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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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对人权答案: 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

A煤气 B行为 C,水杯 D 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 )。

A典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 )。

A地役权 B地上权 C质权 D所有权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 )。

A有权与准物权 B主物权与从物权 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 )。

A地上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 )。

A抵押权 B地役权 C所有权 D商标权答案:D8 (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 B所有权 C担保物权 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 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 5 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 6 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问题:1、基本概念不理解,或者理解出现偏差;2、法律“熟迷”:学习法条有点机械,知道“是什么”,不知“为什么”;3、只听不思考,课上迷迷糊糊听懂,没有真正理解,导致课后就忘。

学习方法:1、要牢牢掌握最基础的概念;2、不要死记法条,不要孤立地看一个法条,理解一个法条时,要把这一法条放到整部法律里面来理解,由点到线,由线及面;3、事后多翻翻相关资料;4、把一季度考试卷多看看,着重理解。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以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两种。

前者所有权属之,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为具有一般的支配权能的物权,所有人可永久性的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定限物权于时于量,均有一定的限度,不如所有权内容丰富。

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占用、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物权。

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定限物权原则上需就他人的物设定,故民法理论称为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

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加以实际占有,才有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的可能,故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用、使用、收益三项权能。

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也相当零散,而其价值又往往较不动产为低,因此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己有,即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贷或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6、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存在其他权利为前提。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的特征的是()。

A.是一种支配权B.客体一般为物C.是一种相对权D.具有追及(江南博哥)效力和优先效力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物权是绝对权,选项C说法错误。

[单选题]2.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下列不属于从物权的是()。

A.所有权B.抵押权C.地役权D.留置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都属于从物权。

所有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属于主物权。

[单选题]5.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这指的是物权的()原则。

A.一物一权B.一权一物C.物权法定D.物权公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单选题]6.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指的是O特征。

A.物权是绝对权C.物权属于支配权C.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D.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此题考查物权的特征。

特征中,物权属于支配权指的是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单选题]7.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中“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是()。

A.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用益物权B.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担保物权C.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D.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此题考查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中的“一物一权原则”含义是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单选题]8.未经()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九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九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1 用益物权
9.1.3 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 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将国有土地无偿地交付 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因此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①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通常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权利义务 权利:① 占有、使用及收益权;② 自主经营权;③依 法流转权;④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 补偿;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②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 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 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 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 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 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 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 村土地承包法》 第3条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三、《物权法》与《担保法》 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所谓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以特定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的 担保。
《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抵押、质押、留 置等担保方式均为物的担保。定金担保 亦属特殊的物的担保,即货币(或称为 金钱)担保。
依法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 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
二、对物权法第四篇“担保物 权”各法条主要内容的提示;
第221条是“质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 权数额”的规定;第222条是“最高额质 权”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第223条 是“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224条是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押的设 立”;第225条是“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 权利质权的实现”;第226条是“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第227条 是“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第 228条是“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229条是“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规定。
所谓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 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 保证担保为基本形式,在性质上属于债的担保 方式,即在债务人不能或没有履行债务时,由 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担保方式。人的担保既包括法人提供的保证担 保,又包括自然人、其他组织所提供的保5条规定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
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 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 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 211条是“禁止流质”;第212条是“交 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 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 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 “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 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 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第47讲_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1)

第47讲_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1)
A.抵押权
B.留置权
C.动产质权
D.权利质权
【答案】B
【考点2】担保物权的主要分类(熟悉)(P188)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
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
2.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
不动产抵押
非登记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留置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留置
不动产担保物权
不动产抵押
权利担保物权
权利质押
【真题速递】
考查方式
破敌术
考查法定担保物权
只需牢牢记住,法定担保物权只有一个,即留置权
【例题1·单选题】根据《担保法》,无需当事人约定而依法可以直接采用的担保方式是( )。(2014年)
A.保证
B.定金
C.质押
D.留置
【答案】D
【例题2·单选题】根据《担保法》理论,( )属于法定担保物权。(2010年)
特征
具体内容
(3)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约定设立
【提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二、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物权法上占有重要地位。

⼆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益物权⾃⾝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有着密切的联系。

但⽤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如下显著区别。

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1)对标的物进⾏⽀配的⽅⾯有所不同。

⽤益物权是占有和利⽤标的物的实体的权利,它⽀配的是物的使⽤价值,因此⼜称为实体物权;担保物权则不以对物的实体的利⽤为⽬的,⽽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是⼀种价值权。

(2)⽤益物权为独⽴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益物权为独⽴物权,表明⽤益物权不以⽤益物权⼈对所有⼈享有其它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对担保物的所有⼈或其关系⼈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旦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由⽤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益物权⼈取得与实现其权利,即对标的物为使⽤、收益。

⽤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时间间隔;⽽在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取得担保物权后,并不能⽴刻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才可以⾏使变价受偿权。

可见,担保物权⼈的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取得不能同时,⼆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4)占有在权利⾏使中的地位不同。

⽤益物权的⾏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益物权⼈如不占有标的物即⽆法对标的物进⾏使⽤收益;⽽担保物权则不同,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可不必对物进⾏有形的⽀配,⽽以⽆形⽀配为满⾜。

当然留置权、质权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的⽅法,它并不是对标的物利⽤的前提。

(5)⼆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因⽽得受赔偿⾦时,该赔偿⾦即成为担保物权的代替物,从⽽担保物权⼈可以就该赔偿⾦⾏使权利;⽽在⽤益物权,⽆论其标的物灭失的原因如何,⽤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益物权⼈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以其他物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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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摘要:物权法在保护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了无可估量的作用。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法力规定的两项重要物权,统一于物权法之中,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关键词: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无可估量的作用,其具有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正确区分和行使这两种物权,能够更好指导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也是我过构建法制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定义
(一)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使用价值而享有的物权。

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耕种、畜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就是以行使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

(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自己的债权所享有的物权,主要包括置留权、质押权、质权。

如银行对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的抵押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银行的信贷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来行使抵押物的交换价值,通过变卖、拍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担保的功能。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的担保物权统一于物权法中,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其合同总金额560万元人民币,C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A公司、B公司、C公司同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同时办理抵押登记。

B公司按约向A公司供货,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A公司却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B公司通过诉讼途径向A公司行使债权、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B公司向A公司提供设备,是为了实现获得A公司向其提供货款报酬的收益,行使设备的使用价值B公司享有这批设备的用益物权。

为了保证合同有效的进行,B公司要求C公司为其提供担保,A、B、C公司共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这就要求在A违约后,B公司依法可以向C 公司行使担保物权,而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是为了能够使合同有效,保证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交易成功。

(二)权利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的从权利。

案例分析:案例同上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B公司按约定向A公司供货,A公司应当向B公司付款,B公司行使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是独立的主权利。

由于A公司违约,公司依法起诉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

这里的担保物权是依附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购买设备合同而存在的,没有A和B之间签订的合同,C公司是不需要行使担保物权的,所以C公司形式的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

(三)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主要为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案例分析:
2004年4月22日,A公司为了扩大发展,想当地B公司购置钢铁500万元,约定于2004年8月22日付清款项。

A公司以轧钢机器、电子套结机等设备和公司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B公司贷款,同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A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B公司向法院起诉,B商业银行要求A公司归还贷款500万元。

由于A公司无力付款,B公司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

要求A公司行使其对厂房的用益物权和轧钢机和电子套结机等设备的担保物权。

案例中,A公司以轧钢机器、电子套结机等设备作为抵押物,这些设备是不以其移动而影响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是A公司的动产,A公司对其行使担保物权。

该厂房时因A公司发展而建立的,属于人为的因素而存在;厂房作为地面的附着物,如果离开了地面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A公司为贷款而想B商业银行抵押的厂房,是A公司不动产,A公司对其行使用益物权。

三、正确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由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涉及到我们日常经济生活的个方面,深深关系到我们自身和他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要正确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正确行使用益物权,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物权法。

要行使好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要求我们要熟悉物权法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同时,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学习各项法律知识。

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要咨询律师,而不能擅自以个人观念解决法律纠纷。

(二)依法行使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我们在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的同时,我们还要履行法律赋予我们要履行我们的义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做到从自身实际出发。

我们在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时候,我们要考虑自身情况,从自身实际出发。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充分利用物权法给我们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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