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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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9•【字号】池办秘〔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池办秘〔2016〕78号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9日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

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与目的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市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优化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各级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

三、聘用程序1. 编外聘用岗位的设立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计划,经过合法程序,提出编外聘用岗位需求。

2. 聘用方式根据岗位特点和需求,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

3. 招聘广告发布事业单位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聘广告,明确岗位需求、招聘条件、待遇福利等信息。

4. 符合条件人员的选拔与面试根据招聘条件,事业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等选拔环节,评估其适应岗位的能力和素质。

5. 聘用合同签订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达成共识后,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福利等事项。

四、聘用管理1. 聘用期限与续聘事业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聘用期限。

聘用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聘,但续聘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 待遇福利编外聘用人员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福利,包括薪酬、社会保险、假期等。

3. 工作评价与考核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根据评价结果,可以调整薪酬和聘用期限。

4. 岗位调动与辞退根据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以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岗位调动。

若编外聘用人员工作不符合要求,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5. 纠纷处理对于与编外聘用人员之间的纠纷,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双方权益。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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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市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惠府办〔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3日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市编委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因增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问题。

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做到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指标作为市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指标核定第五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增加工作任务后确需增加工作人员的,可根据实际向市编办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

市编办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编委研究决定。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编外聘用人员指标时,应说明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申请指标数及经费供给方式。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合办[2006]5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合办〔2006〕57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办法》未实施前,机关车辆编制内聘用的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由编制、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所需费用列入2007年财政预算。

凡未签合同或合同已到期的编外聘用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一律辞退。

二、有经营性收入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按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界定,确定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控制数,并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清理。

在控制数内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由财政纳入单位预算,所需费用仍由单位自行解决。

凡未纳入控制数内的编外聘用人员一律辞退。

三、实行财政包干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的“4050”人员的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为提高市直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以合同形式从社会上聘用承担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主要从事对机关行政活动起辅助、保障作用的工作。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节约行政成本,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是指上述单位采用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方式使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抵编不进编人员)。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工作需要、编制管理相结合,坚持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人员;可以通过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也不准使用编外人员。

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一般限于后勤、辅助性岗位和极少数专业技术岗位,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审批制度。

编外用工总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审定。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含岗位、人数),市编委办根据申请单位的职能、任务、核定编制和在职在岗职工等情况,在编外用工总量内予以审核批准,明确使用条件,并随职能、任务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批准的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新聘用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技能。

属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新聘用的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般工勤岗位可实行劳务派遣;专业技术岗位可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九条编外用工经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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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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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 年月日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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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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