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稳爷物权法课程串讲提纲之整理精密版

参考:稳爷的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物物的分类:特定物与种类物、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概念、区分意义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区分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3.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区分意义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其中原因,主要是不动产价值大、用途重要、对社会、对当事人及关系人利害重大等。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资料

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1.物权P3: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P109: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
3.用益物权P255: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
4.物权与债权的关系:P20联系物权是交易的前提、对象和归宿,只有该前提、对象,债权所要求的财产移转才能进行。
同时,也只有债权所要求的财产移转得以畅通无阻,社会财产的积聚才能壮大。
两者相互交错,共同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
区别①债权的发生、发达及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优越地位,恒较物权为晚。
②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③权利客体不同,物权只能是物,且原则上只能是有体物、独立物、特定物,债权的客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另外,债权的客体受限于法律禁止流通的物,而物权客体没有此限制。
④主体不同,物权权力主体是特定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
⑤所涉及的利益不同,物权还涉及国家、社会乃至第三人的利益,而债权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因此,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采取任意主义。
⑥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⑦权利效力不同,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为请求力,各债权平等。
⑧权力存续期限不同,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但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
5.物权请求权P60: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概念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只能由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无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我国《物权法》A5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内容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排他、优先、追及、请求),公示方式法定理由①历史原因:巩固革命成果②权力的起点和支点(自由主义在财产上的表达)概念①日、台:一物一所有权②大陆:一物一物权内容①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②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③一物之上可能存在多个物权,但各物权之间不得矛盾④一物的某一部分一般不能成立单独所有权(所有权遍及全部),加工物概念公示指物权在变动中,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让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物权法讲义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论 (2)第一节导论 (2)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5)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7)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10)第一节导论 (10)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3)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9)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2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2)第一节概述 (22)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7)第四章所有权 (32)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32)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33)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6)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42)第五节共有 (45)第五章用益物权 (48)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8)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9)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0)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51)第四节地役权 (51)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53)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53)第二节保证 (57)第三节定金 (64)第四节抵押权 (70)第五节质权 (80)第六节留置权 (85)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8)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7)第七章信托概论 (100)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物权法培训讲义

物权法培训讲义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正式起草,历经十三年,经过八次立法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物权法结构:5编,19章,247条。
第一编为总则,主要规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规定所有权,分六章,主要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及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规定用益物权,主要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第四编规定担保物权。
第五编规定占有。
附则,对物权法的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一、我国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第一、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
第二、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
第三,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促进社会进步。
第四,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物权的概念简单地说物权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但只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因此物权法不能包括所有的财产权法,比如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的范畴。
物权的定义:本法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
包括两点: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法定的原因。
三、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及其意义。
四、动产交付动产转让在通常情况下,在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动产中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五、征收和征用征收的定义和条件。
征用的定义和条件。
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五、私人所有权问题私人所有权的定义及分类。
物权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律知识点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律是保障个人和企业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物权法涉及到各种财产关系,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正当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物权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物权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物权是指对特定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享有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最高的支配权力,并且可以排除其他人对该财产的干扰。
物权还具有继承性、独占性、绝对性和地域性等基本原则。
二、物权的种类和设立方式物权根据不同的方式和方式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类型。
所有权是指对特定物质财产的最高支配权力,基于物权的所有人对物品享有复数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品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利,如租赁合同。
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物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合法取得、占有和侵权补救等。
合法取得是指通过合同、继承、赠与、遗赠等手段获得物权。
占有是指通过占据特定财产并表现出所有权意愿来建立物权。
侵权补救是指通过起诉和法律程序来维护被侵犯物权的权益。
三、物权的保护和限制物权的保护包括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
民事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讼外和讼内和解、请求撤销、请求维持等。
刑事保护是指通过刑事法律程序追究侵犯物权人利益的犯罪责任。
物权的限制主要是指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
公共利益的限制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对财产权益进行限制,以保障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指的是在保障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个人物权进行限制,如被征收、查封、扣押等。
四、物权的转让和终止物权的转让主要是指物权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的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转让和法定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物权人与受让人通过合同约定,将物权进行转让。
法定转让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如继承、拍卖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关系衔接:《物权法》与《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取代:《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彻底被废特了!补充:《物权法》与司法解释注意:历年真题答案的修正;详看07年司法考试大纲中的真正考点。
第一部分物与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用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2)转变传统观念:物权不再一定是对世权,现在承认不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
(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物权的种类1、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和内容固定——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基本原理:与物权法抵触的,只是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不排除其他效力。
2、物权的体系自物权——所有权(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制度)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习惯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占有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客体为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二、物的概念和种类(一)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
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3、可支配性4、独立性——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70)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180)【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重点(稳爷)(一)物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
(5个)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包括两类: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
E.g.凡高的《向日葵》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
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③林木;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形式,且依登记生效;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3)主物与从物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
“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
分为: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
▲不是孳息的:①为独立物,如果分离前为其构成部分,则不能称之为孳息;②对一物进行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③埋藏物,始终独立于埋藏体,不存在出产的问题,也不是孳息;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基于法律所承认的游戏规则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即射幸孳息也属于其一种。
区分意义:在于决定孳息的归属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特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3. 特种物:货币和有价证券江平《民法学》P267 及《60讲》P99-100(二)占有1. 意义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特点:占有关系以物为客体;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2. 分类《民法60讲》专题十五3. 效力(1)占有的状态推定《60讲》P 172(2)占有的权利推定①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的,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②占有的权利推定原则上以动产为限,未登记的不支产特权准用之;③占有的权利推定只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该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证明。
E.g. 如占有人不得仅仅依该推定而请求为所有权的登记④受权利推定的人,包括一切占有人,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瑕疵;受权利推定的人不承担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⑤权利的推定,即可以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为推定,也可以是为占有人的不利益而为推定;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3)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①善意占有人的使用、用益权;善意占有人按权利推定规则,有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但应以其权利推定的权利范围为限。
②费用求偿权;是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占有人享有的请求其偿还有关费用的权利。
有关费用包括:必要费用,为保持占有物的效用和价值;有益费用,能使占有物增值的费用;义务:①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真正权利人皆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注意: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孳息!如果孳息已经因其过错而损毁灭失,则偿还价金;善意占有人因对占有物有使用权、用益权,所以并无返还义务;②赔偿损失的义务;当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损毁灭失时,占有人负有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注意:善意占有人赔偿责任较轻,适用不当得利的返还原,仅在其损毁灭失所得利益范围内;恶意占胡人赔偿责任较重,适用侵权行为原则处理,应负其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
D 244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损毁、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4. 占有的保护《60讲》P 173(三)物权的种类★掌握概念、区别点1.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概念内容特点(区别点)2. 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概念内容区别点3. 本权与占有本权占有概念内容区分意义(四)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特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和保障力。
1. 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实行的效力。
(2)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②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EXCEPTION:1.在承认典权为用益物权的立法上,一般也允许典权人于典期内将典物转典,甚至允许再三转典;2. 由地役权的性质、特点所决定,其与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之间可以并存不悖,而且同一供役地上也可以设定两个以上非继续性的地役权;③担保特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支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依担保特权的顺序来确定;④用益特权与担保特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特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按设立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地优先于所有权。
2. 物权的优先效力(1)涵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①所有权先于债权;e.g. 财产共有人的以物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共有物承租人的债权为基础的优先购买权。
②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无论其成立时间之先后,该特权有优先于以给付该物为内容的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移转其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
反之,如债权的存在妨害物权的实现时,用益特权人得因其权利的行使而除去债权。
③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债权,就担保物之变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之债权而受偿。
债务人破产时,对债务人之特定财产有担保物权的人,就该项财产享有“别除权”;标的物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就该标的物之补偿费有较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
即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
《合同法》D229 “租赁物与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②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
E.g. 不动产买卖协议(尤其是期房预售合同),如果在登记机构进行了预告登记,该买受人的债权就具有了物权性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D20③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物权不一定能强于具有优先权效力的特别债权。
E.g. 《海商法》中规定的海难救助费用请求权等船舶优先权,均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
3.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请求权)(1)涵义: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
(2)内容:①物之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发生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②妨害排除请求权。
物权受到侵害或物权的行使受到妨碍时,发生物权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权虽未受到现实妨害,但有受到妨害的可能时,发生物权人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关于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但有修复可能时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其性质为债权请求权。
(3)性质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而非特权之本体。
是在妨害发生时,请求妨害人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请求权为物权所派生,与物权同命运;③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一、二者发生的基础与根据不同。
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以物权的支配力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为发生根据;而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以债的存在为基础和根据;二、目的与作用不同。
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特权、排除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和效果为实现债权、消灭债的关系;三、请求权的内容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与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请求为给付或填补损害。
四、对过错与损害的要求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要求有实际损害及对方有过错;五、时效的适用不同。
部分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而债权请求权则均适用消灭时效;六、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并存时,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主义(1)意义: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2)内容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①一般皆无效,但其他法律上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②部分违反特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③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④特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当事人的行为若符合其他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时,仍可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2. 物权公示原则我国采用的是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