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张铁等三十八人任免职务的通知-晋政任[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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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张铁等三十八人任免职务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张铁等三十八人任免职务的通知(晋政任〔2013〕3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煤炭工业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张铁、张建峰为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杨大涛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张兵生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叶荃为省无线电管理局局长(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刘玉平、刘金样、李国元为省公安厅副巡视员;常国华为省财政厅副厅长;唐晋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赵义为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赵志杰为省农业厅副厅长;苗还利为省煤炭工业厅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白淑艳、张兴元为省煤炭工业厅副巡视员;狄重阳为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宋世华为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弋小燕、杨雨公为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试用期一年);李宝文为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员;王明屯、李建民为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牛建华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李高平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王琳为省旅游局副局长;李国蓉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巡视员;王卫星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转省新闻出版局。
3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转省文化厅。
(二)增加的职责1将省文化厅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和电影公共服务的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本省技术标准;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8•【字号】晋办发[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0〕44号)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山西省撤并乡镇工作方案》精神,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的目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有关规定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予以网上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公布。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不得在权责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二、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省级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各部门权责清单,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进依法履职、规范履职、阳光行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结束——。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6日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集中统一、从严控制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物业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工作.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第二章权属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未变更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及其它原因等无法登记的,涉及权属备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机关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账务登记.第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第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数据库,统筹推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调剂、置换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置换的办公用房可以采用租用、建设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可以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统一租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四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省直各单位、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 (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的机构级别,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第十五条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豪华装修,原则上十年内不得重复装修.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独自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休息室和卫生间需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按规定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工作调动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一个月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第十九条党政机关超过使用标准的办公室,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者分隔,暂时无法调整或者分隔后没有使用功能的,应当做出调整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相对集中的党政机关办公区内设置的大型会议室、活动室等应当共享共用.独立办公的单位应当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合理设置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二)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三)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四)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第五章维修管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第二十三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需进行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评估论证、造价审核,统筹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统筹安排.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五)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需处置的;(六)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的资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第二十八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后勤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程序,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集中办公区的物业服务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向社会购买服务.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案件线索并严肃查处.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 (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检查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三十四条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的;(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进行大中型维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闲置办公用房隐瞒不报的;(九)对办公用房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十)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党政机关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全省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5•【字号】晋政发[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2]3号)吕粱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已经2002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三月五日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乡镇党政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开展乡镇事业机构改革工作。
现就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乡镇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调整布局,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活力。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
要理顺条块关系和县(市、区)与乡镇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事权。
(三)政事分开的原则。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乡镇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的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由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
解决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混员的问题。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7•【字号】晋政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洋浦经济开发区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晋政发[2004]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本省开发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成功做法,立足本省实际,着眼于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关于开发区的设立(一)本办法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省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各部门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设立开发区。
(三)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分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申报、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程序1、设立开发区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在城市有明显的地缘和区位优势,较好的工业基础,便利的交通条件,能源和基础设施保障充裕;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所在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由主办开发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立开发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现有开发区的扩区、区位改变、升级的审批,按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二、关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功能定位(五)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所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所在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晋政办发[2009]159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九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增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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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25个)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国家安全厅
山西省监察厅(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其合署办公,列入政府机构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厅(挂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牌子)
山西省林业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文化厅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审计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15个)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挂山西省版权局牌子)
山西省体育局
山西省统计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旅游局
山西省宗教事务局(挂山西省民族委员会牌子)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粮食局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部门管理机构(6个)
山西省物价局,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共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由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由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山西省卫生厅管理;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由山西省司法厅管理;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山西省农业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