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卷(10套题目有答案)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卷(10套题目有答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卷题目一:1.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由哪个国家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 财政部门D) 国家税务总局答案:A2.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什么?A) 为企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B) 监督和管理企业的信用状况C) 加强企业间的信用合作D) 支持企业的融资活动答案:B3.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的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A) 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信用评价等B) 企业历史财务报表C) 企业员工信息D) 企业法律诉讼记录答案:A4.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红色信用等级表示什么意思?A) 信用等级较高,企业信用状况良好B) 信用等级一般,企业存在一定信用风险C) 信用等级较低,企业信用状况差D) 信用等级尚未评定答案:C5.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如何查询企业信用信息?A) 只能通过线下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B) 只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官方网站查询C) 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查询D) 无法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答案:C题目二:1.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什么时间开始建设的?A) 2010年B) 2012年C) 2014年D) 2016年答案:B2.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哪些评价指标?A) 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B) 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C) 企业员工素质、创新能力等D) 企业业绩增长、市场份额等答案:A3.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于哪类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属于重点监督对象?A) 国有企业B) 外资企业C) 民营企业D) 小微企业答案:C4.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由谁负担?A) 企业自行承担B) 政府全额资助C) 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D) 具体责任由地方政府决定答案:A5.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集中管理的,各地的信用信息能否互相共享?A) 可以共享B) 不能共享C) 部分共享D) 共享方式由企业自行选择答案:A题目三:1.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维护通过哪种方式实现?A)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B) 政府自行建设和维护C) 由企业代理进行D) 就地管理答案:A2.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信息公示是否对企业有强制性?A) 是,所有企业必须进行信用信息公示B) 是,但只对一部分企业有强制性C) 否,企业可以选择进行信用信息公示D) 否,只对政府机构和银行有强制性答案:A3.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用评价结果是否可以由企业自行编辑和修改?A) 可以,企业可以自由编辑和修改B) 部分可以,但需要经过相应部门审核C) 不可以,信用评价结果由系统根据数据自动生成D) 不可以,但企业可以异议处理答案:C4.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是否会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A) 不会,只是行政监管用途B) 会,但只对国有企业有影响C) 会,对所有企业都有影响D) 只会影响企业与政府机构的合作关系答案:C5.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更新和完善,这一任务由谁负责?A) 企业自行负责B) 政府负责C) 第三方机构负责D) 由企业委托给专业机构负责答案:B注: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实际正确答案以最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为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晋政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6日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是省内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众性,要依法依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开展企业展示、托管、挂牌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我省其他各类交易场所、机构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1)

附件:1省市县所四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题库1.(B)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B.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C)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B、2014年7月3日C、2014年10月1日D、2015年10月1日3、企业应当于每年(B),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B、1月1日至6月30日C、3月30日至6月31日D、6月31日至12月31日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B)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内修改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C、不能修改D、随时可以修改5、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D)A、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B、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C、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
D、抽查时拒不配合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A、5B、10C、15D、20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A、5B、10C、15D、208、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A、5B、10C、15D、209、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B)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晋政办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精神,切实把我省“放管服效”改革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分工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为目标,以破解当前我省“放管服效”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打造全国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发展环境为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振兴崛起增添新的动能和活力。
二、任务分工(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
1.大力推行“多证合一”改革,2017年10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
大力推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零见面”、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晋政办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管责任落实、提升监管能力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及我省“互联网+监管”改革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系统是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的,为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提供监管支撑服务的平台,主要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支持服务;为各级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移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提供平台支撑服务;为各级督查(考核)部门提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效能评估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和投诉举报受理反馈服务。
第四条监管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条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统筹负责监管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保障和系统维护等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系统运行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评估评价指标等并督促落实;负责监管履职绩效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晋政办发〔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自贸试验区申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复制推广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金融创新,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为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和自贸试验区申报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创新投资登记管理制度。
1.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
围绕提高注册登记效率,推进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试点推行从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到公示、发照全流程的电子化登记模式,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更多的涉企证照进一步整合,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完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进一步开放名称库,试点推行企业名称自主选择。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落实《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实行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制度。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2.深化外商投资管理改革。
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研究

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研究晏绍庆 康俊生 马娜 黎伟(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摘要:分析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内涵,概述了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体系和地方实践,提出了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理念创新及相关措施建议。
关键词:市场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 措施Research on In-process and Ex post Supervision of Market Supervision FieldYan Shaoqing, Kang Junsheng, Ma Na, Li Wei(Shanghai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of in-process and ex post supervision, summarizes the policy system and local practice of in-process and ex post supervision, and puts forward innovative ideas and relevant measures on in-process and ex post supervision of market supervision field.Key words: market supervision, in-process and ex post supervision, measures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国家“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在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极大释放了市场主体活力。
但随着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推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理念、手段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加强。
1 事中事后监管内涵分析《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提出“事中事后监管”,但并未对“事中事后监管”给出定义。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工商办字〔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6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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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8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晋政办发〔2017〕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高效运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
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和管理本省企业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第四条公示系统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扶持小微企业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双告知”信息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惩
戒、抽查检查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工作,督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公示系统的有关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公示系统推进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承担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公示系统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等工作。
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信息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其及时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公示信息。
第二章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六条各级机关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示系统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信息归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公示系统要求的方式以及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归集信息,保证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