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民用建筑近期市政能源规划指标编制说明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市政管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北京市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实现“十一五”时期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现就我市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通知如下: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的主导作用(一)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统一部署,承担供热节能减排职责,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实行分口分级管理,依靠市场中介运作,逐步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
(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北京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全市供热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管理优势,组织开展各项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积极引导并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建立供热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明确并强化供热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一)各供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供热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承担并履行供热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
各供热单位要加大供热节能减排改造力度,明确本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进行全面的能耗检查和能耗检测,制定供热节能减排的计划和措施方案,按时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任务。
(二)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按照全市的节能工作部署,带头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实行用热定额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供热能耗。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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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五日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一、总则(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
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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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建筑节能计算文件

北京市建筑节能计算文件一、计算范围和对象1.1计算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所有新建建筑、建筑改造和扩建工程。
1.2计算对象:对于新建建筑,包括建筑的整体能耗和能源利用情况等;对于建筑改造和扩建工程,包括改造和扩建部分的能耗和能源利用情况等。
二、建筑节能计算方法2.1能耗计算方法:建筑能耗计算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同时结合北京市的气候特点进行调整。
2.2能源利用情况计算方法:对于建筑能源的利用情况,应根据建筑结构、材料、设备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计算。
三、计算指标和标准3.1能耗限额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和建筑用途,制定相应的能耗限额标准,包括总能耗和单位面积能耗等。
3.2能耗评估指标:对于建筑的能源利用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室内环境质量等。
3.3节能措施和技术标准:制定一系列建筑节能的措施和技术标准,包括建筑隔热、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要求。
四、计算报告和审核4.1计算报告编制:建设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计算报告,详细说明建筑的能耗计算和能源利用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5.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数据核实等。
5.2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要求进行节能计算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工等。
六、附则6.1文件修订:根据实际需要,相关部门可对本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
6.2文件执行: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建筑节能计算工作。
通过制定北京市建筑节能计算文件,可以规范建筑节能计算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建筑节能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合理控制建筑能耗,减少能源消耗,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浅议商业用电增容

浅议商业用电增容摘要:由于负荷过大引起的暂短性停电一直困扰着广大商户。
笔者从大唐不夜城A地块的用电增容,分析业态变化给电气线路带来的二次改造的不便,借此与同行分享解决方法。
关键词:商业业态用电指标电气线路改造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各项事业的兴旺发达,城市用地的日益紧张,促使建筑物朝着高层化,密集化方向发展;更是随着商业地产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麦当劳,肯德基,咖啡厅,KTV,酒吧,茶艺等用电密集型商业形态的出现,严重者直接会导致原有供电线路瘫痪。
不可否认,《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要点》已明确指出:一般商业单位面积负荷密度为40~80W/ m2;变压器装置指标为:60~120V A/ m2;大中型商业单位面积负荷密度为60~120W/ m2;变压器装置指标为:90~180V A/ m2;而在1997年首规委《北京市区民用建筑近期市政能源规划指标的通知》规定:一般商业单位面积负荷密度为40~80W/ m2;中小型商业单位面积负荷密度为80~150W/ m2;(一般推荐为80~100W/ m2)中小型商业单位面积负荷密度为100~200W/ m2;(一般推荐为100~120W/ m2)据悉,在电气设计过程中,各位同行一般按70-120 W/m2供电。
这种供电模式能否满足现有商业的需求呢?笔者曾在大唐不夜城项目部担任过电气主管,期间,遇到这样一个难题,该项目的A地块的约建筑面积有约一万平米,设计了两台630KV A的变压器;与此项目签约的商家有肯德基,中国银行,百富烤霸,味千拉面等;所提单位用电负荷详见下表:与原设计中商业按80W/ m2相比,用电缺口大;根据国家规范及电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的角度出发,设计显然是合理的。
然而,就现有的商业的业态来看,又不尽合理;这种业态变化导致电气设计从变配电站到终端的开关电气都随之改变。
例如:原来给肯德基供电的线路总负荷是80KW考虑的,需用系数为0.8,计算电流为是122A,现场开关为125A/3,电缆为YJV-1KV-4X50+1X25 SC50;经与设计师商讨,决定将此回路的开关改为600A/3,电缆改用2-YJV-1KV-4X185+1X95 SC100以满足商户需要。
北京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指标》

北京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指标》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医院后勤管理质控中心昨天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413-2017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9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ICS 27.010,F 01,备案号:56035-2017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范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霞、张玉梅、刘力、佟立志、徐淼、晋文、谢琳娜、唐泊洋、闫硕、李舟、王圣典、冉霞、张然、刘宇。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采暖耗热量、电力消耗、生活用气量及综合能耗指标的现行值和民用建筑采暖耗热量、电力消耗及生活用气量的目标值。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民用建筑能评阶段的能耗指标。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2标准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建筑能耗energy consumption for civil buildings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包括维持建筑环境的用能(如供暖、制冷、通风、空调和照明等)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炊事等)的用能。
3.2 采暖耗热量heat consumption for space heating采暖耗热量指为建筑空间提供热量(包括加湿),以达到适宜的室内温湿度环境而消耗的热量。
3.3 电力消耗power consumption维持建筑物运行所消耗的电能和室内设备所消耗的电能,包括制冷设备、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电梯、给排水设备及室内设备等的电能消耗。
本标准将电力消耗分为照明耗电量、空调耗电量和其他用能设备耗电量,其中,其他用能设备是指民用建筑内除空调系统和照明外的所有用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通风、给排水系统和维持室内基本功能的设备等。
京政容发【2010】98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营房土地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厅及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北京市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北京市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1.28
•【字号】京建材〔2008〕765号
•【施行日期】2008.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公布第一批北京市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京建材〔2008〕564号),经过申报、评审及公示等程序,评出本市第一批6家民用建
自公告日起,以上机构可在各自授权测评范围内,按照《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京建材〔2008〕564号)的规定,在北京市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的华北区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在本市开展民
用建筑综合能效测评业务。
特此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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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民用建筑近期市政能源规划指标编制说明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对《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中明确提出的“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通过不懈努力,将北京建成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国际城市”的要求,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市规划局、规划院及市公用局、供电局、电信局、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天然气公司、热力公司、市政管理和等市政能源设施主管部门,通过典型调查,现状分析,参照国内国外其它城市相应指标,并考虑未来发展,编制完成了《市区民用建筑近期市政能源规划指标》。
本《指标》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公共建筑包括公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宾馆饭店、医院、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园所)规定了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等民用建筑的市政能源规划指标。
本《指标》适用于近期编制北京市区范围内的新开发建设区、旧城改造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市政能源专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并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现将本指标分类及使用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建筑类型的说明(一)居住建筑1. 普通建筑普通住宅按《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为58-72平方米。
2. 高级住宅高级住宅一般指高档住宅、公寓和别墅,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各种配套设施完善。
(二)公共建筑1. 办公、科研类建筑办公、科研类建筑一般指机关、事业、科研单位的建筑。
2. 商业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一般指百货商场、菜市场和便民商店,不包括服务及餐饮业类建筑。
3. 饭店、宾馆饭店、宾馆一般指星级饭店、宾馆和普通招待所。
4. 医院医院指综合医院和一般专科医院。
5. 大专院校大专院校一般指综合性大学和专科学院,学校内设学生宿舍。
6. 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包括中专、中学和小学,中小学一般无学生宿舍,中专设学生宿舍。
7. 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包括托儿所和幼儿园,分日托和全托两类。
二、指标使用说明(一)供水指标供水指标为年平均日指标。
1. 普通住宅用水一般为厨房、卫生间及洗浴用水。
供水指标采用6.5升(平方米·日)。
2. 高级住宅用水除厨房、卫生间及洗浴用水外,还包括庭院绿化和洗车用水。
一般高级住宅供水指标采用7升/(平方米·日),涉外公寓和别墅供水指标采用10升/(平方米·日)。
3. 办公、科研类建筑用水一般为卫生间、浴室、食堂绿化、空调冷却和洗车用水。
办公类建筑供水指标采用10升/(平方米·日),科研类建筑供水指标采用15升/(平方米·日)。
4. 商业类建筑用水一般为卫生间、浴室、食堂、庭院绿化、空计冷却和洗车用水。
一般商店供水指标采用7升/(平方米·日)。
大型商场供水指标采用16升/(平方米·日)。
5. 饭店、宾馆用水除卫生间、浴室和食堂、庭院绿化、空调冷却和洗车用水外,还包括洗衣房和游泳池用水。
一般宾馆、招待所供水指标采用17升/(平方米·日),高档星级饭店供水指标采用20升/(平方米·日)。
6. 医院用水除卫生间、浴室和食堂、庭院绿化、空调冷却和洗车用水外,还包括洗衣房用水。
一般医院供水指标采用14升/(平方米·日),大型综合医院供水指标采用18升/(平方米·日)。
7. 大专院校用水一般为卫生间、浴室、食堂、庭院绿化和洗车用水。
大专院校供水指标采用15升/(平方米·日)。
8. 中小学用水一般为卫生间、浴室、食堂、庭院绿化和洗车用水。
中小学供水指标采用6升/(平方米·日),中专供水指标采用10升/(平方米·日)。
9. 托幼园所用水一般为卫生间、浴室、食堂、庭院绿化和洗车用水。
托幼园所中日托园所供水指标采用6升/(平方米·日),全托园所供水指标采用10升/(平方米·日)。
10. 道路浇洒供水指标采用3-4.5升/(平方米(道路面积)·日)。
11. 绿化供水指标采用1.5-2升/(平方米(绿地面积)·日)。
(二)污水量指标污水量指标由供水指标乘以污水排除率而得,住宅和饭店、宾馆的污水排除率为0.95,其它类型民用建筑污水排除率为0.9。
污水量指标按年平均日计算。
同一类型建筑污水量指标选用方法同供水指标。
(三)雨水排除指标雨水排除径流系数指标为规划区综合径流系数,居住区雨不排除径流系数为0.55-0.65,商业区雨水排除径流系数为0.65-0.8。
建筑密集、铺装面积大的规划小区采用指标上限,反之采用指标下限。
(四)供电指标供电指标包括照明、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建筑配套设施用电负荷,不含以电为能源的采暖设备用电负荷。
1. 普通住宅中一般家用电器(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熨斗等)的普及率为100%,空调的普及率为50%,电饭锅、电热水壶、微波炉和电热淋浴器的普及率为30%。
普通住宅供电指标采用30-40瓦/平方米。
2. 高级住宅一般家用电器及空调的普及率为100%。
高级住宅供电指标采用40-50瓦/平方米。
3. 办公、科研类建筑中一般办公楼供电指标采用50瓦/平方米,大型、高档办公楼、用电设备较多的科研类建筑供电指标采用80瓦/平方米。
4. 商业建筑中一般商店供电指标采用60-120瓦/平方米,中小百货商场供电指标采用80-150瓦/平方米,大型百货商场设置集中空调和自动扶梯,其供电指标采用100-200瓦/平方米。
5. 按吸收式制冷饭店、宾馆的供电指标采用40-60瓦/平方米,按压缩式制冷的供电指标采用60-80瓦/平方米。
6. 一般专科医院供电指标采用50瓦/平方米,大型综合医院供电指标采用80瓦/平方米。
7. 大专院校供电指标采用30-50瓦/平方米。
8. 中小学供电指标采用15-30瓦/平方米。
9. 托幼园供电指标采用15-30瓦/平方米。
(五)供热指标供热指标是以室外设计温度为-9℃和不同建筑室内需达到的温度而制定的。
供热指标包括建筑冬季采暖热指标和全年生活热水热指标,指标中考虑了二次热网热损失。
1. 普通住宅室内设计温度为18℃,采暖供热指标采用58瓦/平方米(50千卡/(平方米·时)),生活热水供热指标采用5.8瓦/平方米(5千卡/(平方米·时))。
2. 高级住宅室内设计温度为22℃,采暖供热指标采用93瓦/平方米(80千卡/(平方米·时)),生活热水供热指标采用11.6瓦/平方米(10千卡/(平方米·时))。
3. 科研、办公类建筑室内设计温度为18℃,采暖供热指标采用58瓦/平方米(50千卡/(平方米·时)),生活热水供热指标采用5.8瓦/平方米(5千卡/(平方米·时))。
4. 商业类建筑室内设计温度为18℃,采暖供热指标(含通风供热指标)采用93瓦/平方米(80千卡/(平方米·时)),生活热水供热指标采用5.8瓦/平方米(5千卡/平方米·时)。
5. 饭店、宾馆室内设计温度为22℃,采暖供热指标(含通风供热指标)采用93瓦/平方米(80千卡/(平方米·时)),生活热水供热指标采用17.4瓦/平方米(15千瓦、卡/(平方米·时))。
6. 医院室内设计温度为20℃,采暖供热指标采用76瓦/平方米(65千瓦/(平方米·时)),生活热水供热指标采用11.6瓦/平方米(10千瓦/(平方米·时))。
7. 大专院校大专院校室内设计温度为18℃,采暖供热指标采用58瓦/平方米(50千卡/(平方米·时)),生活热水供热指标采用5.8瓦/平方米(5千瓦/(平方米·时))。
8. 中小学中小学室内设计温度为18℃,采暖供热指标采用58瓦/平方米(50千卡/(平方米·时)),生活热水供热指标(指住宿制学校)采用5.8瓦/平方米(5千卡/(平方米·时))。
9. 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室内设计温度为20℃,采暖供热指标采用76瓦/平方米(65千卡/(平方米·时)),生活热水供热指标(指全托园所)采用11.6瓦/平方米(10千卡/(平方米·时))。
(六)供气指标供气指标为高月平均指标,以人工煤气为标准气源,共低位发热量为16720千焦/标准立方米(4000千卡/标准立方米)。
如实际供气气源为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可由其热值换算供气量。
供气指标中不含以烯气为能源的采暖设备用气指标。
1. 普通住宅供气指标采用2.2立方米/(户·日)。
2. 高级住宅供气指标采用2.2立方米/(户·日)。
3. 办公\科研类建筑供气指标采用0.02立方米/(平方米·日)。
4. 商业类建筑供气指标采用0.03立方米/(平方米·日)。
5. 饭店、宾馆类建筑共气指标采用0.06立方米/(平方米·日)。
6. 医院供气指标采用0.02立方米/(平方米·日)。
7. 大专院校供气指标采用0.02立方米/(平方米·日)。
8. 中小学供气指标采用0.02立方米/(平方米·日)。
9. 托幼园所供气指标采用0。
04立方米/(平方米·日)。
(七)电信指标电信指标指各类建筑每万平方米所需电话机部数,包括分机。
1. 普通住宅电信指标为154部/万平方米。
2. 高级住宅电信指标为100部/万平方米。
3. 办公、科研类建筑电信指标为500部/万平方米。
4. 商业类建筑电信指标为200部/万平方米。
5. 饭店、宾馆电信指标为333部/万平方米。
6. 医院电信指标为143部/万平方米。
7. 大专院校电信指标为100部/万平方米。
8. 中小学电信指标为25-33部/万平方米。
9. 托幼园所电信指标为25部/万平方米。
北京市民用建筑近期能源规划指标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