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晋工商企字[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工商企字[2007]63号)各市工商局、民(私)营企业协会:现将《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2007年3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引深“五增五创”工作主题,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民营企业协会职能作用,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民营企业协会决定每年进行一次“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的基本条件(一)凡在山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通过上一年度工商企业年检的民(私)营企业均可参加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
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或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申报或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严格按照入围条件、逐级分别审核、慎重审定公告,按企业年度综合实力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名在前的企业为年度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
(三)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民营企业协会依照本方案认定的民营企业。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成长壮大,提升市场主体的规模和档次,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XX发〔XX〕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转型升级重点行业结合XX市的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定位,确定以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基础化工、冶金建材“XXX”和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现代物流、绿色包装“新四样”以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大型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等为重点转型对象。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就是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新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遵循“政策支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统筹推进“个转企”工作,力争利用5年时间推动“个转企”500户,实现小微企业数量增加、市场主体结构优化、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的目标。
三、组织实施(一)落实主体责任。
“个转企”工作实行属地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个转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到“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定位制定实施方案,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从域内个体工商户总量、规模、产业分布等实际情况出发,研究确定支持“个转企”的具体标准、重点对象、年度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个转企”工作的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二)加强政策保障。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遵照《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XX发〔XX〕22号)精神,研究具体支持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条件、流程、申报材料和咨询方式等,同时,要强化对下级部门的政策指导,保证支持政策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搞好转前、转中、转后的政策保障服务。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晋民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1〕43号各市民政局、工商联: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和《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
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工商联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商会登记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
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乡镇、街道商会住所设于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
二、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
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可视情由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兼任。
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三、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工商联要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商会进行全面摸底,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商会尽快完成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工商企字[2011]226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工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日附件: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万名工商干部进十万家企业帮扶大行动”,是省局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精神,总结上半年开展帮扶行动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出的重大举措。
为确保帮扶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帮扶宗旨企业是市场主体,保企业就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更是市场主体的服务者、企业发展的促进者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发挥工商职能,开展帮扶行动,促进企业发展,既是形势要求、企业呼声,也是执法宗旨体现、职责使命所系。
全省工商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发挥工商职能为手段,以服务企业为核心,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促进企业发展和为企业搞好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实施《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27条(晋政办发〔2009〕80号文件),深入开展帮扶行动。
要进入企业调研,了解存在困难,帮助解决问题,给予行政指导,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共破难题、共谋发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主旨:
本条是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新条例》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的具体规定。
《办法》没有规定具体升级转型的标准、行业范围和规模等内容。
仅明确在升级转型过程中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此处的一个“等”字,属于“外等”,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那么还包括哪些内容呢?江西工商部门规定,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市政府还规定了转型升级的行业标准、规模标准、税收标准。
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前置许可和经营场所等事项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处理意见。
转型升级在程序上一般采取“先注销个体、后设立企业”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上提交《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作为转型升级的必备渊源材料,在登记事项涉及的前置许可上依法予以变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晋政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规定第三章“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第四章集群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包含主要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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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工商企字[2013]20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实施意
见》的通知
(晋工商企字[2013]200号)
各市工商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工商局,各扩权强县工商局:
现将《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5日
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满足其经营发展需求,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