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制度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保障机关工作高效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
厅机关内设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在厅属事业单位编制外,经厅党组研究确定由厅属事业单位聘用并需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和后勤服务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聘用或招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人员请示并填写《X编制外聘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与X处提交厅党组研究确定正式聘用。
第五条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的聘用人员,由人事与X处在《X编制外聘用人员登记表》上盖章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办公室。
按照法人隶属关系,采取谁用人、谁与聘用人员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直接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X授权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聘用岗位应当为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较强的岗位。
专业技术性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具备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首次聘用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服务性岗位聘用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聘用人员年龄男、女性不超过35周岁。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聘用期限为3至5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续签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事与X处备案。
第八条编制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聘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编外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编外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单位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合同形式,聘用外部个人或者机构为单位工作,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范围,不具有用人单位的组织关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编外聘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提供工作条件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向编外聘用人员发出聘用邀约时,应当明确聘用的条件和职责,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在接受用人单位的聘用邀约时,应当符合用人单位的职位要求和管理规定,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的业务情况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聘用编外聘用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其工作内容、聘期、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其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明确其工作目标和完成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成果应当进行评估,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确定进一步的工作安排和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记录和资料管理工作,及时归档、保存工作记录和资料。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编外聘用人员有享受与其工作内容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局编外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编外人员的人事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有编外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机制。
第二章编外人员管理职责第四条局人事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解聘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核评价、奖惩等。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编外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岗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八条招聘录用编外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九条局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编外人员的岗前培训,确保其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局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编外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编外人员,局人事部门应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其发展。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三条对考核优秀的编外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解聘。
第六章人员流动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可申请调动或辞职。
第十五条编外人员调动或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局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章保障与待遇第十六条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局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七条编外人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编外人员的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编外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平台,共同推动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用人单
位的管理责任,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非编制内预算
范围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专家、顾问、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
定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和职位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和要求,按照程序招聘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相关的人
身意外险和工作责任险,保障其权益。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
外聘用人员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绩
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机关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聘请的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性劳务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外聘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注重实效。
第二章外聘人员类型及聘用条件第四条外聘人员类型:1.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本机关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至本机关单位工作。
2. 临时性劳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人员。
3. 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返聘至本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4. 实习人员:经批准在本机关单位实习的人员。
第五条外聘人员聘用条件:1.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4. 具备与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或学历。
第三章外聘人员聘用程序第六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人员需求,报请单位领导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进行招聘、选拔、录用等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入职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
第四章外聘人员管理第十条外聘人员应遵守本机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外聘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本机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五章外聘人员待遇第十四条外聘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本机关单位对外聘人员的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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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xxx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本局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合理配备现有人员,尽量减少聘用人员,尽力降低行政成本,确需聘用时,应向急需的重点工作岗位倾斜。
第四条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
凡需聘请聘用人员,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应综合各股室用人需求,提前向局长办公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用理由、人数、条件、专业要求、所聘岗位等。
局长办公会在30日内研究,作出是
否准予聘用的决定。
经局长办公会同意聘用的,按相关规定公开招聘。
第四章聘期管理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试用期为2个月。
在合同期内,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在社会上发生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八条对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考核工作由本局办公室会同用人股室组织实施,考核时间、程序与本局在编人员同步进行,实行局领导考核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评先评优。
临聘人员年终评优的程序、比例和奖励标准参照本局在编人员的考核办法进行,同时鼓励和支持聘用人员参加有关评先评优活动。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临聘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临聘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临聘人员,当年给予批评教育,如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给予解聘及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工资待遇
第十条聘用人员享受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确定,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工资基本构成:基础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
(二)补助:四大节补助、交通补助、住房维修补贴。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本局按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xxx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比例承担。
(四)休假:聘用人员带薪年休假、病假、丧假、产假、婚假、事假和探亲假等参照在编工作人员按照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慰问:参照本局《机关工会慰问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或本局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聘用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本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者额外支付当事人1个月工资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xxx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本局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局机构改革发生机构变动的;
(四)其它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xxx期内的;
(二)女性临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在本局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聘期内发生劳动争议,聘用人员可向本局申请调解,也可依据规定于1年内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而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上级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