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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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论物权法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摘要:物权法在保护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了无可估量的作用。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法力规定的两项重要物权,统一于物权法之中,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关键词: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无可估量的作用,其具有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正确区分和行使这两种物权,能够更好指导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也是我过构建法制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定义(一)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使用价值而享有的物权。

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耕种、畜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就是以行使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

(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自己的债权所享有的物权,主要包括置留权、质押权、质权。

如银行对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的抵押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银行的信贷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来行使抵押物的交换价值,通过变卖、拍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担保的功能。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的担保物权统一于物权法中,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案例分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其合同总金额560万元人民币,C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A公司、B公司、C公司同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同时办理抵押登记。

B公司按约向A公司供货,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A公司却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物权法课堂笔记 期末系统复习 重难点

物权法课堂笔记  期末系统复习  重难点

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二、用益物权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一)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设定是否需要登记,用益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用益物权和非登记用益物权。

登记用益物权是指必须登记才能设定的用益物权。

(二)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主体性质的不同,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

(三)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流转是否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可以分为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和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

(四)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规范法源的不同,用益物权可分为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特性。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权利性质不同。

其二,权利主体不同。

其三,权利客体不同。

其四,权利取得方式不完全相同。

其五,存续期限不同。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如下几点:其一,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其二,客体范围不尽一致。

其三,功能目标不同。

其四,性质不同。

(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如下:其一,性质不同。

其二,成立条件不同。

其三,两者的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总体上由两部分构成:1、一般用益物权2、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1)海域使用权(2)探矿权、采矿权(3)取水权(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内容从学理上看,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

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内容还作了如下特殊规定。

(一)不动产被征收、征收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二)用益物权人的资源保护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问题:1、基本概念不理解,或者理解出现偏差;2、法律“熟迷”:学习法条有点机械,知道“是什么”,不知“为什么”;3、只听不思考,课上迷迷糊糊听懂,没有真正理解,导致课后就忘。

学习方法:1、要牢牢掌握最基础的概念;2、不要死记法条,不要孤立地看一个法条,理解一个法条时,要把这一法条放到整部法律里面来理解,由点到线,由线及面;3、事后多翻翻相关资料;4、把一季度考试卷多看看,着重理解。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以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两种。

前者所有权属之,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为具有一般的支配权能的物权,所有人可永久性的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定限物权于时于量,均有一定的限度,不如所有权内容丰富。

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占用、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物权。

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定限物权原则上需就他人的物设定,故民法理论称为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

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加以实际占有,才有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的可能,故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用、使用、收益三项权能。

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也相当零散,而其价值又往往较不动产为低,因此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己有,即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贷或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6、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存在其他权利为前提。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的特征的是()。

A.是一种支配权B.客体一般为物C.是一种相对权D.具有追及(江南博哥)效力和优先效力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物权是绝对权,选项C说法错误。

[单选题]2.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下列不属于从物权的是()。

A.所有权B.抵押权C.地役权D.留置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都属于从物权。

所有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属于主物权。

[单选题]5.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这指的是物权的()原则。

A.一物一权B.一权一物C.物权法定D.物权公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单选题]6.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指的是O特征。

A.物权是绝对权C.物权属于支配权C.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D.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此题考查物权的特征。

特征中,物权属于支配权指的是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单选题]7.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中“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是()。

A.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用益物权B.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担保物权C.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D.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此题考查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中的“一物一权原则”含义是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单选题]8.未经()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一、物权概述

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一、物权概述

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一、物权概述1.【单选题】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下列不属于从物权的是()。

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地役权D. 留置权正确答案:A(江南博哥)参考解析:1.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都属于从物权。

(BCD属于从物权)2.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

(故本题选A)2.【单选题】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及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这体现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是()。

A. 诚实信用原则B. 物权法定原则C. 一物一权原则D. 物权公示原则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B: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及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故本题选B)选项C: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选项D: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选项A:属于干扰选项。

3.【单选题】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A. 转移登记属于交易行为,变更登记不属于交易行为B. 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C. 转移登记应依法纳税,变更登记不需要纳税D. 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发生了变化,或是权利客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

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4.【单选题】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这指的是物权的()原则。

第九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九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1 用益物权
9.1.3 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 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将国有土地无偿地交付 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因此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①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通常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权利义务 权利:① 占有、使用及收益权;② 自主经营权;③依 法流转权;④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 补偿;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②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 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 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 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 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 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 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 村土地承包法》 第3条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中对 担保物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篇共有4章,即第15章“一般规定”、 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 第18章“留置权”。
这四章的内容与《担保法》中的相关规 定在不少地方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区别与 不同。
第四篇“担保物权”4章内容共 有71条规定
其中,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6 章“抵押权”有2节,分别为“一般抵押 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计29条规 定;第17章“质权”也有2节,各为“动 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一共22条规 定;第18章“留置权”有11 条规定。
第17章“质权”也有两节内容
第1节“动产质押”有15条规定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
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 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 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 211条是“止流质”;第212条是“交 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 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 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 “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 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 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
(四)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 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 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
(六)交通运输工具;
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18章“留置权”共有11条规 定
第230条是“留置权”规定;第231是“可留置 的财产”;第232条是“不得留置的财产”; 第233条是“可分物的留置”;第234条是“留 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第235条是“留置物的 孳息”;第236条是“留置权的实现”;第237 条是“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第238条是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规 定;第239条是“留置权优先”;第240条是关 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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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定义
(一)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使用价值而享有的物权。

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耕种、畜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就是以行使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

(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自己的债权所享有的物权,主要包括置留权、质押权、质权。

如银行对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的抵押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银行的信贷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来行使抵押物的交换价值,通过变卖、拍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担保的功能。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的担保物权统一于物权法中,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其合同总金额560万元人民币,C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A公司、B公司、C公司同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同时办理抵押登记。

B公司按约向A公司供货,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A公司却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B公司通过诉讼途径向A公司行使债权、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B公司向A公司提供设备,是为了实现获得A公司向其提供货款报酬的收益,行使设备的使用价值B公司享有这批设备的用益物权。

为了保证合同有效的进行,B公司要求C公司为其提供担保,A、B、C公司共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这就要求在A违约后,B公司依法可以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而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是为了能够使合同有效,保证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交易成功。

(二)权利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的从权利。

案例分析:案例同上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B公司按约定向A公司供货,A公司应当向B公司付款,B公司行使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是独立的主权利。

由于A公司违约,公司依法起诉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

这里的担保物权是依附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购买设备合同而存在的,没有A和B之间签订的合同,C公司是不需要行使担保物权的,所以C公司形式的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

(三)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主要为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案例分析:
2004年4月22日,A公司为了扩大发展,想当地B公司购置钢铁500万元,约定于2004年8月22日付清款项。

A公司以轧钢机器、电子套结机等设备和公司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B公司贷款,同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A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
义务,B公司向法院起诉,商业银行要求A公司归还贷款500万元。

由于A公司无力付款,B 公司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

要求A公司行使其对厂房的用益物权和轧钢机和电子套结机等设备的担保物权。

案例中,A公司以轧钢机器、电子套结机等设备作为抵押物,这些设备是不以其移动而影响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是A公司的动产,A公司对其行使担保物权。

该厂房时因A公司发展而建立的,属于人为的因素而存在;厂房作为地面的附着物,如果离开了地面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A公司为贷款而想B商业银行抵押的厂房,是A公司不动产,A公司对其行使用益物权。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而提供担保,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法。

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法。

没有债权,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故它不能离开债权而独立存在法。

抵押权是一种预先设定的权利,在债权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实现法。

也就是说,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关键取决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法。

正因为抵押权的这种不确定性,《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法。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保留债权法。

例如,甲向乙借款80万元,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乙不能仅将该房屋的抵押权转让给丙而不转让债权法。

抵押权的附随性决定了其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是没有价值的,也就意味着丙得到的抵押权是毫无意义的法。

所谓抵押权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是指抵押权人不能以自己的抵押权为他人的债权担保法。

如前面那个案例,乙将其对甲的抵押权用来为丁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法。

由于抵押权是为特定的债权设立的,如果将其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就会使原债权失去履行保障,违背了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法。

抵押权的从属性、附随性,决定其在被担保的债权转让时,应随之一并转移于受让人法。

但也有例外,如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法。

⑵当事人另有约定法。

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的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此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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