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编外人员是指不属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但在单位工作或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应与内设机构和编制内工作人员管理协调配合。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编外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工作职责的人员,与单位签订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
2.劳务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
3.临时工人:暂时增加单位工作任务时招用的工人,与单位签订临时工合同。
4.顾问专家: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过协议与单位签订合同。
5.社会实践志愿者:自愿参与单位工作的志愿者,与单位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6.其他特定岗位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酌情确定其他编外人员岗位。
第七条各类编外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单位对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劳动保障等管理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第九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建立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就业安全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单位应支付编外人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编外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编外人员应按照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应保守单位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是指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为了特殊需要而聘用的工作人员,通常是暂时性的岗位。
编外人员的管理方式需要与内部员工有所不同,因为编外人员的身份、职责和权利均与内部员工不同。
为了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编外人员的定义编外人员是指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为了开展特定工作任务或者应对临时需求而聘用的非固定、非正式的工作人员。
编外人员通常不具备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身份,也没有长期性的工作合同,他们的聘用期限和工作内容通常是根据实际需求而定。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及岗位分配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在招聘编外人员时,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招聘人数、岗位要求和工作期限。
同时,应根据所需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合理确定编外人员的招聘标准,并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的方式进行招聘。
经过严格的面试、资格审核和背景调查后,确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名单,并签订临时劳动合同或协议书。
在岗位分配时,根据编外人员的个人特长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特长和技能。
三、编外人员的管理编外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同时,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也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在工作中不违反规定,不损害单位利益。
对于表现优异的编外人员,可以适当予以奖励并提供晋升机会;对于工作不称职或违反规定的编外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甚至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四、编外人员的待遇和保障编外人员的待遇和保障应与内部员工保持基本一致,根据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绩效情况,合理确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同时,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也应为编外人员购买相关保险,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的权益和安全。
在编外人员的工作期满或任务完成后,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及时与其进行结算并清退,确保双方权益。
对于有需求继续合作的编外人员,可以酌情延长合作期限或签订新的合同。
五、编外人员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了提高编外人员管理水平,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编外人员的工作绩效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编外管理办法

编外管理办法编外管理是指将原则上应当在编制单位工作的人员按照特定制度规定的程序,从编制单位调整到非编制单位的管理方式。
编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编外人员的岗位安排、待遇福利、考核评价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确保编外人员和单位之间的权益平衡和管理的有效性。
以下是对编外管理办法的论述。
一、编外管理范围及适用条件编外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编外人员的来源及其与被编制单位的劳动关系,通常以非正式劳动关系为主要特点。
二、编外人员的岗位安排1. 岗位申请与调配编外人员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向单位提出岗位申请。
单位在评估编外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岗位调配,保证编外人员与被编制单位的工作相匹配。
2. 岗位职责与约定单位应明确编外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与编外人员签订工作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期限以及合同解除条件等。
岗位职责应突出编外人员的特长和优势,发挥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
三、编外人员的待遇福利1. 薪资待遇编外人员的薪资待遇应与在编制单位的同职别人员保持一定的相对平衡,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薪资待遇的核定应充分考虑编外人员的工作经验、学历背景和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
2. 社会保险与福利编外人员应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编外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其权益。
四、编外人员的考核评价1. 绩效考核制度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评估。
评估内容可涵盖工作表现、工作态度、职业素养等方面,以客观公正的方式评估编外人员在岗位上的表现。
2. 奖励与惩处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在绩效考核中的表现,设立奖励和惩处制度。
对于表现优秀的编外人员,单位可通过奖金、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编外人员,单位可采取警告、降薪、解除合同等相应的惩处措施。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一、编外人员的定义和管理范围编外人员是指未列编公务员编制,但依法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建立了工作关系,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编外人员的招聘、待遇、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1. 招聘方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推荐干部等方式招聘编外人员。
2. 录用条件:编外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聘用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考核。
3. 聘用期限:编外人员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可申请续聘。
三、编外人员的待遇和权益1. 薪酬福利:编外人员享受与职务相称的薪酬待遇,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奖励和激励:鼓励编外人员在专业领域取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给予适当奖励和激励措施。
3. 培训与提升: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能力。
四、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1. 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 考核评价: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价,将其工作表现作为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
3. 纪律要求: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纪律,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五、编外人员的终止与解除1. 终止聘用:编外人员聘期届满、提前解聘或自行辞职的,其聘用关系终止。
2. 解除合同:编外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编外人员的管理。
2. 对于一些特殊工作岗位,可能适用其他管理办法或政策规定。
结语: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编外人员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招聘录用、待遇权益、管理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编外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贡献,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时,也提高了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了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三、编外人员的招聘1、招聘原则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2、招聘条件(1)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3)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4)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3、招聘程序(1)由用人部门提出招聘需求,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制定招聘方案。
(2)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待遇等。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进行考试或考核,包括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
(5)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
(6)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7)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
四、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签订编外人员录用后,应在一个月内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事项。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具体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
编外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编外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并确保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根据特定岗位的要求,通过劳动合同或协议形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
为了更好地管理编外聘用人员,确保其合规操作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编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和条件1.形式:编外聘用人员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两种。
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选择合适的形式进行聘用。
2.条件:编外聘用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并能胜任工作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正当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通过面试和考核程序。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1.需求确认: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
2.聘用方式确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采用劳动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协议形式进行聘用。
3.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的方式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候选人。
4.面试和考核: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考核,评估其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5.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签订:与候选人达成共识后,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岗位培训和适应期:对新聘用的编外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职责明确:编外聘用人员应与事业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按照岗位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2.工资和福利: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与在编人员的待遇相当。
3.绩效考核: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或调整。
4.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优秀表现的编外聘用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5.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时续签或解除合同。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编外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编外用工的岗位设置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在现有编制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按照工作性质、任务量、技术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严格控制编外用工岗位数量,不得随意增设岗位。
第六条编外用工岗位主要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工作岗位。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招聘第七条招聘编外人员应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程序等。
第八条招聘信息应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条件。
第十条招聘程序一般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环节。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劳动待遇第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劳动报酬应根据其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休假待遇。
第五章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的编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编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加强对编外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章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编外人员录用后,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分为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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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兴宁区法院,兴宁区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群团组织,城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须经城区政府同意。
第四条聘用编外人员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经济、刑事等方面无不良纪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具有本城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6、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城区政府上报聘用编外人员的请示,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资待遇等事项;
2、经财政部门确认经费来源,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城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聘用岗位;
3、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用人单位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5、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人员须进行体检,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
6、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提交城区政府审批;
7、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
确属紧缺人才的,须经城区政府批准才能聘用。
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没能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第八条经城区政府同意,各单位可以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保安保洁等劳务人员以及对外承包相关工作,但应查验劳务派遣公司和承包人的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
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聘请的群众义务监督员自愿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其误工费和交通费,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和续订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一般合同期限为1-5年。
首次聘用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对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经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城区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政府同意,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需与编外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填报《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续聘编外人员申请表》,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城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七条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作岗位和《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依法为编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聘用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机关各部门聘用的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扣缴手续。
第十九条各单位聘请的农村户口的编外人员,按照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南宁市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南府办[2007]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
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单位规章制度应经全体干部职工(含编外人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编外人员代表按比例推选)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单位规章制度正式出台后,应组织编外人员学习。
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必须做好签到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
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编外人员的月度、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重要依据。
凡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上月考勤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作为工资发放和扣缴各种社会保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编外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假期,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编外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聘用单
位管理。
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由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南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南宁市档案托管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编外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编外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在归还聘用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将有关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编外工作人员的,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南宁市兴宁区委办公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