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
2018年度丹东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

2018年度丹东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而空气质量作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而丹东市作为辽宁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空气质量情况备受人们关注。
为了全面评估2018年度丹东市空气质量情况,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该市的空气质量进行评价。
一、空气污染物浓度情况2018年度,丹东市的空气污染物浓度情况如何?可以通过监测数据来进行评价。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对丹东市的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进行了监测和数据收集。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度丹东市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浓度相比往年有所下降,其中PM2.5、PM10等细颗粒物的浓度呈现下降趋势,但仍未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而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浓度也有所减少,但仍存在一定的超标情况。
因此可以认为,丹东市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在2018年度有所改善,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治理。
二、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综合指数是评价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它能够综合反映空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水平,并以一定的数值体现空气质量的好坏。
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2018年度丹东市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内均有所浮动。
其中,春夏季节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相对较低,而秋冬季节的指数略有上升。
尤其在农村地区和城市工业区等特定区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偏高的情况比较突出。
需要提高对这些特定区域的重点治理和监测工作。
三、空气质量达标率评价空气质量达标率是指某一时期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比例。
2018年度丹东市的空气质量达标率如何?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年空气质量合格率较往年有所提高,达到了85左右。
其中,夏季空气质量达标率较高,而冬季空气质量达标率有所下降。
对此,可以看出丹东市在空气质量治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在冬季季节加强治理,提高空气质量达标率。
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企业未批先建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保备案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贯彻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52号)。
查阅资料: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设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二)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黄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
指标说明:1、《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和建立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号)、《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3-2020年)》。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某县2018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

某县2018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
一、评价依据
2018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评价依据为: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环办发(2016)78号),以及参与评价的企业2018年度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环保投诉情况、监督性监测结果和日常管理情况等。
二、评价范围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
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治区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二)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酿造、制药、发酵、印染、采矿业等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三)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四)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五)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七)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八)自治区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坏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指用于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标准体系。
2018年,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其中包括了对各类污染物的监测标准和排放标准,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和改善空气质量。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年的相关要求,空气质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指标: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
这些指标是评价空气质量好坏的重要参考标准。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是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PM2.5主要来源于汽车尾气、工业废气、燃煤等,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长期接触PM2.5会导致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等。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年的规定,PM2.5的日均浓度不得超过35微克/立方米。
PM10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主要来源于扬尘、工业废气等。
PM10对健康的影响也不可忽视,长期暴露会引起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等。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年的规定,PM10的日均浓度不得超过70微克/立方米。
二氧化硫是空气中的一种常见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燃煤、石油等燃烧过程。
二氧化硫会损害人体的呼吸系统,引起气道疾病。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年的规定,二氧化硫的日均浓度不得超过150微克/立方米。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主要来源于汽车尾气、烟气等。
一氧化碳会降低血液的氧气携带能力,引起中毒。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年的规定,一氧化碳的日均浓度不得超过4毫克/立方米。
臭氧是大气中的一种氧气同素异形体,是一种氧气的活性形式。
高浓度的臭氧会对呼吸系统产生刺激作用,引起气道疾病。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年的规定,臭氧的日均8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160微克/立方米。
氮氧化物是指氮氧化物的总称,主要包括氮氧化物、一氧化氮等。
氮氧化物是大气气体污染的主要成分,主要来源于燃烧过程。
氮氧化物会加重气道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8版)## 1. 引言环境空气质量是衡量一个城市或地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日益突出,人们对空气质量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增强。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普遍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文将介绍2018年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包括其背景、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标准体系和更新周期等方面的内容。
在了解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评估空气污染的水平,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 2. 背景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工业污染、交通尾气、燃煤等因素导致空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空气污染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空气质量标准。
## 3. 制定目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目的在于评估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为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标准的制定旨在明确各种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空气质量限制值,提供监测和管理指导。
## 4. 依据2018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基于大量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制定的。
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同时考虑了国内环境状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 5. 适用范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和地区。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和人口密集程度可能存在差异,但标准的基本原则和监测要求是一致的。
## 6. 标准体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 6.1. 空气质量限值空气质量限值是标准的核心内容,明确了各种空气污染物的限制值。
根据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和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了相应的限制值。
### 6.2. 监测方法和要求标准还规定了监测空气质量的方法和要求。
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频率、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等内容,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环境影响评价办法(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1. 前言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是评价环境影响的重要工具之一。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为您解读这一重要的技术导则。
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综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项重要技术导则,旨在规范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
该导则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涵盖了评价范围、方法、标准等多个方面,具有很高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 深入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3.1 评价范围《生态环境HJ2018》在评价范围的设定上,明确规定了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人工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区在内的多个方面。
这种全面而系统的评价范围,有助于实现对环境影响的全面评估,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2 评价方法导则中明确了多种评价方法的使用,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等。
这些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使得评价工作更加具体和有效,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需求。
3.3 评价标准《生态环境HJ2018》中,还设定了一系列评价标准,包括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环境风险评估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为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保障,也为相关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的深入探讨,我们不难发现,该导则在评价范围、方法、标准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在实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个人认为,未来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需要更加注重区域特点的综合分析,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5. 结语在本文中,我们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进行了全面评估和解读,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为您呈现了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4ebf58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38.png)
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态环境部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试⾏)1评估⽬的对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进⾏效果评估的⽬的是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和竣⼯环境保护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依据。
2适⽤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对建设项⽬竣⼯环境保护企业⾃主验收进⾏效果评估的原则、程序、⽅法、内容和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指南适⽤于⽣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竣⼯环境保护企业⾃主验收进⾏的效果评估⼯作。
3评估原则3.1为科学监管服务原则对企业⾃主验收进⾏效果评估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和竣⼯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技术⼿段,在评估依据、程序、内容、⽅法等⽅⾯必须体现为环境管理科学监督服务的原则。
3.2客观公正原则企业⾃主验收效果评估是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件要求、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件及批复要求,对建设项⽬竣⼯环境保护企业⾃主验收⾏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技术评估,为环境管理部门规范建设单位⾃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标准不降低提供技术⽀持,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3依据相同原则对企业⾃主验收进⾏效果评估与企业⾃主验收采⽤相同的依据,依据《建设项⽬竣⼯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暂⾏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配套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态影响类》等国家或地⽅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3.4重点突出原则根据不同⾏业环境影响特点,突出评估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可依据⾏业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3.5双随机抽取原则采⽤随机抽取项⽬和随机安排评估⼈员的双随机⽅式,⽣态环境部随机抽取全国范围内完成⾃主验收的建设项⽬进⾏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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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企业未批先建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保备案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70 号),《关于贯彻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15〕3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52 号)。
查阅资料: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设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二)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黄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
指标说明:1、《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和建立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 号)、《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 年)》、《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3-2020 年)》。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查阅资料:由设区的市政府涉及的主管部门提供的本辖区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图,企业提供厂区的坐标位置。
现场检查:比对企业厂区边界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对定位位置。
(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现场检查: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实际位置情况。
(四)企业项目试生产超过一年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生产的。
指标说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查阅资料:企业试运行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现场检查:企业试生产状况。
(五)两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指标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第八条: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查阅资料:两年内全省环保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数据(省环保厅网站企业信用评价子站)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化工企业违法处罚情况清单和处罚决定书等。
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发[2015]4 号)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 时修订”。
指标说明:应急预案备案文本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 本、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评审意见。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应急预案备案表、专家评审意见、回顾 性评估报告、修订记录。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34 号)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 织演练”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 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 练”。
车间应急演练方案、记录。
污染物收集、导排、处置。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应急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应急演练方 案、图片、视频,总结报告等资料 。
注意事项:1、自查完善本部门应急培训计划( 2018年的应 该着手制定)、培训记录、应急演练方案和总结。
2、应急演练 需要重点关注污染物的收集、贮存及处置措施,以及与公司应 急预案的衔接问题。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34 号)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 和物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应急物资和应急监测设备清单、 采购合同。
2.现场检查:查看应急物资库和应急监测设备配备 情况。
注意事项:1、检验科、水处理车间更新监测设备清单,实 际与清单对应,并提供相关合同。
2、车间应急物资清单要补充 完善,及时更新。
会后我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发给大家,对照 完善兀口 O是否定期开展 回顾性评估或 修订6.是否开展 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培训,是否制定应急演 练方案,是否 每年至少组织 一次应急演练7.是否配备必 要的应急物 资,是否配备 应急监测设备审扣2分,未备 案扣1分;3年内 未开展回顾性评估或重大修订未 备案的扣2分,按 要求未及时修订 的,扣1分分值:2分未制定应急演练 方案的或未定期 开展演练的扣2 分,未开展应急 培训的扣1分分值:2分 未配备必要的应 急物资扣1分, 未配置应急监测 设备扣1分四、污染治理(63分)废气1.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废气污染物排放是否稳定达标,设施运行记录是否正常规范评分依据:环保部《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省委办公厅《2017 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
指标说明:1.稳定达标是指有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生产3个月内日均值达标天数不低于95%视为稳定达标;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连续2个月内环保部门执法监测数值均达标的视为稳定。
2.企业具体执行排放标准应根据其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并结合国家、省和当地环保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确定。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在线监测、自行监测及环保部门执法监测数据; 2.现场检查:重点查看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在线监测平台运行情况。
注意事项:1、尾气处理操作规程应形成正式文件,编审批齐全。
2、运行记录规范,应记录规程中要求的参数。
实际运行参数与规程不一致的,要及时反馈研究所和设备厂家。
3、二次污染物的治理,如废碱液、收集的粉尘等处置方式要合规,记录上要有收集处置的相关记录。
4、熟悉车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分值:10分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扣8分,不能稳定达标的扣6分,运行记录不规范的扣4 分。
2.无组织废气处置设施安装情况: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是否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装置区、罐区、装卸区是否按要求配套无组织排放处理装置;自备污水站易产生异味的构筑物是否进行密闭收集、异味处理;是否按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评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
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两个月内企业自行监测的报告、VOCs治理方案和开展LDAR技术改造方案,环保部门的执法监测数据、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名单。
2.现场检查:企业无组织废气处置设施配套、安装及运行情况。
注意事项:1、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对易产生挥发性气味的点位,要采取措施,控制气味。
3、了解本车间泄漏检测与修复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5日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泄漏点已修复完毕。
相关资料可到环保部查阅。
分值:6分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