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益物权的功能
用益物权法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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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法硕概念
4. 保管和维护义务: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义务对不动产进行保管和维护,确保其不受损害 或毁坏。
5. 期限性:用益物权的设立可以有一定的期限,但不得超过70年。
6. 可转让性:用益物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但需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和程序。
用益物权法硕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要求其保管和维 护不动产的义务。用益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物权,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 占有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权占有该不动产,并对其进行合法使用。
2. 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对不动产进行使用,包括居住、 生产经营、经营租赁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需要通过合同或登记等方式来确 认和保护权利。同时,用益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3)

绝密★启用前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3)一、选择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我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原因为何 ()A它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B它所处理的事务不多C其他国家机关不愿意进行审查D它进行审查更具有权威性2、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A自治区B自治州C民族乡D自治县3、2018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倡导(),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B和谐社会C讲礼貌D与人友善4、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A占有B使用C收益D以上全选5、下列可以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的是哪一个 ()A安徽省B北京市C上海市D广西自治区16 / 196、1954年宪法,有两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一个是().A民主原则B公开原则C公正原则D平等原则7、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A公民B国家机关C国务院D人民8、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实现()国家的重要环节.A法治B和谐C平等D理性9、法院为何不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A法院不是那么重要B有的地方不需要有法院C法院不能解决所有争议D法院要保持审判独立和公正10、关于现行宪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B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C推动了我国法治的发展D以上都是11、当我们所拥有的物品被偷盗时,我们()对该物的所有权。
A保持B丧失C减少D获得12、按照合宪性审查的审查时间来看,可以分为(A事前和事后B事前和事中C事中和事后D事前、事中和事后13、我国制定第一部宪法时,有多达()人参与宪法草案的讨论。
A2亿B21亿16 / 19。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较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一、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温世扬 廖焕国)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温世扬廖焕国上传时间:2005-1-11摘要: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等。
当今西方国家多规定了用益权和居住权。
从这两项人役权的历史渊源、价值功能以及我国的现实条件来看,我国有必要设立上述制度。
关键词:人役权;用益权;居住权一、绪论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人役权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年,此时无夫权婚姻和奴隶解放的情况日益增多,每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
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2〕这些权利在优帝一世时称为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四种。
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晚于地役权,二者合称为役权。
罗马人认为,人役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地役权则是土地与土地之间的关系。
人役权与地役权的共同点在于:〔3〕其一,它们都是附加于所有权之上的负担,限制着所有主对自己权利的享用。
它们都是由所有主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部分所有权,是与供役物“相关”的物权,并且可以相对于整个外界获得承认。
其二,它们均不能要求供役物所有主实施某一行为,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相同的方式创设和终结的。
但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主体方面,人役权授予某个人,而不问他对某物是否拥有所有权,它们归他个人享有,并且是不可转让的。
二是在客体方面,人役权中只有供役物,没有需役物;供役物既可以是动物,也可以不是动物;用益权的对象可以是一名奴隶、一群牛或者一块农田。
三是人役权在数量上则只有四种,并且有期限上的限制,一般为有生之年,或者更短;地役权在数量上不受限制,并且原则上是永久的。
四是这两种类型的役权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
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权利内容不同. 2对物的支配形式不同. 3客体范围有所不同.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5权利消灭的原因不同.
三,用益物权与物的债权利用权 1在权利的设立和变动要件上,用益物权适用不 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租赁 权的设立和变动,依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 权的设立和变动,依合同法的规定," 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租赁权当然自合同生 效时设立. 2在权利的客体上,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 产,而且是在权利设定时就已存在的物;而租赁 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 3在权利处分上,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独立 物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 外,权利人有权处分用益物权,其转让或出租等 无需所有权人同意;而租赁权中对租赁权的转让 通常应被禁止,其转租应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否 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 用益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的功能 用益物权与其他权利之比较 用益物权的发展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 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目前,国内法学界 对用益物权的定义有多种观点.有从用益物权的 内容出发,强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 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有从用益物 权的目的出发,强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 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更有概括 地说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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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用益物权与其他权利之比较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属于他物权的一种,而所有权则属于自物权;从效 力范围上讲,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不完 全物权. 1用益物权以所有权为基础. 2用益物权是所有权实现的一种方式. 3用益物权对所有权具有限制作用.
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

小编将为您介绍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用其使用价值的定限物权。
这一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权利;三是用益物权是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
在用益物权中,“他人之物”不仅指他人享有所有权之物,而且包括他人享有使用权之物。
同时,对用益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独立性的判断除采取传统的同一性标准外,还可以采取特定区域和特定期限的认定标准。
在理论上,用益物权可以划分为如下种类:法定用益物权与意定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单一主体用益物权与共同主体用益物权、个人用益物权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用益物权、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权、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有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与无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自由流通型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型用益物权、制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用益物权、普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这些分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立法意义。
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其他物权所不可取代的功能,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物权法形式结构的功能、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的功能、保障生存利益能的功能、弥补土地规划不足的功能。
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物权法知识竞答资料(注明: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的参考答案非常精简,考试答题时,需要进一步展开,不能仅限于参考答案的内容,会扣分的了。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请求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之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2.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 A )(考研)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3.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别除权B.留置权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4.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 )(司考)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5.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B )。
(司考)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6.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7.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A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其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的有(ABCD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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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人犯罪研究
27、论犯罪故意
28、论犯罪过失
29、论业务过失犯罪
30、论犯罪目的
93、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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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论取得时效制度
9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9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98、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99、论合同解释原则
100、论有限合伙
101、论隐名合伙
102、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03、论隐私权
104、论名誉权
105、论精神损害赔偿
106、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46、论胁从犯的处罚
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论想象竞合犯
49、论法条竞合
50、论结果加重犯
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
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安乐死问题研究
56、刑罚目的研究
57、刑罚功能研究
58、刑罚机制研究
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
13、法律与自由
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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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用益物权的功能用益物权的功能,也就是其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意义或社会经济价值。
在现代社会,用益物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因其具有特殊的权利结构,使得其具有不同于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的特殊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笔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功能,总的说,就在于它是充分利用资源,维护物的利用秩序的法律手段。
具体说,用益物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配置资源的功能用益物权配置资源的功能,也就是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矛盾的功能。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用益物权配置资源的功能取决于资源的稀缺性。
所谓资源的稀缺性,是指资源总量是有限度的,不能满足人的无限需求。
稀缺性意味着没有一个社会或一个社会的经济有足够的生产资料生产足够的产品。
”[1]如果资源足可以达到由任何人任意使用的程度,人们对之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大自然任意索取,那么人类就没有必要为资源的利用担心,也就没有必要独占地支配某种资源。
因此,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其不能满足任何主体的所有需求,这就很自然地产生了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
这种矛盾,随着人类利用资源能力的提高而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如果不加以妥善地解决,必将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
如何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的矛盾,法律上规定了诸多的方法。
例如,法律在明确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允许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来满足非所有人对土地、房屋的利用需求。
这种方法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也许是最为可行的办法。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法律奉行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思想。
但即使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完全通过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满足资源的利用需要,也是不可行的。
因此,有许多情况下,也只能求助于其他的法律方法,如租赁、借用等债方法以及设定用益物权的方法等。
但因债的方法对利用人保护不力,于是,人们更乐于采取设定用益物权的方法来满足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利用需要。
因此,在古代罗马法及近代各国民法上,用益物权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类对财产控制能力的增强和对财产利用程度的加深,使得人类对本来就不太丰富的资源需求量成倍成长,资源显得更为短缺。
因此,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就越来越显示出特殊的资源配置功能。
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是以土地、房屋为客体的物权。
土地、房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人人都需要利用土地和房屋以维持生存。
但是,土地、房屋属于稀缺性资源,人人又不可能都拥有土地、房屋。
这是因为:一方面,土地、房屋是具有较高价值的财产,人们往往无力购买;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基于社会制度的考虑,土地不允许由私人拥有,从而使取得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成为不可能。
例如,在我国公有制条件下,土地就是禁止买卖的。
同时,非所有人确实需要利用他人不动产但又没有必要购买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就成为解决土地、房屋的所有与利用矛盾的有效手段。
无论是私有制国家还是公有制国家,用益物权都是非所有人利用他人土地、房屋的重要制度之一。
例如,在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通过设定地上权解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土地建造建筑物的问题,通过永佃权制度解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土地耕种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等多种权利,也为非所有权利用他人的土地、房屋创造了法律条件。
同时,对于土地、房屋的所有者而言,因其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其又未必能完全充分地利用其土地、房屋。
因此,与其搁置不用,还不如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使他人使用而自己从中收取利益。
可见,用益物权为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条十分便捷的途径。
因此,有学者指出:在社会变迁日趋复杂的情形下,人民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千变万化,但大致上都可以从资源分配的观点去切入,而法律界定资源分配的手段就是财产权。
法律保障财产权的方式,是设计不同的机制去促进或限制人民利用资源的方式。
”[2] 二、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的功能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不追求最大效益的经济绝不是市场经济。
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就是要求市场主体选择合理的方式,对有限的资源加以利用,寻求有限资源的最大价值。
在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通过某种手段对有限资源加以配置,只是解决了资源的利用需求问题。
但是,资源的配置是否有效率,是否能使资源的利用获得最大的效益,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实现了资源配置,不等于就达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看来,效益原则是法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法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归根到底,都应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产为目的。
[3]因此,从经济效率上说,应当将权利赋予经济收益更大者。
当然,我们强调效益的同时,也绝不能忽视法律的其他价值如公平价值。
因为尽管效益是令人向往的,但它并不是人类社会中惟一值得追求的”。
如前所述,从资源的配置上说,法律提供了多种途径,如取得所有权、建立租赁等债的关系、设定用益物权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资源配置方式均无不可,但相比而言,用益物权的设计比较好地解决了资源所有与利用的矛盾,对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是最为理想的。
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实行公有制,不允许买卖。
因而,以土地为主要客体的用益物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在坚持公有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利用效率,就必须赋予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人相对独立的权利,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实现配置优化,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4]在用益物权的设计中,一方面,所有人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能够获取相当的收益,又免除了自己利用所有物的负担;另一方面,非所有人虽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取得了效力强、使用期限长的用益物权。
在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后,不仅第三人,即使是物的所有人,都不得妨碍权利人对物的利用。
这样,对于稳定物的利用关系甚为有利,从而有利于提高物的效益。
可见,用益物权制度使物的所有人与非所有人都取得了相当高的收益,可谓实现了资源的价值最大化。
在这一点,我们土地制度的变迁完全可以印证。
在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过分强调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完全集中在国家或集体手中,土地的利用完全由国家或集体通过行政等方式加以决定。
例如,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都无须支付代价,而是由国家无偿拨付。
这就完全忽视了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土地的效用,从而使得国有土地的利用毫无效益可言。
而农村对集体土地的集体耕作制度,也导致土地的利用率低下,甚至还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这种利用状况,极大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在改革开放后,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从而极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
可见,通过非所有人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制度,不仅解决了资源所有与利用的矛盾,而且极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增进了土地的效益。
从用益物权的特殊权利构造上,它也为增进物的利用效率创造了条件。
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判断一项财产权是否有效率有三条标准:一是财产权的普遍性(universality),即任何有价值的资源都应是有主的;二是财产权的排他性(exclusivity),即排除他人对资源的利用和对利用资源所产生的收益的享用;三是财产权的可转让性(transferbility),即财产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流转。
如果做到了这三条,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
[5]从用益物权来看,首先,在资源稀缺的现代社会,无主资源基本上是不存在的。
法律在确定了资源所有人的基础上,为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就必然要确定资源的利用人。
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就可以明确资源的利用人,从而使用益物权已经成为一项普遍适用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其重要程度甚至已经超过了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更多的是具有公法上的意义)。
因此,可以说,用益物权已经具备了财产权的普遍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利;其次,一项财产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对于权利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这是因为, 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
”排他权的创设是资源有效地使用的必要条件。
”[6]用益物权作为一类具体的物权种类,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取得用益物权的人,有权排除包括用益物所有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
再次,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情况下,土地资源必然逐步向最善于利用土地者手中转移,而实行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通过土地权利的自由交易而实现的。
通过这一自愿交换的过程,资源将被转移到按照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衡量的最高价值的使用之中。
当资源在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时,我们可以说它们被得到了有效率的利用。
”[7]因此,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要求土地的权利人能够根据其对交易收益的计算自由转让土地权利。
例如,我国现行法都赋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流转性。
可见,用益物权完全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因而是一种能够使资源价值最大化的法律制度。
同时,有的用益物权的适用本身,就可以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如地役权。
在地役权中,由于不同地段地理位置的差异和质量的差异决定了利用方式的不同,从而可以将特定人的利益与需役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更加符合土地的自然资源属性。
虽然地役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但是就为土地利用提供便宜来讲,它可使土地发挥出更大的经济价值,从而使这种相邻利益也就具有了财产性因素。
我国台湾学者苏永钦先生对地役权的这种功能作了详细的分析:在土地被分得很零碎的财产秩序下,土地的利用会因为要迁就现状而不能充分发挥效率,或者因不能确定其它土地的利用情形,而必须承担相当高的投资风险,如邻地一旦开设工厂即有可能破坏社区整体景观。
这时兼并土地做整体利用固然是提升效率的最佳途径。
但土地价值高昂,并非人人负担得起,而有时候需要利用或排除他人利用的只是该土地的一部分,购买所有权也许是一种过大的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设定地役权就可以在有限的成本下达到排除风险、提升效率的目的。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双方既能就报酬达成协议,就表示这种利用或排除利用对需役地创造的价值高于供役地减少的价值,而且除非交易制造了相当高的外部成本,对整体社会而言,也会提供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8] 当然,用益物权并不像其他经济的、科技的方法那样,能够直接地增进资源的效益,而是通过建立一种利益确定和保障机制(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机制),来实现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目的的”。
[9]这是因为, 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