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 〔2011〕1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
职业能力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检测人员综合素质,规范检测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工作,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评价技术导则》,业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编号为JD 37-004-2023,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导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能力评价技术导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8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应
日
第 二 十条
本办 法
自
年 年
月
月
日
。
由 住 房 城 乡 建设
起施行
,
有 效期 至
主管 部 门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给 予 相 应 的 行政 处 罚
。
附件
:
信 用 评价标 准 和 评分 细 则
工 程 招 标 代 理机 构 信 用 评
第 十七 条
建 立 招标 代 理 机 构 信用 评
任
。
第七条
责 任 主 体 单 位应 建 立 以 法
一
。
定 代 表人为 第
责 任 人 的 质 量 终 身制 管 理
。
第十二条
《
建设 单位 负 责 形 成完 整 的
》
。
体系
,
明 确质 量 责 任
发 生 质量 事 故 以 及
质量责任 信息 档 案
一
《
质量 责 任信 息 档
出 现严 重质 量 问 题 的
,
各 责任 主 体单位 法 技 术 负 责 人负 技 术
山 东 省 人 民政 府
,
因 工 程建 设 期 内 违
,
质 量 责任 信 息 档 案
》
。
建
报
年第
期
省 政府部 门 文 件
》
。
设 单 位 对 工 程 质 量 负 首 要 责任
,
勘察
、
设
前填报
任 主体
《
质量 责 任 信 息 档案
一
计 任
、
施工
、
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监理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内部管理、资质达标、市场行为、服务质量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以及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均应按本办法接受信用评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进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初步评价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企业内部管理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界定情况,人力资源、教育培训、财务管理、薪酬体系、技术档案等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企业及监理工作信息化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企业资质达标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技术负责人资格、注册师数量、试验检测设备配备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企业市场行为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资质证书使用、监理工程等级规模、投标竞标、合同订立、监理收费、履约守信以及省外监理企业进鲁监理项目备案等情况。
第八条企业服务质量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和设施配备、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编制以及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投资和进度控制情况,业主的评价情况等。
第九条企业社会信誉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聘用员工、所监理工程获得各类奖项和受到处罚等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第四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公开发布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量认证证书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局函〔2019〕376号)取消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计量认证)要求,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类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关于资质延期事项申报材料检测机构申报资质延期事项时,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只需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资质有效期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承诺(详见附件),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强化信用监管,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上述相关措施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调整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19日——结束——。
号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鲁建管发〔201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
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继续

担 任专职授课教 师应满足 以下 条
工作 二
三 平
年以上 具有工程 系列高级 技术职称或取得 中
年 以上 具有 丰 富 的 实 践经 验 或 较 高 的理 论 水
求 的检测人员 , 可向省建管局提 出书面申请 , 经 批准后可向后延长一个年度
因病 半年 以上 无法 正常 工作 的 生育 其他 特殊情 况 。
四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新理论 、 新方法 、
新技术 。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应由省建管局培训 合格的专职授课教师组成 , 经省建管局统一组织 培训考核后颁发单项授课资格聘任证书 , 证书有 效期三年 。 师资专家库将实施动态管理 , 对所有
授课 教 师实行 年 度评 价考核 , 并 根据情 况对 师资
目的检测资格 。
验 , 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 , 具备胜任教
学工作的能力 。 第九条
件 一 大 学及 以上 学 历 , 从 事 检 测行 业 相 关
第十五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继
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的 , 省建管局注销其人员管 理手册 , 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 , 一年内不得参加
省建 管局组 织 的考核 。 第十六 条 出现 以下情 况未 完成 继续 教育 要
一
二
工程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国家 、 行 业 、 省有 关工 程技 术新 标准 、
新规 范 、 新 规程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人事任免 —
三 现行相关检测方法 、 步骤及常用仪器 的 , 由省建管局颁发 《继续教育合格证 书 》, 并 注明参加继续教育的项 目和学时 。 设备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
《 管理手册 》 相应科 目有效期满
进行延期审核时 , 将根据所获得 的 《 继续教育合 格证书 》 情况 , 在继续教育栏中加盖培训合格印 章。 第 三条 检测人员应按期接受继续教育 , 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 的条件 , 继续教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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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管理,促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通过建立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收集及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布、考核、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第六条省建管局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等;(二)变更情况记录: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三)良好行为记录;(四)不良行为记录;(五)信用评定情况记录。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一)检测机构良好信用行为包括: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等。
(二)检测机构不良信用行为包括:1、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2、检测机构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不良信用行为的认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不良信用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二)检测机构背离诚信,违约或者不正当竞争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所有取得《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均应建立检测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检测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编号、工作简历等;(二)检测人员良好行为记录;(三)检测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四)个人信用评定情况记录。
第十条检测人员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一)检测人员良好信用行为包括:1、检测人员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等。
2、检测人员在日常检测工作、技术创新、教育培训等方面表现良好,受到各类个人表彰、荣誉称号、奖励的行为。
(二)检测人员不良信用行为包括:1、检测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
2、检测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
第十一条检测人员不良信用行为的认定: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不良信用行为:(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的;(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未按相关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数据失真的;(六)因玩忽职守,在检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七)超出本人管理手册中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进行检测活动或签署报告的;(八)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能胜任相关项目检测工作的;(九)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十)检测人员无管理手册上岗的;(十一)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与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同时建立,且两者建立的途径与方式相同。
第三章信用信息收集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一)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以书面和电子文稿两种方式发送至省质监总站,如有变更应及时将变更事项进行申报更新。
第十四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在本行政区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与人员的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由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建管局。
第十五条省建管局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所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信息,由省质监总站负责核实和记录。
第四章信用管理第十六条省建管局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档案及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和监督管理,并将记录信息报送省建管局。
第十八条省建管局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按照检测行为、检测能力、检测管理水平、检测综合管理实力,将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具体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三。
同时,对全省检测人员信用情况采用良好信用行为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记录方式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根据检测机构与人员的年度信用情况,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具体为:(一)对A类检测机构:1、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评优、评先活动;2、以提高本类检测机构的社会声誉为目的,对检测机构进行适度的宣传。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
(二)对B类检测机构: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及抽检。
(三)对C类检测机构: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给予警示,增加检查次数,当年的检测项目增项不予受理。
(四)对连续两次被评定为C类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检测业务。
(五)对C类检测机构和其所属的检测人员,取消其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资格。
(六)对有“良好信用行为记录”的检测人员,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次数的多少排序进行通报表扬。
(七)信用行为记录中出现“收回其人员管理手册”行为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参加检测人员管理手册考核;一年内出现“不良信用行为记录”3条及以上的人员,将收回其人员管理手册,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人员管理手册考核;连续两年度出现“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检测人员,可收回其人员管理手册,并在1年内不得参加检测人员管理手册考核。
省建管局每年公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等级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信用档案实行公布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和信用情况的记录期至终止从业时止。
良好行为记录期为5年,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时间原则上为1年,可视被公布检测机构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信用档案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报省建管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省建管局收到申请后,要求报送信息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建管局,审定后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基本信息表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行为记录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三: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年度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则1、A类等级评定:检测机构前3项总扣分<10分,且扣分数与第4项加分数相抵后的综合分≥10分的评定为A类;2、B类等级评定:检测机构前3项总扣分<20分,且前3项扣分数与第4项加分数相抵后的综合分高于或等于-10分的评定为B类;3、C类等级评定:(1)检测机构有表中所列C类违规行为之一的;(2)检测前3项总扣分≥20分,且前3项扣分数与第4项加分数相抵后的综合分低于-10分的评定为C类;4、加减分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现场检查记录、网上公布情况等为依据;5、扣分和加分项中“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或加分”。
附件四: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行为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