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 / 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苏工商规[2017]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28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工商规〔2017〕2号)
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经研究,省局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双告知”工作落实不够到位,企业名称不够规范、新兴行业经营范围较难界定、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认识不够充分、窗口服务水平不够高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各地要积极履职,认真落实改革举措,让企业享受到改革成果。

一是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

二是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积极解决制约企业发展难点问题。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

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前置审批条件。

三是支持地方政府继续深化住所(经营场所)改革,便利大众创新创业。

企业网上简易注销怎么操作

企业网上简易注销怎么操作

企业⽹上简易注销怎么操作在以前,对⼤多数企业来说他们成⽴很简单,但是注销且⼗分困难。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便更多企业,不久以前,国家实⾏了⽹上简易注销的措施,⽅便了很多公司。

但是还有些新⽣企业还不了解相关政策,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讲解。

企业⽹上简易注销怎么操作1、需要特别注意,简易注销公司,还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个⼈独资的公司或者是合伙企业,像⼀些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的企业,和现在⼀照⼀码的企业不适⽤。

2、也就是说,想要申请简易注销,必须是简单的企业,⽐如说未开业或者是没有债务的企业,所以,其他的公司,还是要按照现在有的注销流程,⾛注销的程序才可以,⽬前不适应简易注销。

3、简易注销公司的流程,采⽤的是⽹上进⾏登记申请的模式,也就是说,不需要提交什么纸质材料,也不需要进⾏登报申请注销,通过信息公⽰平台进⾏发布注销公告就可以了。

4、⽐如,这⾥举例⼦,⽤深圳的企业来注销,操作步骤为,找到信⽤信息公⽰平台,选择企业信息填报,选择⼴东区域,然后使⽤电⼦营业执照登陆,按照要求进⾏填写就可以了。

5、申请发布成功之后,就需要进⾏为期45天的公⽰,如果公⽰期间⽆任何异议的话,之后公司就会宣布注销掉了,如果有异议,可以在信⽤信息公⽰平台填写注销异议申请表,提出异议。

6、由于⽬前简易注销公司,只适⽤于⼀些没有经营或者是没有债务累计,有限责任公司等,还是⽐较有局限性,很多的企业还是需要按照⼀个正常的注销流程来注销公司才可以。

进⾏简易注销的企业需要满⾜以下条件:(1)企业⾄少是未开业或者⽆债权债务;(2)企业必须未进⼊过“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商总局于2016年12⽉26⽇下发了《关于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的指导意见》⼯商企注字〔2016〕253号,主要宗旨是为进⼀步深化商事制度改⾰,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2017年3⽉1⽇起,在全国范围内全⾯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按照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商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在深入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多证合一”改革。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框架内,全面分析梳理证照种类,明确需要精简和合并的证照,加快涉企证照和登记备案整合,最大限度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等证照事项集中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切实提高审批监管效能,缩短企业开办时间,降低创业营商的制度性成本。

2017年10月1日前在全省全面推开“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代码成为企业的“身份代码”,实现市场主体“一照(码)走天下”。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外事办、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发展委、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档案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供销社、兰州海关、兰州铁路监管局、省国税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外汇局)、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

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有序推进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

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开放省市县企业名称库,制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相同相近规则,优化完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和比对系统,对查询申请的名称进行自动筛查服务,切实提高企业名称查询、选择、审查的自动化程度,有效解决“起名难”的问题。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青市监企〔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QHFS24-2019-0003青市监企〔2019〕116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公安局、税务局,西宁海关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序疏解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精简文书材料,搭建网上专区,优化工作流程,强化信息公示,实施同步指引,严格失信惩戒,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程度,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提升企业办事体验,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严格落实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允许符合圈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允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对尚未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仍按现行规定,通过普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暨全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暨全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暨全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扬工商〔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暨全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扬工商〔2017〕6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协会、学会、直属事业单位,竞争执法分局、生产要素市场监督管理分局:2017年2月9日至10日,扬州市工商局召开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暨全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

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春风作了题为《聚焦改革创新办好八件实事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扬州”作出新贡献》的工作报告,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市纪委派驻市工商局纪检组长谈嘉山作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

现将上述领导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2月20日聚焦改革创新办好八件实事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扬州”作出新贡献——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暨全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7年2月9日)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6年工作,安排部署2017年任务。

下面,我代表市工商局党组讲几点意见。

一、顺应改革大势,突出创新引领,2016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2016年,是奋战“十三五”的开局之年。

这一年中,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工商局工作部署,顺应改革大势,突出创新引领,把改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作为供给需求两端发力的重要着力点,激发了市场活力,圆满完成了各项改革发展任务。

㈠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双创”取得新成果。

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

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部令2021年第64号)
18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府财行主管部门
《人民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部令第24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44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人民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第628号修正)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40
出租汽车经营
设区的XX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11号)
运输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国发【2021】6号文调整
44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运输部或运输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50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令第625号)
《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2号)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1〕5号)
《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1〕27号)
《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
43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不含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 签】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 号】苏工商企指[2016]10号【发文日期】2016-01-11【实施时间】2016-01-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文件要求,我省在盐城市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盐城市根据总局要求,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周密安排,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已完成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也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试行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流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盐城市试点简易注销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简化和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积极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统一标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注销的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施简易注销,各地要制定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审查要求,规范登记条件、提交材料。

(二)简便易行,高效便捷。

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完善退出机制,要在登记的环节、时限、材料等方面,简化优化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流程,缩短办理期限,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

(三)信用约束,强化责任。

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由企业对其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情况作出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对承诺隐瞒真实情况的,通过公示、惩戒等方式,实施信用约束。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适用范围。

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文件的规定,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见》(国发〔2014〕20号)销办法另行制定),适用简易注销。

(二)简化注销流程。

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简化公司清算程序、优化注销流程。

可不再要求企业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登报公告,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机关的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

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或者驳回、公示等各个环节,畅通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退出渠道,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三)保护合法权利。

在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时,要充分保护职工、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等涉及注销企业的各方主体合法权利。

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驳回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有关当事人对企业因未开业、无债权债务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处理,对异议成立的,要终止简易注销程序,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企业责任。

科学合理设计简易注销程序,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企业及其投资人应对企业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简易注销后,被发现企业存续期间存在债务但未清偿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司法解释,由企业投资人、股东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创新登记方式。

在简化登记流程、缩减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探索实施网上注销登记。

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提供多种渠道,企业可以凭申请材料到窗口申请登记,也可以将申请材料直接扫描上传至登记系统进行网上登记申请,还可以采取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的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

(六)强化信用约束。

企业、投资人、股东及合伙人选择申请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诺其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门户网站等,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信息和书面承诺,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

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背承诺的内容,骗取注销登记的,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相关权利,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对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分工,有计划、按步骤组织实施企业简易注销工作。

在实施中应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二)注重部门协同。

在试行企业简易注销过程中要注重与内外部门的协同,一方面应积极与地方司法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地方司法部门对简易注销程序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与税务部门协调,做好工作上的衔接;另一方面要注重部门内部不同职能处室间的沟通协调,注册、监管、法制、信息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好简易注销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

在试行过程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使各类企业和社会大众正确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的意义和目的,明白简易注销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个有效手段,在畅通企业退出渠道的同时,强化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总结经验。

要及时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和做法,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分析、及时解决,为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顺利推行夯实基础,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1日 盐城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盐城市范围内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适用本规定。

未开业企业是指取得工商登记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发生债权债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及投资人对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1.申请注销登记材料经营状态数据与年检(年报)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一致的; 2.已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 3.已设立分支机构的; 4.企业股权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出质登记的; 5.利害关系人事先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并被录入信息系统形成警示的;6.信息系统提示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7.信息系统显示有未了结事务的; 8.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第四条 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指导、督查工作。

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工作。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情况说明; 3.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第六条 合伙企业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和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第七条 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决定解散的决议; 3.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承诺;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批准注销的文件(应载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并承诺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指定代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公章。

第九条 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在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告知企业选择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由企业自主选择申请注销的方式。

企业选择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简易注销程序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申请决定,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条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书面说明,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纸、公告栏、政务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方式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依照简易注销程序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后,如有债权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举报反映市场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造成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登记机关按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进行查处。

对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或帮助隐瞒真是情况的,明知是虚假文件、材料仍代理的简易注销企业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委托人列入“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股东(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三次以上未履行清算义务情形的,列入“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关联知识: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