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晋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和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快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我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战略决策、实现经济社会“三个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凝聚力。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2010-2012年解决6813万户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0-2012年基本完成我省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含林区、垦区、铁路)棚户区改造,解决3239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

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与交易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开发建设的,面向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80%的家庭。
第四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非本地劳务人员,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资格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情况,制定具体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应当坚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晋政办发〔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5日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2年)为打好打赢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及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贯彻落实《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深入推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城市工作要把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中心目标的要求和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立以环境承载能力定城定产思想,以城乡人居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跨入全国第一方阵为目标,以补齐设施短板为重点,强化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大气环境治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构建健康、便捷、宜居、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显著提升。
太原、晋中、临汾、运城市2019年率先实现建成区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城市2020年全部实现。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020年达到92%以上,2022年达到95%以上;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中心2020年全部建成,实现污泥“零填埋”。
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置率2020年达到95%以上,2022年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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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13号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实事求是地测定住房补贴系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并按《意见》中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审批。
二、认真进行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进一步落实无房户和住房不达标户的真实情况,准确测算住房补贴资金的需求量。
三、尽快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具体办法,落实原住房建设、维修资金的划转额和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的余额,以便方案出台后使住房补贴发放到位,有效扩大住宅消费。
四、发放住房补贴时,要严格审批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的个人要制定处罚办法,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要加强宣传,让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有关政策,理解房改,支持房改,确保全省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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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住房制度改革要“快改、全改、真改、改好”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大力发展住宅产业,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使住宅业尽快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做到质量保证、价格公平、收费合理、手续简化、服务周到、职工满意;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下,分散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同稳定的关系,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做到“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到2000年全面推行。
山西省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E6%99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价房字[2003]191号【发布日期】2003-06-26【生效日期】2003-06-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省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房字[2003]191号)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我们经与省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省消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破,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市(地)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并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建设规模在IO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地)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指导价格内核定本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0402【发布文号】晋政发[1999]42号【发布日期】1999-08-20【生效日期】1999-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9〕42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是省直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是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
为加强对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统一管理,保证省直机关和自用土地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省直机关工作提供服务,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房产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搞好省直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便于协调、解决省直机关内部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矛盾,保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确需动迁省直机关房屋时,负责动迁部门应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按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重新划拨相应的用地,并按国家规定给予动迁补偿。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直机关不得擅自将占用的土地转让、出借或以任何形式与省直机关以外单位合作投资建房使用。
确需转让、出借或合作建房的,须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直机关兴建房屋,必须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要求,我省梳理形成了首批《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按照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统一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等要素,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部门(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动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各级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部门(单位)要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最大限度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加快推进市县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
各市县要按照“省级指导、市县统筹、分级实施”的要求,做好各级各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工作。
特别是加快市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使的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立足用好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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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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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晋政办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2005-6-9
执行日期:2005-6-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将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1.2倍。
依据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未制定具体标准的城市均按以上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
二、普通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符合普通住房的项目,在规划审批上优先审查,并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确保供应;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四)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确定与公布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四、加强普通住房容积率及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二00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