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 鲁建管质安字〔2006〕42号
山东省“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办法(暂行)(鲁建管质安字〔2006〕43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办法(暂行)(鲁建管质安字〔2006〕4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办法(暂行)鲁建管质安字〔2006〕4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能力,规范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以下检测人员),是指检测机构中签署检测报告的试验人员、审核人员和签发人员(含授权签字人),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检测人员培训结果的考核管理工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承担全省检测人员培训效果考核的具体工作。
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检测人员考核的组织工作,按照省总站统一部署,做好考务工作的安排。
第四条检测人员在从事检测工作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检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重点提高检测操作技能和检测能力。
第五条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二)、相关检测项目专业基础知识(三)、国家、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四)、相关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检测人员实际操作技能应达到开展检测项目要求。
熟练掌握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具备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按照141号部令附件一规定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下列类别,每一类别单独命题:(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五)、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六)、钢筋力学性能检验(七)、砂、石常规检验(八)、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九)、简易土工试验(十)、混凝土掺加剂检验(十一)、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十二)、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第七条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理论考核合格者,取得省建管局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 〔2011〕1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管理,促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通过建立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收集及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布、考核、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第六条省建管局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等;(二)变更情况记录: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三)良好行为记录;(四)不良行为记录;(五)信用评定情况记录。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一)检测机构良好信用行为包括: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等。
(二)检测机构不良信用行为包括:1、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2、检测机构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第四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公开发布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建设工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0〕3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建设工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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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级建设工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为鼓励和支持建筑行业技术创新进步,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建设工法)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经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公示,确定超高层建筑双曲面扭曲钢结构施工工法等518项工法为2019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现予以公布。
附件:1.2019年度省级建设工法评审通过名单(房建及其他类)
2.2019年度省级建设工法评审通过名单(市政类)
3.2019年度省级建设工法评审通过名单(园林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8日
——结束——。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4〕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4〕1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9【摘要】SDPR-2024-016000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进行工艺、技术、设备、管理革新,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慧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总页数】5页(P38-42)【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3;F426.92;D927;D922.297【相关文献】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25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2]1号)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1号)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2]1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量认证证书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局函〔2019〕376号)取消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计量认证)要求,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类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关于资质延期事项申报材料检测机构申报资质延期事项时,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只需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资质有效期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承诺(详见附件),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强化信用监管,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上述相关措施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调整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19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反映监督活动为主要目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
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记载,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条监督注册(一)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3、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资格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合格书;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等。
(二)监督机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三)全省监督档案注册号按以下格式统一编制:XX(设区市代码)-XX(县市区代码)-20XX(年份)-XXXX(顺序号) 设区市代码见附件一,设区市所属县市区代码由设区市监督机构自行确定,报省质监总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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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鲁建管质安字〔2006〕4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的管理工作,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检测档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作为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档案是指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检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检测活动的客观证据和必要条件,是追究从事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检测机构应当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档案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检测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建立本单位的检测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七条检测机构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检测档案内容应包括检测业务合同、检测项目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帐、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以及开展检测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形式的记录。
第九条检测人员应如实填写检测资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及技术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检测资料真实、准确。
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使检测过程能够再现,必要时,应包括图纸、图表、照片等资料;检测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
第十条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发生空号时,应附原废页。
第十一条检测报告发出后,归档的技术资料必须及时归档。
归档的检测报告应与发出的检测报告完全一致。
归档的资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归档的资料应包括检测业务合同、检测项目委托单、原始记录(含图纸、图表、照片、计算书等资料)、检测报告以及开展检测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形式的记录。
归档时应将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单份归档。
第十二条档案可以纸张和电子两种不同载体形式分别进行归档。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良,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洁;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禁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必须有专用档案库房和足够的档案设备,并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二种。
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以及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的检测档案应长期保存;其他列入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项目档案应短期保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10年。
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
得短于5年。
第十六条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进行鉴定。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必须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实施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规,不得对档案有损毁、丢失、涂抹、改写、倒卖、侵权(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检测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违反《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记录不良行为;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