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2016年6月)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一、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二、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号公布)三、条件: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四、有无数量限制:无五、程序: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六、期限:3个工作日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演员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pdf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
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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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演员
1、申请书和《海珠区文化经营单位办理文化许可证事项申请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
3、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式
4、参演的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职位、证件号码) 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各一式
1 份)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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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 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 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 音频资料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11、演出场所平面图(一式 1 份) 12、场地搭建安全承诺书(一式 1 份) 备注: 1、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2、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和安全、消防批准文件,由演出单位在演出经批准后,于演出前向
演出所地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供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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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时间
1/5
1、申请书和《海珠区文化经营单位办理文化许可证事项申请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 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

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办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 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地(内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负责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实施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本辖区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文化行政部门可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
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审批服务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粤文市〔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印发2015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市函〔2015〕94号)的要求,结合近年中央和省出台的政策文件精神,经征求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省文化厅研究制定了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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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4:游艺娱乐场所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5: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6:歌舞娱乐场所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7: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8: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9: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10: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1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1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1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办事指南(略)附件14: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业务手册(略)附件15: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16: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17: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略)附件18: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业务手册(略)附件19: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0: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21: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2: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23: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4: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审批业务手册(略)附件25: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办事指南(略)附件26: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业务手册(略)广东省文化厅2016年11月18日。
文艺表演团体审批业务手册

文艺演出团体审批业务手册一、合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文艺演出团体审批旳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规定,合用于文艺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旳征询、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文艺演出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
分项:设置、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办理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旳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内地与香港有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旳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有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旳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国务院有关修改部分行政法规旳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行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三)实行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地(内资)文艺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负责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内地方控股旳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实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本辖区内设置内地方控股旳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有对应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对应旳业务培训、考核。
(六)同意文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文化行政部门可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旳,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设置及变更演员申请,为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旳,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旳,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旳,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旳,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旳,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旳,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置及变更演员申请为20个工作日。
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审批服务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征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有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有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二、办理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四、审批条件1.申请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手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二)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负责举办涉台和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负责本片区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仅限于为本省服务),及本片区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同意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
凡是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应在批文上加注“涉外营业性演出”字样,方便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境内演出时间不超过90日的,还应出具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附带演员名单,加盖骑缝章)。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流程(共五则)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流程(共五则)第一篇: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流程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一)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审批权限在全市四星级以上宾馆和大型文体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由市文化局负责审批。
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或其他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申请条件1.组织演出和参加演出各方持有演出证;2.演出内容健康;(五)申请材料1.举办营业性演出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2.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3.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演员备案证明》;4.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5.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上列第(1)项在演出经批准后由演出举办单位于演出日期1日前提交给我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6.非国家核拔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跨省演出,须持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的核准意见;7.非营利性募捐演出须有市民政部门同意;8.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三个工作日。
(七)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市文化局收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收文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3.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查决定;4.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批准相关演出活动;对不批准申请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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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手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二)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文市发〔2016〕7号);《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粤府令第161号);《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146号);《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通知》(粤文市〔2011〕56号)。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省文化厅委托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本辖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内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同意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
(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服务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不收费三、审批咨询(一)业务描述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窗口接待人员(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各审批单位填写)1.窗口咨询:(地址)2.电话咨询:(电话)3.网上咨询:(网址)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一)受理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核与决定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批准文书送达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取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距演出举办日期不足2日的,应于演出前),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时间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六)变更地点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变更演员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新增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八)变更节目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九)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5.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6.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7.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十)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相关问题(一)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本人的同意函就可以吗?答: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