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基金会制度范本

基金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行为,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面向公众募捐,并将募得资金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基金会业务范围确定。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基金会由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组成。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等。
理事会由五名至二十一名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其余为理事。
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协调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基金会合法运行。
第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慈善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慈善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慈善项目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的合理运作和公正分配,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设立1.慈善项目专项基金由捐赠者自愿捐赠,捐赠者应对捐赠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负责。
2.基金设立由基金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慈善组织注册机关备案。
三、基金使用1.基金使用应符合慈善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并在慈善项目的范围内按规定进行。
2.基金使用需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决策结果进行实施。
3.基金使用过程中,慈善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制度,并公开相关财务信息。
四、基金管理1.___是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慈善组织设立,并依法合规运作。
2.___成员由慈善组织从内部或外部人员中选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3.___需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基金使用计划和决策事项,并作出书面决议。
4.___应依法履行对基金的监督职责,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作。
五、项目申请和评估1.慈善组织应制定明确的项目申请和评估程序,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项目申请需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受益人群体等相关信息,并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认可。
3.项目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第三方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并签署保密协议进行评估工作。
六、资金监督和公开1.慈善组织应建立独立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2.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基金的收支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并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3.慈善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基金的安全及合规运作。
七、违规处理1.对违反本办法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慈善组织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
2.对慈善组织未按规定使用基金的,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退还相关款项,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本办法由慈善组织制定并于指定平台进行公布。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追溯力。
3.慈善组织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慈善基金会制度范本

慈善基金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XXX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自愿结成,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帮助有需要的人群,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一)筹集资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筹集慈善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二)资助项目:开展扶贫、济困、救孤、助老、助残、助医、助学等公益项目,帮助改善困难群体的生存和生活条件;(三)公益活动:组织举办各类公益活动,提高公众的公益意识,培养公益习惯;(四)公益研究:开展公益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动公益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五)培训交流:开展公益从业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益界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由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生效。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本基金会资金来源:(一)捐赠: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二)政府资助:争取政府对公益项目的资助;(三)投资收益:进行合法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本基金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情况报告。
第五章项目运作第十二条本基金会项目运作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捐赠者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宗旨。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项目申请、评审、执行、监督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
爱佑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爱佑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爱佑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爱佑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爱佑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专注于儿童医疗救助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第五条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第六条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第七条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第九条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第十二条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规章制度】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正在深入推进的服务性项目和资助性项目。
(一)服务性项目:指执行范围和领域在公众精神生活需求方面的项目,如善行传递、理论研究、安全教育、专业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二)资助型项目:指根据基金会宗旨直接向贫困地区或弱势群体捐助资金和物资的项目,如奖教助学、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助老助孤等慈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收集、反馈、筛选、确定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适合本会服务范围及自身力所能及的项目,并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民众公布,供捐赠方和项目合作单位选择。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四条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基金会项目执行委员会。
第六条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联合组成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章项目管理责任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全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
(一)项目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二)财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工作。
第四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立项原则。
根据《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章程》的办会宗和业务范围,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三)优先考虑奖教助学、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助老助孤;(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慈善基金管理制度范文

慈善基金管理制度范文慈善基金是指由个人、组织或企业捐助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池。
为了确保慈善基金的有效管理和利用,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篇文章将围绕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展开阐述,包括慈善基金的设立程序、管理机构、资金管理和项目评估等方面。
希望通过本篇文章对慈善基金的管理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慈善基金的设立程序慈善基金的设立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设立慈善基金的主体应该提交设立申请,包括基金的名称、性质、宗旨和资金来源等信息;其次,设立申请经审查通过后,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基金的设立合法合规;最后,设立慈善基金后,还需要进行公示,向公众传达基金的设立信息,提高公众对基金的了解和支持度。
二、慈善基金的管理机构慈善基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基金会、理事会和监察机构等组成。
基金会是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管理政策和项目方向;监察机构是监督基金的运作情况,保证基金的公开透明和合法管理。
三、慈善基金的资金管理慈善基金的资金管理是基金管理制度的核心部分,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资金监管等方面。
首先,基金管理机构应该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如捐款、捐赠、募集等;其次,资金使用应该按照慈善基金的宗旨和目标进行,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最后,对于资金的监管方面,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四、慈善基金的项目评估慈善基金的项目评估是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估可以对基金的项目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为后续项目的决策和投入提供科学依据。
项目评估应该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的效果评估和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等方面。
五、慈善基金的公开透明慈善基金的公开透明是基金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通过公开透明可以提高慈善基金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定期公布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此外,还应该建立慈善基金的官方网站或平台,提供基金的相关信息和动态,方便公众了解和参与。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爱佑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爱佑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爱佑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专注于儿童医疗救助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第五条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第六条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第七条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第九条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第十二条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慈善基金的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的设立、资产管理、项目审批、资金监督、业务运作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慈善法及相关法规,维护基金受赠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维护基金的长期稳定运作。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确保管理人员尽职尽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规定擅自处置基金财产。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和稳健运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公开基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不定期自查机构运作情况,并接受第三方机构审计。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管理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建立慈善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推动社会进步,改善民生。
第十条建立慈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受赠人和社会公布基金的项目支出情况,接受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基金使用情况应当合法合规,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十三条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慈善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募捐。
第十四条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捐赠、基金会募捐、政府拨款等,不得使用非法渠道融资。
第十五条基金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投资规划和财务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组建专业团队,从事基金的项目审核、评估和管理。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收取捐赠款项,并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公开、透明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率。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捐赠人、受益人信息管理制度,做好用户隐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基金应当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审计机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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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正在深入推进的服务性项目和资助性项目。
(一)服务性项目:指执行范围和领域在公众精神生活需求方面的项目,如善行传递、理论研究、安全教育、专业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
(二)资助型项目:指根据基金会宗旨直接向贫困地区或弱势群体捐助资金和物资的项目,如奖教助学、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助老助孤等慈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收集、反馈、筛选、确定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适合本会服务范围及自身力所能及的项目,并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民众公布,供捐赠方和项目合作单位选择。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基金会项目执行委员会。
第六条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联合组成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章项目管理责任
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全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
(一)项目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
检查和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二)财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工作。
第四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八条立项原则。
根据《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章程》的办会宗和业务范围,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优先考虑奖教助学、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助老助孤;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立项规定。
(一)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者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本会管理部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
3、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同捐赠方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4、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方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5、捐赠者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本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本会自主制定项目的立项规定:
1、由本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2、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报经项目领导小组民主集中讨论、认真进行评估,获得一
致通过后制作项目评估书。
3、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及项目评估书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立项程序
(一)根据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立项原则与规定,对于捐赠者指定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申请项目实施的捐赠者按善款募集情况,向基金会项目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及项目实施方案。
(二)基金会项目部对立项申报材料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
在此基础上,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建议纳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三)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
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秘书长申请列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四)基金会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分类立项审批。
(五)按捐赠人意愿申请立项的项目审批,必须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立项建议,报理事长批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立项;属于非定向捐赠,由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立项建议,报经理事长批准后即可立项。
(六)凡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施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十二条由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付款条件、项目实施负责人(简称为项目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
任等,并把项目实施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具体项目的负责人由基金会项目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确定。
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
项目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
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财务、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基金会项目部实行项目监管人制度,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随机或定期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七条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报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
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切实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七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的二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基金会项目部,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项目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报告的一个月内,对自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项目部结合审查意见、捐资额度和项目内容,向秘书长提出项目验收方式的建议,由秘书长决定采纳会议评审验收方式或现场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工作由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联合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管人,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监管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秘书长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示理事长同意。
第八章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指定信息管理专员负责具体项目的信息管理,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完整为基金会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大力宣传基金会与执行单位实施项目合作的进展及其成效;大力宣传并树立捐赠方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