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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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关系,用于规定
人与物之间的权益归属关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指权利人对物体
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
的主要特征是绝对性、排他性和继承性。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体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
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3.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管道权、采矿权等。

地役权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
是临时性的。

4.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
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来收回债权。

5.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质权的特点是债权人可以占有担保物,但不具有处分权。

6. 共有权,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权利,每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和收益该物体,但不能单独处分。

共有权可以是共同所有权或者共有共享权。

以上是物权及其种类的简要解释,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权利内容和法律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概述

(二)用益权 用益权, 是法国 、 用益权 , 是法国、 德国民法和瑞士民 法规定的一类用益物权。 法规定的一类用益物权 。 依照法国民法 第578条的规定,用益权,是“对他人所 578条的规定,用益权, 有的物, 如同自己所有 , 有的物 , 如同自己所有, 享受其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 收益的权利。” 第一,用益权的客体不以土地为限。 第一,用益权的客体不以土地为限。 第二,用益权的权能接近所有权。 第二,用益权的权能接近所有权。用益 权人对用益权的客体不仅享有占有、 权人对用益权的客体不仅享有占有 、 使 用 、 收益的权利 , 而且也享有部分处分 收益的权利, 的权利。 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与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 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所有权是完整物 权。 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所有权是无期 限物权。 权利客体不同。 取得方式不同。
第三节 用益物权人内容
权利: 1、占有权 2、使用权和收益权 3、特殊情况下的处分权 4、不受所有权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5、征收后依法请求补偿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不同 第一, 第一 , 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 同 第二,独立物权, 第二,独立物权,从属物权 第三, 第三,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第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第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第五,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 第五,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
用益权与用益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用益权与用益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 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是学理上的分类。 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是学理上的分类。 用益物权不止于用益权,除用益权外, 用益物权不止于用益权,除用益权外,属于用 益物权范畴的,还相当多。 益物权范畴的,还相当多。 二、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1)

第三章  用益物权(1)

甲—权—能—转—移——乙—侵—夺—、—妨—害—丙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占有
(二)用益债权的逻辑结构:
所有权权能转移——有权支配他人之物——权:债权
对他人享有债权——只能对所有权人主张“债权请求权” 占有标的物的,对任何人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
(乙的债务人所)甲有—权权—能—转—移—用—益乙债—权侵—夺—、—妨—害—丙
占有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述
(一)概念 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国家、
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加以用益的物权。 (二)特征 1、主体具有广泛性 2、客体具有专属性和立体性 (1) 专属性:土地——国家、集体所有 (2) 立体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独立财产性——用益物权征收补偿制度
三、承包地的流转
1、两种承包权,两种流转方式: 家庭承包:转包、互换、转让。 “荒地”公开承包: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节 地役权 一、概念:为自己土地支配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
主权利—— A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取得(一级市场)
(一)划拨取得 1、概念: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或无偿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特征 (1)行政性 (2)优惠性 (3)无期限性 3、划拨取得的条件: (1) 公共利益用地 (2)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划拨取得的方式:划拨手续+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成立)
4、留买权:出典人将其典物的 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典权人享 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论债权用益权

论债权用益权

论债权用益权摘要用益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内容,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纵观用益物权包括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还有6中准用益物权,这几项内容都以不动产为权利客体,虽然概念中的权利客体有包含动产,但由于动产设定用于物权在公示技术上有困难吗,所以一动产为权利客体的用益物权在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显然这是一项保底的权利客体。

但这并不代表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债权的存在,针对现实的需要,我们有必要探讨用益债权。

关键词债权用益权用益物权正文一、债权用益权债权用益权是用益债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收益的债权性权利。

用益债权作为用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与用益物权一样的对物的事实独立支配性。

“用益债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债权。

”用益债权,如对消费借贷的原本的用益、对租赁物的用益、对投资财产的用益等。

提供用益财产的人,在交易中又是债权人,他们有权请求用益的对价—法定孳息。

广义的用益债权,还包括“准用益债权”。

准用益债权的用益财产,包括消费物与无形财产。

“准用益债权的成立,使用益他人财产的债权区分两大类,一是用益他人之物的用益债权,一是用益他人非物财产的准用益债权。

”用益债权与用益物权一样,都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但用益物权与用益债权又有很多区别。

、(一)用益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用益债权是相对权和对人权。

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义务,同时,用益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要公示,从而使第三人知道。

债权用益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主体是特定的,且债权具有不公开性。

(二)用益物权是支配权,而用益债权是请求权。

用益债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用益债权请求的内容是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关系辨析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关系辨析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关系辨析【摘要】本文主要对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进行辨析,通过分别介绍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的定义与特点,探讨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物上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而所有权是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直接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和性质上的不同,但在实际应用中又存在一定的联系与互动。

文章讨论了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关系的重要性,强调了对二者关系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更清晰地了解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与联系,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键词: 用益物权, 所有权, 区别, 联系, 重要性, 辨析.1. 引言1.1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关系辨析概述在法律领域,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是两种不同但又密切相关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物上的使用、收益、或以其为担保的物权,具有使用、收益、或以其为担保的权利。

而所有权则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权利。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虽然有明显的区别,但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辨析十分重要。

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在使用、支配财产时出现纠纷和矛盾。

本文将对用益物权与所有权进行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两种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在我们将分别介绍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定义和特点,探讨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我们将强调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关系的重要性,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日常生活和法律事务中的相关问题。

2. 正文2.1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的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其主要特点包括权利人有权使用特定的物,可以获取特定物的收益,以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物进行处分。

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性的权利,即权利人的权利存在时他人对该物的权利受到限制。

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具体的,权利人可以享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特定的物的权利,但不包括物权法所禁止的行为。

物权的关系本质

物权的关系本质

物权的关系本质引言物权,作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拥有和控制物质财富的基础。

物权关系着每个人的利益,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关键。

本文将深入探讨物权的关系本质,以及如何保护物权,物权变化的相关问题。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等。

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

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类型。

物权的关系物权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其他物权均源自于所有权。

在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让渡或分割所有权,产生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区别。

用益物权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即通过使用他人之物来获得收益;而担保物权则注重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以物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实现。

3、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利,但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物权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以债权为基础,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也离不开物权的支持。

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对于维护财产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种主要的物权保护措施:1、传统法律保护:各国宪法和法律通常会对物权进行规定和保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了各种物权的类型、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2、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造性成果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通常也属于物权保护的范畴。

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创造性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发展。

3、财产保险:通过购买财产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物权。

当意外事件发生导致物权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经济赔偿,降低物权持有人的风险。

4、社会发展与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物权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理解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理解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的情况下,物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物权权利人在法律上享有较为稳固和有力的地位,其拥有的物权不受债务人违约等情况的影响,优先得到清偿。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物权和债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财产享有的直接控制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身上享有的金钱权利。

物权是一种相对于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债权是一种相对于债务人的权利。

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中,物权享有优先效力的原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物权的担保作用: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和质权等形式。

当债务人负债累累、破产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物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或抵押的财产,通过变卖或拍卖等方式来进行清偿,从而优先得到债权的偿付。

2.物权登记制度的设置:物权登记制度可以确保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的物权得到保护。

在财产权益登记系统中,债权人可以在权益登记簿上登记其对特定财产的债权,这样在破产或清算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登记簿上的权益确定债权优先次序,并得到相应的清偿。

3.物权优先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中,对物权享有优先效力的原则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我国《担保法》中规定,当债务人破产或被依法进行清算时,担保物权保持有效,担保人可以依法行使物权权利,并优先从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中获得清偿。

4.物权与债权的法律地位区分:物权和债权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概念。

债权是一种金钱权利,其权利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而物权是对特定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可以不受债务人违约的影响。

因此,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物权享有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权。

总之,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物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清偿债务的权利。

这种优先效力旨在保护物权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得到相应的清偿。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在法律上是被确认和保护的,它为物权人提供了稳定和有力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物权与债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权

区分:物权与债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权。

(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债权不是对给付标的物之支配。

给付之标的,有为物之交付者,于此情形,债权人对于该给付标的,亦无支配权之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电脑给乙,尚未依物权法之规定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非该电脑的所有人,不得直接支配该物,排除当事人之干涉。

”由于债权人对债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自然也就不可能通过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享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对物权与债权的这一区别点,学界早已论及。

例如,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就将“债权反映着动的财产关系,物权反映着静的财产关系”作为债权与物权的首要区别。

但是,物权与债权内涵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却很少有人进一步追究。

其实,按利益法学的基本观点,“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利益,是权利最本质的属性。

因此,在考察两种不同权利的区别时,应当将它们反映的不同关系、体现的不同利益放在首位。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物权内部优先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物权的优先权效⼒也就是物权有限效⼒,也就是说在同⼀个物件上同时具有物权与债权,并且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是优先于债权的。

那么关于物权优先效⼒的内容⼤家有是否知道?针对这类问题,店铺⼩编在下⽂中给您做详细的介绍。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1.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含义。

同⼀个标的物上,如果有物权与债权并存时,⽆论物权成⽴于债权之前还是成⽴于债权之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就是物权的公⽰公信原则。

⽆论是意思主义的⽴法还是分离主义的⽴法,都把物权变动的公⽰(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的要件。

如果应该登记的⼈有条件登记⽽没有登记,动产应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未移转占有,那么,尽管根据合意,物权已经变动,但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当事⼈之间地位平等。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内容。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具体体现在:第⼀,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此种情况常发⽣于⼀物数卖时。

若买卖标的物为动产,卖⽅与数个买受⼈订⽴了出售该动产的买卖合同,如果数个买受⼈之⼀受让该动产的占有,则因标的物的交付⽽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其他买受⼈的债权。

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出卖⼈将⼀物数卖,不动产已实际交付给先买受⼈但未登记,⽽后买受⼈办理该不动产登记过户⼿续,则后买受⼈享有的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先买受⼈享有的债权。

第⼆,⽤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物为买卖、赠与或借⽤合同的标的物,如果该物上有⽤益物权存在,如建设⽤地使⽤权、⼟地承包经营权,不论⽤益物权是成⽴在债权之前还是债权之后,债权⼈都不能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益物权,也不能请求物权⼈移转该物的占有。

第三,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例如,对债权设⽴担保物权的⼈与未设⽴担保的普通债权⼈相⽐,具有在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和债权之间区别和联系题目

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性质: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其物,而债权人则需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2. 权利主体: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与此相反,债权的权利主体并不特定,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3. 权利的优先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而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物上有数个债权并存时,这些债权是平等的,没有优先之分。

4. 权利的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无论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

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具有追及效力。

5. 权利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必须通过公示才能生效。

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

6. 权利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如房屋、车辆等。

而债权的客体则主要以行为为客体,如提供劳务、修理等。

7. 权利的永久性和长期性: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而债权具有暂时性。

物权一经设立,除非法定事由出现或双方达成合意,否则不会消灭。

而债权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即消灭。

综上所述,物权和债权虽然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在性质、主体、优先性、追及效力、设立方式、客体以及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纠纷,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哪一种权利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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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债权关系辨析
一、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在法律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其一,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其二,相对于所有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
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

其三,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

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

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所有权的权能构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或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二、债权和物权的关系
(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或不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与物权的对世性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债权与物权同属于财产权的范围,但二者有较大的区别。

1、反映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利益不同。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体现为权利人对物质资料的支配。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体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债权关系中,即使
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2、主体不同。

物权是物权人与社会一般人间的关系,是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主体的对世权,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所有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是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的对人权,债权的实现依赖于特定债务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3、客体不同。

物权为对物权,其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质资料,而不能是他人的行为。

债权为对人权,债权的客体则只能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4、效力不同。

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对标的物为支配行为,其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物权。

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

债权实行平等原则,同一个标的物上可成立数个债权,债权不具有追击效力、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

5、期限不同。

债权体现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决定了债权的期限性,债务人需迅速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债的目的,消灭债权。

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都不存在类似债权要求迅速行使、迅速消灭的特性,所有权的行使没有期限的限制,他物权也在其期限范围内稳定存在。

6、变动方式不同。

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或由当事人创设。

只有物权合意与法定的公示形式(交付或登记)相结合,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债权的种类和变动不采法定主义。

除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定之债外,最为常见的合同之债的创设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均可依据自己意志创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的变动仅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即可,无须具有让外人了解的公示形式。

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法》中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在实践中很容易与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债权混淆。

实际上,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其一,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击效力。

用益物权标的物上设立的债权行为或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均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续。

不动产债权则是由债权债务人就不动产标的达成的债权,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包括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两分的,同一个不动产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债
权,但只能存在一个同种用益物权。

其二,成立条件不同。

用益物权的成立需在合意之外履行法律规定的特殊手续。

根据《物权法》,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物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该权利不成立。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依《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不动产债权的成立则是依《合同法》在承诺生效设立,不需要履行登记等手续。

其三,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

用益物权的效力是支配效力,可以直接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等行为,不动产所有人不得干涉。

不动产债权则仅为请求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履行不动产债权的有关内容,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不得进行强行占有等自力救济,只能通过诉讼等合法的方式进行救济。

附:民事权利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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