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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安全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安全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保护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
二、路权和行车规定1、保护路权农村公路使用单位和行人有权按照规定使用农村公路,其他车辆遇到有特定路权的车辆时应遵守交通规则,让行。
2、行车规定(1)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
(2)遵守交通信号,文明排队。
(3)避让行人,礼让老幼。
(4)避让特种车辆,礼让公共车辆。
(5)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占用对向车道。
(6)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车道,不得逆行,不得抛洒垃圾。
三、安全检查和维护1、车辆检查(1)每次行车前应检查车辆的轮胎、刹车、灯光、安全带等设施的工作情况,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转。
2、路面检查(1)定期对路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2)及时清理路面上的杂物和积水,预防路面湿滑及其他安全隐患。
3、安全设施维护(1)保证交通信号灯正常工作,并及时维护。
(2)及时修复和更换路牌和路标,保证路标清晰可辨认。
四、应急处理1、遇紧急情况时,司机应保持冷静,尽量避开危险,并及时报警求助。
2、车辆故障时,应将车辆停靠在安全地带,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遇到交通事故时,司机应立即停车观察情况,并及时报警求助。
五、处罚和奖励1、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
2、对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本规章由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是农村发展的重要一环,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共同保护和维护农村公路安全。
农村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一、农村公路养护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道路的安全通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2. 及时维护。
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道路畅通。
3. 精细管理。
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建立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
4. 节约资源。
在养护工作中合理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养护工作的高效进行。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1.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巡查维护人员。
负责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三、农村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1. 定期巡查制度。
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道路破损、积水等问题及时处理。
2. 养护标识制度。
在农村公路的重要路段设置养护标识,提醒驾驶员注意路况。
3. 防护设施制度。
在农村公路的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设置防护设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养护记录制度。
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养护时间、养护内容等。
5. 过劳作业制度。
对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避免过度劳累。
6. 紧急救援制度。
建立农村公路紧急救援机制,对道路事故及时进行处置,减少伤亡。
四、农村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1. 加强培训。
对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2. 监督检查。
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奖惩机制。
对执行规章制度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总之,农村公路的安全问题事关农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农村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通过制度的规范和执行,才能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为农村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安全工作,推动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运行。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地区与城市之间的重要交通通道,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定是维护农村公路安全运行的基础,包括以下内容:1. 车辆通行规定:(1)规定车辆驶入农村公路的限制条件和要求,包括车辆载荷、车辆尺寸、车辆速度等标准;(2)规定大型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规定,确保其安全合理通行;(3)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通行,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措施。
2. 交通标志标线规定:(1)规定农村公路上必须设置的标志标线,包括交通禁止标志、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警示标志等;(2)规定标志标线的布置位置和尺寸要求,确保交通信息的有效传达和交通秩序的维护;(3)对涂刷、维护和更换标志标线的要求,确保其清晰明了。
3. 道路施工管理规定:(1)规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和交通管控要求;(2)规定施工期间的交通疏导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不影响路面的正常通行和车辆行驶安全;(3)对施工期间的设备、材料堆放等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危险因素。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是保持公路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需要制定以下规章制度:1. 定期巡查制度:(1)规定巡查人员的巡查范围、巡查内容和巡查频次;(2)规定巡查人员的巡查记录和巡查结果的上报要求;(3)明确养护单位和责任人对巡查结果进行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2. 管理信息系统规定:(1)建立农村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公路的基本情况、养护记录、处罚情况等进行登记和管理;(2)规定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和权限分配,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3. 养护施工规定:(1)规定养护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责任;(2)规定养护工作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施工工艺的标准和要求;(3)规定养护单位对公路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修要求。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三篇)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一、前言农村公路是联系城乡的交通枢纽,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出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便利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
本文将从农村公路管理的目标、组织体系、日常管理、维护养护等方面,详细介绍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农村公路管理的目标1、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
农村公路作为交通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交通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
农村公路的目标是为农民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方便他们的出行和物资运输。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良好的农村公路交通网络对农村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加快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拓展。
三、农村公路管理的组织体系1、中央政府的管理部门。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的顶层政策、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统筹全国的农村公路发展。
2、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
地方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维护养护标准,监督和协调农村公路的建设、维护和养护工作。
3、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的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维护和养护等工作。
四、农村公路管理的日常管理1、农村公路的划分。
根据农村公路的类型、长度、交通量等因素,将农村公路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制定不同的管理标准。
2、农村公路的建设审批。
农村公路的新建、改扩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保证农村公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农村公路的养护。
对于已建成的农村公路,需要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和养护工作,保持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
4、农村公路的收费管理。
对于一些特定的农村公路,可以采取收费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公路维护的资金来源。
5、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
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是管理工作的重点,需要制定相关的交通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治。
五、农村公路的维护养护1、农村公路的巡查与监测。
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制度范文

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制度范文农村公路安全是农村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
为了有效维护农村公路的安全生产,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管理有章可循、责任明确、措施得当。
本文将就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希望对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指导和借鉴。
一、安全制度的制定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重点涵盖各个环节和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领导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领导包抓制度,将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确保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 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专职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维护单位、驾驶员等各方对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4.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宣传教育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多个渠道向农村居民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村公路安全的法制环境。
6. 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事故应急处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渠道、事故处置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事故应急处置的迅速、有效。
二、安全制度的执行农村公路安全制度的执行是关键,必须将制度要求贯彻到每一个具体工作环节,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的严密性和细致性。
执行农村公路安全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落实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责任,不仅要关注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还要重点关注农村公路的安全问题。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报告,对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村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规范农村公路交通行为,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水平。
一、通行管理1.禁止无证驾驶。
凡在农村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必须经过合法的驾驶证考试合格并获得驾驶证件,驾驶证有效期内,否则将被视为无证驾驶,一经查实将被处以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2.加强车辆检测。
对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方可上路行驶,凡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将被禁止上路。
3.强化超载管理。
对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严禁超过指定的载重限制,超载车辆将被处以罚款,并强制卸载超载的货物。
4.限制特殊车辆通行。
农村公路上严禁非机动车辆、拖拉机、三轮车等特殊车辆的通行,凡特殊车辆必须经过审批并获得通行证明,否则将被禁止通行。
二、交通标志标线管理1.设置交通标志。
在农村公路沿线设置适当的交通标志,如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行车方向标志等,提示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
2.维护交通标线。
定期对农村公路上的交通标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交通标线的清晰度和可读性,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处理与救援1.加强事故处理。
对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对责任方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处理工作,保障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2.建立救援体系。
在农村公路沿线设置救援站点,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救援设备,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损失。
四、宣传教育与培训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栏、宣传车辆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村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
2.开展培训活动。
定期组织农村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培训,提升其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监督管理1.加强执法监督。
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制度范本(三篇)

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产,保障公路交通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具体体现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开展,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完善,以及应急预案和演练的制定和落实等方面。
第四条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重大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的原则,县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到市、乡、村等各级政府和农村公路管理单位领导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九条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维护和养护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理隐患,确保道路安全通畅。
第十一条公路车辆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确保车辆和路面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及时疏导交通,设置和维护交通信号设施,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备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设置和维护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设施、护栏、隔离带、路肩等。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3篇)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提高农村交通运输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单位、管理人员以及农村公路使用者。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的履行单位为农村公路管理局,其下设管理站、巡查队等。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委员会,以加强管理工作的协调和决策。
第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公路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公路状况,并及时发布公路通行信息。
第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使用者的教育宣传,提高公路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二章农村公路的划分和管理范围第八条农村公路分为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依据公路等级划分,确定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九条农村公路的管理范围包括公路线路、交通设施、路侧地域等。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按照公路分类划分的规定,制定维护和管理方案,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维护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过合理规划、审批、施工等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成后,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包括公路基本情况、维修记录等。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应包括路面修复、路灯检修、交通设施维护等内容。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定期进行公路巡查,对损坏的公路进行修复,确保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农村公路的通行管理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通行管理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的设置。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制定通行费用政策,并依法征收和使用通行费用。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定期进行交通流量调查,科学规划公路通行组织,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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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平度市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纳入管理养护计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含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的原则,建立市镇两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制,逐步实行“建、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第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市交通主管部门派驻镇(街道、园区)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接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协助镇(街道、园区)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本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等工作,负责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三)编制本市交通基本建设规划并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验收;(四)编制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并按批复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制定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五)组织实施县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工作;(六)指导并考核各镇(街道、园区)做好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小修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七)组织受灾受损农村公路的抢修工作;(八)依法负责本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镇(街道、园区)主要职责:(一)执行上级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有关规定;(二)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等工作;(三)依法管理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筹措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五)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并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派驻镇(街道、园区)交通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六)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协助镇(街道、园区)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发改、财政、审计、公安、水利、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全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县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青岛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街道、园区)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青岛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县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青岛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镇(街道、园区)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报青岛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村道建设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注重环保、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上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的沥青(砼)路面、桥梁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青岛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三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安全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相应环节的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对相关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负责。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青岛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章管理养护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抢修工程。
小修保养: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预防性维护保养,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常年处于完好的技术状况。
中修工程: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复、加固,以恢复其原有技术状态的小型工程。
大修工程: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遇人为及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严重损毁进行应急性、预防性、周期性的综合治理和修复,恢复其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有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以逐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抢修工程: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发生较为严重的病害,通过日常维护保养无法恢复其原有技术状态或由于重大交通事故以及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较大损坏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抢修恢复的工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实施,养护质量应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技术状况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
第二十七条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政府同意并报青岛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镇(街道、园区)编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当成立养护队或班组,按标准配备养护人员。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保持路面完好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宽度符合要求、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隧道完好;标志、标线及必要的安保设施基本齐全;绿化协调美观,距离路肩外缘不少于一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巡查、路况检查、评价决策、内业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逐步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中修工程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大修工程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其中,县道大修工程设计文件报青岛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技术复杂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设计评审。
县道的大中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建设;乡道和村道的大中修由各镇(街道、园区)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建设。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程序及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镇(街道、园区)负责。
第三十三条大中修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做到资料归档齐全、规范,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大中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一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车辆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作业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三十六条镇(街道、园区)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镇(街道、园区)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园区)应及时组织排险加固,恢复交通。
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抢修工程一般应于当年完工,对当年无法修复的水毁等抢修工程,首先应采取措施抢通,然后视其规模大小、资金状况,可列入下年度大修或改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