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教学内容

合集下载

xx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xx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xx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试行)》(闽委教组〔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因私事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境),所需费用个人自理。

主要包括出国(境)定居、探亲、旅游、继承财产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三条以下人员需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备案:
(一)厅级干部(含离、退休厅级干部);
(二)全体在职处级干部;
(三)在编高级职称人员;。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形势和我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较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因公出国(境)第一条派出原则1.学校坚持〃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按照实际需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出国(境)人员;2.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进修学习,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3.学校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培养需要,要有利于追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4.学校鼓励教师出国(境)讲学、学术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第二条出国(境)申请1.凡在校服务期满、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教师,在教学单位同意、符合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提供的资金资助,由学校派出合作研究或进修学习;2.对于符合公派条件而没有被公派项目录取的人员,人事处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参照公派有关做法,鼓励教师通过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进修,或做访问学者;3.教师出国(境)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学校人事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 以及、省、校际交流计划,受理教师申请材料;4.学校鼓励教师通过争取国(境)夕卜经费资助,或通过个人负担境外开支、部门支付国内旅费、学校负担国际机票的办法,积极出国(境)短期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条派出程序L所有计划出国(境)人员,必须在每年11月初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来年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度计划,否则不予安排;2.申请公派三个月以上出国留学、进修、工作、做访问学者或者合作科研的人员,须提前三个月向人事处申请,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3.申请三个月以内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科研、研修、工作、教学交流等短期出国(境)计划的人员,申请人须提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后实施;4.学校根据教育管理和对外交流需要,执行出国(境)访问、培训、校际交流、合作谈判、签约等工作任务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需要提出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实施;5.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因公出国(境)任务,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规定程序向省主管部门报批,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6.各类长期出国(境)(三个月以上)人员均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出国(境)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保证金,并办理准许离校手续;7.各类出国(境)人员离境前,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谈话, 使其明确派出任务、出国注意事情及有关纪律。

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

在职校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有关事项,由人事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是指以前往国(境)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为目的出国(境)。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期间,在国(境)外行为不代表任何他人、集体或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校党委组织部负责采集“登记备案人员”(即:在职处级领导干部、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校级干部等)的基本信息,填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报备登记。

应列为登记备案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党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工作。

第三章出国(境)证件审批办理第六条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未经学校党委审批,不得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须提请学校党委审批,具体程序包括:(一)个人提出申请。

填写《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审批备案表》(简称《备案表》)。

(二)单位审核。

本单位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在《备案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组织部门受理。

本人携《备案表》到党委组织部,初步审核无误后,为干部开具证件办理的《同意函》。

(四)校领导审核。

本人携《备案表》、《同意函》向负责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校领导说明情况,请领导审核签字。

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XX戏剧职业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一、管理内容本规定中“因私出国(境)”是指: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治病、旅游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期间进行。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管理范围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学院管理的副处级党政干部、财务人员均列为管理范围。

三、管理措施凡列为因私出国(境)管理人员范围的党政干部,均需在太原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已登记备案的副处级党政干部和财务人员因职务、职级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的副处级党政干部和财务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1.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领取证件后7个工作日将证件交到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2.回国(入境)后10天内将出入(境)证件交回组织人事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3.新提任副处级干部之前持有出入(境)证件的,应在任职通知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到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二)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党政干部(申请人)根据实际出国(境)计划,填写《四、管理纪律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入国(境)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现职副处级党政干部对本人的因私证件相关信息(证照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每年集中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因私出国(境)的党政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要求一、总体要求1.把握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三个关键环节:审批、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环环相扣才能堵塞漏洞;2.各单位要建立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全面覆盖、从严审批;3.干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不超过15天;出境(指香港、X门)旅游的,不超过7天,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

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1.由个人提出申请——写清楚何时因何事去何地,申请人亲笔签名2.单位名义出具请示——写清楚何人何时因何事去何地,单位信笺头打印,单位盖章3.《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主要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原件一式两份※注意①主要领导签名需注明同意前往的地点和次数。

如:“同意办理壹年壹次香港签注”或“同意赴泰国旅游壹次”;②单位主要领导出国境的,由单位副职签名。

4.向区领导请示报告——区领导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签名※规则①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区委各部委、群团组织的正职需向区委书记请示报告;②镇(街道)镇长(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需向区长请示报告;③其它区管干部向分管(挂点)区领导请示报告。

5.区委组织部审批——以上1-4项完成后,申请人或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将3份材料交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区委组织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6.办理签证(注)——到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领取《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个人有关证件和《回执》,到公安机关或相关机构办理签注或签证7.交还证件——干部从国(境)外返回7天内,填写《回执》,单位加具意见、盖章,连同个人有关证件交回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

三、登记备案各单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干部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信息。

新进人员或登记备案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如调动、晋升、退休等),在发生变化15天内将最新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公安机关备案范围: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股级以上事业编制干部以及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副校(园长)、公办医疗机构正副院长;2.单位自行备案范围:股级以下事业编制干部、普通医护人员、普通教师、村(社区)书记、主任。

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干部因私出国(境)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中心成校和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因私出国(境)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请各单位落实好以下工作:一、个人填报6月10日前,各单位组织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填报《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附表1),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2016年1月1日以来因私出国(境)情况,并在承诺栏签名。

未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和无因私出国(境)情况的,也要进行“零报告”。

其中县管领导干部、公务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报告表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单位留存,一份于6月10日连同《汇总表》(附表2,纸质和电子版)上交教育局审计监察科。

二、开展自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做到人员不遗漏、备案应备尽备、证件应收尽收、出国境申请应审尽审。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对2016年单位管理干部的持有证件和出国境情况进行比对,并于6月28日前如实填写《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附表3,纸质和电子版)和《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附表4,纸质和电子版),报送教育局审计监察科。

三、证件保管教育系统所有在编人员因公护照、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

教育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部管和局管干部因公护照、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教育局人事科保管;其他人员因公护照、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各单位统一保管。

附表:1.《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2. 《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汇总表》3.《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4.《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磐安县教育局2019年6月5日附表1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姓名单位及职务本人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情况证件类别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保管机构备注至至至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起止时间所到国家(地区)事由审批机构备注至至至至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填表说明:1.此表由本单位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填写;无上述情况者也要“零报告”。

华南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责任承诺书

华南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责任承诺书

华南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责任承诺书华南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责任承诺书
一、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涉密人员出国,境,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涉密人员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上网计算机电子邮箱传递国家秘密。

三、涉密人员因公出访时~确因工作需要携带、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

严禁携带绝密载体出国,境,。

四、涉密人员发生泄密问题的~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五、涉密人员出国定居~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秘密载体交接和脱密手续~并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

我承诺:本人愿意在出国,境,期间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责任~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不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事项~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最新版)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最新版)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以及《关于印发XXXX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师生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二条管理部门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我校教职工开展一般性中外校际工作交流(以下简称因公短期出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出访计划及人员第四条科学制订年度计划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出访计划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会审批后,向上级相关部门逐级报送,由国际交流处组织实施计划的报送相关工作。

每批次团组出访前,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行。

出访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学校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的限量出访。

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

在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出国的,应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三章审批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及组织领导
(一)本规定适用于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和在职中层领导干部,以及部分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报备的中层以下干部。

现职校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出校领导班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的因私出国(境)事项,按相关规定由学校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

(二)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组织部工作内容:
1、牵头负责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及时将应当报备和撤销报备的干部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到应备尽备。

3、负责集中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下同)。

二、工作程序
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以下程序进行:
1、干部本人就因私出国(境)事项向所在基层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2、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写清事由、出行时间、地点、出访经费来源以及工作是否做好交接等事项,并如实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干部所在基层单位初审,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离退休校领导的“审批表”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初审,并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申请人和单位审签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4、纪委、监察办公室审核,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5、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6、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加盖学校公章。

7、“审批表”一式三份,办理完毕后一份由干部本人提交到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审核登记后发还干部本人相应证件;一份由干部本人提交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在职及收入证明等手续;一份本人用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8、干部本人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

9、干部本人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出国(境)回执单”,连同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并
交回党委组织部。

10、对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申请表格。

三、审批和监督
(一)申请及审批
1、严格审查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

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2、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

3、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且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节假日、公休日时间。

如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做好交接,一般不超过20天,并由所在基层单位出具《关于同意XXX同志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证明》,连同“审批表”一起报批。

(二)证件管理
1、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应统一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干部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2、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在新申办、换(补)发和按规定使用后10天内,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在正式宣布任职后的10天内应将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保管。

如有特殊
情况急需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由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批准。

3、如干部持有的出国(境)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被盗、被抢等情况,干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4、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限缴交或拒不交出证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对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纪律要求
1、干部在国(境)外期间,要严守政治纪律和外事纪律,增强安全保密和防范意识,时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

遵守当地的各项法规、风俗习惯和国际有关准则,做文明出行的模范。

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2)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3)不准在外单位申办因私出国(境)。

(4)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5)不准在国(境)外从事非法活动。

(6)不准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2、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单位要严格审批干部出国(境)申请,切实担负起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干部本人及相关单
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其他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涉密岗位的中层以下的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5月1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