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编外人员是指不属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但在单位工作或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应与内设机构和编制内工作人员管理协调配合。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编外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工作职责的人员,与单位签订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
2.劳务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
3.临时工人:暂时增加单位工作任务时招用的工人,与单位签订临时工合同。
4.顾问专家: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过协议与单位签订合同。
5.社会实践志愿者:自愿参与单位工作的志愿者,与单位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6.其他特定岗位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酌情确定其他编外人员岗位。
第七条各类编外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单位对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劳动保障等管理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第九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建立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就业安全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单位应支付编外人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编外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编外人员应按照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应保守单位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是指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为了特殊需要而聘用的工作人员,通常是暂时性的岗位。
编外人员的管理方式需要与内部员工有所不同,因为编外人员的身份、职责和权利均与内部员工不同。
为了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编外人员的定义编外人员是指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为了开展特定工作任务或者应对临时需求而聘用的非固定、非正式的工作人员。
编外人员通常不具备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身份,也没有长期性的工作合同,他们的聘用期限和工作内容通常是根据实际需求而定。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及岗位分配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在招聘编外人员时,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招聘人数、岗位要求和工作期限。
同时,应根据所需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合理确定编外人员的招聘标准,并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的方式进行招聘。
经过严格的面试、资格审核和背景调查后,确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名单,并签订临时劳动合同或协议书。
在岗位分配时,根据编外人员的个人特长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特长和技能。
三、编外人员的管理编外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同时,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也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在工作中不违反规定,不损害单位利益。
对于表现优异的编外人员,可以适当予以奖励并提供晋升机会;对于工作不称职或违反规定的编外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甚至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四、编外人员的待遇和保障编外人员的待遇和保障应与内部员工保持基本一致,根据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绩效情况,合理确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同时,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也应为编外人员购买相关保险,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的权益和安全。
在编外人员的工作期满或任务完成后,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及时与其进行结算并清退,确保双方权益。
对于有需求继续合作的编外人员,可以酌情延长合作期限或签订新的合同。
五、编外人员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了提高编外人员管理水平,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编外人员的工作绩效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加强组织人事管理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一般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编外聘用人员。
(二)公正公平。
执行人事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不偏不私。
(三)科学合理。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人事管理政策,合理安排编外聘用人员。
三、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范围编外聘用人员指在单位工作,但不具有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四、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制度(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依据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3.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要求。
(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方式1.清理整顿。
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规范管理,有序清理不符合管理要求的人员。
2.分类管理。
对符合管理要求的编外聘用人员,根据工作性质、要求等进行分类管理。
3.考核评价。
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人员予以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约谈或调整。
(三)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程序1.组织内部调查。
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2.个别谈话。
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绩效考核。
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移交处理。
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编外聘用人员,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具体操作(一)编外聘用人员的选拔与聘用1.选拔标准。
选聘编外聘用人员时,应符合相关岗位条件及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2.聘用程序。
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1.明确工作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2.工作督导。
设立专门督导机构,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
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用人单
位的管理责任,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非编制内预算
范围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专家、顾问、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
定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和职位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和要求,按照程序招聘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相关的人
身意外险和工作责任险,保障其权益。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
外聘用人员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绩
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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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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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试用期限、合同管理规定(一)首次聘用的编外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管理:无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有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试用期间表现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最短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但须经编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试用期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聘用方或受聘方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对方。
试用期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聘用:(1)身体检查不合格者;(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公民;(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者;(4)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5)品行不正或发生重大事故,被其它单位开除者;(6)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者。
第十条 编外人员辞职程序:(一)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院人事科。
(二)若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辞职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工作及其保管物品的移交手续,包括工作中未完成事项,以及本人保管的文件、资料和各种办公物品、工作服装及其标识标志等。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
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编外人员管理第七条 医院与编外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
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
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编外人员。
医院每年年终对编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九条 编外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合同:(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三)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合同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五)因医院调整、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被编外人员拒绝合理安排的;(六)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被辞退人员拒绝签收辞退处理通知的,由所在科室主任代签并有两位以上人员证明,视为已正式通知辞退者。
因特殊岗位需要或属于人才引进的,由医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进行特殊招聘。
(二)基本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集体的安全和荣誉;服务意识强,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服从和执行医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保守秘密。
第五条 招聘程序(一)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医院人事科。
(二)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1、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同时制定《招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院长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在院内发布招聘信息(时间3—5个工作日);3、作好应聘人员的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整理,进行专业及公共知识笔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科与相关部门负责);4、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招聘人员名额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特需紧缺专业可适当降低笔试及面试人员比例);5、组织医院编外考核聘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集体面试;6、统计面试结果,并根据总成绩排名优先顺序确定拟招聘人员,并组织体检;7、体检符合条件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三条 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 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