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金井镇湖厝村部分土地补偿安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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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金井镇丙洲村第一村民小组等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金井镇丙洲村第一村民小组等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金井镇丙洲村第一村民小组等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19)闽行终11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爱钦陈生奇黄吉明【审理法官】林爱钦陈生奇黄吉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金井镇丙洲村第一村民小组;泉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金井镇丙洲村第一村民小组泉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金井镇丙洲村第一村民小组泉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李后兵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李后兵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金区李后兵【代理律所】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晋江市人民政府【被告】晋江市金井镇丙洲村第一村民小组;泉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1989年3月15日,晋江县金井镇丙州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丙洲村委会)与加排盐场签订一份《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载明:经协议双方代表和土地调查境界调绘组同志三方实地踏查确认加排盐场与丙洲村的土地权属界线。

该协议同时约定由双方分别报送乡、县人民政府和县土地管理局保管存档。

晋江县土地调查办公室权属界线调绘组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该协议书同时附有一份《行政使用界线调绘记录表》。

2005年3月31日,丙洲村委会在《权属界线使用协议书》签章,确认丙洲村与原加排盐场的权属界线。

《权属界线使用协议书》及所附的权属界线示意图和权属界线调绘记录表,均只有丙洲村委会的签章,无加排盐场的签章。

泉州拆迁补偿标准

泉州拆迁补偿标准

泉州拆迁补偿标准一、地区划分泉州市的地区划分主要分为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和乡镇。

市区:市区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对较高,因为市区的土地价值较高,而且房屋类型多样,包括住宅、商铺、厂房等。

开发区:开发区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对较高,因为开发区多为工业用地,土地价值相对较高。

行政区:行政区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因为行政区多为农村地区,土地价值相对较低。

乡镇:乡镇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因为乡镇地区的土地和房屋价值普遍较低。

二、土地性质泉州市的土地性质分为宅基地、农田和工业用地。

宅基地: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土地面积和实际建筑物的价值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为土地面积的5倍。

农田:农田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土地面积、土地肥沃程度和耕作能力来确定。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土地面积和产权性质来确定。

三、房屋类型泉州市的房屋类型主要划分为住宅、商铺、厂房和仓库。

住宅:住宅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面积、楼层、建筑结构和市场价值来确定。

商铺:商铺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面积、楼层、位置和市场价值来确定。

厂房:厂房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面积、用途、技术设备和市场价值来确定。

仓库:仓库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面积、用途和市场价值来确定。

四、其他因素除了地区、土地性质和房屋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也会影响泉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

耕地补偿费:如果土地是农田,根据政府规定,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耕地补偿费。

迁建费用:如果拆迁户需要搬迁,并且要重新购买房屋,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迁建费用。

临时安置费:如果拆迁户需要临时搬迁,还需要支付一定的临时安置费。

维权费用:如果拆迁户需要进行维权诉讼,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维权费用。

以上是泉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政府和拆迁户之间的协商和约定,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支持和指导。

福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福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福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相关规定,对于城市建设用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款+安置
补助款。

具体而言,土地补偿款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安置补助款则是根据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和条件来确定。

二、房屋补偿标准。

在福建省,房屋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安置补助款和搬迁补助款。

其中,房屋安置
补助款是根据被征收人的住房安置方式和条件来确定,搬迁补助款则是根据搬迁距离和搬迁方式来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福建省规定了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体而言,根据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居住面积等因素来确定临时安置补助款的标准。

四、其他补偿标准。

除了土地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外,福建省还规定了其
他补偿标准,包括过渡期生活补助、搬迁过渡期租金补助等。

这些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并安置好新的生活。

五、结语。

总的来说,福建省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这些标准的制定,不仅是对被征收人的保障,也是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有力支持。

希望各地方政府能够严格执行这些标准,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3年度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3年度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3年度第二批次土地征
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05
•【字号】闽政文〔2023〕390号
•【施行日期】2023.09.05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3年度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
开发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23〕390号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3年度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晋政地〔2023〕5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晋江市2023年度第二批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20.2002公顷。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耕地保护,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确保《方案》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方案》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土地
征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9.09
•【字号】闽政文〔2019〕148号
•【施行日期】2019.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晋江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9〕148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晋江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请示》(晋政地〔2019〕2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晋江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跨省域增减挂钩建新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现同意征收晋江市陈埭镇庵上村其他农用地1.0411公顷,高坑村水田
1.24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07公顷,溪边村其他农用地0.017公顷,洋埭村水田16.8913公顷、林地0.2406公顷、其他农用地5.52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74公顷、水利
设施用地0.9277公顷。

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991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晋江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

【实施】泉厦扩建工程池店互通及晋江机场快速通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实施】泉厦扩建工程池店互通及晋江机场快速通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关键字】实施泉厦扩建工程池店互通暨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机场连接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顺利实施泉厦扩建工程池店互通暨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被征地农民、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福厦高速公路(晋江段)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过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征地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一、基本原则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六公开、二监督”制度:(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开;(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公开;(三)被征收(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房屋)及各种附属物情况公开;(四)房屋搬迁腾空验收时间、选房顺序公开;(五)安置房的座落、户型、面积等房源情况公开;(六)征地拆迁临时过度、补偿安置的情况公开;(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八)接受被征收人的监督。

二、征地拆迁范围征地拆迁涉及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新店、赤塘、古福、霞福、溪头、溜石等七个村,具体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安置地点新建安置房共三处,分别位于池店和新店安置用地、赤古安置用地、古福安置用地,具体详见用地红线图。

原则上池店村和新店村以及溪头村的被征收人安置在池店和新店安置用地,赤塘村和霞福村的被征收人安置在赤古安置用地,古福村的被征收人安置在古福安置用地。

四、征地拆迁期限被征收人必须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2年度第四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2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2年度第四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2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2年度第四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2年度第四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226号)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晋江市2012年第四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征收和拨用手续的请示》(晋政地〔2012〕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43.0152公顷(其中耕地28.4819公顷)、未利用地0.35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晋江市陈埭镇四境社区水田0.3923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681公顷,桂林村水田0.6834公顷、其他农用地0.2024公顷,江头村水田0.7793公顷、水浇地1.7417公顷、其他农用地3.21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967公顷,鹏头村水田0.7097公顷、其他农用地0.76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72公顷,陈埭镇农场其他农用地1.9486公顷,内坑镇上方村旱地0.7556公顷、园地0.3831公顷、其他农用地0.24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6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21公顷,新塘街道后洋社区旱地0.2729公顷、其他农用地0.69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611公顷,南塘社区水田4.8767公顷、水浇地1.3587公顷、其他农用地1.41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65公顷,上郭社区旱地1.9437公顷、其他农用地1.37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29公顷,塘市社区水田2.0916公顷、旱地0.5976公顷、其他农用地0.89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53公顷、其他草地0.2783公顷,杏田社区水田2.3347公顷、水浇地2.555公顷、旱地0.3728公顷、其他农用地0.99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745公顷、其他草地0.065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122公顷,杏坂社区水田1.1709公顷、水浇地1.0105公顷、其他农用地0.44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5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51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48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2857公顷;使用国有水田4.4313公顷、水浇地0.4035公顷、其他农用地1.76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56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6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6.58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何厝下何社245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何厝下何社245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何厝下何社245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4•【字号】厦思政征〔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何厝下何社245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何厝下何社245号房屋相关权利人及应安置人口:一、项目背景情况2020年5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启动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6号);2020年6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9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6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何厝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一期)土地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53号)。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厦门市思明区何厝村下何社245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为郑建利(已故),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调档,房屋权证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384.6平方米,该权证(证号:厦集建(96)字第0108号)是由用地执照6271号和用地执照000326号两本权证换证而来。

其中用地执照6271号(《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证号:许字第6271号))于1984年3月1日申请,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145.6平方米,申请人口7人,无具体姓名,申请用途为住宅;其中用地执照000326号于1979年11月15日申请,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239平方米(一层158平方米,二层81平方米),申请人口9人,无具体姓名,申请用途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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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金井镇湖厝村部分土地补
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晋国土资告〔2017〕1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7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46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将征收金井镇湖厝村部分土地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预申请)单位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A地块)。

二、涉及的被征地单位、面积:
项目涉及金井镇南江村、湖厝村、岩峰村,属湖厝村集体土地3.0362公顷。

三、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它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9月14日前由你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地点。

联系人:许先生联系电话:85667625
七、本方案公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本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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