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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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11•【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267号•【施行日期】1996.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的工作部署,各地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对广告发布活动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监测工作。

为了加强对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广告监测网络,有必要对广告监测工作进行规范。

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广告监测工作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前提,也是对广告发布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内容。

根据目前各地广告监督管理力量的现状,监测工作可以先从报纸、期刊两种媒介开始。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同时开展对其它媒介的监测,但暂不做统一要求。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将本辖区内地市级日报和部分主要报刊列入监测范围(各省级报纸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集中监测)。

各省、自治区也可以组织条件成熟的省会市、省辖市,按划分的监测范围分工要求,确定由省会市、省辖市负责的报刊广告监测范围。

二、监测工作流程为了便于各地广告监测资料的汇总、交流及分析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设计了标准化的广告监测工作流程,并研制开发了《广告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各地组织实施广告监测工作,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工作流程进行,采用统一的广告分类标准,统一的数据登记方法和统一的微机软件进行操作。

三、监测设备为了在各地配备《广告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同时考虑将来各监测点能够进行微机联网,建成高效、统一、畅通的广告发布快速反应监测网络,提供最新的动态广告发布情况,要求各地配备的微机设备硬件环境应486以上的微机处理器,内存在8兆以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4.10.08【实施日期】2004.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2004年10月8日)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

一经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6•【文号】工商广字[2001]第112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12号2001年4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向社会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对象范围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每季度的监测对象及范围。

今年第二季度的监测对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晚报2001年4月11日-20日发布的广告。

二、监测内容及报告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重点确定监测内容。

今年第二季度监测内容: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

监测指标包括:广告发布量、违法量、违法率、主要违法表现、违法量居前三位的广告主。

“监测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期间被监测报纸的典型违法广告,执行广告法律情况简要分析,以往行政告诫或者处罚记录等。

(详见附表)三、监测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每季度将具体的监测对象、监测广告类别、监测周期及相关指标通知各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监管机关根据管辖权,按照监管体制对本辖区内的监测对象部署监测,并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在指定时间内将监测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广告监管司进行抽查、汇总、分析后形成监测报告,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义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暂定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

各地应将今年第二季度指定监测报纸的监测结果及监测的报纸于5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于6月中旬进行第一次监测信息发布。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促进我省广告业发展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冀工商字[2012]11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促进我省广告业发展的通知(冀工商字〔2012〕118号)各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特点,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塑造品牌、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正处于建设经济强省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但广告业整体规模不大、竞争能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与全省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不相适应。

因此,各级工商部门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认真领会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精神实质,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业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广告业在推动现代服务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省广告业发展的目标及重点工作主要目标:加快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提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整体水平;以具备综合服务能力的中国一级、二级和河北省一级广告企业为主干,以专业化程度高的中小广告企业为基础,形成布局合理。

《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工商总局2004-10-23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

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

五、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发布、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六、监测用原始资料是监测数据采集的基础,应当准确。

监测原始资料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当有被监测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广告监测数据采集的原始资料可以委托广告监测中介机构提供,但对于监测涉及公告和通报的个案广告,应当留案备查。

七、广告监测应坚持监测报告制度。

广告日常监测可根据需要形成日报、周报、月报、季报或年报等监测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8]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9号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

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

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结束——。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冀市监函〔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广告监测中心: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在全省深入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8日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近期,部分医疗美容机构、直播平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坑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频发,成为舆论关注、群众关心的焦点。

为有效治理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使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案件,惩戒、震慑一批不法分子,使我省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为我省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重点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违法违规情形依法予以重点打击:(一)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行为以及篡改审批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行为,特别是通过直播带货形式擅自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行为。

(二)推销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超声炮等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以及利用无资质医师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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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冀工商字[2012]34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监测工作规定>的通
知》的通知
(冀工商字〔2012〕34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160号〕转发给你们。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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