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离职等环节。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编外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1. 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条件、数量等;2. 通过医院官网、媒体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4. 组织面试、笔试、实操等环节,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评估;5.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录用名单。
第六条录用编外人员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医院应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医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编外人员考核制度,对编外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薪酬调整、晋升、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一条编外人员的薪酬标准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医院应按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医院可给予编外人员以下福利:1. 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假期;2. 享有带薪培训、职称晋升等机会;3.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离职与解聘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编外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医院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医院应妥善处理编外人员的离职手续,包括工资结算、社会保险转移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篇: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编外聘请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编外聘请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聘请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编外聘请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培训、待遇及解聘等各个环节。
二、招聘与使用第三条编外聘请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选拔。
第四条编外聘请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工作;3.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要求。
第五条编外聘请人员招聘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2. 应聘者提交报名材料,经资格审查后,参加笔试、面试;3. 笔试、面试合格者,按照成绩排名顺序,由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拟聘人选;4. 拟聘人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式上岗。
第六条编外聘请人员上岗后,单位应按照岗位要求,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尽快适应工作。
三、考核与培训第七条单位应建立编外聘请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编外聘请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考核不合格的编外聘请人员,单位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解聘。
第九条单位应定期对编外聘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待遇与解聘第十条编外聘请人员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包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一条编外聘请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
第十二条编外聘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4. 其他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油料所编制外合同制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油料所编制外合同制人员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所编制外合同制人员(简称:合同制人员)的分级聘用和管理,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合同制人员范围编制外合同制人员系指所事业编制外各单位聘用的固定期限合同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目标为期限的用工人员。
二、合同制人员聘用(一)聘用原则1、严格聘用,计划管理原则。
课题组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计划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及其他部门除重大专项用工可根据需要限时聘用外,不允许擅自聘用合同制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拟聘用的工作岗位、聘用时间、月工资额、经费开支渠道等,报综合处审核,经分管所长专题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招聘聘用。
2、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用人单位对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如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制人员不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及所相关规定办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造成不良影响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聘用条件合同制人员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无不良行为记录,身体健康,具有用工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初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含40岁)以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三)聘用期限1、固定期限固定聘用期限指聘用时间在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合同制用工人员。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期限指聘用时间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人员。
(四)聘用实施1、聘用工作必须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2、用人单位对符合聘用条件人员进行考察,选定聘用。
科研、管理辅助岗位,用人单位考察选定拟聘人选,经所人才引进考核小组审定后予以聘用。
3、后勤服务岗位人员,原则上由武汉中油诚信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油诚信公司)聘用,按照中油诚信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编外聘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中,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待遇、解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按照规定程序聘用,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非全时制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招聘,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公正评价。
(三)以人为本:尊重编外聘用人员的人格和权益,关心关爱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四)分类管理: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期限等,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使用第五条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招聘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
(二)发布招聘公告:通过单位内部公告、媒体发布等途径,广泛宣传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按照招聘方案要求,接受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根据招聘岗位要求,组织考试或考核,对报名人员进行选拔。
(五)体检与录用:对考试或考核合格者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予以录用。
第六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从事与招聘岗位相符的工作。
(二)聘用单位应当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需求,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用人单
位的管理责任,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非编制内预算
范围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专家、顾问、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
定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和职位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和要求,按照程序招聘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相关的人
身意外险和工作责任险,保障其权益。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
外聘用人员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绩
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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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
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
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
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编外聘用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2006年12月19日印发校对:姜广利(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