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舞台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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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

安全行业自律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观众、演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演出场所的公共安全,提升演出业者的行业信誉,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规范。

第二条本行业规范包括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以及在固定演出场所举办的各类演出活动。

第三条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协调各方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行业协会应当调解演出组织者因演出活动发生的纠纷。

第四条承揽搭建临时性舞台、看台舞美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资质评定办法》和《中国演出行业舞台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办法》的要求,

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审核其资质,并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承建临时性舞台、看台的舞美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其技术人员、施工人员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承建单位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交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需要搭建临时性舞台、看台的,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由中方(中国大陆)的舞美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搭建;

确因技术原因需由外方(或港澳台)人员负责搭建的,承建方须向演出举办单位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并由演出举办单位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交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为观众投保演出安全“公众责任保险”,承建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演出团体必须为从事危险工作或特技动作的演职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固定演出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投保“演出安全责任保险”,演出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工作或特技动作的演职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举办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专场演出的,举办单位必须为观众投保“演出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各地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在中国演出家协会指导下,采取切实措施,对所在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的安全搭建和投保工作进行监督,对固定场所演出的投保工作进行指导,代表本行业与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加快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

第十二条演出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并在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演出举办单位和舞美工程企业的信息数据库和信用记录档案,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建立演出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本行业自律规范经中国演出家协会与全国各省级演出行业协会共同制定,并由中国演出家协会五届理事全体通过。

第十四条本行业自律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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