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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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2024精)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2024精)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的管理制度,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能,我们制定了《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我单位的所有教职工,旨在明确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2. 聘用合同的签订和期限2.1 聘用合同的签订聘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雇主和教职工双方签字确认。

合同内容应详细规定教职工的职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

2.2 聘用合同的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教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单位需求确定。

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合同:根据教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单位需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5年,可以续签。

•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基础上,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 聘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3.1 聘用合同的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应由雇主和教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包括职务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工作时间调整等内容。

变更后的合同应重新签订,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2 聘用合同的终止•合同到期:聘用合同的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

•合同解除: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辞职或退休:教职工提出辞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 教职工权益与待遇4.1 工资待遇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薪酬制度进行支付,并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等。

4.2 工作时间和休假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单位需求灵活安排,并享受法定的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各项休假福利。

4.3 保险和福利教职工应享有国家和单位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5. 教职工的责任和义务5.1 工作责任和义务教职工应按照工作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2023版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2023版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实行聘用
合同制,即将公开招聘的人员以聘用合同形式聘用的管理制度。


体规定如下:
1. 招聘方式:事业单位按照招聘岗位的特点,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性招聘或其他形式进行招聘。

2. 聘用合同内容:聘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聘用岗位、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和要求、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3. 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
现情况可以延长或解除合同。

4. 薪酬待遇:事业单位根据岗位及工作表现,按照相应的工资
水平进行薪酬安排,并纳入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存在违反聘用合同的情况,或者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无法保证继续聘用,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6. 聘用合同变更: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内容需要经过协商一致并获得相关批准。

7. 争议解决:聘用合同期间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8. 附则: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甘肃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员聘用合同制是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全员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聘用关系,明确相互责、权、利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健全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范围为市、区(县)所属和中央部属在宁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对象是为原有的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第五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聘用合同书是单位与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聘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三)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七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全体职工均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单位的法人代表由其本人与任命或聘任他的上级部门签订,其他职工均由其本人与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的党务工作者和工会工作者等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一经任命或选举产生后即视为签订了全员聘用合同.第八条全员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又分为短期合同(1-5年)、中期合同(6-10年)和长期合同(10年以上,最长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按国家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如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单位应当与之订立.全员聘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九条订立全员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第十条不愿签订全员聘用合同的职工,可在三个月内申请调离或申请辞职,限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逾期仍拒绝签订全员聘用合同又不提出申请调动或辞职者,单位有权予以辞退.第十一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即在单位内部打破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实行管理人员的逐级聘任制,职工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职工调出或退休时仍按原身份办理.第十二条在签订全员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单位与职工应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岗位,双方可根据各自的特点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作为全员聘用合同的附件,岗位聘任合同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对单位内部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各单位要本着自我消化为主的原则,积极通过岗位培训,开辟第三产业等多种渠道进行妥善安置.第十三条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及离退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内,因特殊情况致使原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之辞退条件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用人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撤销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对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2、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单位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按规定支付报酬,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4、经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定居的;5、经单位同意正常调动或应征入伍的;6、经单位同意或经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办理辞职手续的.第十八条职工被开除、辞退或自动离职后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第十九条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到期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本办法第十五条(1)(2)(3)、第十七条(1),第十八条规定除外.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签约双方聘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对已期满的合同履行无异议的,原则上应续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全员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全员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法律监督管理制度.各单位的全员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订和变更全员聘用合同),根据其隶属关系必须经市或区(县)人事部门鉴证.单位与职工签订全员聘用合同、续订和变更全员聘用合同应及时办理鉴证手续.第二十二条市或区(县)人事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具体负责全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并有权对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人事仲裁机构对全员聘用合同进行鉴证收取适当的鉴证费,具体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执行.第二十三条全员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双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第二十四条职工系单位出资培训的,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年递减20%收取.第二十五条单位与职工因履行全员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属的市或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六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均以国家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8日。

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一、实施全员聘用制的意义全员聘用制指的是将企业员工全部聘请为正式员工,不再存在非正式员工和雇佣工等劳动者分类。

全员聘用制的实施可以给企业带来以下几点利益:1.提高员工稳定性。

员工的聘用关系更加稳定,员工会产生归属感、责任感,从而更加发挥自己的职业价值,融入企业,并对企业更加忠诚。

2.减少人力成本。

随着员工的稳定性提高,企业逐渐减少因职工流失而新增的招聘、培训等成本,缩减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3.优化用工结构。

非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相对比较短暂的用工形式,难以在工作岗位上发挥出最大的价值,所以全员聘用制可以优化企业用工结构,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4.提高劳动保障水平。

全员聘用制可以保障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让员工享受正常的社会保障待遇,提高企业对职工的保障力度。

二、实施全员聘用制的具体措施1.明确聘用标准。

在实施全员聘用制之前,企业需要明确聘用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包括职业资格要求、技能水平等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以确保聘用到合适的人才。

2.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全员聘用制的实施需要与每个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工资待遇、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保障员工权益。

全员聘用制实施后,企业需要为员工申报社会保险和购买商业保险,实现员工的全方位保障。

此外,企业还需要制定健全各类规章制度,落实支付工资、给予休假等权益保障,建立员工投诉与申诉机制。

4.培训员工技能。

为了满足企业的业务需要,企业需要持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提供培训计划和课程,让员工能展现出应有的职业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业务水平。

5.管理人力资源。

全员聘用制实施后,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管理人力资源需要确立人员的职责分工、考核机制、岗位晋升等制度,以此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并帮助企业更加高效地管理资源。

三甲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三甲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三甲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医院的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医院发展,保障医院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失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2002】35号、及广西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医疗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医院与职工通过签定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一经签定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医院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院在职在编职工。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签定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医院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职工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七条聘用合同具备以下内容:一、聘用合同期限:临床医学、影像学、超声波医学、病理学等人员四年,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三年,工勤人员一年。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六、聘用合同的变更;七、聘用合同的解除;八、聘用合同的终止;九、聘用合同的续签;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十二、争议处理十三、附则第九条医院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精神疾病、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职工不愿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医院给予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

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发放,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医院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本人可提出辞职或按照贵港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失业手续。

第十二条以下人员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一、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或科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科室主任、护士长。

2023教职工实行聘用标准合同制实施办法

2023教职工实行聘用标准合同制实施办法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一、引言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教育系统逐渐从事业编制方式转变为聘用合同制方式。

为确保教育系统的稳定运行,保护教职工的权益和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签订、合同期限、待遇保障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的签订与期限2.1 签订合同教职工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招聘考试或面试等方式,经过评定合格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教职工的基本信息、职务、职责和薪酬等内容。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2.2 合同期限教职工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五年。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三、待遇保障3.1 薪酬教职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职务等级,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

学校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并遵循工资保密原则。

3.2 奖励与惩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职工奖励与惩处制度,根据教育教学业绩、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等因素,对优秀教职工予以奖励;对教学不力、教育事故等失职行为进行合理的惩处。

四、工作条件与保障4.1 职务职责教职工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顺利进行。

4.2 工作时间与休假学校应当规定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证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合理合法,同时为其提供充足的休假时间。

4.3 工作环境与设施学校应当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确保教职工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4.4 培训与发展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教职工不断提升素质和能力。

五、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1 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包括教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到期等情况。

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对方,并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

5.2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退休、辞退、违法违纪等情况。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全员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第二条全员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用人制度,健全激励、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范围:国家正式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侍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六条全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全员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仃立全员劳动合同应当在遵守《劳动法》条件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或采取等手段仃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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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校用人制度,建立和健全激励竞争机制,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文件,特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编在职的全体教职工均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中层可采用校长聘任或竟聘上岗相结合。

其他教职工由校长委托校级分管领导聘任。

第三条:本条例所涉及的考核、聘用、分配,人员流动中如遇重大问题,需经学校党支部或行政联席会讨论,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成立两个常设机构:全员聘任制工作指导小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第二章考核
第五条:考核是聘用、晋升、分配、奖惩、人员流动、职称评审的基础和依据,必须对教职工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全面考核。

第六条: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考核人员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原则:
1.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2.实行分级考核。

3.校长考核学校行政人员、分管领导会同相关处室考核所聘人员。

4.联合考核。

对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教职工的考核由分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平时考核
1.各部门自行负责。

考核内容按岗位职责等要求进行。

2.考核时间可根据各部门特点,按月、按季度或半年进行考核均可,考核结果须有书面资料,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年度考核:
1.成立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2.被考核人进行年终工作小结。

3.参加考核人员按组室进行小结交流、评议,提出优秀人员和不合格人员的意向,报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平衡后,考核结果报学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4.学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有校长审定后同意被考核人员,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聘用
第九条学校坚持与教职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及编制情况,按照“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定编、定岗。

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学校聘用合同制职工,并在此基础上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聘任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与教职工签订。

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的意愿协商确定,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有固定期限一般为3—5年;受聘人员在本校工作满10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10年、且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学校与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法定退休年龄。

岗位聘任合同应由学校与教职工通过双方选择、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岗位,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岗位聘任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代理人与录用人员签订,签订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双方必须共同履行。

如双方对即将期满的合同履行无异议的,原则上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有关事项均按《苏州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学校岗位聘任合同书》文本见附件。

第四章分配
第十六条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奖金、福利根据各处室、个人岗位责任、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情况,合理拉开档次,真正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细则另定)。

第十八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教职工的工时制度、法定假制度、女职工保护待遇、因工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公伤残和患病及退离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人员流动
第十九条学校对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教职工的配备、组合要逐步合理化、科学化,以提高学校教职工整体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解聘:
凡符合《苏州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中第14条、15条、17条和12条规定的人员,采取解聘和终止聘用合同的办法,对符合第15条规定全面解聘的人员,学校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对符合第17条第1、4款规定而解聘的人员,应按第19条规定支付毕业生培养费和偿还进修培训费。

第二十一条待岗:
已签订聘用合同但因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未被聘用上岗的,为学校内部待岗人员,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待岗期间学校支付基本工资(不享受30%活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停发奖金和福利(不含养保、医保等国家政策性补贴)。

待岗期间学校将创造条件让待岗者参加岗位培训,提供1—2次上岗机会(含试聘、换岗安排)。

待岗人员本人也可以自找单位或自谋职业。

待岗期满仍未被聘上岗者,学校可以按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聘用合同关系。

第二十二条换岗:
经考核合格,但因在原岗位上工作不胜任者、年老体弱者,或因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而落聘者,可由学校安排换岗。

换岗后奖金福利和学校规定的结构工资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内退: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1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内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待遇参照退休人员执行,内退期间如遇国家的工资调整,按在职人员对待。

第二十四条缓聘:
1.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教职工;
2.因某种原因,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
3.其他特殊原因,暂不能胜任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对符合上述三款条件者,实行缓聘。

除第一款所指对象外,缓签聘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缓聘期间符合第1款条件者,按退休工资标准执行;符合第2、第3款条件者学校支付基本工资(不含30%活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

所有缓聘人员均不享受奖金、福利(不含医保、养保等国家规定的政策补贴)。

第六章附则
附一: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见附页)
附二:岗位聘任合同书(见附页)
附三:人事争议调节小组工作职责
为了保障教职工在应聘中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管理人员秉公办事,保证聘任制度的健康发展,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其工作职责如下:
1.认真接受教职工关于聘任问题的申诉;
2.调解聘用双方的纠纷;
3.协调聘用双方的关系;
4.对聘任中的争端提出调解结论。

如协商调解不成,通知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属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校长,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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