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证据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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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法法条

证据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19修正)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19〕19号颁布⽇期:2019-12-25执⾏⽇期:2020-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200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陈述的于⼰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不利的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当事⼈⽆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材料中,当事⼈明确承认于⼰不利的事实的,适⽤前款规定。

第四条⼀⽅当事⼈对于另⼀⽅当事⼈主张的于⼰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的⾃认视为当事⼈的⾃认。

当事⼈在场对诉讼代理⼈的⾃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的⾃认,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效⼒。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认⽽其他共同诉讼⼈予以否认的,不发⽣⾃认的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法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往往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就是证据。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一点一滴的找出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对此,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3篇)

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收据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凭证,其法律效力不容忽视。

本文从收据的定义、法律效力、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收据的法律意义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引言收据是证明交易、借贷、赠与等法律行为已发生,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的重要凭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收据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本文将从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角度,对收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收据的定义及法律效力1. 收据的定义收据,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收到对方交付的财物或款项后,向对方出具的证明该法律行为已发生,并确认已收到财物或款项的书面凭证。

2. 收据的法律效力(1)证明效力:收据具有证明交易、借贷、赠与等法律行为已发生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持有收据,即可证明该法律行为已发生。

(2)合同效力:收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收据中载明的条款,如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均具有法律效力。

(3)证据效力:收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收到收据的法律后果1. 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收到收据后,债权人可以确认债务人已履行了交付财物或款项的义务,从而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 保障自身权益(1)诉讼时效:收到收据后,债权人可以依据收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证据保全:收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收据作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限制债务人权利收到收据后,债务人不得再以未收到财物或款项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债务人违反收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收到收据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诉讼时效中断。

5. 影响债务履行期限收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

证据材料收据模板范文(收到证据材料用)

证据材料收据模板范文(收到证据材料用)

证据材料收据(收到证据材料用)
××××人民法院证据材料收据
(××××)……民×……号今收到×××提交的证据……(单一证据可填写证据名称;如证据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

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附录: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向当事人出具收据用。

2. 写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者复制件、证明目的、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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