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据(法院出具)
证据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法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旧规第二十五条修改)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旧规第二十六条修改)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如何办理机关单位用收据票据证明手续

如何办理机关单位用收据票据证明手续一、收据票据证明的概念与作用收据票据证明是指机关单位为记录和证明发生的经济交易或接收某项资金而开具的一种书面凭证。
其主要作用是证明资金的来源、转账情况以及明确交易双方的权益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办理机关单位用收据票据证明手续是非常重要的程序,能够保障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收据票据证明手续的具体步骤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机关单位用收据票据证明手续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操作过程中不违反相关规定,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准备相关材料为了顺利办理收据票据证明手续,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收款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2) 收款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确保资金转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 交易金额和交易内容的明细: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 相关交易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作为证明交易的依据。
3. 在指定部门办理手续根据机关单位的规定,找到指定负责办理收据票据证明手续的部门,前往该部门提交准备好的材料,并按照流程进行相关手续。
4. 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收据票据证明手续可能需要缴纳相关费用,根据机关单位的规定进行交费。
5. 领取收据票据证明完成办理手续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部门领取开具好的收据票据证明。
同时,对领取的证明进行核对,确保无误后妥善保管。
三、办理机关单位用收据票据证明手续的注意事项1. 保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证明的有效性。
2. 在办理过程中要遵守机关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3. 注意办理时间,避免延误资金交易的进程。
4. 注意隐私信息的保护,避免信息外泄。
5. 领取证明后,要妥善保管并及时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四、收据票据证明的其他用途除了记录和证明经济交易的过程和权益关系外,收据票据证明还可以用于其他方面:1. 作为法律进行诉讼时的证据,能够支持事实依据和维权;2. 作为纳税申报的凭据,能够支持纳税人的资金来源;3. 作为申请贷款或参与招投标等交易的凭据,提高可信度和获得资金的几率。
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收据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凭证,其法律效力不容忽视。
本文从收据的定义、法律效力、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收据的法律意义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引言收据是证明交易、借贷、赠与等法律行为已发生,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的重要凭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收据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本文将从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角度,对收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收据的定义及法律效力1. 收据的定义收据,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收到对方交付的财物或款项后,向对方出具的证明该法律行为已发生,并确认已收到财物或款项的书面凭证。
2. 收据的法律效力(1)证明效力:收据具有证明交易、借贷、赠与等法律行为已发生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持有收据,即可证明该法律行为已发生。
(2)合同效力:收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收据中载明的条款,如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均具有法律效力。
(3)证据效力:收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1. 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收到收据后,债权人可以确认债务人已履行了交付财物或款项的义务,从而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 保障自身权益(1)诉讼时效:收到收据后,债权人可以依据收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证据保全:收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收据作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限制债务人权利收到收据后,债务人不得再以未收到财物或款项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债务人违反收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收到收据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诉讼时效中断。
5. 影响债务履行期限收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类模拟4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类模拟4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江南博哥)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
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A.吊销B.撤销C.撤回D.注销正确答案:B[考点] 行政许可[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题中,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甲公司属于违法取得行政许可,因此应当对该许可证予以撤销。
因此B项正确。
2. 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是?______A.命令与服从B.平等C.协商D.行政主体享有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正确答案:C[考点]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解析]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达成合意而订立的合同,而并不是基于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政命令权所订立的。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即对行政合同有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权和解除权,而相对人不享有这些权利。
这说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故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应是一种协商关系。
因此选C。
3. 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______A.合理行政B.高效便民C.诚实守信D.程序正当正确答案:C[考点] 行政法概述[解析]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不得捏造。
(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的相应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中的诚实原则的要求,与合理行政、高效便民以及程序正当原则并无本质的内在关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类模拟25

[模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类模拟25单项选择题第1题: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参考答案:B《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原告对于被告的行政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
故A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
《行诉解释》第27条第(1)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因而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供证据,故B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因此,D项说法不确切。
第2题: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
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
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参考答案:A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43、57、58、63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不因为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采信其证言,只是限制其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