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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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残疾人托养服务规章制度(一)2024

全套残疾人托养服务规章制度(一)2024

全套残疾人托养服务规章制度(一)引言概述:全套残疾人托养服务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提供他们所需的全方位服务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主要方面阐述这套规章制度的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机构、服务监督。

正文:1. 服务对象:a. 残疾人的定义和分类b. 具备托养资格的残疾人范围c. 特殊服务对象的规定(如重度和多重残疾)d. 托养服务的年龄限制2. 服务内容:a. 基本生活照料:饮食、起居、卫生等b. 医疗护理:定期体检、药物管理、健康监测等c. 康复训练和技能培养:通过康复机构提供的学习和训练课程d. 心理疏导和社交活动:提供情感支持和增加社交交流的机会3. 服务质量:a. 托养服务评估和规范:明确评估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b. 人员配置和资质要求:规定工作人员的数量、资质和培训要求c. 设施设备要求:规定托养机构的建筑条件、卫生设施等要求d. 管理和督导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托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督4. 服务机构:a. 托养机构承办条件和申请程序:规定托养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申请程序b. 托养机构的分类和等级: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对托养机构进行分类和评级c. 机构间协作和资源共享:促进托养机构间的信息分享和合作d. 服务费用和费用结算:规定托养服务费用和费用结算方式5. 服务监督:a. 托养服务监督机构和职责: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托养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b. 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c. 执法和处罚措施:对违规托养机构进行法律制裁和处罚措施d. 反馈和改进措施:收集用户反馈意见,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改进总结:全套残疾人托养服务规章制度(一)是为了提供全方位服务和保障残疾人权益而制定的。

该制度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机构和服务监督的具体细节,为残疾人提供了全面的托养服务并保障其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绩效评估,还需要依靠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措施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范文(通用12篇)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范文(通用12篇)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范文(通用12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条不紊地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周密的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

那么你有了解过方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篇1一、活动时间20xx年5月17日上午9:00x12:00二、活动地点村委(集合地点)三、活动参与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社工、党员志愿者四、活动内容安排(一)活动参与人员集合1.时间:5月17日9:002.地点:社区村委门口清点慰问品、宣传资料等活动物资,活动负责人现场分工,安排工作。

(二)入户慰问1.为残疾人朋友送上慰问品。

2.结合残疾人朋友生活情况,为其打扫卫生,整理生活用品。

3.与残疾人朋友及其家人聊天,询问家庭情况,有无困难,并给予情感支持。

4.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康复知识,心理健康知识,了解残疾人就业和就业服务方面的需求。

五、活动注意事项1.了解所慰问的残疾人朋友的基本资料。

2.由于我们服务的对象是残疾人,需要了解他们大致的心理及性格特征,运用好交流技巧,避免在接触、交谈的过程中有所冒犯。

3.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个人形象,言谈举止文明礼貌4.不擅自带领老人、残疾人外出散步,搀扶时要注意安全。

为老人、残疾人打扫卫生、整理物品前需征求其同意5.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活动负责人联系解决。

六、物资准备清单(一)慰问品(二)宣传资料(三)活动对象名单(附件)(四)相机七、经费预算以下三个方案供参考选定。

经费方案一:(一)1份慰问品:1袋大米(50元)+1桶食用油(70元)=120元共需15份共计:1800经费方案二:(二)一份慰问品:台灯98元共需15份共计:1470元经费方案三:(三)一份慰问品:冰垫床垫(9090cm)118元共需15份共计:1770元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篇220xx年,xx社区残疾人工作在xx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市区残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积极地开展工作,尽力为社区残疾人办好事、做实事;基本完成了20xx年度的工作任务,现将我社区20xx年度残疾人工作做的具体工作总结如下:一、认真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参加街道举办的爱耳日活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近千份,普及爱耳护耳的知识,利用阳光家园阵地,动员助残志愿者在阳光家园搞了助残志愿服务文艺演出活动,继续排摸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向残疾人介绍康复知识,让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到阳光家园中接受康复训练指导。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托养服务。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的原则,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托养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托养服务的安全性。

第二章托养服务要求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托养服务方案,根据残疾人的个体差异,提供专业、个性化的托养服务。

第七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适应残疾人需求的定制化饮食方案,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第八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医疗、康复、心理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残疾人的身体、心理健康。

第九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体检,确保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得到及时监测和干预。

第十条托养服务机构应确保残疾人得到适当的运动和体育活动,保障其身体的康复和发展。

第三章托养服务机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托养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员工,并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薪酬激励。

第十四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管和评估。

第四章托养服务安全保障要求第十五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背景调查,确保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信誉。

2.托养服务质量考核指标法律名词及注释:1.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权益平等,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律。

贫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范本

贫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范本

贫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规模已达1.88亿,占总人口比重为13.5%。

同时,残疾人群体也面临生活上的各种挑战。

为了解决贫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的实施。

本文旨在制定贫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为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服务对象本项目的服务对象为城市和农村贫困残疾人群体。

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残疾人:指因病、因意外等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言语、听力、视力等方面发生障碍或缺陷,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的人员。

2.经济困难家庭:指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满足日常生活和医疗保障的基本需求的人员。

三、服务内容本项目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活照料提供残疾人日常生活必需品、食品及保健品等生活照料服务。

根据残疾人身体状况和需求,提供洗澡、穿衣、喂饭、厕所护理等基础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服务。

2. 医疗护理提供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等护理服务,如测量体温、注射,口腔护理等。

根据残疾人的病情和医生的医嘱,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保健和护理服务。

3. 情感陪伴为残疾人提供日常陪伴及心理支持,鼓励和引导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交活动、文娱活动等,促进身心康复和社交交流。

四、服务机构本项目的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民间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

政府将通过拨款和补贴等方式,支持以上服务机构开展贫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

五、服务人员本项目的服务人员由政府和服务机构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的专业人员或志愿者组成。

服务人员要确保在服务期间,为残疾人提供全天候、安全、专业的服务。

六、服务流程本项目的服务流程如下:1.筛选服务对象,确定服务范围和服务计划。

2.派遣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对残疾人进行上门服务。

残疾人居家照顾服务方案

残疾人居家照顾服务方案

第一节居家照顾服务方案一、服务对象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二、服务内容(一)生活照料和护理按照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服务对象整理家庭环境卫生。

2.协助服务对象整理个人卫生。

3.经过合法的委托手续,可协助办理家庭日常事务。

4.上门送餐或在服务对象家中协助准备膳食,有需要的可根据情况提供帮助进食服务。

5.根据医嘱同意,可陪同在服务对象居住附近安全合理的地区进行户外活动。

6.其他合法、安全并经所在服务机构批准同意提供的服务。

(二)助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行业标准。

提供膳食服务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残疾人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残疾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

提供膳食服务获得许可证,膳食社工持有健康证,膳食服务转介由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1.上门送餐由助餐点或供餐单位派遣专人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送餐运输工具将膳食送至残疾人家中。

(1)送餐及时,饮食保温、保鲜、密闭、防止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

送餐运输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2)按照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惯,提前一周为残疾人预定膳食,并作记录;(3)送餐途中确保食物的卫生、清洁、保温;送餐时核对残疾人的姓名、菜品及数量,确定无误后签收,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

2.上门做餐由助餐点派专人上门到残疾人家中按照残疾人的要求做餐,所用食材由残疾人家中准备齐全,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

(三)助浴1.助浴前进行身体指标检查,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协议,安全措施到位后方进行助浴。

2.助浴过程中注意观察残疾人身体情况,如遇残疾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防护措施。

3.上门助浴时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残疾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社工:(1)根据残疾人身体状态确定助浴次数,时间以15分钟~30分钟为宜;(2)水温及室温控制在残疾人身体适、舒服的温度,先面部后躯体,注意观察残疾人身体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3)不空腹或饱餐时沐浴,不突然蹲下或站立;(4)沐浴时取舒适的肢体功能位,沐浴后身上无异味、无污垢,皮肤干洁;(5)沐浴过程中有家属或监护人在场。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 试行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包括社区托养机构、家庭托养服务和敬老院残疾人专区等。

第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便利、安全、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开展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合理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和必要的医疗保健条件。

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并保证人员的数量、质量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入住管理、卫生保健、饮食安全、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常护理、生活照料、饮食服务、医疗保健、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服务。

第十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的年龄、病情、残疾程度等特点,定制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注重残疾人的心理关怀,提供情感支持、社交活动等服务,促进残疾人的社交融合。

第十二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落实药品管理、医疗器械使用和康复设备的维护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安全有效的医疗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四章维权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残联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第十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的投诉问题。

第十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方案

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方案

一、服务对象一般为日间家庭无人照料的中、轻度智力残疾人、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

二、服务内容主要是将日间照料、娱乐康复和工作疗法融为一体,具体为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旨在让残疾人享受日间照料的同时,帮助其身体康复治疗,促进恢复其机体功能,提升其职业技能,逐步回归社会。

(一)生活照料和护理日间照料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护服务,包括:1.穿衣,如协助穿衣、更换衣物等;2.修饰,如洗头、洗脸、理发、梳头、修剪指甲、剃须等;3.口腔清洁,如刷牙、漱口、清洁口腔等;4.饮食照料,如协助进食、饮水或喂饭等;5.排泄照护,如定时提醒如厕、提供便器、协助排便与排尿等;6.压疮预防,如为残疾人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及时清洁皮肤及阴部等。

(二)代管代发药品1.代管代发药品,应有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2.接收、代发医疗药品或协助用药时,社工应查阅、核对服务对象的就诊病历卡、医嘱等,并做好详细登记。

3.社工应注意观察服务对象用药后反应,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医务人员。

4.药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避免丢失、损坏和过期失效。

(三)户外活动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室外活动。

在天气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每天协助服务对象到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

室外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外出前提醒服务对象如厕,准备好服务对象外出的衣物及其他外出用品。

2.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配备相应辅助器具,掌握其使用方法,并在使用前进行相应的检查。

3.室外活动时尽量选择路面平整的地段,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确定活动的方式、活动的内容等。

4.社工在服务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服务对象行为和健康状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提醒、协助或保护。

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联系监护人。

(四)膳食服务1.膳食供应(1)应为服务对象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符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生活习惯,不违背其民族、宗教习惯。

精神科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

精神科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

精神科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我院由于承担着我县精神残疾人的托养康复任务,秉承“尊重、任爱、敬业、济民”的服务理念,为了更好地弘扬人道主义,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特此制定了关于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如下:一、日常生活1、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根据精神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调整饮食形态。

2、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残疾人安排专人看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

3、每天下午3点左右,为精神残疾人发一次零食。

4、每天为吸烟的精神残疾人定时发放香烟。

二、护理内容1、每天清扫房间,紫外线消毒,喷洒84消毒液,室内内做到无蝇、无蚊。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为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提供干净、统一的服装,并定期换洗。

3、每周为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

4、安排专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料理日常生活。

5、协助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洗澡,夏季每周不少于1次;理发,每月1次;协助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洗头,修剪指甲。

6、毛巾、洗脸盆等洗漱用品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天消毒1次。

7、有计划地组织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到户外进行活动。

8、特别保护女性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9、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三、医疗康复1、根据不同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特点制定相应的医疗、康复计划。

2、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心理康复训练。

3、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有计划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

4、与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每天交谈 20分钟以上,及时掌握每个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的病情变化。

5、经常组织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集体活动,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

6、为精神残疾康复托养人员建立托养康复档案,并对其托养服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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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前言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总则(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

(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

(六)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

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二、术语(一)机构托养本规范所指的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二)居家托养本规范所指的居家托养,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长期需要专人照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三)生活照料和护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

(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在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基本能力训练服务。

(五)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一般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

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与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

(六)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参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辅助性就业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

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工疗机构、农疗机构、托养机构中的劳动车间、庇护工场等。

(八)支持性就业是指由专业就业辅导员专职辅助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能够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庇护工场等专门雇佣特殊群体的工作场所)获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

直至服务对象顺利过渡、融入工作环境,工作能力得到提升,就业辅导员再逐步减少介入。

(九)运动功能训练为已接受过医疗康复服务之后的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十)托养服务机构本规范中提到的“托养服务机构”,指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一)机构要求1托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

2服务场所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3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

4在显着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

5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确保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6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

7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8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9政府兴办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

10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机构,应在显着位置使用“阳光家园计划”专用标识。

(二)人员要求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

1管理人员(1)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

(2)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主要政策和专业知识。

(3)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财务等专业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4)主要管理人员平均年龄不宜超过55岁。

(5)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2专业人员(1)内设医疗部门的机构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

(2)应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能以满足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运动功能训练服务为原则。

(3)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应配备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经过相应专业卫生医疗机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

(4)应配备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员和1名能够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人员。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配备全职的专业人员,日间照料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整合利用资源。

(6)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7)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对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人员(1)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配备适宜的护理员。

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最低不低于1︰5。

护理员中男女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2)至少配备1名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人员。

(3)应熟练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残疾人特殊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

(4)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并接受过托养服务与专业培训。

(5)提供服务时应统一着装,挂胸牌。

(6)每年至少参加12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活动。

(7)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残疾人,对待服务对象应文明友善、耐心细致。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1生活照料和护理(1)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营养、合理配餐,制定每周食谱,能够提供点餐、加餐、助餐服务,尊重服务对象饮食习惯,使其得到合理、规律的膳食服务。

(2)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合理频率的身体清洁服务和衣物换洗服务,保持服务对象身体清洁、无异味,衣物卫生、整洁、得体。

(3)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起床、穿衣、就寝、脱衣、整理床铺、如厕等基本起居服务。

(4)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并在显着位置标示。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进行分级护理,并用记录卡片标注在显着位置。

(6)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按医嘱提供服药服务。

(7)护理智力残疾对象时,应注意观察和指导。

避免因为理解障碍造成意外伤害。

(8)护理精神残疾对象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和监护。

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由专业医技人员或在其指导下适时采取安全保护和监护措施,或转入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9)在护理过程中,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尊严,特别注意保护女性服务对象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10)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户外活动。

在天气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每天保证服务对象到户外活动1小时。

2生活自理能力训练(1)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适宜的培养与训练计划,并张贴在显着位置。

(2)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基本生活自理活动训练,使其能够自行洗漱、如厕、穿衣、吃饭等。

(3)在模拟家庭环境和劳动环境中指导服务对象学习简单家务和劳动,使其能够在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煮饭、拣择蔬菜、整理床铺、洗衣服、打扫卫生等活动。

(4)应与服务对象的家属或监护人及时其沟通训练的内容和情况,以便服务对象回家时可以在真实家庭生活场景中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复巩固训练。

(5)可根据服务对象个体情况,设计适宜的训练课程,例如制作面食、烘焙饼干、缝制衣物等,发掘其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其他潜力。

(6)训练考评结果应记录存档,并依此调整或完善训练计划。

3社会适应能力辅导(1)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中对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的描述和分级,为服务对象制定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计划。

(2)以适当方式为服务对象普及简单的礼仪知识、两性知识等基本社会行为准则和常识。

(3)每天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关爱服务。

(4)对心理和行为出现异常的服务对象进行关注,有必要时召集专业人员进行座谈分析,为其制定行为矫正方案。

对于心理和行为出现极端异常、严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正常生活甚至人身安全的服务对象,应立即转介至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5)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教育培训、图书阅览、上网和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等服务,使其对社会和舆情具备一定的知晓度。

(6)在机构内开展适宜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比赛、展示或表演,使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兴趣和能力。

(7)指导服务对象在模拟超市、银行、医院、邮局、公共交通等简单社会场景中进行社会适应性训练,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定期安排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志愿者到机构内进行活动,鼓励服务对象接待访客或外出参加社区或社会公益活动,逐步拓展其在直接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能力。

(9)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的恢复和提升情况,适时调整社会适应辅导计划。

4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1)组织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开展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简单基本生产劳动,例如制作绢花、组配零件等。

通过劳动帮助其活动肢体、锻炼大脑、集中注意力、协调手眼。

(2)服务对象参与生产劳动之前,应根据个体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3)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定、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

(4)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专业的劳动技能培训课程,开发服务对象的职业能力。

(5)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开设庇护工场或与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建立职业康复车间,使部分服务对象实现辅助性就业,获得一定的劳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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