业 内 而
部 用于生产过 程 、 工艺质量控 制 、 经营 管 理等 方 面的 测量 设备 ( 下统称 为 以 非 强检 测 量设 备 ) 一律 采 用校 准 的方
公 正 计 量 、部 门 使 用 的 最 高计 量 标
而在 公 司生 产 过 程 中需 要 用 千分 尺 测量 的单 线 导体 直 径都 在5 mm以下 . 经 常 使用 到 的测 量 区 间部 分 的 磨 损 较大, 检定 规程 中 规定 的受 检 点 中又 未包 含我 们经 常使 用 的测量 区 间。 这
《 作用 廉 金 属 热 电偶 》 定 规 程 中 工 检
又 删 去 了 原 规程 中可 以根 据 用 户 需 要 选 择 检 定 点 的 内容 。所 以为 了既
满 足 检 定 规程 的要 求 又 适 合 我 们 的 实 际 需 要 . 检 定 热 电 偶 时 除 了按 在 热 电 偶 检 定 规 程 所 规 定 的 检 定 点 检 定 之 外 , 按 工 艺 所 需 的 使 用 温 还
检 定 体 系 . 归 属 于 强 制 检 定 的 测 量 最
终 也 只能将 其 按不 合格 处理 . 为检 因
( — ) 检 定 点 。这 样 一 来 , 次 检 3 4个 每 定 都 要 付 出 大 量 的 人 力 物 力 。其 实 , 有 按 使 用 温 度 范 围 来 选 择 检 只 定 点 的 示 值 误 差 , 才 更 加 切 合 实 际, 适合企业所用 。 更 类 似 的 情 况 也存 在 于几 何 量 测 量 方 面 , J 2 — 9 5 千分 尺》 按JG 1 19 ( ( 检定 规 程 规 定 ,0 2 ) m ̄ 径 千 分 尺 示 ( ~5 m l " 值 误差 有5 个受 检点 . 分别 为51mm、 .2
式 由企 业 自主 管 理
或 例 外 的条文 。
特 变 电工 鲁 缆 公 司 作 为 生 产 电 线 电缆 的企 业 .所 用 的 热 电偶 及 温 度 控 制仪 表 .实 际需 要 控 制 的 温 度 范 围均 在 (0 ~ 8 )I 间 。只要 保 10 1 0 c 之 =
证 在这 个 区间 内 的计 量 特 性 符 合 生
《 量 法 》 十 条 中规 定 : 量 计 第 计
检 定 必 须执 行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我 们
产 工 艺要 求 便 完 全 适 用 .其 他 量 程
部 分 永 远 不 会 被 使 用 到 ( 非 转 除
建 议 将 这 部分 内 容 细 化 为 :属 于 贸 易结 算 、 境保护 监测 、 全 防护 、 环 安
维普资讯
_ ■ _
T 报 年题 道 I O 专 N
关 于 《 量 法 》 改 的 两 点 建 议 计 修
口 特 变 电工 山东 鲁 能 泰 山 电缆 有 限 公 司 耿 建 国
山东 省 泰 安 市 计 量 测 试 所 亓 海 滨
现行 《 量 法 》 计 有许 多 地 方 与 目 前 的市 场经 济发 展极 不适 应 , 些 条 有 文在 现 实 中根本 行不 通 或无 法做 到 , 造 成 有法 不 能 依 或 合 理 不 合 法 的 尴
尬局 面。所 以 . 无论 是 从 中 国早 已是 世 贸组 织成 员 的角度 , 还是 从 我 国改 革 开 放 大 力 培植 、 展 、 善 市 场 经 发 完
之 所 以 提 出 根据 企业 自身需 要 建立 适 合 的校 准 程 序 ,是 因 为 目前 国 家计 量 检 定 规 程 对 测 量设 备 的 规
定过 于 死 板 。某 些 按 检 定 方 式 被 判
2 0C、0  ̄ 这 些 检定 点 当中 , 0  ̄ 3 0C。 只有
E、两 种 分 度 号 热 电偶 的 1 0C这 一 J 0 ̄ 点 位 于 生 产 工 艺 温 度 控 制 范 围 之 内 , K 度 的热 电偶 所 有 检定 点 都 而 分
不 在 我 们 实 际 使 用 的 温 度 范 围 之
为 不 合 格 的 测 量设 备 ,可 能 完 全适 合 于企 业 的生产 经 营状 况 。 定方 式 检 追求 全 面合 格 , 校准 则讲 究 适用 和 而 实 用 。 一点 无论 是 从社 会科 学 发展 这 观 的角 度 . 是从 节 能降 耗充 分 利用 还 有 限的物 质资 源 的角 度来讲 , 具有 都 极其 重要 的现实 的 和长远 的意义 。 例 如 一块 在 用 的温 度 表 经 过 长 期 使 用 可 能 会 出 现 出厂 铭 牌 脱 落 或 标 志 不 清 等 现象 . 格 说 来 . 一 点 作 为 检 严 这
度 范 围 区 间在 ( 0 ~ 0 )I间增 加 10 2 0 c =
谈对 修 改《 计量法 》 的建议 :


企 业 内部 非 强 检 的 测 量 设
备 由“ 检定 ” 为 “ 准” 改 校
1 . 建议 国家质检 总局协 调 有关部
门尽 快建 立 市场 经 济体 制下 的校 准 、
定 的首 选项 目—— “ 观 ” 就 属 于不 外 .
内 。这 显 然 与 生 产 工 艺要 求 的温 度
范 围 极 不 适 应 .而 在 JG3 1 1 9 J 5—96
济 环 境 的角 度来 讲 , 尽快 修 改 《 量 计 法》 以适 应 企业 自身健康 快 速 发展 已 迫在 眉睫 。 面就个 人在 从事 计量 检 下 定 以及 企 业 计 量 工 作 中 的一 些 体 会 和实例 , 合 《 量法》 些条文 , 结 计 某 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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